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平安建設條例

《甘肅省平安建設條例》是在2023年9月27日的甘肅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條例,是甘肅省平安建設領域第一部綜合性地方法規,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平安建設條例
  • 通過會議:甘肅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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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2023年9月27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甘肅省平安建設條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肅,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平安建設,是指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水平,依法防範社會風險,化解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構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
法律、行政法規對平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開展平安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依法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專項治理。
第四條 開展平安建設,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平安建設工作理念、工作體系、工作能力現代化,構建服務、防範、治理、打擊、塑造於一體的主動創穩工作新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二)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公共安全保障體系;
(三)健全基層社會治理機制;
(四)防範社會風險、化解矛盾糾紛;
(五)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六)推進網路綜合治理;
(七)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八)開展平安創建活動;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平安建設任務。
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區)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平安建設的決策部署,推動落實上級和同級黨委、政府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指導本轄區內平安建設工作;
(三)組織、指導實施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四)掌握平安建設動態,定期分析平安建設形勢,提出深化平安建設的政策建議;
(五)組織開展平安建設工作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
(六)總結和推廣平安建設經驗,推進平安建設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
(七)協調處理平安建設其他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履行平安建設相關職責,將平安建設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平安建設實行領導責任制。各級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平安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平安建設工作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平安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平安建設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明確工作目標,確定工作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與平安建設深度融合,深化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和套用,推進交通、警務、消防、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生態環保等平安建設重點領域的智慧型化建設,依託現代信息技術賦能社會治理,提昇平安建設智慧型化、信息化水平。
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積極推進平安建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推動平安建設信息化管理平台與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智慧型安防小區管理平台以及有關單位社會治理數據信息及時、有效、安全對接,依法加強信息數據規範管理,實現信息資源的安全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提升預測預判預警社會風險的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平安建設合作與交流,在信息共享、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矛盾風險防範與化解等方面加強協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平安建設協同發展工作機制,促進區域平安一體化建設。
第十二條 承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協調聯動、集約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推動工作聯動、問題聯治、平安聯創。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平安建設宣傳,普及平安建設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章 風險防範與矛盾化解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意識形態安全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陣地建設和管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堅決防範和抵制不良思想文化影響。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工作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密防範和依法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邪教活動以及其他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源頭預防、排查預警、分析研判、防控協同、應急處置機制,建立社會風險防控責任清單,落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源頭責任,精準高效防範和處置社會風險。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問題的重大決策進行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作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水平,解決好就業、教育、醫療、社保、托育、養老、住房等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增進民生福祉,推動社會公平。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依法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預防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單位在執法辦案中應當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防止因案件辦理引發新的矛盾風險。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和解、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相互銜接、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多元調處化解。
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調處化解機制,推進綜合服務平台建設,統籌調解資源,強化組織調度,加強工作督辦,推動矛盾糾紛一視窗受理、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
第二十一條 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仲裁機構等單位,依法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完善訴前調解機制,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程式解決矛盾糾紛,並在程式安排、效力確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等方面加強機制對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需要,設立或者指導有關行業、專業領域設立相應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化解本領域、本行業矛盾糾紛。
第二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推動落實網上信訪、視頻接訪和基層接訪制度,建立健全訪調對接機制,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跟蹤、督促和協調信訪事項的辦理,及時有效化解重大、疑難信訪積案,推動解決民眾合理合法訴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社會心理疏導、危機干預機制,健全社會心理服務網路,培育專業心理服務人才隊伍,開展社會心態監測、心理健康指導、心理諮詢服務等活動,加強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推動社會心理服務和教育進學校、進社區、進單位、進家庭,預防和減少個人極端案事件發生。
第三章 重點防控與治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稚園、養老和兒童福利機構、醫院、公園、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業中心、工業園區、機場、車站、公交、捷運、鐵路沿線、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重要場所的管理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備安防人員和設施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公安、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流浪乞討人員等的服務與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會、家庭三位一體的服務管理體系,落實教育矯正、安置幫教、職業培訓、就業指導、困難幫扶、醫療救助、心理疏導等措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發生。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機制,完善司法機關與監察機關涉黑涉惡案件和線索雙向移送制度,依法懲處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對新型網路犯罪、涉眾型侵財、侵害未成年人、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突出違法犯罪,明確牽頭部門及相關部門單位職責任務,健全落實監測預警、信息共享、防範處置、聯席會議、協同聯動等制度,開展專項治理。
第二十九條 網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網路安全管理和防護工作,開展網路違法信息巡查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加強對網路運營者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打擊網路違法犯罪活動。
網路運營者應當履行網路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網路安全法律法規和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制定網路安全應急預案,保障網路數據安全和用戶信息安全,防範網路安全風險。
網路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編造、傳播違法有害信息或者謠言。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網路輿情監測預警和聯動處置機制,堅持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同步開展的原則,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防範處置重大網路輿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機制,穩妥處理地方金融領域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發現非法金融活動線索,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聯動機制,落實校園安全保護區綜合治理措施,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教育、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稚園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學校、幼稚園加強校園安全防範工作,配備報警和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落實專職保全員、護學崗、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園欺凌防控等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和安全知識教育,制定完善校園安全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防範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家庭,應當各負其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路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相結合的綜合保護體系,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做好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青少年、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治教育和違法犯罪預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依法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履行安全秩序管理主體責任,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健全落實風險排查、安全防控、守護巡查、應急處置等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醫療糾紛預防和化解制度,建立高風險就診人員信息共享、預警機制,提高安全防範水平。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信息,實現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協助做好流動人口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採集、登記、核查相關信息,落實和完善治安防範措施,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排查出租屋治安隱患,採集、核查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相關信息。
出租人應當依法申報出租屋信息,保障出租屋設施安全,及時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排除安全隱患,發現承租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現代移動通信、人工智慧、人臉識別等新技術和網路直播、數字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新經濟的安全監管,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建立相應的全流程防範監管機制,督促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郵政、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對共享腳踏車、共享租車、網約車、智慧型聯網汽車等新業態企業和外賣餐飲、電子商務等相關網路平台、企業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和處置新型風險。
網約車、外賣餐飲、物流快遞等相關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應當加強對駕駛員、配送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新型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內部安全保衛組織建設,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加強重要部位安全保衛,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時處置安全隱患。
公安機關依法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十九條 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突出問題重點治理和掛牌整治機制,對案件高發、隱患突出的地區、領域和行業進行重點治理,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實施掛牌整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聯動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分級回響、區域協作和部門聯動,暢通與專業機構、新聞媒體、社會公眾之間的信息傳遞和交流渠道,全面、準確、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章 公共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公共安全源頭預防、隱患排查、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全面提升公共安全效能,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應急管理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督辦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十三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公布,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公布,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排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並依法履行報告職責。
第四十四條 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油、通信等相關主管部門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管線和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和維護管理,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管線和設施設備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五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全流程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進出口等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實行經營許可、經營備案、流向跟蹤、銷售購買人員登記、失竊被搶和可疑情況報告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內部安全管理工作,並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統籌協調機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加強環境應急管理,落實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生態環境損害事故的發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應當完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制度,健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依法懲處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疫情監測,強化疫情報告,及時發現疫情風險,防範化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
第四十八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承辦者依法負責承辦活動的安全,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依法負責活動場所及設施的安全。
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相關安全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事故多發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隱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強化對重點運輸行業、重點車輛源頭管控,定期對運輸行業開展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鐵路護路聯防機構應當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鐵路護路聯防工作,開展鐵路沿線治安整治活動,管理專職鐵路護路聯防隊伍,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 物流寄遞企業應當落實持證經營、實名收寄、收寄驗視、技防安檢、從業人員登記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內部安全管理措施。寄件人或者其委託人辦理寄遞業務時應當配合檢查,拒絕接受驗視或者安全檢查的,物流寄遞企業不得收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郵政、公安等部門報告。
交通運輸、郵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流寄遞企業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打擊利用物流寄遞渠道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協調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突發事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監管,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
第五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宣傳,定期組織開展消防隱患排查整治,預防減少火災危害發生。
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住宅小區等的主要出入口、電梯口、疏散門、安全出口等,應當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標識,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加強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建設,提高抵禦自然災害的綜合防範能力,有效防範和減輕災害風險。
應急管理、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自然災害風險調查評估、監測預報預警,做好災害防禦、應急準備、緊急救援、轉移安置、生活救助、衛生防疫、災後重建等工作,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規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完善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公園綠地和人防工程等場所應急使用功能,開展防災減災、冗餘設施和空間的複合利用,完善平戰轉換機制,提高應急使用效能。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層次公共安全風險分擔機制。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防控、事故調查等工作,協助出險單位完善風險隱患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基層治理與社會參與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格線化服務管理機制,科學劃分格線,建立格線服務管理事項準入審核機制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格線治理效能,發揮在平安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格線員的選用退出、教育培訓、績效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問題發現、任務分辦、協同處置、結果反饋等工作機制,督促指導格線員認真履行基礎信息採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排查、矛盾糾紛化解、政策法規宣傳等職責。
第五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行政執法和應急處置等職責,組織落實本轄區內社會治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規範化建設,健全自治機制,組織動員轄區各單位、各類組織及公眾參與基層治理工作,創新社會治理方式,促進基層和諧穩定。
第五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平安建設工作,加強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機制建設,推動平安建設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引導村(居)民參與平安建設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健全落實村(居)務、財務公開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強村(居)民議事平台建設,創新民眾協商議事形式和活動載體,全面推進村(居)民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
第五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和工作特點,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平安建設相關工作,依法維護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參與格線化服務管理和基層社會治理,協助開展糾紛化解、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社區矯正、社會幫教、心理疏導、應急處置等平安建設工作。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引導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協助主管部門建立行業公共安全風險評估、化解和管控機制,防範化解行業風險。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基層治理體系,指導推動和鼓勵支持物業服務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參與平安建設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依法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安全防範和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相關單位做好社區治理、治安巡查、矛盾調解、公益宣傳等平安建設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做好社區建設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維護業主權益、參與社區治理。
第六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參加平安建設志願服務活動,協助開展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治安巡邏、平安法治宣傳、應急處置救援、特殊群體關愛、提供法律服務等工作。
參與平安建設志願服務活動受到恐嚇威脅、滋事騷擾、攻擊辱罵、財產損失以及其他傷害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家庭應當弘揚傳承傳統美德,教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促進家庭和鄰里關係和諧。
鼓勵公民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六十四條 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層平安創建機制,組織開展地區平安創建、行業平安創建、單位平安創建、家庭平安創建活動,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平安建設工作。
省級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定期對符合創建標準的平安建設示範市(州)、縣(市、區)進行通報、命名、授牌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章 監督與獎懲
第六十五條 省級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制度,制定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落實平安建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
市(州)、縣(市、區)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根據省級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制定本轄區的具體考評辦法。
第六十六條 省級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公眾評價機制,通過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開展公眾安全感、滿意度調查或者測評,調查或者測評結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的監督。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中,發現相關單位履行平安建設職責存在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公安提示函,督促相關單位整改落實。
第六十八條 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對在平安建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九條 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平安建設的督導檢查。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職責的,可以由同級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掛牌督辦,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2010年11月26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甘肅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的出台實施將有效提升甘肅省平安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為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肅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分為七章,共七十一條,包括總則、風險防範與矛盾化解、重點防控與治理、公共安全保障、基層治理與社會參與、監督與獎懲和附則。《條例》立足於實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安全的全方位之治,首次明確了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首次明確了承擔平安建設組織協調職能機構的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在防範化解矛盾風險、加強重點防控、維護公共安全、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的職責任務,著力構建權責明晰、高效聯動、左右協調、上下貫通的工作體系,推動各方形成齊抓共管合力,共同做好平安建設工作。
  《條例》充分體現主動創安、主動創穩的工作理念,首次以法規形式明確社會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要求各級各相關部門解決好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和風險防控責任清單,精準高效防範化解社會風險;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堅持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發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司法,防止因案件辦理引發新的矛盾風險。
  《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聚焦平安建設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和影響民眾安全感的突出問題,對治安安全、重點人群服務管理、網路綜合治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打擊整治新型網路犯罪、校園安全、醫療機構安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物流寄遞安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處置、常態化掃黑除惡等專項治理和重點監管作出相應規定,明確對平安建設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實施重點治理,對突出問題實施掛牌整治。
  《條例》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導向,對推進基層治理和社會參與作出規定。明確承擔平安建設協調職責的機構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調處化解平台,整合資源力量,推動矛盾糾紛一視窗受理、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創新民眾協商議事形式和活動載體,暢通訴求表達,完善自治機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平安建設,以形成多方主體有序參與並發揮作用的基層治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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