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北京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北京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是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各區委、區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國家機關,各國有企業,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20日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行鄉村振興責任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嚴格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以新時代首都發展為統領,以城鄉融合發展為主線,堅持大城市帶動大京郊、大京郊服務大城市,在中央統籌下,實行市負總責、區和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推進的鄉村振興責任體系,舉全市之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推動北京率先基本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三條 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統籌協調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全面落實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要求,壓緊壓實各級黨組織書記責任。
第四條 在市委領導下,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推動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責任落實、組織推動、社會動員、要素保障、考核評價、工作報告、監督檢查等機制並抓好組織實施。
第二章 部門責任
第五條 市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職責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落實行業或者領域內鄉村振興任務,提出和落實推進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鄉村振興的主要目標和重要舉措,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規範和健全制度措施、工作機制。市有關部門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市委組織部負責壓實區級黨委抓鄉村振興責任,持續深化抓黨建促鄉村振興。加強鄉鎮領導班子、村黨組織隊伍建設。將鄉村人才振興納入黨委人才工作部署,指導推動鄉村人才工作。
(二)市委宣傳部負責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總結推廣本市鄉村振興經驗典型,講好北京“三農”故事,打造一批鄉村文化振興北京樣板。
(三)市委統戰部負責引導鼓勵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支持、參與鄉村振興。指導宗教事務部門加強農村宗教活動常態化管理,做好農村非法宗教活動的綜合治理和依法打擊。牽頭組織深化“科技小院”建設。
(四)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協調指導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
(五)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負責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建立健全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機制。統籌優質教育資源扶持鄉村學校建設,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向農村覆蓋。鼓勵高校、職業院校根據鄉村振興需要,面向鄉村人才開展多層次學歷教育。
(六)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推進農業農村領域科技創新,加強農業、生態等領域基礎性、前瞻性研究,組織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套用示範,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及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推動農業中關村建設。
(七)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負責構建完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各涉農區加強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和規劃建設。建立完善鄉鎮、村級組織職責清單,減輕基層組織負擔。
(八)市財政局負責優先保障鄉村振興財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加大政府債券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振興項目支持力度,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養老、失業、工傷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建立完善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健全農村勞動力創新創業、轉移就業服務機制。推動將本市就業農村勞動力納入城鎮職工保險體系。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
(十)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推動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查,加強對村莊規劃工作的技術指導。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加大農業農村發展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鄉村振興用地需求。
(十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十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村鎮建築工程建設工作。負責村鎮建築工程建設的技術服務,制定村鎮建築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組織指導農村危房改造、抗震節能農宅建設工作。
(十三)市城市管理委負責指導農村地區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作。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體系建設,提升垃圾分類管理水平。指導各涉農區改造提升農村公廁。
(十四)市交通委負責指導監督涉農區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工作,推進“美麗鄉村路”創建,推動鄉村公路路長制實施,組織做好“四好農村路”示範創建,持續提升農村地區公交服務水平。
(十五)市水務局負責指導加強旱澇災害防禦體系建設,推進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加強水資源調配利用,保障農業生產用水。全面落實河(湖)長制,持續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抓好農村地區污水治理工作。保障農村居民供水水質安全。
(十六)市委農工委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謀劃推進本市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推動鄉村振興重點任務落實,確保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樹立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強化農業科技和裝備支撐,推動數字農業農村建設。推動“種業之都”建設。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土特產”文章。促進農民增收。推進鄉村建設行動。以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深化農村改革。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
(十七)市商務局負責推進本市農村流通體系建設,做好產銷對接,暢通本市農產品流通渠道。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相關工作,開展糧食節約行動。推動涉農區區域商業高質量發展,加快補齊農村地區冷鏈設施短板。承擔重大活動農產品供應保障、鮮活農產品應急保障等工作。建設環京地區應急儲備點。
(十八)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推動構建農文旅融合發展新格局,推進全域旅遊示範區提質升級,開發鄉村旅遊精品線路,推動鄉村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農村公共文化設施,提升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水平。
(十九)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因地制宜配置鄉村兩級醫療衛生資源,持續保障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加強村衛生室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推進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
(二十)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做好農業農村領域地方標準立項、審查、批准和發布,共同推動標準化理念和方法在農業農村領域套用。對本市生產、銷售的化肥產品質量開展抽樣檢驗,依法處理不合格產品。對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一)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市屬國有企業開展“村企對接”推動村集體經濟發展,通過產業聯動、消費增收、黨建幫扶助力鄉村振興。
(二十二)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指導新型集體林場建設,指導各涉農區科學高效利用森林資源和綠色空間發展林下經濟。鼓勵發展林業相關產業,探索多產業融合發展模式。
(二十三)市金融監管局負責推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開展針對涉農主體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協調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服務鄉村振興領域實體經濟發展。指導屬地政府並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農村地區非法集資等工作。
(二十四)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和市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和有關分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重點工作,承擔鄉村振興領域具體任務。
第六條 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負責牽頭組織開展鄉村振興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項協調、重大任務督促落實等工作。每年制定“三農”工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健全調度、考核、督查工作推進機制。
第七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落實鄉村振興各項任務,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明確本單位本系統負責鄉村振興的工作機構和運行制度,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要素配置、資金投入、公共服務等方面對鄉村振興予以優先保障。
市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積極落實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
市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負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應當親自謀劃鄉村振興工作思路和重點任務,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列入本單位黨組(黨委)和領導班子的議事日程,抓好部署落實。
第三章 屬地責任
第八條 涉農區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安排,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二)全面推動鄉村振興規劃落實,統籌抓好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工作任務,將鄉村振興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黨委和政府工作重點統籌謀劃部署。結合實際制定推動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專項規劃、行動方案和年度目標任務,並抓好組織實施。
(三)嚴格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和“菜籃子”區長負責制,完善“田長制”和“村地區管”工作機制,強化農村土地用途管制和涉地契約監管。嚴格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落實農業支持保護政策,調動和保護好農民積極性,保質保量完成糧食和蔬菜、生豬等重要農產品生產目標任務。
(四)全面推動鄉村產業振興,大力發展精品現代農業,加強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一村一品”示範村鎮建設。積極發展精品民宿、鄉村旅遊和鄉村服務業,推動現代服務業同現代農業深度融合,把產業鏈延伸環節更多留在鄉村,把產業增值收益更多留給農民,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五)全面推動鄉村人才振興,建立健全鄉村幹部人才隊伍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派優秀幹部到鄉村振興一線崗位,完善駐村幹部和鄉村振興協理員制度,強化村級優秀後備幹部培養。實施鄉村振興人才支持計畫和青春建功計畫,強化鄉村教師、鄉村醫生、鄉村工匠、農民企業家、合作社職業經理人、產業振興帶頭人等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落實人才返鄉留鄉下鄉支持政策,引導大學生、退役軍人、企業家等到農村創業就業。支持專業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推動鄉村振興各領域人才規模不斷擴大、素質穩步提升、結構持續最佳化。
(六)全面推動鄉村文化振興,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引導農民民眾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加強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強化農村優秀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整體保護。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七)全面推動鄉村生態振興,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持續提升生態涵養區生態涵養品質,鞏固提昇平原造林和退耕還林建設成果,持續推進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源地、河湖水系治理修復。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農藥化肥減量增效、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外來物種侵害防治、耕地分類管理、農業農村減排固碳、土壤污染防控等工作,促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八)全面推動鄉村組織振興,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持續抓好基層幹部培訓。減輕基層組織負擔。加強鄉鎮綜合性政務服務中心和村政務服務站點建設。落實《北京市接訴即辦工作條例》,深化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改革,完善格線化管理機制,深化“熱線+格線”融合,強化主動治理、未訴先辦。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體系和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預防調處化解機制,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加強農業綜合執法,及時處置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等風險隱患。持續整治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民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九)全面推動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組織實施鄉村建設行動。落實鄉村振興為農民而興、鄉村建設為農民而建的要求,結合農民民眾實際需要,統籌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完善鄉村水、電、路、氣、通信、物流、防災減災等基礎設施,健全農村公共基礎設施長效管護機制,加快推進數字鄉村建設。深入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紮實推進農村廁所革命,加強鄉村風貌管控和農房建設質量提升,完善山區搬遷政策,加強農村清潔能源建設。按照“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推動城市教育、醫療、養老、文化等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逐步使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積極參與示範鄉鎮、示範村創建。
(十)全面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最佳化鄉村空間布局,統籌推進新市鎮、特色小鎮、小城鎮、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分類推進城鎮建設區、生態保護紅線區、鄉村風貌區等三類地區村莊建設。做好城鄉結合部地區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嚴格規範村莊撤併,推進城市化成熟地區鄉鎮政府向街道辦事處轉制,妥善解決城市化進程中的遺留問題,依法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
(十一)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維護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項權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不減少、綜合生產能力不降低、農民利益不受損等底線基礎上,充分尊重基層和民眾創造,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用好試點試驗手段,推動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攻堅突破、落地見效。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十二)全面提升鄉村振興要素保障水平,統籌資源要素配置支持鄉村振興,把農業農村作為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領域,預算內投資進一步向農業農村傾斜,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鄉村振興,確保鄉村振興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三)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發揮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等作用,建立健全重點任務分工落實機制。加強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完善運行機制,強化決策參謀、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督導檢查等職能。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將抓黨建促鄉村振興情況作為區有關部門黨組(黨委)書記、鄉鎮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各涉農區黨委和政府是鄉村振興“一線指揮部”。
各涉農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結合本地區實際謀劃制定鄉村振興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整合各類資源要素,做好鄉村振興資金使用、項目實施、工作推進等,組織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開區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鄉村振興年度重點任務。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1次區委常委會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聽取鄉村振興工作匯報,研究審議鄉村振興有關重要規劃、政策和改革事項。不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現場推進會,紮實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每年至少組織2次區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推動建立鄉村振興推進機制,組織開展督促指導和工作調研,謀劃推進落實鄉村振興重點任務、重大項目、重要政策,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及時糾正和處理鄉村振興領域違紀違規問題。帶頭接訪下訪,批閱民眾來信。
(四)推動建立鄉村振興相關項目庫,加強入庫項目論證,提高入庫項目質量。健全鄉村振興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鄉村振興資金項目管理負首要責任。
(五)帶頭踐行新時代黨的民眾路線,深入基層聯繫民眾,經常性調研鄉村振興工作,定點聯繫1個以上行政村,原則上任期內基本走遍轄區內所有行政村,協調解決鄉村振興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六)督促區委常委會委員、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以上率下督促鄉鎮領導抓好落實。
(七)協調各方重視和支持鄉村振興工作。
非涉農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鄉村振興工作的決策部署,積極參與和支持本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工作。非涉農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落實鄉村振興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把鄉村振興作為中心任務,發揮基層基礎作用,發動民眾、組織民眾,抓好農村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健全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機制,“一村一策”加強精準指導服務,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抓好鄉村振興資金項目落地、重點任務落實。
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鄉村振興工作上,謀劃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目標任務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計畫,組織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當好“施工隊長”。經常性、制度化進村入戶開展調研,原則上任期內走遍轄區所有自然村組。每季度組織1次以上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鄉村振興專題學習並吸納村黨組織書記參加。
涉農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應當參照本細則規定的鄉鎮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責任,抓好相關工作落實。涉農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村黨組織統一領導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基礎性作用,全面落實“四議一審兩公開”制度,組織動員農民民眾共同參與鄉村振興。確定本村鄉村振興重點任務並組織實施,具體落實各級各部門下達的各類政策、項目、資金等。及時公開村級黨務、村務、財務情況,公布惠農政策落實、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土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等情況。
村黨組織書記是本村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帶領村“兩委”班子成員抓好具體任務落實,加強與駐村第一書記等幫扶力量溝通協調,經常性入戶走訪農民民眾,原則上每年走遍或者聯繫本村所有農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問題。
第四章 社會動員
第十二條 開展形式多樣的鄉村振興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鄉村振興的良好氛圍。支持引導農村社會組織和志願服務發展,搭建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振興工作平台,組織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鄉村振興。
第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優勢和力量參與鄉村振興。鼓勵和支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無黨派人士等在鄉村振興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四條 引導在京高校、科研機構、智庫支持鄉村振興。組織動員城市科研人員、工程師、規劃師、建築師、教師、醫生、法律工作者等下鄉服務。發揮鄉村振興專家諮詢委員會作用,鼓勵引導各類專家參與鄉村振興。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持鄉村振興。深入實施“萬企興萬村”行動,探索建立健全企業支持鄉村振興機制。鼓勵引導各類公益慈善資金支持鄉村振興。鼓勵公民個人主動參與鄉村振興。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六條 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
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對各涉農區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堅持全面考核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統一規範與分類考核相結合、實績考核與督導檢查相結合、考核工作與鄉村振興戰略重點工作督查相結合,重點考核涉農區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階段性目標任務和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牽頭組織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經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後,向各區黨委和政府通報,並作為涉農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以及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作為鄉村振興獎勵資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據。
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和定性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注重對工作質量、工作實效的考核。採取第三方評估、民眾滿意度調查等方式對各涉農區鄉村振興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評價。考核工作應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防止出現頻繁報數據材料、過度留痕等問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十七條 實行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制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
各級黨委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作為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報告的重要內容。
市有關部門每年向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進展和存在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措施。
第十八條 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各涉農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情況開展督查,督查結果納入年度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每年對市有關部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情況開展督查。
涉農區黨委和政府定期對鄉鎮黨委和政府、涉農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政策舉措落實落地。
第十九條 市紀委市監委應當對各區各有關部門推進鄉村振興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鄉村振興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本市依據農業農村部、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鄉村振興評估指標和統計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對全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具體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承擔。涉農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對本地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實行鄉村振興責任考核、督查、評估情況公開制度。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涉農區和市有關部門領導班子以及有關領導幹部鄉村振興工作考核、督查、評估結果。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全市農村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涉農區黨委和政府以及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鄉村振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常態化約談機制,對鄉村振興工作中履職不力、工作滯後的,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約談下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約談同級有關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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