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已於2017年9月2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17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維護傳統
村落的歷史風貌,促進傳統村落的發展,傳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認定、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莊主體形成時間較早,鄉土文化特徵明顯,擁有豐富的傳統資源或者傳統鄉村布局的形態、肌理,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經省人民政府認定予以保護的自然村莊。
第三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遵循保護優先、兼顧發展、合理利用、
活態傳承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協調機制,推動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健康發展。
第五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改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保護髮展項目;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訂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村規民約;指導在傳統村落內適度有序地開展旅遊、休閒度假、傳統手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製作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統村落及其各類保護對象的檔案,製作並設定傳統村落保護標識標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財政、國土資源、文化、旅遊、文物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做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和宣傳工作;組織訂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村規民約,並督促實施;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維持生產經營秩序;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對在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落可以認定為傳統村落:
(一)選址、布局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與自然有機融合,環境自然,尺度宜人,體現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
(二)歷史建築、傳統建築保存良好,體現一定歷史時期或者特定地域的建造傳統和建築風格;
(三)能夠承載鄉愁記憶和歸屬感,具有地域影響的祠堂、牌坊、古橋、戲台、古井、老樹等歷史遺存保存較好;
(四)具有傳統特色和區域代表性,能夠體現農耕文明時期的地域特點和生產生活方式的種植、養殖、捕撈、手工製作技藝和加工製造工藝等;
(五)具有較為鮮明的地域鄉土文化特徵的民俗活動、傳統技藝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仍保有活態。
第十條 申報傳統村落,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城鄉規劃、財政、文化、文物等部門進行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文化、文物等部門根據推薦情況提出審查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符合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認定,列入江蘇省傳統村落名錄並公布。
第十一條 申報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傳統特色製作技藝或者製造工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清單和相應圖文資料;
(四)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五)聽取村(居)民意見的相關材料;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提出申報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門可以向該村落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認定為傳統村落的建議。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門在已經認定的江蘇省傳統村落名錄中,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文化、科學、社會、經濟價值的傳統村落,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中國傳統村落。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其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已經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單獨編制保護髮展規劃。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範圍、基本內容等相銜接。
第十六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保護範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各類保護對象的名錄及其保護、傳承要求;
(五)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改善的措施;
(六)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進行歷史研究、現狀調查與評估,充分聽取村(居)民的意見。
規劃草案應當公示,公示期不應少於30日,並廣泛徵求專家、學者、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划進行修改完善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送審批的檔案中應當附具對上述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經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後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應當能夠體現出傳統村落特點的關鍵性因素,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其地形地貌、街巷走勢等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觀環境的空間關係和形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作為特色田園鄉村建設的優先支持對象,改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豐富和發展傳統村落的內涵。
第二十四條 傳統村落較為集中的區域,應當作為整體予以保護和利用。
傳統建築相對集中、形成建築組群的區域,應當整體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傳統村落內需要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並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形及色彩等。
第二十六條 傳統村落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確因傳統村落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本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七條 傳統村落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的要求,負責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傳統村落內傳統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
第二十八條 傳統村落內傳統建築的修繕應當採用傳統建造技藝,提倡採用地方
傳統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隊伍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傳承和發展傳統建造技藝。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內設定的傳統村落保護標識標牌。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專家庫,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專家庫中聘請專家,在檔案建立、規劃編制、項目實施等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和現場指導。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在傳統村落內有序開展旅遊、休閒度假、傳統手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製作等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傳統村落與當地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對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保護其相關實物和場所,注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和活態傳承,防止濫用和過度開發。
第三十二條 鼓勵傳統村落原住居民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出資、設立基金、提供技術服務或者租用傳統建築等方式支持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三條 鼓勵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志願者服務隊伍,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三十四條 已認定公布的傳統村落因保護不力致使其歷史、文化等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省人民政府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已認定公布的傳統村落因保護不力或者意外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破壞,導致其歷史、文化等價值喪失,不再具備傳統村落條件的,省人民政府將其從已公布的保護名錄中予以刪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傳統村落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傳統村落價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內設定的傳統村落保護標識標牌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對單位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傳統村落所在村莊被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應當遵守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當遵守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建築,是指在傳統村落中,在建築風格、結構樣式、建造技藝等方面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教育價值,未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書長):記者朋友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省政府新聞發布會。
近年來,江蘇不斷加大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力度,努力在快速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探索保護傳統村落、傳承歷史文化、留存鄉愁記憶的路徑和方法。今年9月,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印發了《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將於後天(1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江蘇傳統村落保護申報認定、規劃管理、保護髮展、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傳統村落保護的各方權責,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為認真貫徹落實好該《辦法》,回應社會關切,今天我們召開省政府新聞發布會,向大家解讀這一政府規章的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朋友們感興趣的問題。出席今天新聞發布會的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周嵐廳長、宋如亞副廳長,省法制辦周福蓮副主任、省文物局殷連生副局長,我是省政府副秘書長王思源。
首先,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周嵐廳長發布新聞。
周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謝大家對江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關注和重視,也借這個機會感謝媒體界的朋友們長期以來對江蘇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鄉村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根基,積澱了中華民族燦爛的農耕文明,見證了千百年來社會發展變遷,寄託著無數華夏兒女的鄉愁記憶。在江蘇這片肥沃的土地上,勤勞智慧的江蘇人民世代躬耕勞作,催生了豐富多彩的鄉土文化,營建了與自然、山水、田園高度融合的傳統村落:既有“人家盡枕河”的江南小橋流水,又有“兩面雲山一面湖”的淮海遼闊勝境;既有“水光翻動五湖天”的秀麗自然景致,更有“童孫未解供耕織,也傍桑陰學種瓜”的祥和農居生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鄉土文化的根不能斷,農村不能成為荒蕪的農村、留守的農村、記憶中的故園”。江蘇保有全國最多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名鎮,同時也保存了一批具有地域多樣性、歷史傳承性和文化鄉土性的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把它們保護好、傳承下去,讓人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這是我們當代規劃建設者的歷史責任。為加強我省傳統村落保護,在保護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本底的基礎上,重塑鄉村魅力和吸引力,推動鄉村振興,我們提請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下面,我就《辦法》有關情況向大家作一簡要介紹。
一、出台背景
(一)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十二五”以來,江蘇以“村莊環境整治”、“美麗鄉村建設”為抓手,持續推動鄉村人居環境改善,實現全省18.9萬個自然村環境整治全覆蓋,建成上千個省級美麗宜居村莊和萬餘個市級美麗宜居村莊,帶動鄉村游的快速發展,促進了更多的社會資源流向鄉村,取得顯著的成效。但是在推進過程中,也存在“重環境、輕文化;重物質、輕產業;重莊台、輕田園”等不足。為此,今年省委省政府認真謀劃、適時推出江蘇特色田園鄉村建設行動計畫,通過培育特色產業、特色生態、特色文化,重塑田園風光、田園建築、田園生活,建設美麗鄉村、宜居鄉村、活力鄉村,深挖中國人心底的鄉愁記憶和對桃源意境田園生活的嚮往,重塑鄉村魅力和吸引力,從而帶動鄉村逐步實現綜合振興。其中傳統村落是特色田園鄉村建設的重要類型和優先支持對象,在已確定的45個首批省級試點村莊中,半數以上村莊符合省級傳統村落申報和認定條件。為保護傳承好傳統村落和傳統營建智慧,在省法制辦等部門支持下,我們一方面積極推動《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的頒布出台,另一方面組織編制並下發《江蘇地域傳統建築元素資料手冊》、《江蘇省特色田園鄉村規劃建設指南》等4本技術手冊,指導各地充分借鑑傳統村落營建智慧,系統梳理提煉傳統民居元素,積極用好鄉土建設材料,通過特色田園鄉村建設試點,探索在城鎮化、現代化的背景下,推進傳統村落的當代振興之路。
(二)將“鄉愁記憶”的保護落到實處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留住鄉愁記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強調農村建設要遵循鄉村自身發展規律,充分體現農村特點,注意鄉土味道,保留鄉村風貌,明確要求“看得見山,望得見水,記得住鄉愁”。江蘇城鎮化水平高出全國十多個百分點,人口、產業和城鎮高度密集,經濟相對發達、地形較為平坦、交通較為便捷,相對其他省份而言,我們的鄉村地區更易受到開發建設的破壞,傳統村落的保護工作尤為迫切。從另一方面看,全省有一大批傳統鄉村,雖然達不到中國傳統村落的認定標準,但仍具有比較豐富的傳統資源,鄉土文化特徵鮮明,傳統風貌保存良好,傳統特色產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仍有活態傳承,值得我們努力和積極保護。為此,在做好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同時,從2016年起,我們會同省財政廳、文化廳等部門聯合推動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工作。在全面調查了解全省傳統村落的數量、類型、地理分布特徵及現狀條件等情況基礎上,優先重點支持了100個形成時間較早、鄉土文化特徵鮮明、傳統資源較為豐富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同時組織開展《江蘇村落遺產特色與價值研究》、《江蘇傳統民居分布及特徵分析》、《江蘇傳統民居建造技藝研究》等系列專題研究,梳理總結江蘇傳統村落的地域分布、風貌特徵、特色價值以及傳統民居的特點和建造技藝,歸納提煉江蘇傳統村落的遺產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此外,搭建“江蘇古建園林數字博物館”,通過網路方式加大社會宣傳,通過社會參與互動形成“鄉愁記憶”保護的社會共識。
(三)不斷提升江蘇歷史文化保護水平的需要。江蘇在快速城鎮化、工業化、現代化進程中,總體比較重視保護、傳承和弘揚歷史文化。早在1982年,我省第一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南京、蘇州、揚州3市,結合自身特點在全國率先探索推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2002年,江蘇率先出台《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制度,奠定了江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法制基礎。經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目前江蘇已經形成相對完整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制度體系,江蘇的歷史文化保護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保有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16座,歷史文化名鎮39個,歷史文化名村18個,中國傳統村落28個,歷史文化街區100多處,其中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13座)、名鎮(27座)和中國歷史文化街區的數量均列全國各省市首位。其實,作為人口最密集的省份,卻保有了全國最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街區,非常不容易。相對而言,江蘇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數量較少,保護鄉村歷史文化遺存和村莊傳統風貌,尤為重要。為此,省政府頒布實施《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在全國率先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對傳統村落進行立法保護,推動我省傳統村落保護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從而形成更加完整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制度體系,進一步提升全省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水平。
二、內容及特點
《辦法》共六章四十三條,主要從基本原則、工作體制機制、保護對象、申報認定、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方面對我省傳統村落保護工作進行規範。
(一)注重傳統村落的整體保護。保護傳統村落,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好幾處傳統建築,也不僅僅是古井、古樹等,而是整體保護和延續村落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以及與村落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觀環境。《辦法》特別指出,對於傳統村落較為集中的區域,以及傳統建築相對集中、形成建築組群的區域都應當視為整體予以保護和利用。同時《辦法》要求,一定要將具有鮮明地域鄉土文化特徵的民俗活動、傳統技藝,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活態傳承好。
(二)堅持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並重。傳統村落不能僅僅停留在靜態保護上,還應該推動在保護前提下的當代發展和文化復興。《辦法》確定“保護優先、兼顧發展、合理利用、活態傳承”的保護髮展原則,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並將傳統村落作為特色田園鄉村建設的優先支持對象,改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在強調歷史文化遺存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鄉村長遠發展需要和村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注重各類遺存的“活化利用”,鼓勵在傳統村落內合理開展旅遊、休閒度假、傳統手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製作等生產經營活動,鼓勵通過挖掘傳統村落社會和情感價值,延續和拓展使用功能,提升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積極開展研究和教育實踐活動,促進傳統村落與當地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三)明確了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工作難度大,而且和基層百姓日常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明確責任主體是關鍵。針對傳統村落保護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分工不明確、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辦法》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分別作了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負主要責任,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的各項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內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的具體工作,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項目的實施和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訂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村規民約,並督促實施。同時明確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牽頭部門。
(四)注重傳統村落和村民合法權益的共同保護。傳統村落原住居民是村落的建造者、使用者和傳承者,也是最直接的利益相關者。《辦法》中明確,要鼓勵原住居民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保障傳統村落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辦法》要求,在申報傳統村落、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以及規劃實施過程中,應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也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須即時予以勸阻制止,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辦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願者服務隊伍和個人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最後,我想特彆強調的是,村民的積極保護和文化自覺意識,是傳統村落保護的根本皈依,也是傳統村落實現當代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前提。我就介紹到這裡,謝謝大家!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書長):謝謝周廳長。下面記者朋友們可以就感興趣的問題提問,提問前請說明自己所供職的媒體,同時說明提問哪位負責人。
江蘇法制報記者:《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立法背景及亮點,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周福蓮(省法制辦副主任):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立法,對於傳承我國優秀
歷史文化遺產具有重要意義。我省蘇州市早在2013年就制定了《蘇州市古村落保護條例》。這些年,我省積極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應該說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積累了豐富經驗。這部省政府規章,就是固化這些經驗、做法,使傳統村落保護工作能夠有法可依。
《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共六章四十三條,亮點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傳統村落認定。二是規劃管理。三是村(居)民權益保護等。一是傳統村落的認定。《辦法》充分考慮我省省情,對傳統村落的界定以及申報條件、程式作出明確規定,目的主要是鼓勵、調動社會各界參與保護與發展傳統村落的積極性。二是傳統村落的規劃管理。《辦法》用專章規定傳統村落的規範管理,確立規劃統領的理念,要求規劃編制過程當中,統籌考慮傳統村落歷史的真實性、風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續性,避免“碎片化”或“同質化”保護,從而能夠確保每個傳統村落能將自己的文化與個性彰顯出來。三是傳統村落內村民權益的保護。傳統村落因人而生,若留不住人,保護也就失去意義。《辦法》規定申報傳統村落,應聽取村(居)民意見;編制保護髮展規劃,應當進行歷史研究、現狀調查與評估,充分聽取村(居)民意見,等等。
揚子晚報記者:請介紹一下我省文物部門在傳統村落保護中開展的工作情況,及下一階段的工作計畫?
殷連生(省文物局副局長):謝謝您對文物保護的支持和關注。文物保護單位及不可移動文物是傳統村落中的精華和亮點。我們重點做了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開展資源調查,進行遺產解讀。我們積極在傳統村落中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基本摸清了文化遺產情況,做到了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我們開展了文化遺產解讀工作,採用網路解讀、媒體解讀和標誌解讀等方式,廣泛向社會進行宣傳。二是開展保護規劃和兩線劃定工作。制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並及時劃定和公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充分做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三是開展維修工程,加大巡查和監督力度。有計畫地在傳統村落中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維修和保護工程。近幾年來,我們經費投入逐年增加。同時加大對工程的指導和監督,防止在維修中破壞歷史風貌。四是加強宣傳,查處違法。利用各種時機和方式加大對文化遺產的宣傳,在此基礎上,我們注意關注和督促城鄉建設過程中間,對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及違法案件及時立案查處。
雖然我們做了一些工作,但也感覺到這方面難度比較大,建設與保護矛盾還很突出。下一步,我們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加大保護利用的指導。我們並不是把文物保護單位或古建築修好了關起來不讓用,而是要讓文物“活”起來,更好服務社會。二是加大對文化遺產的宣傳。講好文物背後的故事,讓文物更好地服務於民眾精神文化的提升。三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更好地保護好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遺產,讓這些寶貝更好地傳承下去。
江蘇新聞廣播記者:目前《辦法》已經出台,並將於12月1日正式施行,我想問下省住建廳,下一步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有哪些打算?
宋如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的出台,標誌著我省傳統村落保護納入法治化軌道,這也是我省率先出台傳統村落方面的法規。
大家知道,法制的生命在於執行。下一步,我廳對傳統村落保護,將開展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宣傳普及工作。通過媒體等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制度規章,增加各級政府和人民民眾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認知,引導社會各界共同參與保護工作。同時將開展培訓工作,對與保護相關聯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法律知識培訓。二是開展傳統村落申報和認定工作。我們將發動各地方對現有村莊進行一次普查,對具備傳統村落認定條件的村落,要求積極組織申報,在申報基礎上,我廳將會同省財政、文化等部門對申報的村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提交省政府予以認定。在認定省級傳統村落的基礎上,我們也將對照中國傳統村落申報要求,擇優推薦基礎較好的傳統村落,申報第五批中國傳統村落,爭取我省有更多的傳統村落入選國家傳統村落保護名錄。三是積極推動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認定村落不是目的,保護與發展才是目的。我們將在實施的特色田園鄉村建設等各項工作當中,把傳統村落作為優先支持對象,改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保護過程中改善村落人居環境,保護和利用好傳統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傳統文化,持續推進傳統村落振興。四是進一步完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支撐體系。大家知道,傳統村落保護的文物、環境、營建等各種要素,其中傳統建築和園林營造技藝應當是重要因素,我廳最近印發了《推進傳統建築和園林營造技藝傳承工程的實施意見》,明確了開展搶救性記錄、系列專題研究、建設數位化載體、建立研究培訓基地和培育古建工匠隊伍等工作任務,來支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與此相關聯,今天古建園林營造數字博物館也亮相上線了,歡迎各位掃碼登錄。後期,我們還將在微信連結的基礎上,藉助“微信端、PC端、手機端”三位一體構建“江蘇古建園林營造數字博物館”的網路平台,其他一些保護因素我們也會進行研究。感謝各位支持。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書長):由於時間關係,今天的發布會就開到這裡。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感興趣的問題,可以會後單獨採訪。謝謝大家!
解讀
《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部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對傳統村落進行立法保護,將推動我省傳統村落保護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從而形成相對完整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制度體系。11月29日,省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對《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辦法》中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莊主體形成時間較早,鄉土文化特徵明顯,擁有豐富的傳統資源或傳統鄉村布局的形態、肌理,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經省人民政府認定予以保護的自然村莊。
整體保護,留住鄉愁記憶
我省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落可認定為傳統村落:選址、布局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與自然有機融合,體現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歷史建築、傳統建築保存良好,體現一定歷史時期或特定地域的建造傳統和建築風格;能承載鄉愁記憶和歸屬感,具有地域影響的祠堂、牌坊、古橋、戲台、古井、老樹等歷史遺存保存較好;具有傳統特色和區域代表性,能體現農耕文明時期的地域特點和生產生活方式的種植、養殖、捕撈、手工製作技藝和加工製造工藝等;具有較鮮明地域鄉土文化特徵的民俗活動、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仍保有活態。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周嵐說,保護傳統村落,不僅僅是保護好幾處傳統建築、幾口古井、幾棵古樹,而是強調整體保護、延續村落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以及與村落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觀環境。傳統村落較集中區域及傳統建築相對集中、形成建築組群的區域,都應作為整體予以保護和利用。一定要將具有鮮明地域鄉土文化特徵的民俗活動、傳統技藝,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好。
推進振興,保護髮展並重
根據《辦法》,江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應凸顯能體現傳統村落特點的關鍵性因素,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其地形地貌、街巷走勢等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觀環境的空間關係和形態。對傳統村落內需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應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並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形及色彩等。此類傳統建築的修繕應採用傳統建造技藝,提倡採用地方
傳統材料。
對傳統村落不能僅停留在靜態保護上,還應推動在保護前提下的當代發展和文化復興。《辦法》明確,鼓勵傳統村落原住居民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鼓勵在傳統村落內有序開展旅遊、休閒度假、傳統手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製作等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傳統村落與當地經濟社會同步發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保護其相關實物和場所,注重挖掘和活態傳承,防止濫用和過度開發。
村落村民,同保護共受益
“村民的積極參與和文化自覺意識,是傳統村落保護的根本皈依,也是傳統村落實現當代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前提。”周嵐說,傳統村落原住居民是村落的建設者、使用者和傳承者,也是最直接的利益相關者。《辦法》要求在申報傳統村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及實施中,應充分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傳統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也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須及時予以制止,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辦法》規定,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傳統村落價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傳統村落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