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無錫市和美鄉村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1月1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29日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與村落保護
第三章 環境提升與美麗家園
第四章 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
第五章 和諧善治與鄉風文明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和美鄉村工作,建設農業高質高效的品質田園、鄉村宜居宜業的美麗家園、生活富裕富足的幸福樂園、社會和諧善治的文明村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江蘇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和美鄉村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開展和美鄉村工作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城鄉融合發展,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和美鄉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和美鄉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和美鄉村工作作為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工作年度報告和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和美鄉村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和美鄉村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考核等。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以及傳統村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做好和美鄉村建設的土地管理、監督和規劃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市政園林、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文廣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和美鄉村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和支持和美鄉村工作,維護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村(居)民應當積極參與和美鄉村建設,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
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和美鄉村相關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和美鄉村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和美鄉村工作的公益宣傳,營造開展和美鄉村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對在和美鄉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村莊規劃與村落保護
第九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最佳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堅持尊重農民意願、方便民眾生產生活、完善鄉村功能、保持鄉村特色的原則,科學合理安排村莊布局,分類有序推進和美鄉村建設。
嚴格規範村莊撤併,不得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鼓勵規劃保留的自然村適度集聚發展。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村莊規劃。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適應人口發展、產業發展趨勢,統籌各類生產生活要素,最佳化國土空間和生態格局,加強空間營造,保護村莊自然歷史風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點和時代特徵。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廣泛聽取村民委員會、村民和其他利益相關方以及專家等方面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審批。村莊規劃應當在批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等部門結合地方自然風貌、特色產業、人文歷史、交通廓線等編制農業農村專項規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業農村專項規劃,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現代農業產業示範園、城鄉融合先導區、美麗鄉村示範帶。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文廣旅遊等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美鄉村建設的目標任務,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或者指導意見,細化政策舉措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應當開展村莊設計。鼓勵有條件的其他村莊開展村莊設計。
村莊設計應當尊重村莊原有格局,充分保護和利用本地自然資源、歷史文脈,保持村莊風貌的整體性、協調性和地域特色,保護古建築、古樹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構)築物等歷史文化遺存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運用鄉村建設美學導則開展村莊設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和美鄉村建設的實際需要,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村莊設計。推行和美鄉村駐村規劃設計師制度。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牽頭做好國家、省級傳統村落的推薦申報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一村一檔要求建立傳統村落及其各類保護對象的檔案,製作並設定傳統村落保護標識標牌。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與村莊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保護,維護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的歷史風貌,促進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的發展。
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按照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鼓勵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業開發,保護鄉村傳統肌理,保持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對村莊環境、格局風貌、傳統建築、傳統文化等進行整體保護與活化利用。鼓勵依法利用歷史文化遺存開設村史館、村博物館、鄉賢館等。
第三章 環境提升與美麗家園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持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保護和修復,建立健全源頭治理和末端治理機制,推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開展農村垃圾、污水、河塘整治,實現廁所淨化、道路最佳化、路燈亮化、村莊綠化,並建立管理長效化制度。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有序開展鄉村公共空間治理,開展鄉村公共資源本底調查,釐清權屬並規範管理,最佳化鄉村山水、田園、村落等空間要素,提高公共空間利用效率。
第二十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建立戶分類投放、村分揀收集、鎮回收清運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體系。
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人口分散的農村生活垃圾無法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可以因地制宜進行無害化處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結合公共排水設施建設情況以及區域位置、人口規模等因素,制定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村地區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全覆蓋。
農村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生活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外的,應當因地制宜處理生活污水。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結合村莊綠化、美化進行,與村莊環境相融合。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美麗幸福河湖建設,全面落實河長制,推進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建立健全農村河道輪浚等機制,加強農村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農村公共廁所建設和戶廁改造,加強農村廁所改造與生活污水處理的有效銜接,在污水管網覆蓋地區建設下水道式水沖廁所,在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設定生態廁所,保持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全覆蓋,推進廁所污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村桿線整治工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農村桿線整治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做好本級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核和推進農村電力架空桿線整治,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進農村通信架空線纜的整治和入地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莊改造前,應當組織制定桿線架(敷)設方案。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將各類桿線入地敷設。
電力、廣播電視、通訊、網路等管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桿線架(敷)設方案,採取多桿合併、明晰標識產權等方式架(敷)設各類桿線,並定期進行檢查清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路燈及控制終端等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及時更新老舊設施,推廣使用節能產品,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路燈逐步納入城市照明供配電網路。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片林、道路林網、水系林網、農田林網建設,推進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綠化,開展村莊小微公園、小微濕地和公共綠地建設。
鼓勵村(居)民有序建設美麗庭院、美麗田園。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區域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開展田容田貌整治,規範農業廢棄物管理,最佳化農田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現代美麗農居建設,改善農村住房條件。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最佳化農村住宅原地翻建、異地新建模式,統籌使用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農戶宅基地需求,並探索宅基地歸併移位、有償使用、競價選位等宅基地有效保障機制,以及建立聯建房、集中式住宅等多元化的農民戶有所居保障機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編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質、體現村莊整體風貌的農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建房參考和選用。
第四章 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為重點,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改善和提高農村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 農村道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同推進村莊道路建設,實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設入戶道路和排水、照明設施,並按照相關規範在通村道路、村莊主幹道設定交通標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草資源,聯結鄉村主要歷史文化遺址、景點等,因地制宜建設鄉村綠道,建立連續的步行、騎行系統。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供水設施改造,編制農村供水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供水管網向農村地區全覆蓋,構建同網、同質、同服務的城鄉供水一體化體系。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對供水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
市政園林、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農村生活飲用水監測機制,定期對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鞏固提升農村電力保障水平,開展配套電網改造,發展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推進農村燃氣管網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統籌城鄉教育資源,合理調整農村學校布局,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共享,實施集團化辦學,引導優質學校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促進教育城鄉一體化和優質均衡發展。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鄉村教師管理使用機制,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師整體素質。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醫療衛生資源,組織衛生健康等部門推進緊密型醫共體建設,將鄉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納入緊密型醫共體,推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鎮村兩級醫療衛生、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提高農村傳染病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農村老幼病殘孕等重點人群醫療保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醫療衛生人才管理使用機制,統籌解決鄉村醫護人員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問題,推進鄉村醫療隊伍專業化、規範化。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等群體的關愛服務。
第三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因地制宜最佳化日間照料中心、助餐服務中心、鄰里互助點、老年活動站等農村養老服務設施供給。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公益性骨灰堂以及節地生態安葬項目的建設,統籌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設項目,鼓勵將農村散墳遷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者節地生態安葬地。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區域建造墳墓,禁止對公墓以外的現有墳墓進行重建、擴建、硬化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突發事件聯動工作體系,加強農村應急管理基礎能力建設,開展防汛防台、交通、燃氣、消防、經營性自建房、危舊農房等重點領域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點,建設農村應急避難場所。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機制,編制管護責任清單,明晰管護主體和責任,明確管護標準和規範,並予以公示。
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市場主體為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提供質量保障、價格合理的專業管護服務。
第五章 和諧善治與鄉風文明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完善黨建引領、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農村集體經濟充分發展的現代鄉村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社會治理新格局,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四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鎮(街道)和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健全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和監督機制,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提高農村幹部和農民的法治素養;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點和鄉村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完善鄉村法律顧問等制度,提升鄉村公共法律服務水平,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立完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多維度道德教育體系,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和農民思想道德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倡導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等文明風尚和健康生活方式,弘揚優良家訓、家規和家風,宣傳時代楷模、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等先進典型。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智慧型化共享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提升鄉村數字治理能力。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託村級綜合服務設施提供政務服務。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構建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全面加強矛盾糾紛化解平台、制度機制和隊伍能力等建設,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推動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實質解紛。
第四十六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划分並根據社會治理工作需要調整完善格線,推動格線與公安、市政園林、城市管理、應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基層的服務管理單元對接融合,加強工作對接、數據匯聚和業務聯動,發揮格線化社會治理機制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探索建立積分制度,將鄉村治理與發展鄉村產業、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塑造文明鄉風、扶貧濟困等和美鄉村建設的重點任務相結合,採取合理的評價標準和激勵約束措施。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載體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組織,推動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移風易俗,革除高價彩禮、人情攀比、薄養厚葬、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促進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路和服務運行機制,因地制宜建設文化廣場、健身廣場、鄉村戲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場所等主題功能空間,加大農村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和資源配送力度,豐富鄉村文化體育生活。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對農業文化遺產的挖掘、傳承和利用,支持開展當地戲曲、節慶、民俗、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以及相關資料和實物收集整理,支持開展農民豐收節等形式多樣的節日民俗活動,傳承和發展特色鄉村文化。
鼓勵開展鄉村史志編撰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和政策體系,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布局,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鄉村建設水平和鄉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區域內有關組織和個人及時給予補償。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構建以高質量綠色發展為導向的新型農業補貼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城鄉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籌各種資金渠道支持和美鄉村建設和管理,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
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應當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和美鄉村建設。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農業農村項目投資指南,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多元化投融資渠道,投資和美鄉村重點建設項目。
第五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普惠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出更多免擔保、低利率、可持續的惠農金融產品,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探索拓展信託、基金、票據、公司債券、證券、期貨等金融資源服務和美鄉村建設。
依法合規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村民房屋財產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
第五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完善鄉村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措施,加強鄉村產業、鄉村建設、鄉村治理、鄉村公共服務、農業科技和特色鄉土人才隊伍建設。
健全鄉村工匠培育機制,加強鄉村技能人才培育,鼓勵支持鄉村工匠設立鄉村工匠工作站、名師工作站、大師傳習所,帶動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增收。
探索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者就業創業地落戶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鼓勵引導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科研人員等到鄉村創業,發展新產業、新業態。
第五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產業用地保障,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
編制縣級市、區級和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安排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安排不少於百分之五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土地整治將農村建設用地墾造為農用地後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的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村民住宅用地。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和糧食安全工作,最佳化農村產業結構,支持發展農業主導產業和特色項目,做優做強農業產業鏈,因地制宜發展田園綜合體。
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創意農業、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特色民宿、健康養生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鼓勵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等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戶參與共建產業化聯合體。
第五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技術指導、財政補貼等扶持措施,推動地方特色農作物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和品牌打造,提高優勢農產品競爭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提供農產品收購、倉儲、銷售便利;推進縣、鎮、村三級物流配送體系和場所建設,發展專業化農產品寄遞服務,提高農村物流配送效率。
第五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健全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合理配備專業化、職業化工作力量,為勞動者就近提供就業公共服務。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城鄉融合共同富裕先行區,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創新發展理念、發展路徑、發展模式,有效整合各類扶助投入和政策,推動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第六十一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推行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豐富以宅換錢、以宅換房、以宅換宅、以宅換權等退出模式,保障退出宅基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採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閒置住房和宅基地。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和美鄉村工作情況納入鄉村振興年度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美鄉村工作常態化監測評估,實現和美鄉村工作全過程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社會監督機制,通過建立村級事務公開監管平台等方式,鼓勵村(居)民對和美鄉村工作進行評價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美鄉村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和美鄉村工作情況。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和美鄉村工作情況。
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開展和美鄉村工作情況和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和美鄉村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村莊規劃,是和美鄉村建設的重要基礎工作。《條例》首先強調加強村莊規劃,要求最佳化鄉村發展布局,科學合理安排村莊布局,注重加強村莊設計,鼓勵運用鄉村建設美學導則開展村莊設計,推行和美鄉村駐村規劃設計師制度提升村莊設計水平。
為了更好地保護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條例》從傳統村落推薦申報、建立檔案、設定保護標識標牌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以維護歷史風貌,保護鄉村傳統肌理。
為了提升鄉村“顏值”,《條例》根據無錫市實際,從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人居環境整治、鄉村公共空間治理,以及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處理、河道綜合整治、桿線整治、村莊綠化、田容田貌整治等12個方面系統構建針對性制度規範,促進鄉村環境全面提升。
同時,《條例》聚焦民之所盼,規定政府統籌推進現代美麗農居建設,改善農村住房條件,並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質、體現村莊整體風貌的農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建房參考和選用。
為了改善農村生活條件,提高農村生活水平,《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為重點,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要求協同推進村莊道路建設、加強農村供水設施改造、開展農村配套電網改造、發展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推進農村燃氣管網建設,以更好地保障農村出行及用水、用電、用氣等方面的需要。
在公共服務保障方面,圍繞加強農村教育、醫療、重點人群關愛服務,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作出規定,促進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
《條例》聚焦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社會治理新格局,加強鄉村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同時,還要求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載體建設,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強農村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和資源配送力度,豐富鄉村文化體育生活;加強農業文化遺產保護、挖掘、傳承和利用,傳承和發展特色鄉村文化。
為了更好地保障和美鄉村建設,《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和政策體系,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布局,提升鄉村發展、鄉村建設和鄉村治理水平,明確要求健全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構建新型農業補貼政策體系、盤活利用農村閒置住房和宅基地,為推進建設和美鄉村提供全方位的有力保障。
全面推進和美鄉村建設離不開有力有效的監督,《條例》明確無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和美鄉村工作情況納入鄉村振興年度考核,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美鄉村工作常態化監測評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監督檢查下一級人民政府和美鄉村工作情況,社會各界、各級人大也要加強監督和美鄉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