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鄉村建設條例

《蘇州市鄉村建設條例》是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鄉村建設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3年12月25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2023年12月25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和鄉村設計
第三章 鄉村風貌提升
第四章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五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建設管理,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鄉村建設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建設活動,包括村莊規劃和鄉村設計、鄉村風貌提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村宅基地上的住房(以下簡稱農村住房)建設以及其他相關建設活動。
第三條 鄉村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以村民為主體,遵循規劃先行、因地制宜、生態宜居、節約資源、注重特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建設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將鄉村建設實施情況作為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工作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的內容。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標準統籌推進鄉村建設,按照區域協同發展要求,片區化、組團式推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共用。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鄉村建設工作,對農村住房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和美麗鄉村建設工作,對設施農業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鄉村建設的土地管理、規劃管理及其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綠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鄉村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村莊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宅基地審批和監督管理;
(三)依法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鄉村風貌動態巡查和管理工作;
(五)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活動;
(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依法對負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指導、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等活動,依法推動將鄉村建設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指導村民依法建設住房。
村民應當遵守鄉村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積極參與鄉村建設。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維護鄉村建設成果,有權對破壞鄉村建設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有關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不得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對在鄉村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村莊規劃和鄉村設計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鎮村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鎮村布局規劃,最佳化本行政區域內鎮村發展布局,按照尊重村民意願、方便民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地域特色、傳承歷史文化的原則,分類推進鄉村建設。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在村內公示三十日,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符合鎮村布局規劃要求,尊重具有本土特色和鄉土氣息的鄉村風貌,與山水環境、田園風光相協調,實現鄉村建設與自然生態環境有機融合。
村莊規劃一般以行政村為單位編制。建設用地毗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實際需求的若干行政村,可以連片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近、遠期村莊發展目標,建設用地規模和各項約束性指標;
(二)村域生態、生產、生活融合的空間發展格局,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村莊建設的主要區域和村莊整體景觀風貌特徵;
(三)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歷史文化遺存、基礎設施用地等保護界線以及相應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供水排水、電力通信、能源利用、環境衛生、停車、充電樁、應急救援等基礎設施和公共管理、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托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與規模;
(五)宅基地規模和建設範圍,農村住房的規劃設計要求;
(六)地質、洪澇等易發災害的影響範圍,避難場所、避災疏散道路和智慧型安防設施的布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批准後三十日內,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網站和村公告欄將村莊規劃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為村民和有關利害關係人查詢村莊規劃內容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特色精品鄉村應當開展鄉村設計。鼓勵其他村莊開展鄉村設計。
鄉村設計由鎮人民政府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並應當聽取村民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對鄉村設計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鄉村設計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對村莊田園景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開放空間、重要空間節點進行設計。
鄉村設計應當延續村莊傳統格局,保持村莊風貌的完整性、協調性和地域特色,保護和利用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紅色資源。
第三章 鄉村風貌提升
第十六條 鄉村風貌應當基於本地自然地理環境和歷史人文傳統形成的景觀特徵和文化內涵,尊重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綜合體現村莊山、水、林、田、湖、路、房、院等風貌要素,展現江南水鄉特色。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要求,根據村莊所處地域、基礎條件、發展方向做好風貌管控,因地制宜推進鄉村風貌的保護提升。
加強生態資源保護,嚴格實行生態空間管控,保護和修復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築牢高質量發展的生態安全螢幕障。
加強對農田、果園、苗圃、茶園、魚塘等農業景觀的保護和塑造,體現具有地域特色的農耕文化。
第十八條 加強鄉村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注重保護和合理利用相結合,保持歷史文化的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鄉村的紅色資源、古建築、傳統民居等,實行分級分類保護。
鼓勵依法利用鄉村的古建築、傳統民居等,開設村史館、博物館、名人館、展示館。
第十九條 綠化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山體、水系、田園、道路等因地制宜建設村莊公共綠地,採取措施保護古樹名木和具有鄉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組織、引導村民有序開展村莊綠化和庭院美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村莊公共綠地,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條 水務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農村生態河道建設,保護河道的自然形態,做好河道輪浚、水面清潔和岸坡清理,注重河道古蹟保護、水系連通和水生態保護。
第二十一條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的架(敷)設應當符合鄉村風貌保護要求。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入地敷設管線。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和管線運營單位,協調推進鄉村管線整治工作。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風貌保護要求,組織制定管線整治方案。整治方案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的意見。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鄉村風貌保護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採用多桿合併、多箱合一等方式架(敷)設管線,並定期進行維護整理,清理廢棄管線,確保全全、美觀。
第二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清理村內道路、公共場所的堆放物,規範宣傳欄、戶外廣告等設施設定,組織修繕、處理殘破、損毀的村民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督促村民修繕、處理殘破、損毀的住房、附屬用房,保持村莊公共空間有序、美觀、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鄉村道路、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利用建築屋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的,應當符合鄉村風貌保護要求和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融合發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統籌推進城鎮和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以及村莊實際,制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推進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維護管理機制,明確維護管理主體、責任和要求。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維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以縣域為單元,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推進鄉道、村道的提檔升級,提升道路通達深度和農村公路技術等級。
進村主要道路應當按照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建設或者改造,保障消防救援、衛生急救等應急車輛通行,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設定限行、禁行、限載等交通標誌。
第二十五條 水務部門應當推進鄉村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
水務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巡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 水務部門應當鞏固提升城鄉一體化供水服務水平,最佳化管網布局,更新改造老舊供水管網,保障農村地區供水安全。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村莊,應當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村莊,應當採用分散式處理、集中式處理等模式,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加強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建立完善農村建築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公共廁所建設改造工作,合理配建旅遊廁所,統籌推進農村廁所糞污處理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銜接。
第二十八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鞏固提升農村電力保障水平,開展配套電網改造,發展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按照有關規定推進燃氣管網建設。
第二十九條 村莊內的建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村莊內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設定微型消防站等消防設施;根據滅火救援需要,利用河道設定消防水源,並建設必要的消防取水設施。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鄉村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托育、法律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村莊規劃等要求,建設照明、公共停車、應急避難等鄉村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業生產實際,推進綜合農事服務場所建設,集中配備育秧、農機庫房、烘乾、維修車間等設施設備,滿足農業生產服務需求。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提供農產品收購、倉儲、銷售便利;推進縣、鎮、村三級物流配送體系和場所建設,發展專業化農產品寄遞服務,提高農村物流配送效率。
第三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城鄉數位化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廣播電視、交通、電力、水利等鄉村基礎設施的網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改造,組織實施信息基礎設施提升工程。
第五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住房建設土地使用支持力度,加強對宅基地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下達的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統籌使用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宅基地需求。
農村住房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中單列安排,專項保障農村住房建設用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省規定的宅基地面積限額內,結合村民實際居住需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住房占地面積、層數、高度等要求。
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村民建房資格認定管理、搬遷撤併類村莊農村住房翻建等農村住房建設有關規定。村民住房位於搬遷撤併類村莊或者其他一般類村莊且不具備翻建條件、自願退出原有宅基地的,鎮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村莊規劃前提下引導村民在規劃發展類村莊建房。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明確農村住房的屋頂、立面、色彩等風貌保護要求,並納入村莊規劃。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等要求,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檔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選擇使用。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徵求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的意見。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符合村莊規劃、鄉村設計和本地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要求,並根據實際及時更新。
建房村民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建築、結構專業的註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也可以選用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中的設計圖。
第三十七條 村民需要建房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戶籍資料、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數、高度、面積、設計圖等相關材料;翻建的還應當提供宅基地證或者不動產權證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並由村民小組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討論通過的,應當及時將建房村民家庭成員人數、用地位置、擬建房層數、高度、面積、設計圖等相關信息在村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十日;討論未通過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示結束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五日內簽署意見,報鎮人民政府;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協調處理,異議不成立的,及時簽署意見後,報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建房申請材料齊全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宅基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宅基地批准檔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核發的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
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申請材料自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核發的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委託鎮人民政府核發農村住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便民服務視窗,受理、發放農村住房建設有關材料。
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網站、鎮級政務大廳、村級服務平台等渠道,公開農村住房建設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目錄、審批程式、審批時限等,公示徵求意見,公布審批結果。
第四十條 在新址建設農村住房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地基地質情況進行勘察,確保建設的安全性。
第四十一條 農村住房建設開工前,村民向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查驗,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第四十二條 建房村民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或者具備相應技能的鄉村建設工匠進行施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免費組織開展鄉村建設工匠教育培訓,對培訓考核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頒發培訓證書。
建築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不得承接未取得宅基地批准檔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沒有設計圖的農村住房施工項目。
建房村民應當與建築施工單位或者鄉村建設工匠簽訂施工契約,明確質量安全責任、雙方權利義務以及農村住房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契約示範文本,供村民建房參照使用。
第四十三條 建房村民應當承擔農村住房建設主體責任。農村住房的設計、施工、建築材料供應等單位或者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完善監管機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指導。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日常巡查監管,在農村住房建設的建築放樣、基槽驗收、竣工驗收等環節,指派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到現場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房村民、建築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應當按照宅基地批准檔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設計圖進行施工。
建築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施工操作規範和施工技術要求,不得損壞村莊既有設施、管線。
建築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牌,將建房有關信息進行公示。
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保險費補貼等方式,鼓勵鄉村建設工匠購買建築施工意外傷害等保險,防範施工風險。
第四十五條 建房村民應當在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向鎮人民政府提出規劃核實、住房驗收申請,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到現場進行規劃核實、住房驗收,實地檢查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批准檔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設計圖,並依法出具核實、驗收意見。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農村住房不動產權證書。
第四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檔案,採取數位化等方式,對收集到的農村住房建設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並推進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條 鼓勵在農村住房建設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穩步推廣建築節能措施。
鼓勵村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綠色建材建房或者建設裝配式住房。
第四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危舊住房管理機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農村危舊住房排查,及時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排查結果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應當根據房屋性質、危險房屋等級等情況,依法採取有效方式消除安全隱患。
農村低收入群體的自有住房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鑑定的,由鎮人民政府委託鑑定。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由鎮人民政府參照有關補助標準給予資金補助,消除農村住房安全隱患。
第四十九條 探索推行宅基地依法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採取多種置換補償方式,保障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權益。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採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閒置住房和宅基地。
鼓勵村民通過委託村民委員會,按照村莊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在原地或者異地統一建造農村住房。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農村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規範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保障鄉村建設項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土地整治,整體推進農用地、建設用地整理,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用於支持鄉村建設。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拓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途徑,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一條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等與村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引導村民參與共建產業化聯合體。
鼓勵發展休閒農業、創意農業、鄉村旅遊、餐飲民宿、健康養生、文化體驗、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
第五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建設工作作為政府支出的重點領域,合理安排鄉村建設資金投入。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使用相關資金推進鄉村建設。
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鄉村建設項目,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債券支持。
第五十三條 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探索鄉村基礎設施中長期信貸模式,鼓勵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加大轉貸資金對鄉村建設的投入力度。
鼓勵商業銀行依法為鄉村建設定製金融產品和服務,穩妥拓寬有效抵質押財產範圍。積極探索保險資金參與鄉村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加強鄉村建設、鄉村公共服務等方面的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鄉村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各類人才服務鄉村建設。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願服務平台,推動規劃師、設計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為鄉村建設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指導。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等開展鄉村建設領域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套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可以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損失輕微難以計算的,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農村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房村民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或者不具備相應技能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鄉村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建設相關職能的,適用本條例關於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村莊住房建設可以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