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而制定的管理辦法。《辦法》於2019年8月27日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2019年第4號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9年8月27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田建設工作,制定農田建設政策、規章制度,牽頭組織編制農田建設規劃,建立全國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統籌安排農田建設任務,管理農田建設項目,對各地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進行監督評價。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本地區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本地區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建立省級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確定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地(市、州、盟)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下放或委託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等職責,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匯總等。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制定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申報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
第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畫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式。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以下簡稱“兩區”),把“兩區”耕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牽頭組織制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研究編制本省農田建設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接省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牽頭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並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
縣級農田建設規劃要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單個項目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深度)。縣級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省、市兩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匯總縣級項目庫,形成省級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在徵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後,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檔案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規劃任務、工作實際等情況,將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地方法規要求,確定項目審批主體。
第十四條 省、受託的地(市、州、盟)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步設計檔案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適時批覆。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農田建設規劃以及前期工作情況,以縣為單元向農業農村部申報年度建設任務。農業農村部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並結合省級監督評價等情況,下達年度農田建設任務。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匯總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批覆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畫,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檔案和年度實施計畫組織實施,按期完工,並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契約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式,以先建後補等方式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願、民主方式,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並大塊的宜機化整理。
第二十條 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畫和初步設計批覆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覆。項目調整應確保批覆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終止項目和省級部門批覆調整的項目應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完成情況。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覆的初步設計檔案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檔案材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等四方驗收;
(五)編制竣工決算,並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後,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驗意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 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由地(市、州、盟)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驗收結果應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每年應對不低於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後,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和標誌,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擬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
第三十條 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並按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農業農村部結合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台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並與規劃圖銜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為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原由相關部門已經批覆的農田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農田建設是提升糧食產能、實施“藏糧於地”戰略的重大舉措,是促進鄉村振興、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高標準高質量持續有效地抓好農田建設,迫切需要制定《辦法》,統一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式。
一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加強農業農村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長久的任務。農田建設職能完全劃歸我部以後,應從法規、規章、標準等方面制定一套制度,凝聚力量、約束各方、推進建設。構建責權明確、程式清晰、操作性強的《辦法》,是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堅持依法行政的具體舉措。
二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舉措。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落實好藏糧於地戰略,按照《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億畝高標準農田,今後每年需完成8000萬畝以上。如此巨大的任務,分解到鄉村,落實到地塊,需要實施大量的農田建設工程項目,涉及眾多的實施主體,必須有專門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三是深化機構改革成效的現實需要。機構改革後,已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田建設管理職能整合到我部,但高標準農田建設多年,各部門都按自己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實施,各地還有地方制定的實施辦法。為從源頭上實現統一規範,推進農業農村系統從上到下農田建設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四是提升科學管理水平的客觀需要。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涉及經濟學、農學、土壤學、工程學、生態學等學科,需要有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實現專業化管理。機構改革後,農田建設工作由多部門管理調整為農業農村部門一部門管理,建設管理隊伍規模大幅縮減,人員結構相應發生很大變化。為保障改革後項目管理人員及時準確地掌握相關要求,提升科學管理水平,有序推進農田建設管理工作,需出台切合實際、操作性強的制度指導地方。
框架內容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共7章40條。除第一章“總則”和第七章“附則”是原則性說明外,其他五章都是農田建設項目程式和各環節的規定,包括規劃編制、項目申報與審批、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等。
第一章 “總則”,明確《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立法依據、約束範圍、概念、項目類型、責任分工和管理程式等內容。
第二章 “規劃編制”,明確規劃原則、規劃重點、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規劃事權、規劃內容、項目庫等內容。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明確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要求、對象範圍、編制內容和編制主體;項目初步設計評審、公示、批覆,年度實施計畫批覆、備案和年度農田建設任務下達程式等內容。
第四章 “組織實施”,明確農田建設項目建設依據、建設期限、實施主體、監督主體;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專業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調整、終止程式和規定;項目調度管理、統計調查等相關規定。
第五章 “竣工驗收”,明確組織竣工驗收原則、申請竣工驗收必備條件、驗收和抽查程式;項目竣工驗收後公示牌設立、移交管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明確社會監督、內控制度、監督評價、嚴重違法違規情況處理、配合審計督查、填報項目信息、上圖入庫等內容。
第七章 “附則”,明確省級辦法制定、與其他部門辦法的關係、辦法施行時間等內容。
辦法特點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主要有四方面的特點:
一是程式性檔案。按照《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億畝高標準農田,今後每年需完成8000萬畝以上任務,時間緊、任務重、涉及主體多,亟需制定責權清晰、程式簡捷、操作性強的程式性檔案,指導規範設計、監理、建設等主體行為,明確項目建設管理的操作程式、管控環節,規範性要求。
二是尊重農田建設的實際,簡化管理程式。針對農田建設項目地點不可改動、工程在田間、受益是農戶的特點將規劃引入項目管理程式。強調縣級規劃將項目落實到田塊,規劃出一個個項目(達到項目儲備深度),形成項目庫。由此壓減掉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審批等程式,實行簡約管理模式,簡化項目前期工作程式,以項目庫項目為基礎,直接編制、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節約了前期工作時間和經費。
三是尊重農民意願。農田建設項目大多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實施,項目建成後受益和管護主體是農民,因此,項目建設管理要充分發揮基層幹部民眾,特別是新型經營主體的作用,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高質量,建成後使用高效。《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體現了這方面要求。
四是落實“放管服”要求。據了解,原來從事此項工作的四部門各類人員大多數都留在了原單位,人員減少、任務量加倍是農田建設幹部隊伍面臨的最主要壓力。在制定製度時,既要考慮到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提高地方積極性,也要避免權力過度下放,基層部門責任過重難以承擔等情況的發生,因此,《辦法》明確了規劃編制,項目審批、監管、驗收等分級負責的有關要求,只允許項目審批及竣工驗收許可權下放到地(市、州、盟)級為止。
權力監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要求,適應農田建設項目規範化、精準化管理的需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突出了平台管理、線上監管、過程監管的要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在信息平台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計畫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並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完成情況,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農業農村部結合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不增加地方負擔。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按時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且成效顯著的地區,農業農村部將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統籌上年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高標準農田建設考核情況和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擬激勵省份,由國務院辦公廳給予通報表揚,並在分配下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時,對每個激勵省給予新增安排1億-2億元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
貫徹執行
《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好《辦法》,下一步,我們將積極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廣泛開展《辦法》的宣傳工作。通過部網站、《農民日報》、《農村工作通訊》、《中國農業綜合開發》雜誌等媒體,對《辦法》進行廣泛宣傳,主動答疑釋惑,回應各方關切。二是全力做好《辦法》的培訓工作。根據《辦法》編寫解讀材料,舉辦《辦法》培訓班,對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從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的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就《辦法》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講解和說明,幫助相關工作人員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內容和要求。同時,還要幫助和指導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對下培訓工作,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三是抓緊出台《辦法》配套的政策制度。要以《辦法》為統領,及時制定農田建設管理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加快構建“精簡統一、分級管理、放管結合、科學高效”的新時期農田建設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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