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高標準農田規劃、建設、管護工作,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穩定安全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規劃、建設、管護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高標準農田,是指田塊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節水高效、農電配套、宜機作業、土壤肥沃、生態友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的耕地。
第三條【基本原則】 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多元參與,規劃引導、數質兼顧,因地制宜、分區分類,建管並重、良田糧用的原則。
第四條【工作機制】 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民眾參與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協作、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目標責任制,統籌協調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規劃實施、任務落實、資金保障、建後管護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活動。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制定實施年度任務方案,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高標準農田信息化建設,建立高標準農田大數據平台和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立項、實施、驗收、使用等各階段相關信息上圖入庫,實現高標準農田建設有據可查、全程監控、精準管理、資源共享。
第八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積極引導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護。
第九條【獎勵激勵】 對在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條【規劃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振興、生態保護、水資源利用等相關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要求】 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應當結合自然資源稟賦、氣候特點、地形地貌、水資源和土地利用條件等因素,根據河西及沿黃灌區、丘陵山地區、隴東旱塬區等不同區域類型,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大中型灌區、產糧大縣和玉米制種基地分區分類建設高標準農田。
第十二條【限制和禁止規劃區域】 未經有效治理,不得將水資源貧乏區域、水土流失易發區、沙化區等生態脆弱區域,歷史遺留的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嚴重損毀且難以恢復的區域,安全利用類耕地、易受自然災害損毀的區域以及灘涂等區域規劃為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
禁止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退耕還林區、退牧還草區,河流、湖泊、水庫水面及其保護範圍等區域,規劃為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
第十三條【規劃修改程式】 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批准、備案。
第十四條【規劃執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五條【建設目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防災減災能力,集中力量建設集中連片、旱澇保收、節水高效、穩產高產、生態友好的高標準農田。
第十六條【建設要求】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加強建設項目精細化管理。嚴格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組織實施、統一驗收考核、統一上圖入庫。
第十七條【分區分類建設】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標準農田分區分類建設內容和投資標準。
本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按照下列模式分區分類推進:
(一)河西及沿黃灌區重點推行小塊變大塊、分散變集中高效節水灌溉建設模式;
(二)丘陵山地區重點推行整山系、整流域高標準梯田建設模式;
(三)隴東旱塬區重點推行集中連片旱地高效糧食生產基地建設模式。
第十八條【建設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範要求,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等工程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高標準農田項目區域內建設必要配套基礎設施,涉及少量占用一般耕地的,應當落實耕地進出平衡;涉及占用或者最佳化永久基本農田布局的,應當在項目區域內予以補足。難以補足的,應當在縣域範圍內同步落實補劃任務。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 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程式規範,開展項目前期準備、申報審批、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和監理、竣工驗收、上圖入庫、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移交管護等工作。
第二十條【項目計畫調整】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畫和初步設計批覆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者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者終止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覆。項目調整應當確保批覆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第二十一條【財政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財政投入保障機制,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和標準,在國家投資基礎上,明確各級投入責任,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最佳化支出結構,積極拓寬資金投入渠道,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社會資本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新投融資模式,發揮政府資金投入引導和撬動作用,採取投資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多種方式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
鼓勵、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範圍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二十三條【服務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重點配強縣、鄉兩級工作力量,強化相關技術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圍繞高標準農田建設關鍵技術問題,組織開展科學研究與試驗示範,大力推廣農機農藝技術融合套用,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與社會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示範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示範活動,鼓勵潛力大、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的地區,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整縣、整市、整區域示範。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強化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考核評價和風險管理,對潛在風險進行有效預防和控制。
第二十六條【權屬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高標準農田建設前,應當查清土地權屬現狀,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應當充分尊重權利人意願,在高標準農田建成後,依法進行土地確權,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發放土地權利證書,及時更新地籍檔案資料。
第四章 管 護
第二十七條【管護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機制,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調動受益主體管護積極性,確保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正常運行並長期發揮效用。
高標準農田管護主體及其責任,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管護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經費合理保障機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予運行管護經費補助。
鼓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將部分經營收益用於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的維護。
第二十九條【用途管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強化用途管控,實行特殊保護,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於糧食生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高標準農田或者改變其用途。經依法批准占用高標準農田的,應當及時補充,確保高標準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高標準農田。
第三十條【設施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管理工作,對超過使用年限或者不能使用的設施及時修復,確保發揮效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的維護工作,開展定期檢查,督促村級組織、受益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專業管護機構、社會化服務組織等落實管護責任。
第三十一條【創新管護模式】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和總結推廣高標準農田管護有效模式,可以將高標準農田建設管護員納入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崗位管理,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管護、專職管護員格線化精細化管護、引入專業化市場化主體管護等,提升管護水平。
第三十二條【設立標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高標準農田區域設定國家統一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高標準農田標誌。
第三十三條【地力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引導和鼓勵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採取土壤培肥和改良措施,運用保護性耕作、輪作倒茬、種植綠肥、測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機肥、水肥一體化、秸稈還田等技術,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理化性狀,防止耕地地力下降。
第三十四條【地力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設定高標準農田地力監測網點,強化耕地質量跟蹤管理,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高標準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並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五條【禁止性規定】 禁止在高標準農田區域內有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
(二)盜竊、損毀配套建設的水利、電力、氣象、監測等設施;
(三)排放不達標污水,傾倒、排放、堆存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
(四)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
(五)擅自種植草皮、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條例(草案)》是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具體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多次提出明確要求,強調“保耕地,不僅要保數量,還要提質量。建設高標準農田是一個重要抓手,要堅定不移抓下去”。制定《條例(草案)》將加快推進我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範化、法治化,進一步夯實糧食安全根基。
(二)《條例(草案)》是加快全省農業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我省已建成高標準農田2869萬畝,要實現“到2035年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的目標,建設任務重、管護難度大,同時還存在建設標準不高、項目管理不規範、管護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亟需通過立法推動問題解決。
(三)《條例(草案)》是提升固化有益經驗做法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省出台了高標準農田建設系列政策措施,今年又制定了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意見和分區分類投資標準、貸款貼息方案、考核評價辦法等“1+3”政策檔案,制度體系趨於完善,亟需把好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體現甘肅特色,實現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活動於法有據、有法可依。
二、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建設立法工作。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草案)》作為預備立法項目,7月初,省人大常委會確定由預備立法項目轉為正式立法項目,省農業農村廳成立工作專班,聘請甘肅農業大學專家團隊共同起草形成《條例(草案)》初稿。8月,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人大農工委、省司法廳進行專題討論,形成《條例(草案)》意見徵求稿,並多次徵求農業農村部農田司和省直相關部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省內專家學者、農業龍頭企業及農民民眾代表的意見建議, 同步在甘肅農業信息網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對反饋和徵求的意見建議充分採納吸收。9月12日,省人大農工委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召開《條例(草案)》立法座談會,省農業農村廳邀請專家學者和省直相關部門召開《條例(草案)》立法論證會,對提出的意見建議再次採納吸收後,完成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審查。9月26日,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後呈報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等規定,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和市州法務部門的意見建議,並在入口網站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另外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之後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反覆修改完善,經2023年11月14日十四屆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管護、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明確管理原則和各方職責。《條例(草案)》明確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引導、因地制宜和建管並重原則,確定高標準農田建設中各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職責、農業農村部門的牽頭職責,以及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的配合職責。
(二)明確禁限區域和分區分類建設。《條例(草案)》強調因地制宜和統籌規劃,明確了限制和禁止規劃區域,注重分區分類建設,推行河西及沿黃灌區、丘陵山地區、隴東旱塬區等不同區域建設模式。
(三)健全投入保障機制。《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保障機制,明確各級投入責任,拓寬投入渠道,發揮政府資金投入引導和撬動作用,採取投資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多種方式支持建設,鼓勵、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
(四)強化建後管護。《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機制,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同時重點配強縣、鄉兩級工作力量。強化用途管控,實行特殊保護。禁止在高標準農田區域內擅自建房、種植草皮、建設綠化帶和挖砂、發展林果、挖塘養魚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