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吐魯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吐魯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19年10月14日吐魯番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吐魯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4/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文明素質,推進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分工負責、公眾參與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並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和聯席會議制度。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網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文化體育和旅遊、衛健、廣播電視等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踐行文明行為、提升文明水平是全社會共同責任。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言行舉止得體;
(二)等候服務遵守秩序、依次排隊;
(三)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四)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側行走;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乘客讓座,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六)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七)合理消費、文明用餐、厲行節約;
(八)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嫁娶等事宜;
(九)旅遊時,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
(十)愛護園林、綠地和水體;
(十一)法律、法規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愛護環境,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等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禁止吸菸的室內公共場所吸菸;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菸頭、果皮、紙屑等垃圾,隨處便溺;
(四)在文物古蹟、公共設施上隨意刻畫、塗寫、張貼;
(五)損毀公共綠地花草樹木;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
(七)私搭亂建,損毀、侵占公共設施;
(八)占道經營,使用高分貝音響進行商品促銷活動;
(九)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犬繩牽領,未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從建築物、構築物、機動車內向外拋擲物品;
(十一)進行健身、廣場舞等文體娛樂活動時,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
(二)在擁堵路段互相禮讓,依次有序通行;
(三)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主動減速行駛,禮讓、避讓
行人;
(四)主動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五)有序停放車輛;
(六)機車、電動車應當在規定道路上行駛,按規定停車和載人載物,駕乘人員在車輛行駛中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人員不接打電話;
(七)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一)團結和睦、鄰里互助、尊老愛幼、扶弱助殘;
(二)維護社區公共環境,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三)在指定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四)裝修房屋應當及時清理建築垃圾,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公共區域、消防通道,停放車輛、堆放私人物品。
第十四條 公民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自覺抵禦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維護網路秩序和安全,不得在網際網路、手機等媒介上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堅持立德樹人,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禁止侮辱、謾罵、毆打、體罰學生;
(三)加強學生孝親尊師、禮儀禮節、心理健康、愛護公物等文明行為教育;
(四)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完善校園文化設施,建設文明校園;
(五)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安全校園。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最佳化醫療服務流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營造溫馨和諧就醫環境。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護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第十八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人員應當依法經營,文明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公共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文明禮貌對待乘客,保證車況良好、整潔衛生,按照規定線路安全行駛。
客運計程車駕駛員應當執行服務標準,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保證乘客安全。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
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生活保障和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扶貧、助殘、救孤、濟困、賑災、捐贈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依法保護慈善組織和從事慈善活動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鼓勵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並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五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遺體等行為。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個人尊嚴。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單位內部文明行為措施,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禮儀、志願服務培訓工作,開展文明行為宣傳、促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和業主公約,引導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推動城鄉人居環境整治,保護城鄉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創造美麗整潔的生活環境,建設並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工具、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市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體育健身設施;
(七)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標誌設施;
(八)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
設施;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安全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三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遊設備設施,科學、合理設定遊覽導向、注意事項等標誌,規範景區景點內從業人員經營服務行為,加強巡查管理和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及時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保障遊客參觀遊覽安全有序。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並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運輸工具、禁止吸菸的室內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其清理,處五元罰款,隨處便溺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犬繩牽領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機車、電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在規定的道路上行駛的,處一百元罰款;
(二)未在規定地點停車,或者違反規定載物的,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三)違反規定載人,行駛時駕乘人員不佩戴頭盔,駕駛人員接打電話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其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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