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大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大連市精神文明建設領域的專項地方法規,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類型:大連市地方法規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全文,解讀,

全文

《大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倡導為主、獎懲並舉的原則,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以創建文明城市為引領,以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美麗整潔的生活環境、豐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為目標,打造熱情友好、開放包容、和諧宜居、浪漫美麗的現代文明城市形象。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及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相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組織社會文明風尚行動,開展文明創建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四)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五)督導相關單位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和投訴;
(六)做好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開展。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踐行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等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倡導公民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注重自身形象,舉止文明、著裝得體,不過度暴露身體,不大聲喧譁;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禮讓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人員;
(三)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時,遵守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
(四)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室內公共場館,主動將手機等電子設備調至靜音,避免對他人造成影響;
(五)在公共水域進行游泳、垂釣、捕撈等活動時,遵守水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維護窗台、陽台等設施及其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墜物,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七)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倡導公民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維護市容整潔,不亂塗、亂畫、亂刻,不隨意張貼、懸掛、發放廣告傳單;
(二)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菸頭、雜物;
(三)控制吸菸行為,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和區域內吸菸;
(四)愛護花草樹木,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枝、損壞綠地;
(五)保護水體環境,不向海洋、河流、庫塘等沿岸和水體丟棄廢棄物;
(六)保護大氣環境,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七)開展廣場舞等露天文體活動時,合理使用音響器材,避免對他人造成影響;
(八)主動減少煙花爆竹的燃放。燃放時,遵守本行政區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的規定;
(九)其他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三條 倡導公民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踐行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三)避免過度包裝,減少塑膠製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四)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主動將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類規範要求,分別投放到相應的分類收集容器內;
(五)文明用餐,杜絕浪費;
(六)移風易俗,文明舉辦節慶、婚喪事宜,不搞燒香燒紙等封建迷信活動;
(七)保護併合理使用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和場所,不擅自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
(八)住宅小區內,車輛應當按位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者妨礙他人通行;
(九)攜犬出戶應當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主動避讓他人。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即時清除。不在城市市區(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內養烈性犬、大型犬;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為。
第十四條 倡導公民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使用燈光、喇叭,不隨意變道、穿插、超車或者超速行駛;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三)駕駛機動車遇有交叉路口阻塞時,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強行進入;
(四)駕駛機動車應當向兩側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五)駕駛機動車時,避免使用電話或者其他電子設備,影響交通安全;
(六)車輛應當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的地點依次停放,不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不搶座、占座,不在封閉車廂內違規飲食;
(八)車內人員不向車外拋擲物品;
(九)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遵守交通信號的規定,不闖紅燈,安全快速通過;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網路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不瀏覽、轉發、轉載違法和庸俗信息,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
第十六條 倡導公民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愛護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蹟,保護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服從景區、景點的引導和管理,不從事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倡導公民文明就醫,遵守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尊重醫務人員,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第十八條 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培養和傳承優良家風家訓。家庭成員之間互敬互愛、相互支持,重視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關心老年人的生活。不以暴力方式解決家庭糾紛。
第十九條 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生產經營,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銀行、郵政、通信、醫院、公共運輸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
支持和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公民予以保護和援助。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尊重志願者,珍惜志願者的奉獻成果,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常態化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對空巢老人、失獨家庭、殘疾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群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自願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享有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參加應急救護、逃生避險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將相關責任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體系並進行檢查、考核。
第二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信用激勵機制,建立文明行為信用積分制度,將公民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可以將文明行為信用積分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展示和紀念設施,宣傳道德模範、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等模範人物和先進事跡。採取措施維護模範人物合法權益,為其解決實際困難並提供相應禮遇。
第二十九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媒介應當設定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
第三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一)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系統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七)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標誌設施;
(八)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廣告宣傳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第三十一條 符合相關條件的機場、車站、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商業區、重要的公共設施、交通樞紐、建成區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定無障礙衛生間。
鼓勵在人員密集場所根據需要設定無障礙停車位、自動體外除顫儀等設施設備。
鼓勵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公益服務站(點),為有需要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制定市民文明公約,建立健全文明創建機制,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健全並落實普法責任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依法查處本領域的違法行為,並按照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創作、推廣和宣傳,規範文化市場秩序;加強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三)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志願服務指導,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依法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四)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市政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城鄉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並有效制止;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六)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提高醫護人員職業道德,最佳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暢通醫患溝通渠道,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止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文明經營行為;
(八)網際網路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路文明建設,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社會文明規範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和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定期對全市文明促進工作進行評估,必要時提出需要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對於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綜合整治工作機制,採取重點監管、聯合執法等方式,有效遏制不文明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新聞媒體及有關部門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全市應當設立統一的投訴舉報平台,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作為個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三)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對前款規定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有本條第一款行為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單位。
第四十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的;
(三)未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查處制度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占座、加塞、駕車打電話、車窗拋物、轉發違法和庸俗信息……這些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不文明行為今後要改一改了。昨日,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大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上述不文明行為的人將受到處罰。《條例》是繼《大連市志願服務條例》後,我市第二部精神文明建設領域的專項地方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大連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進入法治化、規範化、常態長效軌道。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明確提出,爭取經過5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制定《大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就是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文明之法,將市民文明道德規範融入地方性法規體系,推動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引導市民通過立法、懂法、用法、守法的形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文明素質。
《條例》對個人和單位的文明行為準則提出了較為全面和較高標準的要求,讓全社會清楚“能做什麼”“禁止什麼”“倡導什麼”。
《條例》的制定始終堅持三個原則: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三是堅持管用的原則。
據了解,為了讓《條例》能夠真正反映民心、體現民意,在條例起草制定過程中,市文明辦組織開展了由30多萬市民參與的“十大不文明行為”徵集和“十佳文明金點子”評選活動,市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多項市民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進入條例明確禁止的法條當中。
《條例》對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需要著力予以倡導、鼓勵、促進和保障的文明行為作了特別規定,設定了表彰獎勵、關愛禮遇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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