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平安建設條例,於2021年9月28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平安建設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公布日期: 2021/9/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平安新疆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平安建設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以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平安創建活動為著力點,推進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創新,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提升各族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平安建設,是指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提升社會風險管控能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平安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平安建設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平安建設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民眾,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
第七條 平安建設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體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平安建設中發揮專門機關作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平安建設規劃發展、社會共建、財政保障、考核評價等工作機制,並將平安建設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平安建設有序推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格線管理員、平安志願者、雙聯戶等群防群治隊伍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
第九條 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精準深化嚴打暴恐專項鬥爭,打擊、防範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等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打擊、防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 依法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三)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路傳播,持續推進去極端化;
(四)開展反邪教宣傳教育,防範和打擊各類邪教組織,做好涉邪教人員教育轉化;
(五)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實施格線化服務,健全網路社會綜合防控體系,構建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六)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建立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排查化解社會矛盾風險,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加強安全防範,預防和消除交通運輸、工礦企業、消防、食品藥品、公共衛生、物流寄遞和危爆物品等重點領域和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安全隱患;
(八)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吸毒人員、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人群和重點群體的教育、管理、矯治和服務等工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九)動員和組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參與平安建設,開展先進雙聯戶創建等群防群治活動;
(十)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宣傳教育,做好各族民眾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行為規範教育;
(十一)涉及平安建設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平安建設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設立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平安建設工作。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組織實施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執行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決定和部署,謀劃、部署本級平安建設工作;
(三)研究轄區內平安建設重大問題,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政策建議;
(四)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落實平安建設各項任務;
(五)掌握轄區內平安建設動態,定期分析轄區內社會治安形勢,評估轄區內社會治安風險,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報告;
(六)對平安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決定獎勵與處罰,或者提出獎勵與處罰建議;
(七)總結、推廣平安建設工作經驗,表彰先進;
(八)協調處理平安建設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轄區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平安建設聯動和協調工作機製成員單位,研究部署相關工作。
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矛盾糾紛化解等重點領域平安建設工作應當明確治理責任和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發揮統籌協調作用。
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平安建設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指導、督促、檢查、考核本行業、本系統平安建設工作,並按照規定向同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明確責任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平安建設日常工作。各單位的平安建設工作,應當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排部署,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十四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格線化服務中心)作為平安建設工作平台,因地制宜按需整合轄區內資源、人員、設施,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為平安建設提供支撐。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辦公場所和人員,建立分撥、流轉、協同工作機制,及時處置有關問題。
第十五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格線化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區域網路格化服務工作,加強相關工作隊伍建設與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轄區內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二)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處理各種不安定因素,組織開展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形勢動態監測和研判;
(三)組織排查公共安全隱患、違法犯罪及其他不穩定因素;
(四)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五)協調推動公共安全、市域社會治理、重點人群監管、防範邪教、鐵路護路、民眾工作、平安宣傳等專項工作;
(六)協調、指導、推動落實轄區內的格線化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基層平安細胞、雙聯戶創建活動;
(七)及時掌握格線內居民的心理健康狀況,協同有關部門依靠專業力量開展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等;
(八)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發動民眾積極參與基層平安創建;
(九)落實有關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格線化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村(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格線化服務中心)落實格線化服務工作,加強格線員隊伍建設,收集、了解社情民意,協助採集、錄入、上報各類基礎信息,協助排查安全隱患,化解矛盾糾紛,落實其他平安建設工作任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履行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持續開展嚴打暴恐專項鬥爭,依法嚴厲打擊、嚴密防範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邪教組織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查辦、審理、處置刑事、治安和其他案件,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建立完善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持續加強行業領域監管和整治,保障人民民眾安居樂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格線化管理,發揮格線化服務中心、便民警務站、公安檢查站等聯防聯控作用,構建黨政軍警兵民協調聯動的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增強整體防控能力。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風險評估和等級劃分,制定防範標準,統籌部署和規劃各種安保維穩力量,安裝必要的物防和技防設施,建立聯保單元,組織聯防自保力量,落實鄰里守望、商戶聯防和聯動聯保責任,配合社會面專業巡控力量共同做好治安防範工作。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內部防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安全形勢分析研判和監測預警,完善公共安全責任制度,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完善公共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制定應急處突工作預案,加強應急力量建設,定期組織演練,依法處置各類公共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決策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與評估,必要時組織聽證,落實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協商機制,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舉辦大型活動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決定舉辦或者批准活動機關應當就活動涉及的時間、地點、規模、舉辦方式等影響安全的因素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情形做好防範。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矛盾糾紛化解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機制,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信訪調解、商事調解、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作用,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及時化解。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郵政、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督促物流寄遞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管控措施檢查,依法打擊利用物流寄遞渠道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貨運、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查驗、實名登記,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開包、開箱、開封等安全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或者客戶拒絕檢查的,不予提供運輸、寄遞服務。發現違禁物品的,應當予以封存、隔離,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電信、網際網路、金融、賓館、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網約車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查驗、實名登記、信息備案。對於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發現身份不符、形跡可疑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海關、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煙花爆竹、管制器具、特種設備、易燃易爆品、危險化學品、生物危險品、民用爆炸物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進出境的監督管理。
相關生產、進出口、運輸、儲存、銷售企業應當實行經營許可、經營備案、流向示蹤、銷售購買人員登記、失竊被搶和可疑情況報告等制度,做好內部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可疑物品,應當予以隔離、封存,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有人口和房屋租賃使用中的治安管理,落實和完善治安防範措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實有人口和房屋租賃使用中的治安管理相關工作。開展出租屋人口和房屋信息核查採集,排查出租屋安全隱患,並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專業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開展對刑滿釋放、涉邪教人員、社區矯正、社區戒毒等人員的幫助教育、職業培訓、就業指導等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衛生健康、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人群的經常性社會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預警干預機制,加強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跟蹤幫扶,防範和降低社會風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經醫療機構診斷或鑑定機構鑑定為嚴重精神障礙並具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患者採取措施予以救助救治。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防止精神障礙患者對他人造成傷害。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隱患常態化排查整治機制,對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問題高發區域、重點行業、領域開展綜合治理,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網信、通信管理、金融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電信企業、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網際網路企業等的監管,加強網路空間治理,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預防和打擊利用電信網路實施詐欺、盜竊、違法銷售、網路賭博、涉眾型經濟犯罪等違法犯罪行為。
信息網路接入單位、服務提供者及上網場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文化旅遊、餐飲食品、網路傳媒等領域新業態的安全監督管理,明確相關主管部門,督促相關經營者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應當綜合考慮轄區面積、人口分布、社會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劃分格線和聯戶單元,配備格線管理員、聯戶長,建立群防群治組織,落實日常治安防範制度,實施精細化服務管理,築牢平安建設基層基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格線管理員、聯戶長的選聘任用工作,並加強教育培訓,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參與做好業務培訓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格線管理員、聯戶長勞動報酬和工作補貼,建立激勵機制,並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情況,完善待遇正常增長機制,保持隊伍穩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民眾工作,創新依靠民眾、發動民眾、服務民眾的制度機制,拓寬民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紮實做好各族民眾的思想引導、民族團結、關心關愛、幫扶救助、法治宣傳等工作,為民眾發展生產、安居樂業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三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案件中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和問題,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公安提示,被建議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辦理並反饋。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在受理來信、來訪和網上投訴中,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事項和信息,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妥善處理,防止和消除不良影響,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依託自治區電子政務網建立全區統一的綜治工作信息化平台,開展平安建設業務信息採集、交換、加工、研判等工作。有關單位收集、使用相關信息時應當保障信息安全,嚴格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並及時向綜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供信息數據資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常態化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各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和平安建設的深度融合,深化公安專業平台、綜治信息系統及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和聯網套用,提高社會治理智慧型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規劃。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用工誰普法的普法責任,開展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承擔平安建設公益宣傳責任,開展平安建設宣傳、報導,刊播弘揚社會平安正能量的公益廣告。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動員、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平安建設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提供補助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矯正、社區禁毒、反邪教、社會幫教、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等平安建設工作。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參與所在地平安建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其服務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可以根據相關單位的委託,協助開展巡查、居住登記等方面的工作,並依照物業服務契約履行維護公共秩序的職責。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配合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維護本居民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開展平安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平安建設的內容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發動村、社區民眾共同做好轄區內平安建設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深入開展雙聯戶創建活動,組織動員民眾參與平安建設,促進聯戶平安穩定、聯戶團結和諧,壯大群防群治隊伍。
第四十條 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平安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對平安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公民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家庭應當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紀守法,保持和諧的家庭和鄰里關係,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
第四十一條 鼓勵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平安建設。各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的機制和渠道,加強對志願人員的組織、指導、培訓,為志願服務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鼓勵公民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對為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等的見義勇為行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五章 創建與表彰
第四十三條 各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應當開展平安創建活動。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牽頭開展平安商鋪、平安市(商)場、平安企業、平安校園、平安醫院、平安邊界、平安邊境、平安文化場所、平安家庭等平安細胞創建活動。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平安創建活動。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定期開展平安州(市、地)、縣(市、區)和優秀平安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創建命名表彰工作,獲得自治區優秀平安創建命名表彰的,每年年底可獲得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各州(市、地)、縣(市、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平安創建表彰獎勵辦法,開展相應創建表彰工作。
第四十五條 對平安建設工作實績突出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受到全國表彰的平安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按照相關規定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範待遇。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每年對雙聯戶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開展評選表彰。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四十八條 平安建設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工作職責,確定工作目標、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目標管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平安建設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鄉鎮(街道)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負責對村、社區和本級有關部門、單位平安建設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考核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績效)考核範圍,並作為業績評定、職務職級晉升、獎勵懲處等的重要參考。
各地、各部門和單位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授予綜合性榮譽稱號;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第五十條 各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在實施平安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民眾安全感、滿意度等平安建設指標社會調查。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和單位內部平安建設工作,由屬地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監督與考核。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的上一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按照有關規定, 協商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實行一票否決:
(一)防範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措施不落實或者處置不及時、打擊不力,導致本地區本單位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
(二)因領導不重視、平安建設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或者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對不安定因素或者內部矛盾化解不及時、處置不力,造成非法遊行、聚眾滋事、停工、停產、停課等嚴重後果的;
(四)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任,發生重大案件或者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公民財產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
(六)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者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提出警告、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公安提示、整改建議,限期改進而無有效改進措施和明顯效果的;
(七)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問題、公共安全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八)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工作人員中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
具有上述情形,尚不夠實施一票否決的,由上一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必要時可派駐工作組對掛牌督辦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檢查督辦。
第五十三條 一票否決權由縣級以上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行使。自治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經與自治區有關部門會商,可以直接對縣(市、區)實行一票否決。鄉鎮(街道)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有對轄區單位一票否決的建議權。
第五十四條 受到一票否決處理的地方、部門、單位,取消其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評優評先和晉升職務職級,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被一票否決處理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對否決決定不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作出否決決定機構的上一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複查完畢,作出是否變更否決的決定,並予以答覆。複查期間否決決定暫不執行。對複查決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申訴的機構根據內容分別提交同級黨委或者人民政府作出最後決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責任的,由上一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或者其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對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有權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拒不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職責或者在平安建設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1月21日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