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是2021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01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7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進法治新疆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堅持法治宣傳與道德教育、法治實踐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全面普及、突出重點,創新形式、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應當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人大監督、政協支持、部門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人民民眾為主體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體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大業務指導和培訓,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自治區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社會教育體系,重點開展以青少年為主的學校法治教育,以領導幹部為主的國家工作人員法治教育,以農村、社區基層幹部為主的村(居)民法治教育。
公民應當自覺接受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治理念,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七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普及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法治實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制定、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動態調整機制,實行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普法責任制聯席會議,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各部門、單位落實普法責任制,研究解決普法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治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制定、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推進法治實踐和法治示範城市、法治示範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等創建活動;
(五)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考試,以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驗收考核、評估及表彰等相關工作;
(六)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典型和經驗;
(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仲裁、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台,落實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為社會組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加強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十一條 每年4月是自治區憲法法律宣傳月。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在每年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和自治區憲法法律宣傳月,集中開展多種形式的憲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
在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和主題日,以及民族團結一家親和民族團結聯誼等活動中,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開展相應主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用工誰普法的原則,履行普法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普法責任清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普法責任清單,明確普及宣傳的法律法規、普法工作機構或者人員、預期目標、活動方式、時間安排等內容。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普法對象的法治需求,制定本單位普法責任清單,確定普法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應當通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建議,擴大社會公眾參與。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政府規章通過後,制定機關、實施部門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專訪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宣傳監察以及預防職務違法犯罪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黨風廉政教育月活動、彙編典型案例、舉辦廉政教育展、組織黨紀法規和德廉知識學習測試等形式,開展反腐倡廉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和法律服務人員應當在辦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釋法說理,宣傳法律知識。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列入學校教學計畫和課程內容,並加強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學生到基地接受法治實踐教育。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
中國小校的法治教育應當遵循教育規律,與學生的生理年齡、心理成熟水平、認知能力相適應,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學生日常生活相結合,開展法治宣講、以案釋法和主題班會、知識競賽、模擬法庭、課前學法等校園法治文化活動,並聘請具有法律知識和法治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協助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應當將提升國家工作人員法治素養、法治能力納入本行政區域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院校的培訓計畫,健全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清單制度、任職法律知識考試制度,並採取法治講座、網路答題、知識競賽、旁聽庭審案件等多種形式普及法律知識,增強國家工作人員自覺守法、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健全完善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法、模範守法、嚴格執法,每季度參加一次集體學法,堅持重大決策前專題學法,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情況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開展憲法法律知識培訓,引導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開展對流動人口、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農村留守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信訪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遵紀守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對服刑、被羈押、被拘留、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安置幫教對象等,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引導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宣傳醫療衛生、疾病預防控制、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引導公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科學防疫,推動全社會公共衛生依法治理。
第二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對象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與培訓,引導其依法經營、規範管理、誠實守信。
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法治意識。
第二十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應當結合工作職能和特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支持和引導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消費者、協會會員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健全村(社區)小微權力清單、村(居)民說事制度,依託農牧民夜校、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人民調解室等場所和升國旗儀式、集市日等時間節點,開展民眾性法治宣傳教育和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題實踐活動,推動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
村(社區)基層幹部和法律顧問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城市居民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益性法律服務質量,引導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參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法治宣傳教育的管理服務、組織引導以及政策、資金、項目扶持,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投入、公益贊助等相結合的社會法治宣傳教育運行模式,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社會化、項目化。
鼓勵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司法鑑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師生加入普法志願者隊伍,參與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的法律諮詢、法治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組織法治宣講團、文藝團體和志願者隊伍開展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文化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法治文化公園、廣場、長廊等法治文化陣地建設,組織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保障法治文化與地方文化、行業文化、民族文化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開展線上線下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法治文藝作品創作、傳統法律文化傳承、法治文化交流合作等工作,促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事業繁榮發展,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提升法治文化在文化潤疆中的影響力。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資料和文藝作品的編印、譯製工作,滿足各族民眾學法用法需要。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其管理或者經營區域內建設法治宣傳教育設施,運用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移動電視屏、公示宣傳欄等設備設施,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推動“網際網路+法治宣傳”行動,滿足和適應社會公眾的法治需求。
第三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以及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承擔公益普法責任,開辦法治宣傳教育欄目,在重要時段、重要板塊、重要版面開展日常法治教育,製作、刊播法治宣傳教育公益廣告,傳送公益法治宣傳信息,加強法治新聞報導和典型宣傳,引導和樹立社會法治風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進度、質量、成效和創新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和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建設、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以及績效考核內容,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組織、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限期整改建議;逾期不改正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和獎勵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其表彰獎勵,並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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