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草案)是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農村辦公室2023年11月24日公布並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農村辦公室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融合
第三章 產業振興
第四章 人才振興
第五章 文化振興
第六章 生態振興
第七章 組織振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率先基本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城鄉融合發展,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新時代首都發展為統領,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城鄉融合發展為主線,堅持大城市帶動大京郊、大京郊服務大城市,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四條 本市促進鄉村振興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負總責、區和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市、涉農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考核評價制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涉農的街道辦事處履行本條例所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促進鄉村振興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鄉村振興活動;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媒體開展促進鄉村振興公益宣傳,營造促進鄉村振興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本市搭建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平台,構建政府、市場、社會協同促進鄉村振興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資捐物、志願服務、消費助農、技術助農等方式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二章 城鄉融合
第九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區指導、分類推動、分級管控的城鄉融合發展政策,整體統籌城市和鄉村發展,科學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形成以城帶鄉、城鄉一體、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城鄉關係。
第十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新市鎮、特色小鎮、小城鎮、新型農村社區等新型城鎮建設,發揮城鎮在鄉村振興中聚集產業、安居就業、綜合服務和社會管理等作用,促進城鎮與村莊功能互補、要素互通,提升城鎮承載能力。
第十一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城鄉統一規劃機制,完善鄉村規劃建設導則和標準體系,打造具有特色風貌的美麗鄉村。
第十二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依法統籌指導村莊規劃編制,結合鄉村區位條件、功能定位、發展方向等因素,將鄉村空間劃分為城鎮建設區、生態保護紅線區、鄉村風貌區三類地區,最佳化鄉村空間發展布局,分類推進村莊建設,實現精細化、差異化發展。鼓勵和支持創建鄉村振興示範片區、示範鄉鎮、示範村。
第十三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規範村莊撤併,推進城市化成熟地區鄉鎮人民政府向街道辦事處轉制,妥善解決城市化進程中的遺留問題,依法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以綠化隔離地區為主體的城鄉結合部地區疏解、整治、提升力度,實現減量、提質、增綠。建設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全面實現城市化;推進建設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及其他城鄉結合部地區,實現城鄉一體化;建設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城市公園環和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郊野公園環,積極增加綠化面積,最佳化綠地結構,提升綠化質量,提高綠地生態功能和休閒服務功能。
第十五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服務“高精尖”產業,制定低效、閒置集體土地利用政策,探索存量土地盤活利用的有效路徑;統籌有序合理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保障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需求。
第十六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基本服務設施、交通和物流設施、信息化設施、防災減災設施等建設,最佳化城鄉基礎設施布局,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普惠共享。
第十七條 網信、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鄉村建設,提升鄉村網路基礎設施水平,整合涉農信息資源和服務資源,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農業農村領域的套用,發展數字田園、智慧種養、農業工廠等,推進農產品電子化交易,形成鄉村數位化套用場景。
第十八條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構建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農村地區學前教育體系,支持農村地區普惠性幼稚園和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發展,提升農村教育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機制,統籌優質教育資源扶持鄉村學校建設,支持城區優質學校點對點幫扶鄉村學校,建立教師跨區跨校教研和教育教學資源、優質網路教育資源共享機制,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向農村覆蓋。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完善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推動優質醫療資源向鄉村延伸;支持農村地區開展遠程醫療等服務,提升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服務能力;在偏遠山區等醫療資源匱乏地區開展常態化巡診,實現鄉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符合條件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納入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民政部門應當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待遇標準聯動調整機制,穩步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推進異地就醫聯網結算。鼓勵農村勞動力持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探索通過給予一定年限繳費補貼的方式,促進就業農村勞動力、鄉村公益崗位托底安置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支持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最低年限的農村勞動力繼續繳費。
第二十一條 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統籌建設鄉鎮養老照料中心、農村養老服務驛站和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構建鄉村區域養老服務聯合體,構建以居家為基礎、村莊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合利用農村閒置房屋建設社會化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農村勞動力公共就業服務,利用城市公共服務崗位、農村公益性崗位等充分吸納農村勞動力就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優質服務機構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職業指導、崗位推薦和能力培訓等服務。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招用農村勞動力,對符合條件的組織,給予招用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章 產業振興
第二十三條 本市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強化農業社會化服務、生態保護和科技支撐,聚焦重點產業,聚集資源要素,強化創新引領,突出集群成鏈,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培育發展新動能,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搭建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平台,推動城鄉要素配置和產業有機融合,引導服務保障城市運行的相關功能在鄉村合理布局,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區域發展和功能布局,充分發揮重大項目、重點園區建設的帶動作用,在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基礎上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糧食、生豬、雞蛋、蔬菜、果品等重要農產品生產的支持政策;建設現代化農業生產基地(園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和專業村鎮,提升保供能力;支持各類企業在環京周邊地區建設農產品生產基地,健全穩定的產銷合作關係和應急調配機制。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落實國家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實行“田長制”工作機制,嚴格保護耕地,建設並保護高標準農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建立健全社會資本租賃農用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農地農用,防止農村集體產權和農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科技部門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支撐政策機制,搭建政府、科研院校、企業等多元主體創新合作模式,強化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成果轉化的農業科技創新鏈,培育以企業為主導的農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和創新創業孵化基地,支持開展農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多元服務主體,提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促進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和經營性服務組織融合發展,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有機銜接。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薄弱環節的農業機械化技術的創新研發和推廣套用,推廣適合設施農業、林果作業、丘陵山地的新型適用農機裝備,鼓勵農業和林業新建項目按照“宜機化”標準建設,改造老舊設施,改善農機通行和作業條件,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最佳化設施農業(含設施林果、花卉等)區域布局,促進葉類菜、果類菜、食用菌及林果、花卉等特色產業做強做優;穩定家禽、奶牛、漁業等養殖業發展,構建現代養殖體系;發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推進標準化生產和示範建設。
第三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以生態、優質、安全為核心的綠色有機農業發展引導政策,完善綠色有機農產品認證標準、生產體系和監管制度,提高本市名特優農產品供給能力;建立北京優農品牌目錄,恢復“老北京”口味的蔬菜、水果等農產品,培育提升農產品品牌,做好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和開發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支持科學高效利用林地資源和綠色空間,推動發展林果、林藥、林菌、林蜂、林禽、林產品採集等綠色產業,以及森林旅遊、林下休閒、森林康養、自然教育、戶外拓展等相關產業,規範有序發展新型集體林場,提升生態產品供給能力。
第三十四條 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產品倉儲保鮮和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創新產地直供、平台優選、前置倉等農產品電商模式;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開展淨菜鮮切、分級分割以及乾制、醃製、熟制等農產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增加農產品附加值和競爭力。本市制定、調整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應當統籌考慮農產品全產業鏈布局需求。
第三十五條 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政策,推動鄉村觀光休閒旅遊向特色化、專業化、規範化轉型,促進鄉村旅遊、休閒農業與新型城鎮化有機結合,發展田園觀光、農耕體驗、鄉村康養、戶外運動、科普實踐、鄉村民宿等新型業態,將鄉村旅遊培育成為重要產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有條件的農戶利用宅基地和農民房屋經營鄉村民宿,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租賃、合作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治理、經營運行、收益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機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鼓勵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量化到本集體成員;財政撥款、減免稅費等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措施所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十七條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集體林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小農戶節約成本、增加收入;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績效評價機制,將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鼓勵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戶自願以土地經營權等入股企業,通過利潤返還、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第四章人才振興第三十八條涉農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完善駐村幹部和工作隊制度。最佳化農村後備人才隊伍結構,加大鄉村振興協理員選用力度。強化農村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農業綜合執法人才、鄉村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鄉村治理人才。
第三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人才等級認定,培育農民企業家、農村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農業領軍人才、現代農業創業創新青年人才、家庭農場主和合作社職業經理人;整合各類培訓資源,開展分層分類全產業鏈培訓,提高農民素養和技能。
第四十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建立健全鄉村教師招聘政策,為鄉村學校輸送優秀高校畢業生;推動教師資源向鄉村傾斜,穩步提高鄉村教師待遇;推動中國小教師專業發展培訓機會優先向鄉村教師傾斜。
第四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全政策機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鄉村醫務人員訂單定向培養,完善績效工資政策,對農村社區衛生人員實行崗位補助,增強基層醫務人員崗位吸引力。
第四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體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扶持政策,加強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隊伍建設,培養鄉村文藝社團、創作團隊、非遺傳承人等;創建體育特色鄉鎮,推動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專業師生、體育科研人員參與鄉村體育指導等志願服務。
第四十三條 鼓勵高等、職業院校根據鄉村振興需求開設涉農專業,開展不同層次的學歷教育,支持村幹部、返鄉務農人員、農村實用人才、農村新增勞動力等,通過多種方式接受職業高等教育和職業培訓,並享受助學金、免學費等補貼政策。本市各級行政學院應將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列為重要培訓內容。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鄉村振興主題培訓。
第四十四條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入鄉激勵機制和工作平台,推動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等向鄉村人才傾斜,引導人才合理有序流動,組織動員城市科研人員、工程師、規劃師、建築師、教師、醫生、法律工作者等定期下鄉服務;引導大學生、退役軍人、企業家等到農村創業。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需要選聘適用專業人才,探索人才加入機制,健全完善社會保險等政策保障。
第五章 文化振興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作用,教育和引導村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破除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活動,推進農村移風易俗,促進男女平等,形成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孝老愛親、勤儉節約等文明風尚。
第四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和服務運行,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鄉鎮、村設立鄉情村史陳列室、農耕文化博物館(博覽園)、遺址公園、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鄉村綜合文化中心(文化室)等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平台,加強對農村地區優質文化資源和產品的供給力度。
第四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方式,開展農民豐收節、農民藝術節、農民運動會等活動,推動形成具有鮮明特色和社會影響力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託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建設,加強對沿線地區優秀農耕文化、農業文化遺產的挖掘、保護和利用,並建立保護檔案和資料庫。
第四十九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加強保護傳承鄉村傳統藝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
第五十條 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對鄉村的歷史建築、革命文物、古樹名木、古老果樹等,依法開展資源調查、名錄管理、掛牌保護、標識設立、修繕維護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間習俗、民族節慶、鄉土手工藝、農事節氣、地方餐飲等研究闡釋和活態利用,支持傳統節日、農俗文化用品的開發和傳統工藝的製作,促進鄉村文化資源與現代消費需求有效對接。
第五十二條 鼓勵文化產業人才、資金、項目消費下鄉,促進創意、動漫、設計、音樂、美術等融入鄉村文化發展,扶持鄉村小微文化企業、工作室、個體創作者,培育具有區域影響力的鄉村文化名片。
第六章 生態振興
第五十三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完善自然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綜合性、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以生態環境保護績效為基礎,逐步推動生態保護補償與財力轉移支付聯動掛鈎,提升發展效益。探索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街坊路和供水設施建設,統籌農村電力線、通訊線、廣播電視線等架空線維護梳理整治,因地制宜實施清潔能源改造,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並建設無障礙設施。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科學選擇改造技術,分類有序推進農村廁所改造,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廁所糞污就地就近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強小微水體治理,提高農村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推進農村綠化美化,提升農村人居環境。
第五十五條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類制定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標準,健全長效管護機制,落實管護資金;鼓勵鄉村在垃圾和污水處理、廁所保潔、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等領域探索多種形式的管理模式,在條件具備的領域實行使用者付費制度,建立農民管護隊伍,保障設施設備長期發揮效益。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以清單方式明確產權歸屬、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經費來源等。
第五十六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村房屋風貌管控、建設標準等政策,探索鄉村漸進式、現代化有機更新路徑,保留鄉村特色風貌。
第五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提供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建房參考和選用。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包含農村住房的式樣、體量、色彩等要求,以及屋頂、牆體、門窗和裝飾等關鍵要素。鼓勵有條件的村莊按照景區化標準開展特色風貌、景觀環境和田園村居規劃設計和建設改造。
第五十八條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業、林業生產全過程綠色防控技術,加強農業投入品管理,實現農藥化肥減量增效;建立農村有機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網路體系,推進資源化利用;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先進種植養殖技術,推動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和標準化清潔化生產,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章組織振興
第五十九條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第六十條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並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第六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鄉鎮綜合性政務服務中心和村政務服務站點,面向民眾提供勞動就業、養老助殘、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保障等政務服務;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一網通辦、最多跑一次”,提升基層政務服務水平。
第六十二條市、涉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揮基層群團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農村社會組織,開展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推廣公益協同共治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多元共治。
第六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制度、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民議事協商機制,對涉及村經濟社會發展、大額資金使用、惠農政策落實、工程建設、宅基地審批等重大事項,應當按照程式決策和公開,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第六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建設,暢通矛盾糾紛訴求渠道,深入開展農村普法宣傳,建設民主法治示範村,推進法治鄉村建設。第六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構建農村公共安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機制,開展農村交通、消防、安全生產、公共衛生、自然災害、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風險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規範鄉村集市秩序,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第六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推行格線化管理和服務,防範黑惡勢力、家族宗族勢力等對農村基層政權的侵蝕和影響。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提高資金配置效率;調整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項目。
第六十八條涉農區人民政府建立涉農項目庫,加強入庫項目論證,優先納入民眾需求強烈、短板突出、兼顧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改善的項目,切實提高入庫項目質量。使用財政資金的涉農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選擇。
第六十九條本市探索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撬動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鄉村振興;鼓勵社會力量為鄉村振興提供資金、產業、技術,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支持政府債券用於鄉村振興項目和城鄉融合公益性項目。
第七十條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在鄉鎮、農村地區增設便民服務網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加大對本市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依託信用體系的融資擔保制度,適當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貸款額度。
第七十一條本市鼓勵金融機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簡化最佳化貸款審批流程,利用涉農主體信用信息創新開發信用貸款產品;開展農機具和農業設施、活體畜禽、植物新品種權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開展針對涉農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的金融創新。
第七十二條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因地制宜發展優勢特色農產品險,開發糧食、蔬菜、果品、畜禽等完全成本保險、收入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新型險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降低農戶生產經營風險。
第七十三條本市依法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完善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依法保護並有序放活經營權;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增加農業經營效益;發揮農村產權交易所土地流轉平台功能,引導土地依法自願有償流轉。
第七十四條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設施農業配建的保鮮冷藏、晾曬存貯、分揀包裝、廢棄物處理、管理看護、農機庫房等設施用地均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並根據生產實際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上限。探索適應城鄉消費需求、產業升級調整和產業融合發展的農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和使用方式,拓展都市型現代農業的發展空間。
第七十五條本市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交易的途徑、方式和管理措施,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在農民自願前提下,有償收回的閒置宅基地和廢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依法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並通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出讓、出租。通過村莊改造、零星分散用地整理等方式節約盤活的集體建設用地,實行“鄉鎮統籌、村地區管”,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指標,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依法履行審批手續,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予以登記發證。
第七十六條有關部門新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農村產業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指標,支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推動符合本市產業標準要求的產業項目落地實施。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城鄉規劃建設用地指標,採取點狀供地等靈活多樣的方式,用於零星分散、單獨選址的鄉村建設項目。
第七十七條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推進宅基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節約集約使用、自願有償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實現形式,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以出租、合營、入股等多種模式制定實施閒置農宅盤活利用措施;推進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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