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標準農田管護辦法

《北京市高標準農田管護辦法(試行)》是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制定的檔案。

發布通知,試行檔案,

發布通知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高標準農田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政農發〔2023〕38號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
為加強本市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鞏固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確保高標準農田穩定發揮作用,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制定《北京市高標準農田管護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3年6月29日

試行檔案

北京市高標準農田管護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確保高標準農田穩定發揮作用,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及《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4號令)《關於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9〕1645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利用財政資金建成並且在用的高標準農田。社會資金投入建設並通過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高標準農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管護是指對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進行維修和養護,對高標準農田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高標準農田長期發揮效益的活動。
第四條 按照“市級指導、區負總責、鎮級實施”的總體要求,層層壓實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確保管護工作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監督、有考核。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按照“誰所有、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圍繞“設施完善、生態良好、管理規範、運行高效”的目標,確定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加強監督考核。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全市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制定管護辦法和標準,明確管護目標和要求,建立管護評價體系,加強管護宣傳和培訓,監督檢查各區管護工作開展情況。
第七條 各區農業農村局是本區高標準農田管護的管理主體,制定本區管護政策,細化管護責任,明確工作流程,開展考核評價,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管護中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鎮級人民政府是高標準農田管護的實施主體,負責明確管護主體,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制定管護工作制度,建立管護工作檯賬,加強監督管理,抓好管護責任落實。
第九條 管護主體負責農田基礎設施登記造冊、運行保障、檢查維護以及填報管護工作檯賬,確保基礎設施和農田高效利用,並接受檢查考核。
第十條 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直接實施、委託代管、購買第三方服務等多種管護模式。鼓勵參照以工代賑等方式引導農戶參與高標準農田管護。
第十一條 鼓勵管護主體和管護人員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工作,確保精準、高效管護。
第三章 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30日內將農田基礎設施資產移交給村集體等主體,相關主體應在30日內對農田基礎設施資產進行登記造冊並簽訂管護契約。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管護實行契約管理。管護契約主要包括:契約雙方信息、管護項目名稱、管護範圍、管護內容、工作任務、技術標準、考核方法、資金使用、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管護要堅持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年度清查相結合,管護人員要記錄農田基礎設施日常運行、維修保養和農田利用、生態保護等情況,對於資產丟失、設施損壞、違法用地等情況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管護要加強農田基礎設施維修、保養和防護。對於人為損壞的,按照“誰損壞、誰維修”原則,管護主體要會同資產權屬主體責成損壞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對於正常損壞且在保修期內的,管護人員要及時通知施工方維修,超過保修期但在設計壽命期內的,管護主體要按有關流程申請經費進行維修,超過設計壽命期的,管護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維修或報廢。
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損壞的農田基礎設施,需要全面檢修或加固,涉及工程搶險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管護主體要建立工作檯賬,確定專人保管,保持資料完整。區農業農村局、鎮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八條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要求:
(一)田間道路。保證田間道(機耕路)、生產路路面平整,坡道、橋、涵等附屬設施無破損,路基無沉降,滿足設計荷載標準和通達度,保持設計功能,保證正常使用。
(二)灌溉和排水設施。保證機井、水泵、井房、管道、閘、溝、渠、噴灌、微灌等設施設備數量齊全、運行正常。
(三)農田輸配電設施。保證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及其配套機電設備無缺損,及時消除老化、脫落、斷裂等安全隱患。
(四)農田防護設施。保證農田防護林網及岸坡防護、溝道治理、環境保護等設施完好,保證防禦風沙災害、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等功能正常。
(五)其他:公示牌、防護欄等設施無缺損。
第十九條 加強高標準農田利用管理和生態保護,發現農田範圍內有違建、撂荒、堆放雜物及傾倒、處置有害物、破壞生物多樣性等現象,管護人員要及時進行勸阻並及時報告。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條 各區應結合實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管護資金,也可多渠道籌措管護資金。區農業農村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管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主要用於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田間道路、灌溉與排水、農田輸配電、農田防護和生態保護等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的維修養護、管護人員報酬、小型管護工具和必要監測設備的購置等。
第二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和管護考核結果等據實支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在一定範圍內定期公示,自覺接受審計和民眾監督。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區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對各區高標準農田建設激勵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和考核鎮級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護任務,對鎮級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安排農田管護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鎮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包括契約簽訂、人員管理、任務落實、資金使用等情況,加強對管護主體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對於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管護資金、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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