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第46號
《
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1年7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公布,自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7月29日
條例全文
(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防震減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和運行、地震災害防禦基礎工作、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準備、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培訓、防震減災新技術推廣套用、地震群測群防等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協調、部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建設、民政、財政、教育、衛生、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科技、廣電、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六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防震減災科技水平。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相關企業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應急救援需要的經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施、新裝備。
第七條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本省防震減災宣傳周。
第二章 防震減災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防震減災規劃,將其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專項規劃,並保證規劃的實施。
第九條 防震減災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防震減災規劃應當明確地震監測預報、震害防禦、應急救援、科技創新等方面的重點項目。
防震減災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應當對規劃實施情況組織評估。
第三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十二條 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
全省地震監測台網由國家級地震監測台網、省級地震監測台網和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組成。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是全省地震監測台網的補充。
省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台網總體規劃和本省地震監測工作實際需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制定,經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保證建設質量。
建設地震監測台網,可以利用廢棄的油井、礦井、軍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壩高一百米以上、庫容五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地震後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
核電站、核設施,大中型水庫大壩,大型發電工程,高速公路和鐵路幹線上的特大橋樑和中長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大型廣播電視發射塔和重要文物遺址等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或者預警處置設施。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強震動監測設施或者預警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建設情況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地震監測台網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確需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的,國家級、省級地震監測台網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地震監測設施分布地點及其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報同級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測繪等部門備案。
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設定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標誌。保護標誌應當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具體範圍和要求。
第十八條 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權、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對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送的備案材料,經徵求地震台站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一次齊發爆破用藥相當於四噸梯恩梯炸藥能量以上的爆破作業,公安部門應當在辦理審批手續後、實施爆破作業前告知當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震監測信息共享平台,為社會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地震監測信息及時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將地震監測信息及時報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報系統,並保障系統正常運行,為抗震救災和工程建設提供依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監測信息研究結果,對可能發生中強以上破壞性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作出預測。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報告應當包括預測意見、主要依據、單位名稱或者個人姓名、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
收到書面地震預測意見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報告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有條件的可以書面報告或者附帶影像資料。接到報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並及時調查核實,將核實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地震預測意見和有關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會商意見;震情會商形成地震預報意見的,經評審後將地震預報意見和對策建議報省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形成的會商意見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本省範圍內的地震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程式發布。
已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四十八小時臨震預報,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刊登、播發地震預報訊息,應當以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散布地震謠言。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言、誤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活動趨勢和震害預測結果,提出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防震減災專項資金、物資,做好震害防禦和應急準備等各項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震情跟蹤、流動觀測和地震前兆監測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地震巨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開展群測群防工作。
第四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按照國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高於當地一般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和活動斷層。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或者有區域性地震斷層通過的城市和經濟開發區,應當開展活動斷層探測、地震危險性評價和震害預測工作,為編制和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三十條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地城市以及新建開發區、大型廠礦企業和長距離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幹線工程,應當編制地震小區劃圖,作為確定當地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地震小區劃圖應當及時公布,適時修訂更新。
第三十一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大型廠礦企業組織開展震害預測工作,依據震害預測結果,健全完善防震減災措施和抗震救災對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現有建(構)築物進行抗震性能普查。對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經鑑定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採取必要的抗震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建設抗震安全工作的領導,整合各種資源,安排專項資金,制定相應政策,支持農民對住宅採取抗震設防措施。
鄉鎮、村規劃,農村集中居住區規劃,應當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供和推廣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加強對農村住宅和公用設施施工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鼓勵採用減隔震技術和新型抗震建築材料。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檔案中註明隔震裝置、減震部件等抗震設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將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充分利用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空曠區域,設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並依據國家標準,配套相應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
學校操場和公共體育場等可以作為臨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及其周圍應當設定明顯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破壞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
第三十六條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完善指揮技術系統、災情速報系統、應急基礎資料庫系統建設,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建設提供基礎數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地震應急指揮中心要求,提供基礎數據,並建立災情速報系統。
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應當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開展預警、避險、救生等地震應急演練。
教育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作為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學校應當每年組織學生開展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活動,提高學生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和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和地震應急避險、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五章 地震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地實際,制定地震應急預案。
各級人民政府的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政府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就搶救壓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臨時安置受災民眾、報送災情信息等制定地震應急處置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一)通信、供水、供電、排水、供氣等城市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二)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等交通運輸經營管理單位;
(三)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場、會展、會議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
(四)石油化工、礦山、水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強腐蝕性、放射性、核設施、三級以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項目或者設施的管理單位;
(五)金融、廣播電視、重要綜合信息存儲中心等單位;
(六)檔案館、博物館、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七)因地震災害可能產生嚴重後果或者影響的其他單位。
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地震應急演練,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地震應急預案,並按照原程式報送備案。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完善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並定期進行補充更新。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在培訓、演練時,應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一條 臨震預報發布後,省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可以宣布有關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該區域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加強震情監視,及時報告、通報震情變化;
(二)責成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核電、堤壩、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單位立即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三)責令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四)適時組織民眾疏散和重要財產轉移;
(五)採取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措施;
(六)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宣傳;
(七)督促落實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將地震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報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發布。
第四十三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清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採取國家規定的緊急措施外,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撤離危險地區的居民;
(二)設定警戒區域,禁止非應急人員進入;
(三)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應急救援物資,組織、協調社會力量提供援助;
(四)向單位和個人徵用、調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五)組織調配志願者和災區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參加抗震救災活動,並為其提供信息和後勤保障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發生地震災害的區域加強地震監測,在地震現場設立流動觀測點,及時分析、判定地震活動趨勢,為抗震救災工作提供依據。
第六章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第四十五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
5級以上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共同完成;5級及以下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並徵求財政、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報告經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評定後,報省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強以上破壞性地震科學考察工作,編制地震災區活動斷層分布圖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為過渡性安置、災後恢復重建和修訂完善有關建設工程抗震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十八條 特別重大地震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災區政府共同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依據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結果,做好意見徵求和分析論證工作。
恢復重建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辦理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的規劃、用地、建設施工等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民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對下列防震減災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一)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地震監測設施建設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
(三)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
(四)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與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五)開展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地震小區劃圖編制工作情況;
(六)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地震應急演練;
(七)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培訓;
(八)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九)抗震救災指揮系統與技術保障系統建設;
(十)應急救援裝備與物資儲備調用體系建設;
(十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強化防震減災工作措施;
(十二)防震減災宣傳教育;
(十三)防震減災經費的使用。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救災所需食品、藥品、建築材料等物資的質量、價格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製造、散布地震謠言,引發民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破壞應急疏散通道或者應急避難場所的,由應急疏散通道或者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超出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確定許可權,擅自確定或者隨意降低抗震設防要求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一、修訂的必要性我省地處青藏塊體東北緣,著名的南北地震帶和河西走廊祁連山地震帶基本貫通全省,地震活動分布廣、頻度高、強度大、震源淺、震害重是我省地震環境的主要特徵。全省4/5以上的面積、13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79個縣城位於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區,其中蘭州、天水、白銀、武都等為Ⅷ度以上地區,是全國少有的地震高烈度省份。有歷史記載以來,我省曾發生8級地震4次,7級地震15次,6級地震40次,死亡人數累計超過50萬。頻繁的地震活動和嚴重的地震災害,使得我省歷來是全國防震減災工作的重點地區之一。近年來,汶川、玉樹等國內發生的強震及印尼、海地、智利、日本等國家頻繁發生的特大地震以及由此引發的次生災害,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盡最大可能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具有廣泛的社會需求並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由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9月28日通過施行。自頒布實施以來,作為規範我省防震減災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保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在我省的貫徹實施,推動了我省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防震減災三大工作體系的全面發展。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迅速,防震減災工作領域不斷拓寬,國家的防震減災戰略由“重點防禦”轉向“全面防禦”,原條例的相關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防震減災工作的需求,尤其是2008年5月12日汶川8.0級特大地震災害,反映出我省防震減災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問題,國內外近期發生的一系列重大地震事件和災害實例也給我們提供了可以借鑑的經驗與教訓,例如,防震減災的政府職能需要進一步強化,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防震減災規劃的權威性有待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有待進一步規範,城市應對地震災害綜合防禦能力有待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亟需加強,防震減災知識、法制宣傳教育領域有待拓寬,地震分級回響和應急措施需要完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需要有法可依,防震減災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需要加大,等等。這些問題需要通過修訂原條例予以解決。2008年12月27日,《防震減災法》由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由原來的7章48條擴充到現在的9章93條,因此,結合上位法,及時修訂原條例,對於貫徹落實國家防震減災戰略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推進我省防震減災工作向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更高水平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將《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列為立法調研項目。6月,省地震局成立了條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制訂了條例修訂工作實施方案,召開了條例修訂工作啟動會議。7月,按照力求與上位法科學銜接,力求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力求總結成功的實踐經驗並上升為法律制度的原則,省地震局進行了條例修訂草案的文本起草,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公室的有關同志也提前介入,參與了條例修訂草案的文本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聽取了部分市州、縣市區地震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經過4易其稿,於8月底完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初稿。4月份和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與省地震局共同赴省內的定西、平涼、慶陽等地以及省外的湖北、黑龍江、遼寧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10月份,我們結合調研情況再次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10月下旬,省地震局召開局務會,對條例修訂草案逐條進行了審定,並正式行文上報省政府。11—12月,省政府法制辦將《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徵求意見稿)發14個市州政府、省直有關廳局徵求意見。2011年2月,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地震局依據上位法,借鑑其他省份已經出台的防震減災條例,對條例修訂草案逐條進行了認真地梳理,實化、細化了國家有關的防震減災法律制度,規範了法律語言表述,儘可能地吸收採納徵求來的意見和建議,豐富完善了條例修訂草案。2011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與省地震局又赴我省汶川地震重災區天水市、隴南市和康縣、文縣,再次就地震應急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內容聽取了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一線同志的意見和建議。經2011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修訂草案。三、修訂工作思路和立法依據此次修訂的主要思路是全面總結我省防震減災工作經驗,對《防震減災法》的原則規定予以實化、細化,對我省防震減災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堅持和完善,對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制度予以修改,特別是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進一步強化政府領導防震減災工作能力,提高民眾應對地震災害能力,最大限度地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立法依據主要包括《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中國地震局和甘肅省政府發布的關於部門職能配置、防震減災工作指導性檔案等。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條例修訂草案由原來的7章36條擴充到現在的8章51條,重點對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後救災與重建等章進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了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修訂後的條例內容更加全面,針對性、可操作性更強,更加適應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需求。(一)關於防震減災領導體制、投入機制和防震減災規劃防震減災是特殊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條例修訂草案第一章細化了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強調了投入增長機制,增加了防震減災規劃內容。一是細化了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條例修訂草案依據我省防震減災工作實際,規定了15個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做好防震減災工作,規定了鄉鎮、街道一級政府必須明確相關人員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防震減災工作直接延伸到相關部門和基層政府,為促進我省防震減災事業又快又好發展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強調了防震減災投入增加機制。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防震減災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同時明確了防震減災經費支出範圍。條例修訂草案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將防震減災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同步增加,為我省防震減災事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三是增加了防震減災規劃內容。條例修訂草案對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主體、主要內容、批准備案、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等作了規定。特別要求在防震減災規劃中應當明確地震監測預報、震害防禦、應急救援、科技創新等重點項目,對於提高我省防震減災綜合能力,應對多震省情是十分必要的。(二)關於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監測預報是防震減災的基礎和首要環節。為了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對《防震減災法》規定的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地震預測預報和統一發布等制度作了實化、細化,並增加了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應對地震謠傳誤傳、人工爆破備案、群測群防等方面的規定。一是加強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全省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市州、縣區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必須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時結合我省實際,細化了必須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重大建設工程,從制度上保證了我省地震監測台網科學、規範、有序建設,保障了重大工程及其設施的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二是完善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震部門應當將地震監測設施分布地點及其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報有關部門備案,必須設立保護標誌等,進一步細化了地震部門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責任。三是規範地震預測意見的報告和地震預報的統一發布。條例修訂草案結合多年來我省地震預測預報工作實踐,主要就震情會商制度、地震預測意見評審制度、社會地震預測意見受理登記制度、地震預報統一發布制度等作出了細化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地震部門在震情會商、提出和評審地震預測意見以及受理社會地震預測意見的職責,繼續實行地震預報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發布的制度。四是增加了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應對地震謠傳誤傳、人工爆破備案、群測群防等方面的規定。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物資,做好震害防禦和應急準備等工作;明確地震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震情跟蹤、地震前兆監測等工作。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地震謠傳、誤傳予以澄清;政府組織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工作並確立了人工爆破備案管理制度。(三)關於地震災害預防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是提高城鄉防震減災能力的重要措施。由於我省已於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了《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該條例對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已有較全面的規定,因此,這次條例修訂草案第三章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制度、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制度等涉及較少,主要對震害防禦基礎性工作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農村民居抗震設防管理。一是明確了地震小區劃圖、地震活動斷層探測、震害預測等震害防禦基礎性工作開展的地區。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或有區域性地震斷層通過的城市和經濟開發區,應當開展活動斷層探測、地震危險性評價和震害預測工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新建開發區、大型廠礦企業和長距離生命線工程,應當編制地震小區劃圖。結合我省目前震害防禦工作開展實際,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大型廠礦企業組織開展震害預測工作。二是加強農村民居抗震設防管理工作。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加強對抗震安全農村民居建設工作的領導,整合各種資源,安排專項資金,制定相應政策,支持鼓勵農民對住宅採取抗震設防措施。在審批鄉鎮、村總體規劃,農村集中居住區規劃,宅基地時,應當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這既是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農民生命財產安全最有效的途徑之一,也是對我省抗震安全農居建設成功實踐經驗的理論和制度的升華。(四)關於地震應急救援建立良好的地震應急救援機制,是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保證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條例修訂草案第四章細化了地震應急預案制度和臨震可採取的措施,規範了震時、震後信息報送,增加了地震災害救援力量的組建、培訓、調度等方面的規定。一是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要求,明確了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制定主體、備案程式,明確了必須制定應急預案的特殊行業,並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對第一時間抗震救災工作制定地震應急處置方案。二是為減輕地震災害和防止次生災害擴大,規定政府可以採取緊急疏散、設立警戒區、徵用場地、物資等應急措施。在臨震應急中,反應最快,能夠在第一時間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無疑是縣、鄉基層政府。所以,儘可能地發揮基層政權組織的臨震處置作用,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三是要求各級政府在上報震情、災情信息時,必須抄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以便省級分管領導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震情、災情,並在指揮部成員單位中共享信息,迅速果斷採取措施。四是強調加強地震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壯大緊急救援力量,配備救援技術裝備並進行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緊急救援實戰能力,並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統一調度。(五)關於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地震發生後,科學、高效、統一開展恢復重建工作,是減輕地震災害,保障人民民眾正常生產、生活的重要環節。《防震減災法》第六章對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規定的非常具體,條例修訂草案第五章不再作詳細表述,主要結合我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實踐,明確了相關事宜。一是根據《防震減災法》第五十八條和歷次我省地震災害損失調查工作實際,明確了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共同完成。二是針對我省地震構造環境複雜的特點,明確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必須開展地震科學考察,編制災區活動斷層分布圖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為過渡性安置、災後恢復重建和修訂完善有關建設工程抗震標準提供科學依據。(六)關於監督管理防震減災工作是以政府為主導,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會力量來共同完成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有效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十分重要。條例修訂草案第六章增加了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細化了有關物品質量、價格和資金、物資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防震減災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在關注經濟成長的同時應更加關注民眾的需求,尤其是民眾的基本生存及安全需求。因此,關乎民生的重大事件(如防震減災工作)越來越被政府重視,並將逐步納入在政府行政管理目標考核中,這是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政府完善績效評估體系的自身需求。以上說明及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1年7月26日對《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比較成熟,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7月27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建議刪除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中的“逐步提高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經費投入”和“參與國際、國內合作交流”的內容。二、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中的“徵求地震台站管理單位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修改為“經徵求地震台站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三、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中的“學校、醫院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修改為“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四、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修改為“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地城市”。五、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章中增加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辦理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的規劃、用地、建設施工等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作為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九條。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進行了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審查意見
2011年5月23日省十一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3日,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召開第十三次會議,對2011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的《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我省地震活動分布廣、頻度高、強度大、震源淺、震害重,是全國防震減災工作的重點地區之一。《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自1998年9月28日頒布實施以來,作為規範我省防震減災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保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在我省的貫徹實施,推動了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的全面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的防震減災戰略由“重點防禦”轉向“全面防禦”,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防震減災工作的需求。特別是2008年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災害,反映出我省防震減災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問題;國內外近期發生的一系列重大地震事件和災害實例也給我們提供了可以借鑑的經驗和教訓。2009年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頒布施行,內容變動較大。因此,結合上位法,及時修訂條例,對於貫徹落實國家防震減災戰略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推進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重點對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後救災與重建等章進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了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修訂後的條例對《防震減災法》的原則規定予以細化,對我省防震減災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堅持和完善,特別是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進一步強化政府領導防震減災工作的職能,更加適應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需要,建議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1、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資金主要用於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和運行、地震災害防禦基礎工作、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準備、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培訓、防震減災新技術推廣套用、地震群測群防等工作”。2、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權、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對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報送的備案材料,徵求地震台站管理單位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3、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九條修改為“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動物等異常現象的單位或個人……”。4、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地震巨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開展群測群防工作,建立完善群測群防體系”。5、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內容前增加“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活動斷層”為第一款。6、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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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所確定的地震監測重點防禦區域是由國務院根據綜合地理因素確定的,主要區域有甘東南地區和祁連山地震帶區,包括白銀、平涼、天水、甘南、武威、張掖等總計十個市州。”省政府新聞辦於昨日舉行《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新修)》實施情況新聞發布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劉士華、省地震局局長王蘭民介紹《條例》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我省歷來高度重視防震減災工作,1998年頒布了《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2008年頒布了《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010年出台了《甘肅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全省防震減災工作邁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防震減災各項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防震減災領域不斷擴大,工作中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甘肅省防震減災工作的需要。為此,通過多方努力工作,《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於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據《條例》,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將成為我省防震減災宣傳周。
請問我省地震監測重點防禦區域在哪?
王蘭民:各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及所處地貌環境情況確定重點防禦區,我省所確定的重點防禦區域是由國務院根據綜合地理因素確定的。主要區域有甘東南地區和祁連山地震帶區域,包括白銀、平涼、天水、甘南、武威、張掖等總計十個市州。
請問新修訂的條例在學校防震減災方面有什麼規定?
王蘭民:我省為地震多發省份,在強有感地震和災害性地震中,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物一旦出現破壞、倒塌,將造成慘重的人員傷亡。中小學生由於缺乏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知識,科學理性應對能力較弱,容易出現躲避位置不當而傷亡、驚逃室外過程中被砸而傷亡、驚慌跳樓而傷亡、驚慌擁擠踩踏而傷亡、自救互救方法不當而傷亡等情況。地震安全是學校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學校建築物的抗震設防能力,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於減少學生傷亡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高於當地一般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第三十七條規定“學校應當每年組織學生開展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活動,提高學生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