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平安建設條例(草案)

《長沙市平安建設條例(草案)》經長沙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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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2022年5月,《長沙市平安建設條例(草案)》全文刊登,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修改意見。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平安長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平安建設遵循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
第四條【平安建設工作保障】市、區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平安建設相關職責,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平安建設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統籌保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建設,為平安建設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條【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職責】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推進本地區平安建設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組織實施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及時掌握本地區平安建設動態,編制平安建設規劃,研究平安建設相關重大問題;
(三)指導和推動相關部門平安建設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
(四)建立和實施本地區平安建設協調聯動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五)協調推進平安建設的其他事項。
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平安建設工作需要,確定相關部門作為成員單位,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工作責任制】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區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平安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成員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確定本單位平安建設工作目標和任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明確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平安建設日常工作,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二章 基礎建設
第七條【平安建設數據套用管理機制】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為社會治安防控、矛盾糾紛化解、公共安全保障等平安建設活動提供數據支持。
平安建設工作有關的業務信息、數據資料應當接入市數據資源管理平台。
相關部門收集、使用平安建設相關數據時,應當嚴格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障個人數據信息安全。
第八條【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動社會治安防控,加強重點行業及鄉鎮(街道)、村(社區)治安防控,依法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保衛機制,落實各項內部安全防範措施,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防範、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動。
第九條【智慧安防體系建設】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套用,提升風險預防水平。
第十條【應急機制建設】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建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完善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第十一條【平安文化建設】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及成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平安文化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平安隊伍建設】市、區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支持平安隊伍建設,提供工作保障。
第三章 風險防控
第十三條【社會風險收集與隱患排查】市、區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信息收集和隱患排查機制,定期排查各類社會風險隱患。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排查社會風險隱患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社會風險研判】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研判制度,及時對有關社情、輿情開展風險研判。
科技、農業農村、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安全監測體系建設,及時分析、研判和評估人工智慧、基因編輯、醫療診斷、自動駕駛等新技術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
第十五條【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機制,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預防和減少因決策不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第十六條【社會風險預警】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預測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社會風險及時向社會預警提示並按照規定上報。
第十七條【社會風險處置】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會風險隱患治理,對重大社會風險隱患及時掛牌督辦,對引發突發事件的,做好應急回響。
第十八條【社會風險防控責任】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實行社會風險防控責任制,明確防控責任,健全本地區本系統社會風險防控協同制度,及時防範和處置社會風險。
第十九條【新經濟新業態風險防控】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對共享經濟、數字經濟、平台經濟等新經濟、新業態下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建立相應的全流程防範、監管機制。
第四章 重點防治
第二十條【重點區域】學校、幼稚園、醫院、公園、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業中心、機場、車站、港口碼頭、鐵路沿線、出入境口岸等區域的管理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備安防人員和設施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控能力。
第二十一條【重點領域】公安、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人居環境、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征地拆遷、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教育衛生、勞動關係、社會保障、金融借貸、信息網路等領域的風險防範。
第二十二條【有關人群】司法行政、衛生健康、民政、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涉毒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流浪乞討人員等的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防範打擊暴力恐怖犯罪】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工作聯繫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反恐怖主義工作機制和預案,開展防範技能培訓和應對處置演練,定期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指導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四條【掃黑除惡常態化】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依法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依法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校園及周邊安全防範】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完善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各級學校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防設施,健全校園安全預案、動態監測和分析研判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道路交通安全防範】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強化對重點運輸行業、重點車輛源頭管控,定期對運輸行業開展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寄遞安全管理】公安、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寄遞企業落實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驗視和安全檢查工作的監督,督促寄遞企業落實安全檢查制度。
寄遞企業在收寄物件時應當對寄件人或者其委託人的姓名予以核實,在收寄前驗視物件並在寄送前進行安全檢查。寄件人或者其委託人拒絕驗視或者安全檢查的,寄遞企業不得收寄。
寄遞企業應當依法對收寄物件的安全檢查過程進行監控錄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保存。
第二十八條【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承辦者依法負責承辦活動的安全,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依法負責活動場所及設施的安全。
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相關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條【網路安全】公安、網信、文旅廣電、金融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網路監管和治理,建立健全網路綜合防控體系,開展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預防和懲治網路違法犯罪行為。
網路運營者應當履行網路安全主體責任,保障信息安全,防範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打擊防範治理電信網路詐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欺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本地區打擊治理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金融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建立聯動機制,開展防範電信網路詐欺宣傳活動,打擊電信網路詐欺違法犯罪行為。
電信運營商、金融機構、網際網路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電信網路詐欺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反詐欺風險監測,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情形的,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及時向客戶作出風險提示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對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資金異常流動進行監管,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並將有關情況依法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治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管理麻醉品、精神藥品、毒性物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完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
相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制度,明確企業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義務,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章 矛盾糾紛化解
第三十三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揮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訴訟等作用,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的分流與銜接機制,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訟程式解決矛盾糾紛,並在程式安排、效力確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等方面加強機制對接。
第三十四條【人民調解】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民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導有關行業設立相應的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特定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積極參與支持調解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糾紛、物業糾紛、勞動爭議等領域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和處置聯席會議制度,設立醫療糾紛、物業糾紛、勞動爭議調解中心。
第三十五條【行政調解】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明確行政調解範圍,規範行政調解程式。
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應當明確專職或者兼職行政調解人員,設定行政調解室、接待室等辦公場所。
第三十六條【司法調解】人民法院對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可以在立案後徵得當事人同意基礎上進行調解。
第三十七條【仲裁、公證】加強民商事仲裁機構建設,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優先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民商事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公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公證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行政複議、行政裁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複議配套制度,依法開展行政複議工作,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完善行政裁決程式,依法開展行政裁決工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九條【基層組織動員】鼓勵、支持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將平安建設相關規定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建立健全本村、本社區平安建設聯防聯控工作制度,發動民眾參與預防犯罪、鄰里守望等平安建設活動。
鼓勵市民參與平安建設和社會基層治理,協助相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志願服務人員的組織、指導和培訓。
第四十條【社會組織參與】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和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矯正、社會幫教、服務特殊人群等平安建設工作。
第四十一條【居民物業參與】鼓勵、支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參與平安建設活動,化解鄰里矛盾糾紛、維護業主權益、參與社區治理。
鼓勵、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平安建設活動,根據相關單位的委託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務職責,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治安巡查、居住登記、社區治理等平安建設工作。
第四十二條【平安創建活動】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開展平安創建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校園、醫院、市場、文化娛樂場所、景區、場站、工地等場所組織開展平安創建活動。
第四十三條【平安宣傳、權益保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和見義勇為典型事跡開展公益宣傳,引導人民民眾積極參與平安長沙建設。
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相關措施保障平安建設參與者和見義勇為民眾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四十四條【協作機制】本市探索與株洲市、湘潭市共同建立平安建設區域協作機制,加強長株潭公共安全、重大突發事件聯防聯控、重大安保維穩活動、特殊人群管理服務、社會心理服務等方面的合作,採取牽頭協調、定期會商、即時互通、聯治聯創、聯防聯控、部門互動等方式,維護區域社會穩定,提高區域治理髮展水平。
第四十五條【信息平台】本市與株洲市、湘潭市共同建立數據互聯、信息互享的平安建設信息平台,對平安建設難題進行協同監管。
第四十六條【平安邊界】本市與株洲市、湘潭市共同加強邊界區域內矛盾糾紛聯調、社會治安聯防、邊界警務聯動,建立邊界綜合防控體系,打造環長株潭治安防控圈,提升維護邊界穩定能力。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七條【督導方式】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予以督導:
(一)不重視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基層基礎工作薄弱,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五)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等,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現反彈的;
(六)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採取明查暗訪、專項督導等方式,不定期對平安建設工作進行督查,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採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形式進行督導,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條【考核獎勵】市、區縣(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按照平安建設考核評價結果,對平安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平安建設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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