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市級覆核實施辦法

《蘇州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市級覆核實施辦法》是一則管理辦法,發布於蘇州市,主管機關是蘇州市環保局、財政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市級覆核實施辦法
  • 區域:蘇州市
  • 蘇環辦:〔2011〕160號
  • 主管機關:蘇州市環保局、財政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環保“以獎促治”機制,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規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省環保廳、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考核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蘇環辦〔2011〕160號)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國家、省確定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市(區)連片整治示範工作的市級覆核。
第三條 市級覆核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保證覆核結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市級覆核的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市級覆核對象為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市(區)人民政府。
第五條 市級覆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組織領導和工作推進;工程建設和項目管理;資金投入和財務管理;農村環保體制機制建設;示範工作實施成效;其他考核內容。具體為:
(一)組織領導和工作推進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和工作機構成立情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情況;工作推進和現場調度情況;信息上報制度執行情況;現場指揮機構成立情況。
(二)工程建設和項目管理
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基本建設程式和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工程項目管理相關制度建立情況。
(三)資金投入和財務管理
市(區)級財政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專項資金使用合法合規情況;市(區)級財政報賬制度執行情況;示範市(區)加大資金投入情況;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建立情況。
(四)農村環保體制機制建設
農村基層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情況;農村污染防治設施長效管理制度建立情況;農村環境監測與監察制度建立情況;農村環保宣教情況;農村環保實用技術推廣等情況。
(五)示範工作實施成效
環境治理目標完成情況;區域環境問題解決情況;村莊環境綜合整治成效情況;連片整治專項資金投入效益比情況;村民對環境質量滿意情況。
(六)根據國家、省和我市關於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要求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三章市級覆核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市級覆核,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聯合組織實施,實行市(區)級自驗、市級覆核。
第七條 市級覆核程式
(一)市(區)級自驗
示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環保、財政、審計、監察以及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程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組成市(區)級驗收組,對示範工程項目逐一開展竣工驗收,對照《江蘇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考核驗收暫行標準》收集匯總檔案台帳,做好申請市級覆核的材料準備。
示範市(區)人民政府應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目標責任書》規定的示範工作完成時限之日起20日內完成自驗工作,並向市環保局、財政局申請市級覆核。應提供的材料包括:示範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市級覆核報告、市(區)級自驗報告、示範工作實施情況總結、報省環保廳和財政廳備案的連片整治計畫、工程質量驗收材料、工程財務決算報告、專項資金審計報告、縣級以上環境監測單位出具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驗收監測報告、其他證明材料等。
(二)市級覆核
市環保局、財政局在收到連片整治示範市(區)覆核申請後,組成市級覆核組,在10日內完成市級覆核工作,並出具書面覆核意見下達示範市(區)人民政府。覆核組包括環保、財政部門分管領導和分管處室領導、農村污染防治技術專家、農村環保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人數不少於7人。
第八條 市級覆核採取聽取匯報、審查資料、現場檢查等形式。
第九條 市級覆核重點突出四個方面內容:(1)評估連片整治工程項目建設、綜合整治、機制創新等主要任務完成情況;(2)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3)主要經驗和做法;(4)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整改意見。
第四章市級覆核評分與結果運用
第十條 考核驗收採用計分法,根據國家、省關於連片整治示範工作的基本要求設定基本指標,基本指標總分為100分,另設定加分指標,加分指標總分為12分。
根據《蘇州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市級覆核評分標準》逐項進行打分。覆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覆核評分合計90分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5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對覆核得分排名前列的示範市(區),申請省環保廳、財政廳予以獎勵;對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示範市(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並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提請省環保廳、財政廳取消下一年度申報資格、停止安排或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對違反規定,有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市級覆核結果報省環保廳、財政廳,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各示範市(區)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市(區)級自驗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十四條 市級覆核工作按年度開展,本辦法自2010年度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市級覆核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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