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平安建設條例

《蘇州市平安建設條例》是為了有效防範社會風險和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2年8月25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該條例分六章,共五十二條,對各類參與平安建設主體的職責加以規範,圍繞政治、經濟、社會各領域的安全監管作出規定,明確最佳化公共服務,加強社會風險防範,完善疾病預防控制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等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平安建設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通過過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2年10月12日,《蘇州市平安建設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2年8月25日通過,並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9月29日批准,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風險防範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範社會風險和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平安建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蘇州。
第四條 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二)防範社會風險和調處化解矛盾糾紛;
(三)依法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四)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五)加強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實有人口服務管理機制;
(七)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機制;
(八)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平安建設任務。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履行平安建設相關職責,將平安建設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平安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做好平安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組織實施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平安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研究、解決平安建設重大問題;
(三)指導、督促成員單位落實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四)建立和實施平安建設考核獎懲制度;
(五)定期向同級黨委和上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報告工作;
(六)協調處理平安建設其他事項。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下設專項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專項領域內的平安建設工作。
第七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作為成員,並實行動態調整。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工作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指導、督促、檢查、考核本行業、本系統平安建設工作,並按照規定向同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報告工作。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村(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作為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應當按照建設與管理規範進行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建設。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建設,對社會矛盾糾紛和民眾來訪訴求實行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務。
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可以通過全市統一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平台,對社會矛盾糾紛和民眾訴求進行線上受理、流轉、辦理、反饋和評價。
第十條 平安建設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的平安建設第一責任人,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平安建設第一責任人。
平安建設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設中長期和年度工作目標。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人,落實目標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及其成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蘇城善治”平安文化建設,推進國家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設,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養。
第十二條 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其他城市平安建設工作的合作交流,建立健全區域聯動協同機制,推進跨區域重大災害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公共安全領域聯防聯控,促進區域平安一體化建設。
第二章 風險防範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預防、減少社會風險。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風險防範工作,建立健全風險研判、決策風險評估、風險防控協同、風險防控責任等機制,加強研判、評估、處置專業隊伍建設,完善工作預案,加強日常培訓和演練,及時研究解決風險防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開展風險防範研判,推進風險採集、專題研判、分流處置、責任追究等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健全完善社會風險隱患排查機制,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深化格線化社會治理,推進村(社區)黨建類、社會治理類、政務服務類等各類格線整合最佳化,通過發現受理、分流處置、跟蹤督辦、反饋評價等工作流程,完善信息採集報送、便民服務、矛盾糾紛化解、安全隱患排查、人口服務管理、法治宣傳、心理疏導等服務功能。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分、最佳化調整格線,編制格線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格線服務管理事項,編制格線員職責清單,加強格線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專職格線員等級管理制度。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推進格線化社會治理相關工作,協助開展格線員隊伍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聚焦源頭預防、排查梳理、前端調處、實質解紛、後期修復等重點環節,實施矛盾糾紛全周期管理。
建立完善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中立評估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依法統籌協調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和訴訟之間的對接機制。鼓勵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加強“楓橋式村(社區)”建設,發揮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人民調解員等在村(社區)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提升基層矛盾糾紛非訴訟化解能力。
中國共產黨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當加強與基層的聯繫,通過社情民意聯繫日等方式,聽取人民民眾意見,反映人民民眾訴求,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信訪工作機制,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複雜信訪問題,依法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信訪部門應當暢通和規範人民民眾訴求表達、權益保障渠道,引導人民民眾依法採用信息網路、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合理表達訴求,推動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街面巡防、社區防控、行業場所管控、單位內部防控、公共運輸防控、網路空間管控等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多部門聯合巡防機制,全面整合警務人員、格線員、保全員、志願者等常態化防控力量,提高社會治安整體防控能力。
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套用平台,完善智慧公安檢查站、智慧安防小區、數字門牌、公共運輸安保智慧型防控等技防建設。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協同配合機制,依法加強對旅館業、機動車維修業、娛樂服務業、典當行、快遞業、物流業等重點行業以及網約車、網約房、網路餐飲、劇本娛樂、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新業態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有關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學校、托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醫院、公園、大型文化體育場館(所)、大型商場超市、加油站、車站、港口碼頭、出入境口岸以及其他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安保人員以及物防和技防設施設備,編制突發事件和暴力恐怖活動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防控能力。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治安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條 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槍枝彈藥、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管制器具、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及時處理。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等相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健全自然災害監測預警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建立應急指揮綜合平台和系統,整合應急管理力量,完善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處置培訓、演練。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共享聯動機制,暢通政府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新聞媒體、社會公眾之間信息傳遞和交流渠道,依法歸集使用單位、個人的數據,為緊急救援提供實時數據,全面、準確、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動員全社會參與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應急物資保障等機制,加強公共衛生隊伍建設和基層防控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心理疏導、危機干預機制,加強社會心理問題排查化解,預防和減少個人極端事件發生。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推進社會心理服務指導中心和心理服務平台建設,培育專業心理服務隊伍,提供多層次心理健康服務。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家庭以及有關社會組織等應當通過心理健康課程、心理品質培育、心理壓力疏導、心理諮詢輔導等措施,加強青少年生命健康關愛工作,提高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二十五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成員單位確定專項領域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年度工作要點,並協調開展專項治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維護意識形態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陣地建設和管理,防範化解意識形態領域風險;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推動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主體責任,推進基層人民防線工作融入格線化社會治理體系。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
宗教事務、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依法懲處有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等犯罪行為,有效治理涉及電信網路詐欺、養老詐欺、非法集資、黃賭毒、危害食品藥品安全、侵權假冒、拐賣婦女兒童等突出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應當對特定時期、特定區域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開展重點專項打擊行動,並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專項治理。
基礎電信企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際網路企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反詐欺風險監測,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向客戶作出風險提示並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妥善應對國際經貿、產業合作、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方面的風險挑戰,切實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安全。
推進科技安全預警監測體系建設,加強對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技術的保護。
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強市場監測和監管協調,推進社會信用建設,強化企業合規經營指導服務,促進市場主體規範有序發展。
第二十九條 網信、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防範事項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網路運營者落實風險防範責任,嚴密防範和抑制網上攻擊滲透行為,加強網路輿情監測、研判和應對處置工作,構建文明理性的網路環境。
網路運營者應當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依法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身份信息核驗、個人信息保護等安全管理義務。發現法律、法規等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網路運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機制,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依法處置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金融風險的防範意識。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防控體系,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及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的線索。在經營活動中發現金融消費者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風險提示義務。
第三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對生產經營場所和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管控風險和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承辦者依法負責承辦活動的安全,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依法負責活動場所以及設施的安全。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開展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租賃管理、消防等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出租房屋相關信息的採集工作,發現物業服務區域記憶體在違反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和機構報告並協助處理。
出租人應當依法申報出租房屋信息,督促承租人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發現承租人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服務管理工作機制,強化信息互通,完善危機干預、幫扶救助等心理健康服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心理輔導服務和危機干預服務,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專門服務小組和應急處置隊伍。
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採取就業培訓、安置幫教等措施,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回歸正常生活。
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管理,依法開展強制隔離戒毒,並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開展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家庭以及有關社會組織等,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採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人開展預防犯罪教育,使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依法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開展必要的親職教育指導和關愛、救助、幫扶等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加強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專業化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子女入學、社會救助、法律援助、勞動就業、住房保障、醫療保障、信息採集和居住證申領等服務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七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平安示範縣級市(區)、鎮(街道)以及平安校園、平安企業等平安法治創建活動。
對在平安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聯防聯控工作制度,推動將平安建設相關規定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三十九條 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平安建設工作。工會應當推動建立健全企業集體協商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動員引導團員青年參與平安建設。婦女聯合會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引導,推動婦女兒童參與平安建設。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矛盾調處、糾紛化解、社區禁毒、社區矯正、困難救助、心理疏導等平安建設工作。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建立行業公共安全風險評估、化解機制,防範化解行業風險。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主動參與平安建設,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參與平安建設活動,化解鄰里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理。
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服務管理水平,推進智慧安防小區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契約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務職責,協助做好服務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社區治理和公益宣傳等平安建設工作。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平安建設。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的機制和渠道,加強對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培訓和保護,為志願服務提供保障。
第四十三條 健全完善有事好商量等多方議事協商機制,開展基層援法議事等活動,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採納情況。
第四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增進家庭和鄰里關係和諧,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社會安全的責任,有權對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
對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保護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有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等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開展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的監督。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調研等方式,對平安建設工作進行監督。
有關單位開展平安建設活動應當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聽取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公眾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教育,將平安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典型案例等內容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的宣傳,報導平安建設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典型經驗,曝光反面典型案例。
學校、家庭應當對青少年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教育。學校應當將平安建設納入教學內容,並引入社會力量豐富平安建設宣傳教育實踐。
第四十七條 深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通過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提供綜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務,為平安建設提供法律服務保障。
第四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數位化納入數字政府建設規劃,建設、運行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指揮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常態化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進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在平安建設工作中的套用,健全完善大數據輔助平安建設決策機制,有效支撐社會需求預測、社會發展預判和社會風險預警。
第四十九條 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對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平安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未達到平安建設目標要求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評為精神文明先進單位,不得授予綜合性榮譽;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在實施平安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公眾安全感、治安滿意度等平安建設指標民意調查。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對有關責任單位防範工作進行技術評價,作為平安建設考核依據。
第五十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通報、約談、督辦等形式進行督導,督促被監督檢查單位限期整改:
(一)不重視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基層基礎工作薄弱,區域以及系統或者行業內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社會矛盾糾紛比較突出的;
(二)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四)對公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問題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工作評議、考核記錄,作為考核依據。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職責或者在平安建設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蘇州市平安建設條例》系統集成蘇州多年來在平安綜治、社會治理方面取得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並加以固化,填補了蘇州市平安建設的地方立法空白。
在踐行共治理念方面,該條例創新政社互動、多元共治機制,引導和鼓勵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積極參與服務社會、防控風險、化解糾紛等工作,發揮群防群治力量,明確“有事好商量”“援法議事”等基層民主協商機制,通過“蘇城善治”平安文化建設,提高全民平安文化素養。明確深化城鄉格線化社會治理,整合最佳化各類格線,為格線員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撐。
在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方面,該條例明確加強“楓橋式村(社區)”建設,建立縣級市(區)、鎮(街道)兩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為民眾來訪訴求實行“一站式服務”。該條例還對網約平台、無人駕駛等新興業態的安全管理作出規定,此外,明確加強長三角區域聯動協同,促進區域平安一體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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