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規定

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規定

為規範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及時收集並速報地震災情,為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決策指揮提供災情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規定
  • 類別:規定
  • 類型:地震
  • 特點:災情速報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災情速報工作職責劃分,第三章 災情速報網建設,第四章 災情速報內容、方法和程式,第五章 條件保障,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地震災情速報,是指震後規定時間內對地震災情(或影響)的快速報告和後續及時報告。
本規定適用於我國大陸地區地震災情速報工作。
第三條 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責任到人和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的領導,將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納入工作計畫,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第五條 中國地震局統一規劃和領導全國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省級地震工作部門負責本轄區地震災情(或影響)速報工作的組織與管理;市、縣地震工作部門負責地震災情(或影響)速報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地震災情速報工作。
第七條 對地震災情速報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中國地震局鼓勵和支持地震災情速報方法與技術的探索和研究。

第二章 災情速報工作職責劃分

第九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災情速報網的統一規劃與全面管理;制定地震災情速報標準;建設國家地震災情速報平台;組織地震災情速報方法與技術研究;負責地震災情速報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省級地震工作部門負責轄區內地震災情速報的組織與管理,負責組織轄區內地震災情速報網的建設與管理;建設本級地震災情速報平台;管理、協調市、縣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負責震後收集和速報災情。
第十一條 市、縣級地震工作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災情速報工作的實施,招募、培訓災情速報員,建立本級速報平台,收集和速報災情。
第十二條 地震台站應把地震災情收集、速報納入台站工作職責。地震發生後,應當做好所在地地震災情的收集和速報工作。

第三章 災情速報網建設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覆蓋全國的地震災情速報網。
災情速報網由地震災情速報員和縣、市、省、國家四級地震災情速報平台構成。
災情速報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分級管理。
第十四條 地震災情速報員
市、縣地震工作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的地震災情速報員網路,並建立地震災情速報員資料庫。
重點監視防禦區災情速報員密度要滿足地震災情速報的需求,一般情況下,每個行政村、社區應有1-2名災情速報人員。
災情速報員可招募鄉(鎮、街道)科技助理員、民政助理員、防震減災助理員以及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地震巨觀測報員和地震知識宣傳員等人員。
第十五條 地震災情速報平台
國家和地方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建立本級地震災情速報平台。地震災情速報平台應當明確專門部門負責,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地震災情速報平台的任務是:保持災情速報網路暢通無阻;與民政、通信、建設、鐵路、水利等部門單位和新聞媒體、網際網路入口網站建立聯繫,拓寬災情信息收集渠道;負責接收災情速報員或下級災情速報平台報告的災情信息;負責收集有關部門單位、網路、媒體等發布的災情信息;負責匯總、分析和速報災情信息。
第十六條 中國地震應急搜救中心負責國家災情速報平台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12322防震減災公益服務熱線平台的建設和管理。中國地震局台網中心負責12322災情速報簡訊息平台的建設和管理。
地方各級地震災情速報平台建設和管理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章 災情速報內容、方法和程式

第十七條 地震災情速報原則。
(一)主動、快速、客觀、真實。
(二)不求全但求快,有災報災、無災報安。
(三)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十八條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
(一)影響範圍:包括地震有感範圍、受災範圍、極災區範圍;
(二)受災人口:包括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失蹤人數、失去住所人數、需要轉移安置人數等;
(三)經濟影響:包括房屋建築破壞、基礎設施破壞、地質災害和次生災害等;
(四)社會影響:指地震對社會產生的綜合影響,如社會組織、社會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受破壞及影響情況等。
第十九條 地震災情速報期限要求。
(一)強有感地震:震後12小時內。
(二)一般地震災害:震後24小時內。
(三)較大地震災害:震後48小時內。
(四)重、特大地震災害:震後72小時內。
第二十條 地震災情的上報方法。
(一)通過電話或簡訊向地震災情速報平台報告災情。
(二)通過撥打防震減災服務熱線“12322”報告災情。
(三)通過網路登入市、省級地震局、中國地震局入口網站報告災情。
(四)電話、網路不通時,可採用無線電台或衛星電話報告災情。
第二十一條 災情首報程式。
災區的災情速報員在震後15分鐘內用電話或簡訊向市、縣災情速報平台上報感覺和觀察到的當地的震感(含估計烈度)、建築物破壞嚴重程度(有無倒塌、破壞等)和人員傷亡情況,有人員傷亡情況時應同時越級上報到國家和省級災情速報平台。
縣、市災情速報平台震後應立即收集匯總災情信息,在30分鐘內上報省級災情速報平台。
省級地震災情速報平台,要同時將縣、市速報的災情立即報國家災情速報平台,並在1小時內將已收集、匯總的地震災情上報國家地震災情速報平台。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及時將地震災情速報平台匯總的災情向本級政府值班室報告。
第二十二條 災情續報程式。
地震災情首報後,災情速報員和各級災情速報平台應進一步調查了解核實災情,進行續報。
災情速報員和各級災情速報平台按震後12小時內,每隔1.5小時;震後12小時後每隔6小時向上一級災情速報平台續報地震災情。
各級地震災情速報平台除收集災區的災情速報員、下級地震災情速報平台報告的災情之外,應主動收集同級有關部門單位、網路、媒體等發布的災情信息,綜合後進行報告。
如有重大災情、突發災情、應隨時上報。
第二十三條 當國家或省級地震局現場隊伍到達災區後,災區的市、縣地震部門要將地震災情要同時報地震現場指揮部。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二十四條 建立經費投入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保證地震災情速報網建設、維護的經費投入。要將此項工作經費納入本地政府、本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和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培訓、考核機制。
市縣地震工作部門要加強對災情速報人員的培訓教育與考核,不斷提高災情速報員的工作能力和責任意識。
第二十六條 建立檢查機制。
各級地震部門要建立適宜本地區的地震災情信息速報工作檢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與災情速報工作人員通訊是否暢通,及時更新和補充災情速報員信息。
第二十七條 建立獎懲機制。
各級地震部門應對及時、準確的災情速報單位、社會組織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突出貢獻者應給予重獎。對由於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地震災情而延誤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實施問責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各級地震部門應將災情速報管理納入全國地震行業評比內容。按本規定及時報送地震災情的單位,應計入該單位年度應急救援評優總成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對災情速報工作進行年度總結,報上一級地震工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地震災情速報規定(試行)》(中震發測 [1999] 279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