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地震災情速報的管理,及時、準確地收集並速報地震災情(或影響),保證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決策指揮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以及中國地震局《地震災情速報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施細則
  • 目的:加強地震災情速報的管理
  • 依據法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篇章:共五章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遭受一般破壞性地震(原則上Ms≥5.0)和顯著地震(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區強有感地震)後對地震災情和地震影響情況速報的實施管理。
第三條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影響範圍:指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有感範圍和重災區所在地;
(2)人口影響:指人員傷、亡和無家可歸等情況;
(3)經濟影響:指地震對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物、生命線工程(如通訊、交通、電力、供排水、供氣系統等)、重大工程、重要設施設備的損壞或破壞、對當地生產的影響程度以及家庭財產的損失等;
(4)社會影響:指地震對社會產生的綜合影響,如社會組織、社會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受破壞及影響情況等。
第四條 地震災情的處理、速報實行統一指揮、分工負責、領導把關、責任到崗、迅速準確和按程式速報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地震災情的速報時段為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至地震災情初評估結果上報之前;大中城市強有感地震影響的速報時限為震後24時內。

第二章

第六條 甘肅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歸口管理全省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施細則的制定、修訂和組織管理,負責指導地震災情速報網路建設,負責指揮、協調、檢查和監督地震災情的快速收集、整理、匯總,及時將局領導批准的災情速報表上報至中國地震局;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現場災情調查和評估工作。
甘肅省地震局辦公室負責與省有關部門聯繫,收集地震災情,及時通知應急救援處匯總;根據局領導指示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有關部門適時報告、通報地震災情。
甘肅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地方工作處)負責協助與震區地方政府和市縣地震局聯繫,快速收集地震災情,及時通知應急救援處匯總。
甘肅省地震局監測預報處和監測中心負責確定地震基本參數,並與地震台站聯繫了解震區早期地震災情。預報中心負責協助收集震區及鄰區早期地震初步災情、地震影響範圍和程度等情況,及時通知應急救援處匯總。
辦公室、預報中心負責編寫《震情》或《災情》簡報,並報送有關部門。
第七條 各市(州、地)、縣地震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震災情速報網路的建設,以及破壞性地震或顯著地震發生後災情速報的組織、管理和上報工作。地震發生後,各級地震部門(未專設地震部門的地區則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或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應通過各種途徑,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壞或影響情況,按速報時限,將災情信息及時報送上一級地震部門和甘肅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
第八條 全省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災情收集、速報納入台站的工作職責範圍。破壞性地震或顯著地震發生後,在保障地震監測工作的同時,須做好所在地區地震災情的收集和速報工作,並將收集到的地震災情信息及時上報監測中心或應急救援處。

第三章

第九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的領導,建立能夠覆蓋轄區範圍的地震災情信息速報網路。災情速報人員網路主要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各市(州、地)、縣地震部門或分管地震工作的部門、地震台站人員;
(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科技助理員或民政助理員;
(三)群測群防網點(地震巨觀信息網點和防震減災宣傳網點)工作人員;
(四)各級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五)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和重要設施等所在部門的地震應急指揮部成員;
(六)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部門或單位的地震應急指揮員。
第十條 各級地震部門應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做好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門之間通報地震災情信息網路、並匯總到地震部門的工作機制,並使之制度化。
第十一條 各市(州、地)及縣級地震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與地震災情速報有關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和震害預測動態資料庫(其中包括轄區人口、面積、建築物種類、數量分布以及重大工程和生命線工程的數量分布等),掌握轄區範圍內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地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聯繫電話或其它的通訊聯絡方式。
第十二條 完善地震系統通訊網路,包括設立災情專線(限制呼入電話)、保密電話,建立計算機網路系統,短波無線電台和海事衛星電話等多種方式和渠道的地震災情速報通訊網路系統;加強災情速報人員應急所需通訊器材的配備。
第十三條 堅持“積極、慎重、科學、有效”的防震減災宣傳原則,加強地震知識的普及宣傳教育,加強對各級地震災情速報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增強各級政府和民眾的災情意識。

第四章

第十四條 破壞性地震或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區顯著地震發生後,有關地區各級地震部門、地震台站應當迅速開通所有通訊聯絡方式,儘快了解震區地震影響和大致破壞情況,及時向上級地震部門報告,震後1小時內(夜晚延長至2小時)將初步了解到的情況報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電話、傳真號碼和計算機網址見附屬檔案1,傳真的格式見附屬檔案2)。
第十五條 初次災情速報後至地震現場工作組到達震區前,縣級地震部門應有專人負責與震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災情速報網保持聯繫,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按1、2、6、6、6、…小時間隔向上級地震部門和省地震局報告或傳真災情動態信息,具有數碼圖像拍攝設備和計算機上網條件的地震部門,應及時將現場震害圖像傳送到省地震局指定的網址(見附屬檔案1)。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特大災情可越級上報。
第十六條 各市(州、地)地震局在震後應立即開展震災損失快速預評估工作,根據已知的地震三要素、震區地質地理環境、震害預測動態資料庫資料、社會經濟要素等,運用以往震例經驗和已有的震害預測結果,對震災損失的大小進行快速預評估,預評估結果應儘快上報省地震局。
第十七條 省地震局各部門在得到省內破壞性地震或顯著地震發生的初步情況後,按以下工作程式開展工作:
(一)監測中心應儘快確定地震基本參數,並告知預報中心和震情值班室,同時通過台站了解有關早期地震災情及影響。
(二)預報中心和震情值班室應立即報告局領導,通知局各有關部門,並儘快與中國地震局聯繫,核實地震參數,同時儘快將地震參數報告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蘭州軍區、省軍區等。
(三)應急救援處、震害防禦處應立即與震區各市(州、地)地震部門取得聯繫,通報地震參數,將初步了解到的地震災情以電話或傳真報中國地震局緊急救援協調辦公室和中國地震局總值班室,同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震災損失快速預評估,並將經局領導批准的預評估結果報中國地震局緊急救援協調辦公室。
(四)局辦公室負責對外發布地震災情新聞稿件的草擬和審查,經省地震局局長簽發後,向新聞單位發布。
第十八條 震區市(州、地)、縣地震工作部門在獲得地震基本參數後:
(一)迅速與當地政府取得聯繫,報送地震參數,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收集災害損失情況,並溝通當地政府主要領導與省地震局聯繫。地震台站在速報地震基本參數的同時儘可能要速報了解到的地震災情。
(二)迅速派人員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震害信息並及時速報。
(三)在地震現場工作隊伍未到達前,要不間斷地收集和核實震害損失,遇有新的災情信息要及時速報。
(四)應將匯總收集到災情或震情迅速上報上級地震部門,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報省地震局。
第十九條 省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到達後,應儘快利用地震現場動態圖像傳輸系統將現場震害圖像按規定傳送到中國地震局指定的網址。震區市(州、地)、縣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台站應協助地震現場工作隊伍調查、收集地震災情,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必須有專人負責實時匯總災情,及時向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報告,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將匯總後的災害損失經局領導批准後按時上報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
第二十條 破壞性地震或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區顯著地震發生後,地震系統內各有關單位應當迅速開通通訊網路(包括電話、傳真、電台、計算機網路等),採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訊、交通手段傳遞信息。若震區民用通訊系統破壞中斷,各縣級以上地震部門應迅速通過當地政府協調通訊主管部門,啟用備用或機動通訊系統,或報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由其出面與省政府通訊主管部門協調開通備用或機動通訊系統,保證與震區通訊聯絡的暢通。
第二十一條 破壞性地震災害或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區顯著地震發生後,有關震區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無災情均要速報,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安”。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地震災情速報結束後,各有關地震部門、各地震台站要對地震災情速報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作為災情速報工作考核的依據,並報省地震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按本規定及時報送地震災情的單位,將計入該單位年度綜合評比總成績,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於未能及時報送地震災情而延誤工作的單位,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地地震局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地震災情速報的實施細則或辦法,並報省地震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細則相衝突的有關規定或辦法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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