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

《甘肅省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旨在加強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安全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營造良好診療環境。

2024年2月27日十四屆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甘肅省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2024年3月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共二十六條,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24年2月27日 
  • 公布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2024年3月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規定發布

(2024年2月27日十四屆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3月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安全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營造良好診療環境,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甘肅省平安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法律、法規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省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警醫聯動、依法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醫院是醫療衛生服務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妨礙其安全秩序。
醫務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妨礙醫務人員的工作和生活,不得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領導,為醫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協調解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信息溝通機制,暢通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渠道,依法處置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指導監督醫院開展平安醫院建設,做好醫院安全秩序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醫院安全秩序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規範,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評價機制,開展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檢查;
(二)指導、監督醫院完善醫療衛生服務措施,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預防和妥善處置醫療糾紛;
(三)指導、監督醫院制定安全保衛、風險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
(四)及時受理和處理就診人員的投訴,引導、推動醫患雙方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化解醫療糾紛;
(五)指導、監督醫院處置重大涉醫安全事件,及時發布信息;
(六)通過定期接訪、主動巡查等方式,處理普遍性、典型性的醫療糾紛案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醫院制定內部安全保衛制度,督促醫院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二)檢查、指導醫院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等日常安全保衛工作;
(三)督促醫院建立安全防範系統,指導醫院布建智慧型安防預警裝置,實現醫院與公安機關有關數據共享;
(四)維護醫院周邊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急救通道暢通;
(五)對發生在醫院的110警情和刑事、治安案件第一時間出警、受理,依法快速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站),配備必要警力;尚不具備條件的二級醫院根據實際情況在周邊設立治安崗亭(巡邏必到點)。
警務室(站)民警應當組織指導醫院開展安全檢查、巡邏防控、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對未設立警務室(站)的醫院,公安派出所和醫院治安保衛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工作機制,落實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醫院安全保衛信息平台,依法共享醫療糾紛、醫院安全防範、高風險就診人員、涉醫110警情和涉醫案件違法犯罪行為人數據等信息。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制定並公布本省醫院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第十二條 醫院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監督、檢查醫院落實各項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醫院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秩序管理職責:
(一)推行實名就診和非急診預約掛號,改善診療環境,提升就診體驗,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二)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醫安全事件分級處置機制和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三)建立醫務人員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醫療服務水平,增強醫務人員自身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四)建立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醫療糾紛進行摸排分析,預防、減少和妥善化解醫療糾紛;
(五)建立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工作;
(六)發生涉醫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處置,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四條 醫院應當根據醫院規模、病床數、日均門診量等實際情況,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及相應器械和裝備,對門診、住院部區域開展安全巡查,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安保值守。
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對醫務人員的辱罵、威脅、恐嚇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警示行為人離開現場,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生對醫務人員的暴力威脅,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迅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留固定證據,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偵查。
第十五條 醫院應當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智慧監控系統,設定安全監控中心,實行醫院內主要通道、重點區域音視頻監控全覆蓋。
醫院應當在急診室、門診室、主要診療科室、護士站、安檢口等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與安全監控中心和警務室(站)聯網,並接入屬地公安機關。
醫務人員通過一鍵報警裝置報警後,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到現場核實情況、立即制止違法行為,配合公安機關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現場,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遵循安全、合法、便民導向,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醫院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安檢工作實際需求,在醫院入口或者重點區域入口進行安全檢查,防止列入甘肅省醫院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物品進入醫院。
醫院應當為急危重症患者設定安全檢查綠色通道。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確定醫療糾紛接待和調解處理部門和人員,在醫院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式和聯繫方式等,方便就診人員投訴或者諮詢。
醫院應當規範投訴處理程式,做好宣傳疏導工作,引導投訴人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
發生醫療糾紛,醫院接待和調解處理部門應當立即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告知患者及其近親屬解決醫療糾紛的路徑和有關事項,積極化解糾紛。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秩序維護職責:
(一)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務人員職責,盡職盡責救治患者,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學倫理規範等;
(三)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拓展醫患溝通渠道和形式,保障患者及其家屬即時知情權和諮詢、溝通機會,提升護理標準和人性關懷,減少就醫等待時間,提升患者就醫體驗;
(六)宣傳推廣與崗位相適應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及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七)發現正在進行干擾、破壞醫院安全秩序,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的行為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和醫院安保部門報告,並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醫院有權拒絕其進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安全保衛人員發現攜帶禁止類物品的,應當先行控制現場,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發現攜帶限制類物品的,應當告知其暫存;對拒絕暫存強行進入醫院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醫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及醫療規程,不得有下列妨礙醫院安全秩序和醫療規程的行為:
(一)恐嚇、威脅醫務人員,干擾醫務人員正常工作和生活,擾亂醫院秩序;
(二)對醫務人員侮辱、誹謗、毆打等;
(三)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四)非法占用、損毀醫院病房、財物;
(五)非法攜帶禁止、限制物品進入醫院;
(六)借醫療糾紛故意擴大事態,在醫院及周邊違規停屍、設靈堂、擺放花圈、阻塞通道、圍堵醫務人員、聚眾滋事等;
(七)其他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醉酒、吸毒、精神障礙患者等人員就醫,應當有成人家屬陪同。
醫院應當建立有滋事或者暴力傾向、精神障礙患者、吸毒人員等人群的就醫安全防範制度。對多次來醫院無理糾纏,有過激行為或者揚言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以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醫院應當給予安全提示,暫停診療,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採取避險、防衛等保護措施,暫停診療;醫務人員所在科室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報告公安機關,保護醫務人員和就診人員安全。
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情形解除後,醫院應當及時安排醫務人員恢複診療。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4年3月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甘肅省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頒布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康中國戰略、法治中國、平安中國的具體舉措,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
《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現狀和實際情況,廣泛調研、多方論證後起草形成,旨在依法規範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依法防範醫院及醫務人員面臨的執業安全風險,積極化解醫患矛盾和糾紛,持續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保障和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和健康中國事業持續發展。《規定》共26條,制定了以人為本、預防為主,警醫聯動、依法處置等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各部門各單位相關具體職責。
一、《規定》是我省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迫切需要
醫院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醫務人員是守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白衣衛士,維護醫院正常秩序、保護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當前全省各級醫療機構的安全秩序仍然面臨諸多問題的挑戰,醫院安全秩序的預防和處置機制仍需要進一步改進,《規定》的頒布,在保障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同時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有利於營造良好安全診療環境,有利於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依法維護醫患雙方的權益。
二、著力完善醫院安全秩序管理體系
《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公安、司法、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在醫療安全秩序管理中的地位、職能和法律責任,強調加強協作配合,建立信息溝通機制,暢通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渠道,依法處置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指導監督醫院開展平安醫院建設,做好醫院安全秩序相關工作。《規定》按照預防措施優先、處置高效快速、加大處罰力度的思路,突出重點,靶向明確,有效推動解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治理難題。
三、進一步指導醫院安全秩序規範化管理
《規定》明確醫院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應當根據醫院規模、病床數、日均門診量等實際情況,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及相應器械和裝備,對門診、住院部區域開展安全巡查,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安保值守。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智慧監控系統,設定安全監控中心,實行醫院內主要通道、重點區域音視頻監控全覆蓋。在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與安全監控中心和警務室(站)聯網,並接入屬地公安機關。通過明確具體可執行的制度設計,將人防、技防、物防融合在安全秩序管理中,最大程度防範突發不安全事件的發生,遏制安全隱患苗頭,確保將擾亂醫院安全秩序事件的損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加大了對正常醫療秩序的保障力度
為了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結合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明確細化了擾亂醫院安全秩序、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和情節,明確了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規定》第二十條分七項列舉了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禁止行為。其中包括:恐嚇、威脅醫務人員,干擾醫務人員正常工作和生活,擾亂醫院秩序;對醫務人員侮辱、誹謗、毆打等;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非法占用、損毀醫院病房、財物;非法攜帶禁止、限制物品進入醫院;借醫療糾紛故意擴大事態,在醫院及周邊違規停屍、設靈堂、擺放花圈、阻塞通道、圍堵醫務人員、聚眾滋事等;其他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
五、推進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能力進一步提高
《規定》同時明確了醫務人員職責,要求醫務人員要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務人員職責,盡職盡責救治患者,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拓展醫患溝通渠道和形式,保障患者及其家屬知情權和諮詢、溝通機會,提升護理標準和人性關懷,減少就醫等待時間,提升患者就醫體驗。通過宣傳教育,促進醫務人員將“以病人為中心”貫穿於醫療服務各環節,形成流程更科學、服務更高效、態度更體貼的醫療服務模式,讓民眾滿意度進一步提高,構建醫患和諧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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