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設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設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設條例》,是為了推進平安湘西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設條例》於2023年12月28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1月1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設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號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設條例》於2023年12月28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1月1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2月22日

條例全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平安建設條例
(2023年12月28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1月1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平安湘西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州、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可以確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作為平安建設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開展平安建設工作。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平安建設職責,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政財預算;應當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平安建設工作,明確專門機構或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平安建設工作,鼓勵將平安建設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四條 州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推動湘鄂渝黔平安建設邊界聯動協調機制建設,督促州行政區域邊界的縣、鄉鎮(街道)、村(社區)與湖北、重慶、貴州相鄰地區開展治安聯防、矛盾聯調、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基層格線化社會服務管理平安建設機制:
(一)加強格線員隊伍建設;
(二)規範格線工作事項清單管理;
(三)實施部門和單位格線聯繫點制度;
(四)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格線化社會服務管理。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會安全穩定風險隱患排查治理:
(一)建立健全風險隱患常態化排查預警、防範化解、應急處置、反饋報告等聯動機制;
(二)建立社會風險防控責任清單;
(三)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
(四)開展家庭安全穩定風險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按照規定通報和發布預警信息,落實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依法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人口密度、治安狀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採取下列措施對重點區域領域、重點人群等實施重點防控:
(一)城市廣場、學校、醫院、公園、商業中心、車站、機場、劇場、體育場館、景區景點等重點區域的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備安防人員和設施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控能力;
(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金融監管、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征地拆遷、公共衛生、金融借貸、電信詐欺等重點領域的風險防範和治理;
(三)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事故多發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進行排查整治,對重點運輸行業、重點車輛源頭實施管控,定期對運輸行業開展安全檢查,開展鐵路、高速公路聯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隱患治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制、聯席會議制度,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示範路創建;
(四)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對吸毒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及刑滿釋放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重點人群的服務與管理;
(五)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未成年人預防犯罪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定專門學校;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協調保護機制,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州、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進矛盾糾紛化解法治化:
(一)建設多元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綜合協調工作平台;
(二)拓寬第三方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制度化渠道;
(三)協調聯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
(四)其他有利於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方式。
支持調解組織按照化解矛盾就地解決,村級調解三次不成功再上交、鄉鎮調解兩次不成功再上交、縣市調解終結的工作規程,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建立健全村(社區)、鄉鎮(街道)、縣市調解層級制。
調解組織可以結合山區居住分散的特點,適時採取在農戶院壩、田間地頭等地協商調解糾紛。調解時,對不通曉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為其提供翻譯服務。
第九條 州、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統籌推行訴源治理,實行矛盾化解流程清單管理,開展按層級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共同治理警源、訪源、訴源、險源等多種源頭。
第十條 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依法參與平安建設活動:
(一)組織平安建設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活動;
(二)引導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和支持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平安建設有關工作;
(三)推動各類新聞媒體開展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等平安建設典型事跡的公益宣傳。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自治、德治、法治相統一的平安創建工作機制,開展平安校園、平安醫院系列平安創建,推進“楓橋式工作法”鄉鎮(街道)、村(社區)創建。
第十二條 州、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可以實行平安建設責任制,依法合理制定平安建設考核獎懲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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