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古城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喀什古城保護,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資源,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喀什古城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全票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古城保護條例》,新疆有了首部為保護一座古城“量身定製”的法規。《條例》將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古城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古城保護條例
(2024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喀什古城保護,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資源,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喀什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喀什古城的規劃、保護、傳承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喀什古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規範管理的原則,保持歷史風貌和文化延續性,建設宜居、宜業、宜游的喀什古城。
第四條 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喀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喀什古城保護力度,將喀什古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喀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喀什古城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處理喀什古城保護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五條 喀什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喀什古城保護管理職責,也可以通過編制保護管理行政職權清單,委託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統一行使保護管理職責,主要負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實施喀什古城保護規劃;
(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喀什古城民族傳統文化;
(四)組織、配合實施喀什古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等喀什古城保護、利用項目;
(五)組織開展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六)負責喀什古城保護、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各類相關投訴和糾紛。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申請設立公益性基金會等方式提供資金支持,也可以通過提供技術、宣傳諮詢等活動開展志願服務,參與喀什古城保護工作。
第七條 喀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喀什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對在喀什古城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八條 喀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喀什古城保護規劃。
編制或者修改涉及喀什古城保護範圍的各類規劃,應當相互協調,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依法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喀什古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實施方案。
第十條 喀什古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古城整體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
(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古樹名木;
(三)傳統街巷、傳統院落、傳統民居、傳統作坊、傳統店鋪的建築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間結構、建築造型、古道特色、老牆風貌;
(四)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五)傳統手工藝、傳統技藝、傳統民俗、傳統禮儀節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喀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喀什古城保護名錄,向社會公布,並對保護對象設定相應的保護標誌牌。
第十一條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的街區、巷道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街巷立面和沿街挑梁應當保持歷史風貌;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燈具款式、照明光色等其他附屬設施應當與喀什古城整體風貌、環境氛圍相協調。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保持原有建築風格、體量、色調和高度。
第十二條 喀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喀什古城保護評估機制,定期對喀什古城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處理。
第十三條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除、損毀歷史建築;
(二)改變傳統院落、傳統民居的建築結構;
(三)修建損害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生產、儲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以及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性、腐蝕性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喀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進行:
(一)復建、改建、修繕建築物、構築物;
(二)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拆除歷史建築中磚雕、木雕等建築構件;
(四)裝修、裝飾沿街建築立面,占用街巷道路空間、沿街建築外牆空間,在牆體上開門、開窗;
(五)懸掛、設定各類廣告牌,安裝外置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依法配備合格消防器材。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喀什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相應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六條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隱患的行為:
(一)升放孔明燈、在指定時段和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
(二)未按照技術標準和規定敷設電氣線路,使用超過電路設計負荷、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電器設備;
(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遮擋、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四)私自改裝燃氣設施、違規操作燃氣設備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器具;
(五)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實施車輛通行限制管理。
喀什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完善公共運輸服務設施,共同為居民、遊客、經營戶、駐地單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務。
第十八條 喀什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規範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垃圾處理、雜物堆放、污水排放、占道經營等行為。
第十九條 喀什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喀什市人民政府有關派出機關、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推進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物業管理服務工作,逐步實現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物業化規範管理。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協會制定喀什古城民宿客棧、旅拍(美拍)、飯店餐廳、文化演藝、文創旅遊商品商店的服務公約,規範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設定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牌,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 喀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和喀什市人民政府有關派出機關制定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旅遊安全應急預案、大型活動管理辦法等安全生產管理方案。
喀什古城應當具備與接待容量相適應的通訊服務設施,確定旅遊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時容量等承載量控制指標,建立預警機制。鼓勵實施限量、預約、錯峰旅遊服務。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 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喀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與喀什古城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保護利用、傳承實踐和理論研究等工作。
鼓勵教學和科研單位、行業協會開展前款規定的相關活動。
第二十四條 喀什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街區(街巷)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傳承利用辦法,支持鼓勵守正創新、活化利用喀什古城歷史文化。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資源,從事下列有利於喀什古城保護的活動:
(一)發展以商、學、研、養、閒為特色的旅遊新業態;
(二)組織文藝活動、旅遊演藝、民俗和旅遊節事;
(三)發展傳統特色產業和現代文化創意產業;
(四)研發、收藏、展示、交易民間工藝品;
(五)經營主題酒店、民俗客棧、特色餐飲;
(六)其他有利於喀什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喀什古城商業布局、項目控制和相關要求,防止過度商業化和無序開發。
第二十六條 鼓勵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各族居民原址居住,參與喀什古城保護利用,展示當地傳統生產生活方式,開展民俗文化活動。
第二十七條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開展營業性演出,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喀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並接受喀什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有喀什古城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古城保護條例》共5章30條,既突出對喀什古城的規劃與保護,又聚焦傳承與利用。圍繞有效保護喀什古城、彰顯古城特色,《條例》明確保護規劃對象,禁止諸多不利於古城保護的行為。為防止過度商業化和無序開發,《條例》規定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喀什古城商業布局、項目控制和相關要求。
《條例》的出台,正是為了在法治軌道上規範古城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確保其健康可持續發展。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了人大的主導作用,通過組建立法工作專班、開展專題調研、召開立法推進會等方式,積極推進立法進程。特別是在民意徵詢方面,通過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府部門、行業部門、居民代表等各方意見,確保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條例》共五章三十條,明確了立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保護原則和目標,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在規劃編制、保護對象、風貌氛圍、物業管理、安全生產、歷史文化傳承等方面作了詳盡規定,為喀什古城的保護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的實施,將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推動新疆文旅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它不僅有助於保護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各族民眾交往交流交融,還將推進文旅新業態融合發展,對外講好中國新疆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