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繼續召開,會議通過《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發文機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成文日期:2020年4月24日 
  • 發布日期:2020年5月11日 
  • 實施日期:2020年6月1日 
  • 目的: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通過過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修訂信息,

通過過程

2019年10月10日,《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集意見時間為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2020年3月5日,《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擬新增不違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濫食野生動物等條款。增加完善了咳嗽、打噴嚏時要用紙巾、手帕或袖肘遮住口鼻;患有感冒或者有呼吸系統疾病時,應當佩戴口罩;不違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濫食野生動物等條款。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繼續召開,會議通過《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不在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列車內進食,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應當推行分餐制,不在公共場所赤膊,這些條款正式寫入法規。《條例》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相符合,與超大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堅持文化滋養、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揚首都市民熱情開朗、大氣開放、積極向上、樂於助人的優秀品質,建設新時代文明行為首善之區。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黨建為引領,尊重人民民眾主體地位,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九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條 本市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增強首都意識,維護首都文明形象,積極支持和參與國家及本市依法組織的重大活動,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配合相關管理措施,參與相關服務保障活動;傳承和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公約、守則,在行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第十六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
(五)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六)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八)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十)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言行舉止得體,不大聲喧譁;
(二)著裝整潔,不在公共場所赤膊;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七)不在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列車內進食;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愛護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五)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六)車輛上下乘客時規範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七)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用遠離車門一側的手開門,轉頭觀察車輛側方和後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九)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
(二)飼養寵物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遺棄寵物;
(三)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規範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不在陽台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六)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文明觀賞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美術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普場館、體育館、劇場等文化體育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二)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三)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關於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
(四)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
(三)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在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為:
(一)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
(三)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五)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持續治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與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民眾普遍厭惡的頑症痼疾和陳規陋習,以及伴隨經濟社會發展新產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菸頭、紙屑、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
(四)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五)隨意傾倒生活垃圾,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以謾罵、起鬨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
(五)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逆行,亂穿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搶占座位;
(五)從車輛中向外拋物;
(六)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不按照規定停放。
第三十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二)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
(三)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五)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條 在旅遊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以刻劃、塗污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蹟、旅遊設施
(二)採挖景區植物,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
(三)傷害或者違規投餵動物。
第三十二條 在網路電信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撥打騷擾電話,傳送騷擾簡訊;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執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機制,對嚴重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懲戒。
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處罰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第三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並可以視情況不退還或者部分退還已經支付的費用。
物業、保全、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對不文明行為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配備相應工作力量,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在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中,與在京中央單位加強協調。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宣傳科學理論和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推動移風易俗、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導民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
本市設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日。
第三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文明城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全過程。
第三十九條 本市堅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倡導良好飲食習慣,維護社會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衛生素質。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募等方式,組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在禮儀示範、秩序維護等方面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的培訓、管理、保障等具體辦法,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北京榜樣、道德模範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取向。
第四十二條 本市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記錄的標準和程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優惠、獎勵的重要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四十三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適時發布文明行為白皮書,向社會公布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及公共文明狀況,指導全社會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國小圖書館、街道(鄉鎮)及社區(村)圖書室、流動站點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電影院、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功能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十五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的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鼓勵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最佳化信息推薦機制,在重點位置板塊積極呈現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表彰獎勵等方式,鼓勵新媒體製作和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
第四十八條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
鼓勵在飛機、火車、長途客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上採取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對文明行為規範進行宣傳。
第四十九條 本市推動愛國主義教育融入貫穿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開展基本國情、歷史文化、民主法治、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等教育,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紀念設施的建設、保護與利用。
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大中國小校等要建立與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工作聯繫制度,組織制定教育活動計畫,重點培養青少年愛國主義情懷。
第五十條 網信部門應當制定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強化網路空間治理、內容建設,加強網上正面宣傳,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
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辦網,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路安全,對網路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網路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五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第五十三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五十四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參觀活動及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的舉辦單位和組織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觀賞的禮儀規範,維護場所秩序。
旅遊從業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低碳、文明旅遊,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應當推行分餐制,引導消費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五十五條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及物流配送等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文明交通行為守則,與腳踏車使用者、從業人員簽訂文明交通承諾書,加強文明交通行為教育和培訓,促進本企業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規定,實施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廢棄物,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實施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
第五十八條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及物流配送等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採取措施促進本企業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九條 在大型活動中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約談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責令公開道歉。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情形。
對於前款規定的情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報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按照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擬提交2019年11月份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64條,由總則、文明行為規範、不文明行為治理、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及附則構成。2019年10月10日至20日,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倡導和規範的文明行為是否完善,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是否符合實際,保障與促進措施是否有效,法律責任是否可行,社會各界均可以對此建言獻策。
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將重點治理公共運輸霸座等問題,多項不文明行為將有具體罰則,同時建立完善不文明行為日常檢查和聯合懲戒機制,拒不配合執法工作或將被曝光,參加社會服務可減輕處罰。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對於不文明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比如,在樓道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且拒不清理者,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從建築物向外拋物且拒不改正者,可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1000元罰款;共享腳踏車使用者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最高處以200元罰款。
解讀二
不在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列車內進食;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通過把一些基本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重點治理不文明行為。《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共擁有5個全國文明城區和4個提名城區,55個全國文明村鎮,208個全國文明單位,5000多個首都文明社區、單位等。這些豐富實踐,在推動首都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需要通過立法加以鞏固和深化,進一步彰顯首都特色。
條例規定了多項文明行為規範,例如,支持和鼓勵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等。同時,還將重點治理隨地吐痰、便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等一系列不文明行為。
條例還明確要制定“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的培訓、管理、保障等具體辦法”,首都文明辦將總結好近年來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建設管理的有效經驗和成功做法,爭取在一年內制定好具體辦法。同時,還將會同相關部門儘快啟動“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建立工作,激勵人們爭做文明行為表率。

修訂信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11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上,有12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1位列席代表發表了意見,對立法的必要性給予肯定,並從文明行為與道德的關係、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的範圍、促進和保障措施的完善,以及具體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意見。
會後,法制委員會在市人大機關入口網站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通過“萬名代表修條例”活動書面徵求了市、區、鄉鎮三級人大代表的意見,共有658位市人大代表、4067位區人大代表、8692位鄉鎮人大代表提出意見;請市政協協助徵求了234位政協委員的意見;到西城區、豐臺區、北京位元組跳動公司進行了調研走訪;組織召開了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文明單位及文明街巷、專家學者等座談會,就各方面集中關注的問題聽取意見建議;書面徵求了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教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交管局等政府部門的意見。
3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代表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草案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文明行為的定義
草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了文明行為的定義。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文明行為不可能在一部條例中窮盡列舉,應通過進一步明確什麼是文明行為,提示人們行為的底線;建議本條例規制的文明行為主要聚焦在公共領域干擾他人的行為,體現憲法第五十一條的精神,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文明行為的定義進行修改,表述為:“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關於文明行為規範及不文明行為治理
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列舉了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四方面的具體行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四德”的內容難以列全,且與各個具體領域的行為規範交叉重複。為使“四德”表述更準確集中,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四德”的內容按照《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規定歸納為一條,作為總要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同時,將這四條中的具體行為分散到各個領域體現。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關係需進一步明確,避免某些行為從正反兩方面重複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兩章的內容進行調整,第二章規定正面要求和倡導的行為,第三章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較為突出、需要進行處罰的不文明行為及其治理措施。一是對部分行為的位置進行調整,如將公共場所赤膊行為從第三章移到第二章,從正面規範引導;將吐痰、傾倒生活垃圾、占用消防通道等相關法律法規已設有行政處罰的行為集中到第三章,進行重點治理。二是在第二章補充了需要正面引導的不文明行為,如駕車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在陽台外堆放物品等。三是將第四章中關於不文明行為執法和監督的條款移到第三章,作為重點治理的相應措施。(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章、第三章)
三、關於增加與疫情相關的文明行為要求
調研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應當結合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從文明行為角度作出相應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包括“本市堅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倡導良好飲食習慣,維護社會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衛生素質”,“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傳染病患者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濫食野生動物,不非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遇有突發事件時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等行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四、關於促進與保障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條例的重點在於促進,應當對條例的促進措施進行補充細化,完善文明行為促進制度體系,突出北京的經驗和特色。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四章的章名調整為“促進與保障”,並對相應的條款順序作出調整;增加對促進與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如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配備相應工作力量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完善並補充促進與保障措施。
一是對草案中規定的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公共文明引導員、北京榜樣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如,針對全市文明引導員缺乏統一的管理、規範和保障問題,授權首都精神文明辦制定具體辦法;明確本市建立健全北京榜樣、道德模範的舉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制;增加首都文明辦適時向社會公布文明行為白皮書制度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
二是增加新的促進措施,包括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文明行為,家庭對青少年的文明行為引導責任,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促進責任,以及支持新媒體在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五章對不文明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按照堅持法制統一、保持同位階法規之間相互協調的原則,對法律責任作出調整。
一是將部分處罰條款調整為銜接性規定。調研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及執法部門提出,草案設定的法律責任,有的突破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處罰額度,如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廢棄物、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等;有的與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主體和處罰額度不一致,如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還有的重複了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如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建議處理好創製新法同既有法規的關係,對法律責任部分進一步研究。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文明行為涉及市容環境衛生、交通、控煙、養犬、旅遊、網路等多領域的法律法規,應立足本條例的定位,把條例擺到整個法律體系中去考慮,避免法律法規之間的重複和衝突,解決好上下左右的銜接問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章規定的重點治理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在23部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均已規定了法律責任,從立法技術角度看,本條例不必重複規定。
據此,建議對於與其他法重疊的法律責任,作出銜接性表述,同時,與本條例同步公布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法律責任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六條);對於需要由本條例增設的法律責任,予以保留(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對於確需突破現行法規處罰額度規定的,同步修改相關法規。
二是修改關於從重處罰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的設定原則,對草案規定的從重處罰和按最高額度處罰進行修改,規定實施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七條)
三是修改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和快遞、外賣企業的義務性要求和處罰。從文明行為促進和信用罰的角度進行規範,規定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文明交通管理,交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拒不改正的,給予罰款,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四是刪除關於曝光不文明行為的規定。草案規定對拒不配合執法的行為可以予以曝光。為避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人格尊嚴,建議刪去曝光的規定,並與治安管理和刑法作出銜接性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條)
五是修改關於社會服務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將參加社會服務“免予處罰”修改為“不予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一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調整。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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