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

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

《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是為了高水平推進平安浙江、平安中國示範區建設,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和人民安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於2023年5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告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公  告
第2號
《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已於2023年5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6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體制
第三章 風險防控
第四章 重點防治
第五章 基層社會治理
第六章 數字平安建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高水平推進平安浙江、平安中國示範區建設,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和人民安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平安建設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傳承和踐行“浦江經驗”,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相結合,堅持與法治浙江建設一體推進。
第四條 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二)防範和化解重點領域風險;
(三)預防和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四)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公共安全保障體系;
(五)加強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
(七)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八)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
(九)開展平安創建活動;
(十)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平安建設任務。
第五條 平安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社會安全的責任,有權對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落實平安建設責任,健全內部風險防控責任制度,完善各項安全防控措施,共同做好平安建設工作。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導會員參與平安建設。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紀守法,保持和諧的家庭和鄰里關係。鼓勵公民參與平安建設,對平安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對平安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二章 工作體制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以下簡稱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和實施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平安建設工作,督促落實平安建設責任;
(三)定期分析平安建設形勢和重大問題,提出深化平安建設的政策建議;
(四)組織開展平安建設督導檢查、考核評估以及獎勵工作;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根據平安建設工作需要,確定相關單位作為平安建設成員單位。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設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街道應當明確負責平安建設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平安建設力量。
第八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和執法司法協作,統籌協調平安建設成員單位推進相關工作。
平安建設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統一部署,指導、管理本行業、本系統的平安建設工作,按照規定向本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報告平安建設情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加強平安建設基礎設施、人員和裝備保障,並將平安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平安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教育,落實專項治理和檢查等工作。
第十條 平安建設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中長期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平安建設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人,落實目標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本省建立健全與周邊省、直轄市或者其他在本省流動人口較多地區的平安建設合作機制,在信息共享、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生態環境保護、矛盾風險防範與化解、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平安建設協同發展。
第三章 風險防控
第十二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風險防控工作體系,明確平安建設成員單位社會風險防控的責任,建立健全社會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和反饋制度,形成社會風險協同防控和閉環管控機制,實現精準、高效防範和處置社會風險。
第十三條 平安建設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隱患排查和預警制度,組織開展社會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人群的風險隱患排查,強化風險研判,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告和發布社會風險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分析社會風險隱患發生的原因,總結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並落實改進措施,從源頭上防範和減少各類社會風險,降低社會風險負面影響。
第十五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形勢分析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定期分析研判社會風險隱患,提出對策建議和改進措施,並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風險隱患治理,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妥善處置發現的社會風險隱患;社會風險引發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回響和處置。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開展社會風險隱患排查,定期排查、及時消除社會風險隱患,並按照規定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出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的,應當在決策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制定社會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建設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平台,加強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等重點人群人文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務。
本省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的工作銜接機制,為刑滿釋放人員、涉邪教人員、吸毒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提供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教育轉化和跟蹤幫扶等服務。
第四章 重點防治
第二十條 本省推進政治安全體系和能力建設,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嚴密防範和依法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邪教活動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開展意識形態領域鬥爭,防範化解政治安全風險。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糧食、供水、能源等涉及國計民生的生產生活必需品的安全保障體系,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打防結合、整體防控、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的原則,構建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場所進行風險評估和等級劃分,制定防範標準,統籌部署和規劃安全保衛力量,督促落實治安、消防等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採取必要保障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確定牽頭部門,明確相關部門安全保衛職責,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或者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或者備案,並按照規定要求制定安全檢查、防控和人群疏散方案以及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落實防控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校園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稚園等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救援、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校園安全管理,指導和協助中國小校、幼稚園等單位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並將交通出行、健康上網、毒品預防、心理健康、應急逃生、消防知識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欺、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中國小校應當建立留守學生、困境學生檔案,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關愛幫扶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公安、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巡查檢查,及時疏導校園周邊道路交通,依法查處違章停車、占道經營、售賣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物品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專門學校,推進專門學校規範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教育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工作體系,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製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燃氣、礦山、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特種設備、漁業生產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制定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防範、化解和穩妥處置各類金融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防控體系,運用數位化等手段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非法資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及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涉嫌金融違法行為的線索,履行風險提示義務。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完善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
網信、公安、電信等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重要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網路信息安全、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欺工作協調機制,確定反電信網路詐欺目標任務,開展綜合治理。
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路詐欺工作,依法懲處電信網路詐欺等違法行為,加強電信網路詐欺預警宣傳,推送安全提示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研判、違法信息攔截、預警勸阻、協調處置等機制,實現即時查詢、緊急止付、快速凍結。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電信網路詐欺風險監測,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及時向客戶作出風險提示,按照規定採取阻斷措施並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流寄遞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懲處利用物流寄遞渠道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安全查驗制度;對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或者發現禁止運輸、寄遞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物品,不得提供運輸、寄遞服務;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物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處置機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相關科技支撐、物資保障體系建設,完善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疫情報告、應急處置、聯防聯控、精密智控等制度,提高應對和防範化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和地上地下、陸海統籌的生態環境治理制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及時查處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複製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
第三十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陸海統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管控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制度,維護近岸海域安全和國家海洋權益。
沿海地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沿海船舶和相關人員、物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依法處置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機制,完善涉黑涉惡案件線索移送、辦理機制,堅持打小打早、源頭防控。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涉黑涉惡案件線索舉報獎勵制度,落實舉報人和證人保護措施。有關部門發現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打傘破網工作,預防和依法打擊有組織犯罪、涉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章 基層社會治理
第三十八條 本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城鄉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統籌協調、落實執行的職責任務,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設立社會治理綜合機構,整合有關資源、人員、設施,為解決人民民眾訴求提供一站式服務。
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理綜合機構運行管理機制,明確社會治理綜合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協同高效解決人民民眾訴求。
第四十條 本省推進鄉鎮、街道基層社會治理平台的建設。縣(市、區)應當按照規定明確平台管理責任主體及其職責和運行、維護要求,提高基層社會治理能力。
第四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平安建設成員單位建立健全格線化管理制度,明確格線事務準入清單,推進基層格線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提升格線治理效能。
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明確格線劃分標準和管理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劃分格線,配備格線管理人員和專職(兼職)格線員,落實管理措施,加強格線日常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員招聘、管理、培訓和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平安建設工作,發動村(居)民參與群防群治,開展社會治安巡防、安全隱患排查、矛盾糾紛化解、社區矯正幫扶、政策宣傳等。
鼓勵和支持村、社區將平安建設有關內容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融入社區治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提供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應對突發事件狀態下的社會服務和社區治理工作。
鼓勵、支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參與平安建設,化解鄰里矛盾糾紛、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參與社區治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依法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與規範,發展行業性、專業性、聯合性人民調解組織,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條 本省推動訴訟與非訴訟解決矛盾糾紛方式有機銜接,加強訴前委託調解、委派調解,引導、支持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協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單位,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的分流機制,並在程式、效力和執行等方面加強銜接。
第四十六條 本省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下訪接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解決民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信訪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信訪工作的協調、指導,依法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刑滿釋放人員、涉邪教人員、吸毒人員的幫扶和信用修復等工作,相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就業、就學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八條 省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可以組織開展平安市、平安縣(市、區)示範創建活動。
有關部門在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指導下,可以開展本行業的平安單位創建工作。
第六章 數字平安建設
第四十九條 省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平安建設成員單位,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整合平安建設相關數位化套用和資源,綜合集成平安建設各領域數據,打造具有監測、預警、防控、處置等功能的全省統一的數字平安系統,提升數字平安建設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平安建設相關業務數據採集、交換、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及時向數字平安系統提供相關數據,並保障數據安全。
第五十條 省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推進數字平安系統風險預測中的預警防控套用建設,綜合集成矛盾化解、社會治安、依法治網、行業監管等社會風險數據,加強平安建設各項核心指標分析、研判,提升社會風險識別、預警、防範、處置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科學性。
第五十一條 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平安建設數據匯集共享機制,推動數據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有序流動,實現平安建設業務協同。
第五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數字平安建設的要求,加強縣級社會治理綜合機構和基層社會治理平台的數位化建設,可以依託數字平安系統開發、運用相應平安建設特色套用場景,提高基層社會治理能力。
第五十三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進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平安建設的深度融合,統籌推進公共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和聯網套用,發揮公共視頻監控系統在防範風險、調處矛盾糾紛、信息化核查、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四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數字平安系統加強數據分析、研判,發揮大數據在社會風險防控、基層社會治理以及平安建設決策、管理和服務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數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推進智慧平安社區網路建設,提升智慧型化安防水平。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教育,為平安建設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國家機關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引導民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平安建設工作和先進典型事跡的宣傳,加強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每年5月第二周為平安浙江文化周。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和司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司法責任制,完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立健全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提升執法司法的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平安建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各級法學會應當完善首席法律諮詢專家制度,為平安建設有關重大決策、重大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等提出專業諮詢意見。
第五十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和工作特點,依法維護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等的合法權益,做好平安建設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的機制和渠道,完善相應培訓、激勵和管理制度,為志願服務提供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加平安建設有關工作。
第六十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督導檢查制度和重點區域、突出問題掛牌督辦制度,通過檢查、暗訪等方式,查找社會風險隱患和平安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採取相應措施及時整改。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的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平安建設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依法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平安建設活動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公眾的社會監督。
第八章 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六十二條 本省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制度。平安建設考核評價結果納入綜合考核評價。
對平安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可以由省授予平安市、平安縣(市、區)稱號。
實施平安建設考核,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平安建設參與率、滿意率、知曉率等調查。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平安建設考核涉及的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瞞報、漏報、拒報。
第六十三條 省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最佳化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合理確定考核責任,提昇平安建設考核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公正性。
第六十四條 省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平安浙江指數。
省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平安浙江指數評價體系,合理設定指標和權重,明確核算方法、數據來源和統計口徑等,全面、客觀評價設區的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狀況。
第六十五條 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平安建設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掛牌督辦,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落實平安建設工作措施,基層基礎工作薄弱,致使社會治安秩序混亂的;
(二)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較大的危害國家安全事件、群體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產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網路安全事件、生態環境污染事件的;
(三)平安建設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四)對平安建設的重點區域和突出問題未採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五)瞞報、漏報、拒報平安建設考核數據的;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受到掛牌督辦的,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在整改期限內不得評優評先;情節嚴重的,取消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在整改期限內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該《條例》共9章66條,包括總則、工作體制、風險防控、重點防治、基層社會治理、數字平安建設、保障措施、考核與責任追究以及附則。在有關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基礎上,明晰了各方責任,推動各方形成合力、構築全社會共同做好平安建設新格局。
浙江歷來高度重視平安建設工作。自2004年部署建設平安浙江以來,浙江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全面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平台建設,建立健全風險閉環管控的大平安機制,形成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和做法,平安建設走在全國前列。《條例》的出台,正是對19年來平安浙江建設實踐經驗、做法的固化總結,在解決平安建設領域普遍性、綜合性問題,作出不少具有浙江特色的規定。
如《條例》將傳承和踐行“浦江經驗”上升為法規內容,在立法層面予以確認,並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等一併列為平安建設的基本原則。這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創新和突出亮點之一。
在突出數位化改革賦能平安建設方面,《條例》要求,強化套用貫通和業務協同,推進平安建設跨場景重大套用建設;完善平安建設數據匯集共享機制,推動數據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有序流動;強化平安監測預警防控、社會治理一體化套用,推進省平安監測預警防控平台建設;推動公共視頻監控與平安建設場景套用協同建設;發揮大數據在平安建設中的作用等等。
考核是平安浙江建設的重要抓手。近年來,浙江省制定和實施平安建設考核相關制度,在全國首創平安浙江指數體系。《條例》對此作了總結提煉,要求定期向社會公布平安浙江指數,強化平安浙江指數的實際運用;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機制,最佳化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等。此外,為了強化責任追究,《條例》明確了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平安建設職責的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明確將每年5月的第二周定為平安浙江文化周。這意味著平安浙江不再只是一項系統工程,而是成為一種文化符號和特色標識,根植於廣大浙江人民心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