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江蘇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頒布時間
  • 實施時間
  • 實施地區
發布背景,制定經過,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背景

制定經過

內容全文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八條 本省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規劃體系以及規劃編制與實施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鄉村振興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明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階段性目標任務、實施步驟和政策舉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級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可以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或者指導意見,細化政策舉措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編制鄉村振興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最佳化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統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布局,推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鄉村振興規劃實施情況督促檢查機制,開展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規劃實施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引導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堅持尊重農民意願、方便民眾生產生活、完善鄉村功能、保持鄉村特色的原則,科學合理安排村莊布局,組織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編制多規合一的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向社會公布。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聽取農民、其他利益相關方以及專家等方面的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將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託鄉村優勢資源、特色資源,統籌布局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配套建設,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持續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增強產業支撐能力,重點發展比較優勢明顯、帶動農業農村能力強、就業容量大的產業,發展壯大工業企業,實行以工補農、工農互促;突出特色、錯位發展,因地制宜發展製造業和新型農業農村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採取措施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落實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建設任務,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加強糧食儲備管理,推動節糧減損,保障糧食安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分品種重要農產品保障任務,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建立健全重要農產品供需調節、信息發布、儲備調運、應急保障和利益補償機制。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嚴格開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強化耕地用途管制,加強耕地利用優先序管理,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規範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進出平衡,確保補充耕地產能與所占耕地相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提高建設標準和質量,建設旱澇保收、高產穩產“噸糧田”,加強與大中型灌區改造協同推進,健全建後管護和保護利用機制。對建成的高標準農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批准占用高標準農田的,應當及時補充,確保高標準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抓好重大平台載體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研究,完善種業研發創新機制,實施糧食、蔬菜、畜禽、水產、林草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
鼓勵和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商業化育種體系和種業創新聯合體,提升育種創新能力,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育繁推一體化。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機裝備的研發、推廣套用,加強關鍵技術協同攻關,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和特色產業農機化技術示範,配套建設宜機化設施,促進農業機械化向智慧型化、信息化、綠色化轉型升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農業技術研發和示範推廣,圍繞現代農業產業發展需求,依託優勢特色學科建設現代農業重點實驗室,建立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和成果轉化基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穩定並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實施科技特派員制度,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引導、支持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進農業技術協同推廣。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培育農業全產業鏈,發展農產品產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促進農產品轉化增值,推動農產品加工集中區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電子商務、創意農業、休閒農業、紅色旅遊、鄉村旅遊、特色民宿、健康養生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傳統產業提檔升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鄉村快遞服務站點建設和運行服務的扶持力度,建設聯結城鄉、便捷高效、服務優質、安全綠色的農村快遞物流服務體系,打造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域商業體系建設,促進農村消費擴容提質升級,吸引城市居民到鄉村消費。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農村大數據建設,推動涉農數據採集、匯聚和挖掘套用,推進農業產業數位化,並依法保障涉農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完善農產品認證和質量追溯體系,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推進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鼓勵發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最佳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確定特色產業主攻方向,培育壯大特色產業集群,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發展,支持農產品綜合市場、冷鏈物流中心、倉儲配送中心等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農業標準化工作,支持標準研製,加快健全現代農業全產業鏈標準,推動標準化試點示範和集成套用。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信用評價機制,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
支持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化運行;支持發展家庭農場,強化試點示範引領,推動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建設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培育多元服務主體,鼓勵其為小農戶提供農業生產託管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引領帶動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七條 本省建立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加強鄉村產業、鄉村建設、鄉村治理、鄉村公共服務、農業科技和特色鄉土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鄉村人才培養、引進、聘用和激勵措施,促進各類人才投身鄉村振興。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鄉村人才信息庫和需求清單,健全鄉村人才省市縣鄉村五級管理服務網路。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統籌安排、產業帶動的農民教育培訓機制,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創新培訓和轉產就業技能培訓;建設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基地,開展技能提升、創業實訓、金融支持和就業見習等系列服務,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鄉村人才提供教育培養、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面向農業農村的職業教育,強化校地合作、育訓結合,推動農民培訓和職業教育有效互通和銜接;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定涉農相關專業,依託涉農學校開展定向訂單式人才培養;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鼓勵大學生參與鄉村振興志願服務。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激勵各類人才向鄉村流動,落實就業服務、教育培訓、資金獎補、金融支持、社會保險、用地保障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保障各類人才在職稱評審、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和職業發展等方面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願服務平台,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創新人才加入機制,探索符合條件的返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者就業創業地落戶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鼓勵退休人員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鼓勵和支持農業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國內外現代農業領域科技領軍人才。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強化縣域內人才統籌使用,賦予鄉鎮更加靈活的用人自主權,落實村黨組織書記縣鄉共管制度,推進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縣管校聘和基層衛生人才縣管鄉用,鼓勵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行政事業編制。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推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市、區)、鄉鎮、村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和使用,組織開展鄉村文明實踐活動,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民政、文化和旅遊、體育、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採取措施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發揮村規民約作用,弘揚孝老愛親、尊重婦女、關愛兒童、扶弱濟困、勤儉節約、誠實守信、健康衛生等文明風尚,革除高價彩禮、人情攀比、厚葬薄養、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路和服務運行機制,舉辦農民豐收節活動,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建立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清單和功能配置標準,完善鄉村公共文化設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基層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等設施的統一管理與綜合利用,支持建設和配備集中辦宴、大型活動、培訓展示等多功能複合利用的綜合設施,增加農村地區數字文化資源和服務供給。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製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推出適農性強的優秀出版物,推動全民閱讀,開展送戲下鄉、送法下鄉、藝術普及進鄉村等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加快建設應急廣播體系,加大鄉村公共性、公益性廣播電視節目供給力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組織開展農民運動會等農民體育活動,加大體育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民體育事業力度。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發展鄉村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優秀農耕文化遺產識別評估、保護傳承和轉化創新;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築、文化古蹟、灌溉工程、地名等文化遺產和古黃河、古運河等農業遺蹟;加強被撤併自然村名的保護傳承,實施鄉村傳統建築和營造技藝活化傳承工程;支持鄉村傳統表演藝術、民間文學、傳統體育、傳統工藝、傳統醫藥、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保護和傳承發展。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鄉村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建設特色文化產業鄉鎮、村和文化產業群,促進鄉村文化產品適應現代消費需求。
第六章 美麗鄉村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強鄉村生態保護與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資源稟賦和地方特色,最佳化鄉村山水、田園、村落等空間要素,培育特色田園鄉村,保護鄉村傳統肌理,彰顯鄉村地域特色。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紮實穩妥推進鄉村建設,以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為重點,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逐步使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農村廁所革命、農村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體提升,建立健全農村人居環境管護長效機制。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有序開展鄉村公共空間治理,開展鄉村公共資源本底調查,釐清權屬並規範管理,推進鄉村道路、河道、廣場、荒地等整治,最佳化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結構,提高公共空間利用效率,促進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有效開發利用。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房屋安全管理,建立常態化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和農村宅基地、農村房屋安全巡查監管以及相關信息共享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範農村房屋改擴建和用作經營等變更用途行為,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建立農村房屋定期體檢和質量保險等制度;完善農村房屋建設規範,改善農村住房條件。
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使用先進種植養殖技術,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和使用精確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業廢棄物回收體系,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嚴格控制河流湖庫、近岸海域投餌網箱養殖,推進畜牧水產生態化養殖。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農村綠色低碳發展,構建綠色低碳農業產業鏈,推動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全過程綠色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以高質量綠色發展為導向的新型農業補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建立工業和城鎮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的防控機制。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和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七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完善黨建引領、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農村集體經濟充分發展的現代鄉村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社會治理新格局,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四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健全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和監督機制,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定鄉鎮機構,加強鄉村幹部培訓,提升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行、為民服務、議事協商、應急管理和平安建設能力,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型農村社區治理與服務工作,建立健全以民眾滿意度為主要衡量標準的新型農村社區治理服務評價制度,提升新型農村社區治理服務水平。
支持、規範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創新鄉村治理服務。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培養、配備、使用和管理機制,實施定製村幹部培育工程,培養紮根農村的本土人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健全關愛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落實農村基層幹部相關待遇保障,鼓勵改革創新、擔當實幹,建設政治過硬、本領過硬、作風過硬的鄉村振興幹部隊伍。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鄉村社會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體系,加強鄉村警務工作,推進鄉村格線化服務管理,強化鄉村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食品藥品、交通運輸、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建設,加大投入力度,充實防汛抗旱應急物資儲備,建設基層動植物疫病防控體系,實施農機安全生產監管,強化漁港和漁船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台,提升鄉村數字治理能力;推進鄉村治理創新,提高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積極性。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完善村居法律顧問制度,健全村居援法議事機制,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農村基層幹部法治觀念,引導農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平台規範化建設,整合法律服務資源,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提高鄉村治理和法治建設水平。
第八章 富民增收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民增收計畫,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完成省人民政府農民增收計畫確定目標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農民增收計畫,增加農民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就業優先政策,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鼓勵、引導農民工、大學生、退役軍人等返鄉創業,支持農民就地就近就業創業;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鄉村就業困難人員。
第五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幫促農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和鄉村振興重點幫促地區發展長效機制,加強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富民強村幫促行動,明確幫促對象,完善幫促政策,保持財政投入力度穩定,持續實施掛鈎幫促工作機制,增強其內生髮展能力,實現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管和運營指導,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發包、出租、委託經營、投資入股、股權合作等方式開展資源資產運營,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完善農村產權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農民增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穩步推進村民委員會事務和集體經濟事務分離改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其從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在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土地經營權。
本省按照國家要求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農村閒置住房和宅基地。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服務平台,完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加強交易市場標準化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資源資產公開、公平、規範交易。
第六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資源資產,引導農村集體經營項目向城市周邊、城鎮以及各類工業、農業園區集中。
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經濟主體共同組建混合所有制經營實體,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健全經營風險防範機制。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戶參與共建產業化聯合體,讓農民共享產業增值收益。
第六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推動其加快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綜合平台;深化農墾和國有林場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第九章 城鄉融合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破除戶籍、土地、資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體制機制障礙,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推進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保障等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引導產業在城鄉合理布局、要素在城鄉有序流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常住人口社區化管理體制,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在城鎮自願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公共基礎設施、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加強鄉村無障礙環境建設,推進鄉村基礎設施提檔升級。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促進勞動力和人才有序流動,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制度。
第六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教育資源,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合理調整鄉村學校布局,完善學生資助政策,保障困難家庭學生基本學習生活需求,提高低收入民眾子女受教育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整合型縣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優先支持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完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體系和應急救治管理制度,保障農民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衛生健康服務。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制度,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障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逐步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等群體的關愛服務。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基本養老服務設施和能力建設納入鄉村振興規劃,推動農村和城市基本養老服務供給的均衡化、協調化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健全縣鄉村三級養老服務網路,支持發展農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和互助性養老。
第十章 扶持措施
第七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財政支農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代為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於農、主要用之於農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應當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發展農村普惠金融,引導金融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高三農業務比例,降低擔保費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利用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活體畜禽、養殖圈舍以及農業商標、保單等依法開展抵押、質押融資,支持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依法開展抵押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通過股份改制、掛牌上市、收購兼併對接資本市場;鼓勵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加大對涉農產業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業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更多經營穩健、信用良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支持。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地方特色險種,推動農業保險由保農業成本向保農業收益轉變,全面提升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創新投融資模式,鼓勵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身鄉村振興,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滿足推進鄉村振興多樣化投融資需求。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產業用地保障,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
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安排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省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安排不少於百分之五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土地整治,將農村建設用地墾造為農用地後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的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村民住宅用地。
第七十八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法定程式可以將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依法收回的閒置宅基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七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加強數字賦能,建立數字鄉村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加強試點示範和經驗推廣,開展數字鄉村建設監測評估,推動鄉村數字經濟發展,促進鄉村數據資源共建共享,提高農業農村數位化生產力。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參與數字鄉村建設,提升農民數字素養與技能。
第八十條 落實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與長三角區域省市建立促進鄉村振興協作機制,加強規劃管理銜接、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公共服務便利共享,協同推進農業產業培育、市場體系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跨區域合作,持續改善省際交界地區鄉村風貌。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一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評先獎優、財政資金分配等重要參考。
第八十二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示範創建活動。鼓勵縣(市、區)、鄉鎮、村參與創建鄉村振興示範縣、示範鄉鎮、示範村。
第八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方式,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八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相關職責的,適用本條例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在產業發展方面,強調了全面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抓住耕地和種子兩個要害,強化物質裝備和科技支撐,推動農業全產業鏈發展,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等內容。同時對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繁榮鄉村文化、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構建共建共治共享鄉村治理新格局等作出規定。
  針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面臨的資金、土地等要素短缺的問題,《條例》回應基層關切,完善制度設計,強化供給和整合。在資金方面,《條例》規定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財政投入保障制度,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完善農村金融保險服務體系,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身鄉村振興。在土地方面,《條例》對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發展提出具體比例要求;同時對土地整治騰出建設用地指標、依法盤活利用廢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閒置宅基地等作出規定。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過程中,江蘇在產業發展、城鄉融合和富民增收等方面也湧現出許多特色做法,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結合工作實際,《條例》增設富民增收專章,從促進就業、加強幫促、深化改革、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等方面進行規定。如《條例》要求制定農民增收計畫,建立幫促長效機制;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中獲得分配;引導農戶參與共建產業聯合體,讓農民共享產業增值收益。
  為進一步提高農民生活品質,《條例》規定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構建新型工農城鄉關係,推進鄉村基礎設施提檔升級,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統籌城鄉教育和醫療資源,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助體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