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天津市平安建設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7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維護社會長治久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平安建設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人民至上、安全發展、統籌推進、主動創安、科學治理的原則,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築牢首都政治“護城河”,全面提昇平安建設科學化、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水平,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提供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
第四條 本市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是:(一)維護國家政治安全;(二)防範和化解重點領域風險;(三)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四)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公共安全保障體系;(五)加強和完善網路空間治理;(六)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七)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平安建設任務。
第五條 市和區平安建設領導機構統籌謀劃、協調推動平安建設工作,對平安建設工作進行督辦落實、考評激勵。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平安建設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市和區平安建設領導機構根據平安建設工作需要,確定本轄區內相關單位作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平安建設權責清單,嚴格落實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履行平安建設相關職責,並將平安建設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平安建設工作。
第七條 本市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應當完善運行機制,加強規範化建設,強化組織調度、協調推動風險研判、矛盾化解、治安防控、格線化管理等功能,為平安建設工作提供支撐。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為規範,尊重社會公德,依法理性反映訴求、解決糾紛、維護權益,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平安建設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在依法履行職責中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平安建設知識的宣傳普及,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與北京市、河北省平安建設合作與交流機制,在信息共享、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矛盾風險防範與化解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京津冀平安建設協同發展。
第二章 共同治理
第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縱向橫向聯動、政府社會互動、民眾參與齊動的平安建設工作機制,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與專項治理相結合,深化“戰區制、主官上、權下放”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創新,統籌各類資源力量,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建設格局。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落實平安建設工作任務,推進分行業、分系統、分領域平安建設標準化、規範化、精細化建設,加強部門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工作聯動。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動員、組織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保障轄區公共安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轄區內民眾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安全隱患。需要多部門協同解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等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報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部門。
第十四條 本市基層平安建設實行格線化服務管理,整合綜合治理、應急管理、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市容環境等格線資源,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問題發現、任務分辦、協同處置、結果反饋工作機制,依託格線開展防控違法犯罪、排查社會治安隱患等平安建設工作。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建立健全社區、村平安建設聯防聯控等工作制度,推動平安建設相關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組織引導居民、村民參與平安建設活動,促進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和工作特點,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平安建設相關工作,依法維護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有關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和支持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平安建設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在維護社會穩定、平安法治宣傳、矛盾糾紛化解、心理健康指導等方面開展志願服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平安建設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發揮專業優勢,積極參加服務社會、防控風險、化解糾紛等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平安建設,對平安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拓寬公民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的渠道,搭建多種形式的參與平台,健全服務訴求處理機制,對於公民反映的訴求和意見建議,應當及時受理並反饋。
第二十一條 本市開展全域平安示範創建活動。平安建設領導機構組織開展各區、鄉鎮(街道)和社區(村)平安創建活動,有關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平安校園、平安醫院、平安家庭等平安創建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平安建設工作。
第三章 政治安全維護
第二十二條 本市加強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工作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密防範和依法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邪教活動以及其他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市全面貫徹落實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堅定維護意識形態安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不得編造、傳播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市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建設國家安全人民防線,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依靠人民民眾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民眾依法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市堅持陸海統籌,加強管轄海域和沿海區域平安建設,健全海防協調聯動機制,強化與有關部門、機構的協作配合,依法懲治涉海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做好海上及沿海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海防安全穩定。
第二十六條 本市健全網路社會綜合防控體系,依法打擊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網路安全,營造清朗網路空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市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市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堅持中國化方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第四章 社會風險防範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等的重大決策,決策作出前應當由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或者牽頭部門組織進行評估,按照決策實施後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作為作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本市完善市、區、鄉鎮(街道)三級平安建設形勢分析研判機制,動態排查各類社會風險隱患,加強風險研判,劃分風險等級,按照規定報告。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按照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風險隱患治理,依法嚴格落實對分管行業領域安全風險防控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處置機制,及時消除社會風險隱患。社會風險引發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三十二條 本市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市、區、鄉鎮(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作用,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拓寬多元化解渠道,健全信訪工作機制,綜合發揮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途徑的作用,對各類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解決,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及時有效預防和化解。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採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完善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監管制度,加強涉毒人員教育矯治,指導、支持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市加強精神障礙患者關愛幫扶工作,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做好信息採集、看護管理、醫療診治、困難救助等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及其家庭成員的權益,防止精神障礙患者對他人造成傷害。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範的意識和能力,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配備安防人員和設施設備,制定防範、應對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組織培訓和演練,提高防控能力。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開展重點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防控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相關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平安建設工作機制,完善防範內部安全風險責任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本單位職工安全風險防範意識和法治意識。
第四十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承辦者依法負責活動的安全,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依法負責活動場所及設施的安全。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機制,制定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穩妥處置金融風險。地方金融組織相關業務活動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處置風險。
第四十二條 本市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發揮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的作用,開展法律援助、矛盾糾紛化解、法律諮詢、法治宣傳教育等法律服務,提高民眾獲得公共法律服務的便利性。
第四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強化社會心理服務和危機干預,加強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指導、諮詢服務,完善社會心理服務網路,推動社會心理服務和教育進學校、進社區、進單位、進家庭等,防範化解因心理問題引發的個人極端行為風險。
第五章 公共安全保障
第四十四條 本市健全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全面提升公共安全效能,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努力為人民民眾創造安業、安居、安康、安心的良好環境。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打防結合、整體防控、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的原則,構建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形成城鄉統籌、網上網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一體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應當依法懲處涉槍涉爆、電信網路詐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侵犯智慧財產權、侵害未成年人、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影響公眾安全感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良好秩序。
第四十七條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欺違法犯罪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欺違法犯罪工作。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專項打擊行動,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治理行動,依法打擊利用電信、網路等載體實施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電信企業、金融機構、網際網路企業等應當加強反詐欺風險監測,發現涉嫌電信網路詐欺的,應當及時作出風險提示,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採取阻斷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第五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監督、指導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院安全秩序,按照規定設立警務室,配備相應警力;依法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以及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患者和醫護人員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醫院應當建立安全秩序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配備或者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保全工作,加強安全防護設施配備,履行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主體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學校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學生、教職工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學校保全服務工作情況以及技防設施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師生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安排警力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加強對學校食堂、學校校外配餐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飲食衛生安全制度,保障學校食品安全。學校應當建立並落實內部安全管理、周邊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園欺凌防控等安全管理制度。學校按照規定聘任的法治副校長,履職期間應當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用工行為,依法對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出租房屋服務管理工作。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房屋出租信息,保障出租房屋設施安全,及時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發現承租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視頻、警示牌或者採用廣播等形式對公眾提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以及滅火、逃生設備器材的具體位置和使用方法等內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五十七條 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器具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等行為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衛生健康、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工作要求,做好醫療救治、物資生產調配、民眾生活供給、市場秩序監管、環境衛生清整、交通運輸保障、維護社會穩定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自我防範意識和防護能力,遵守服從應急措施,履行防控義務。根據防控需要,自覺接受調查、醫學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個人有關信息。
第五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加強防災減災救災隊伍建設,提升抵禦自然災害的綜合防範能力。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公安、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自然災害風險調查評估、監測預報預警、災害防禦、應急準備、緊急救援、轉移安置、生活救助、衛生防疫、災後重建等工作,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平安建設信息共享機制。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平安建設相關信息推送至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台,為政治安全維護、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等提供數據信息支撐。
第六十一條 本市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與平安建設的深度融合,深化公安專業平台、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和聯網套用,推進交通、警務、消防、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平安建設重點領域的智慧型化建設,提升預測社會需求、預判社會發展、預警社會風險的智慧治理水平。
第六十二條 本市加強智慧平安社區建設,提升社區、村智慧型化安防水平。區人民政府以及市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推進全域感知、數據融合、立體防控、安全可靠的智慧平安社區網路建設,依法對數據信息進行採集、傳輸、處理和共享套用。
第六十三條 本市對在平安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六十四條 平安建設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制定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市平安建設領導機構應當對市級部門、各區和有關單位平安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區平安建設領導機構應當對區屬部門、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平安建設情況進行考核。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領域有關部門及單位平安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平安建設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被考核單位責任不落實、考核不達標的,由平安建設領導機構通過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六十五條 平安建設領導機構建立人民民眾安全感、滿意度測評機制,通過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了解人民民眾對平安建設的需求,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測評結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拒不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職責或者在平安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或者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條例共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共同治理、政治安全維護、社會風險防範、公共安全保障、保障與監督、附則等。
明確市和區平安建設領導機構統籌謀劃、協調推動平安建設工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落實平安建設工作任務。貫徹“戰區制、主官上、權下放”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創新要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在平安建設工作中的職責。加強政府和社會優勢互補、良性互動,規定工青婦等人民團體、有關協會、商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平安建設中的任務。拓寬人民民眾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的渠道,對搭建多種形式的參與平台,健全服務訴求處理機制等內容作出規範。
聚焦體系能力建設,服務保障政治更安全
政治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根本,關乎政權穩固、國運昌盛,是不可動搖的底線。條例突出平安建設的政治屬性,緊扣築牢首都政治“護城河”的重要要求,設專章對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加以規定。
明確加強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工作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密防範和依法打擊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維護海防安全穩定、加強網路安全治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等維護政治安全的重點內容作出規定。
聚焦防範社會風險,服務保障社會更安定
條例緊緊圍繞防範化解影響安全穩定的社會風險,強化源頭治理的制度措施。明確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市、區、鄉鎮(街道)三級平安建設形勢分析研判機制,建立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及時消除社會風險隱患。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明確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強化社會心理服務和危機干預,促進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對社區矯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精神障礙患者、未成年人等重點人員的服務管理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等重點場所的安全防範作出具體規定。
聚焦保障公共安全,服務保障人民更安寧
條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的制度規範,明確構建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規定了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等重點內容。同時,針對安全生產、食品安全、醫院安全、校園安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防災減災救災等影響人民民眾安全感的突出問題作出相應規定。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平安建設的保障與監督措施。強化平安建設科技支撐,明確建立健全平安建設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與平安建設深度融合;加強智慧平安社區建設,提升社區、村智慧型化安防水平。強化對平安建設的監督和推動,明確平安建設的考核評價機制,將平安建設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對責任不落實、考核不達標的單位,通過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