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長治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長治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2月30日長治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長治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04/20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構建政府統一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受理、辦理有關建議、投訴,督促有關部門查處不文明行為;
(四)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輿論監督等活動;
(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通報工作情況;
(六)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制定文明行為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移動客戶端等媒體和文藝團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倡導文明理念,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跡,依法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九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視窗服務崗位等應當模範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採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日用品,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節約水、電、氣、熱等資源和能源。
第十二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節約糧食,愛惜食物,合理消費,文明用餐,不鋪張浪費,不勸酒,不酗酒。
倡導和鼓勵實行分餐制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第十三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使用塑膠購物袋。
第十四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婚事新辦,鼓勵集體婚禮、公益婚禮等婚禮形式,提倡零彩禮和不要車、不要房、自己家業自己創的新型婚戀觀。遵守公共道德,摒棄豪車迎親、惡意婚鬧等不文明婚俗。
第十五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喪事簡辦,鼓勵興建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提倡獻花、植樹、卡片寄語、家庭追思等文明祭祀方式。推行殯葬改革,摒棄殯期冗長、僱人哭喪、低俗表演、燃放鞭炮、搭設靈棚、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等不文明辦喪習俗。
第十六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不辦滿月圓鎖、慶生祝壽、升學入伍、建房喬遷、商鋪開業、百日周年等事宜,反對請客操辦,反對收受禮金。
第十七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愛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扶貧幫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學、義演義診等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 倡導和鼓勵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等行為。
嚴格遵循醫學倫理,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意願與人格尊嚴。
第二十條 倡導和鼓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志願活動的開展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倡導和鼓勵家庭立家規、傳家訓、樹家風,加強家教家風建設,樹立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相互扶助、鄰里相助的社會風尚。
第二十二條 倡導和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景區、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全社會關心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殘疾人等特殊群體。
鼓勵依法收養棄嬰、孤兒。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愛心服務點、志願者服務站等,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休憩如廁、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對需要幫助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問詢、指路等幫助。
鼓勵公民對遇險或者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報警、急救等應急電話,並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機場、車站、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配備獨立的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器等公共設施。
鼓勵和支持機場、車站、大型商場、風景名勝區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方便殘疾人、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第三衛生間,適當增加女廁位。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並設定免費開放標誌。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制定行業優質服務標準,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積極參與全民閱讀等活動,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二十九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依法升掛國旗,奏唱國歌。
第三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安全,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得投放殘幣、假幣,不得搶座霸座,不得以隨身物品額外占座,不得辱罵、拉拽、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駕駛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以及管制刀具,不得食用帶有刺激性氣味的食物;
(二)維護道路交通和航空飛行安全,不得在車行道內進行兜售、傳送物品、行乞,不得在機場、禁飛區、鐵路、電力線路等周邊和居民小區等人員密集區域放飛風箏、孔明燈、無人機;
(三)遵守電梯安全規範,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使用自動扶梯時靠其右側站立,不得在電梯上跳躍、打鬧、擊打電梯;
(四)愛護公共安全設施,不得違反規定私自進行燃氣管道改造、私自拉接電線,不得損壞、塗改安全警示、提示標識;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撒物品,不得在森林、草原、林地以及其邊緣地帶違規用火;
(六)其他維護公共安全的規範。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保持公共場所乾淨整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隨意丟棄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不得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上隨意塗寫、刻劃,不得擅自散發、張貼小廣告、小卡片等宣傳品;
文明如廁,及時沖水,不得占用殘障人士專用衛生間,不得在公共廁所牆壁上或者有關設施上塗寫、刻畫;
臨街建築、集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的產權人或者經營者不得亂倒垃圾、污水;
(四)愛護園林、綠地和水體,不得在城市園林綠地內攀折樹枝、採摘花果、踐踏草地以及進行聚餐、燒烤等行為,不得損壞花壇綠籬;
(五)遵守傳染病防疫有關規定,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六)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規範。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得大聲喧譁,不得說髒話粗話,不得高聲接打電話,不得在公共場所袒胸赤膊,不得躺臥公共座椅;
(二)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遺失物,不得據為己有;
(三)在公共場所進行文體娛樂、健身、商業促銷等活動,應當符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合理選擇時間,控制音量,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
(四)文明養犬,攜犬外出牽繩,及時清理犬便,不得無證養犬,不得遺棄、虐待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等候服務時,遵守秩序,依次排隊,不得插隊、擁擠、捎帶、越黃線;
(六)文明觀看電影、比賽和演展等活動,保持安靜,服從管理,愛護場地設施和衛生,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七)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抵制邪教,不得參與色情、賭博、吸毒、封建迷信等活動;
(八)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得聚集、圍觀;
(九)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不得在中國小校園周邊開設網際網路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營業場所、經營性歌舞娛樂場所、成人用品經營場所等;
(十)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規範。
第三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道路標誌、標線和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主動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讓行,不得使用行動電話、瀏覽電子設備,不得占用盲道、無障礙車位等無障礙設施通行或者停車;
(二)文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以及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在出入口和擁堵路段相互禮讓、有序通行,遇積水路段應當低速通過,不得違反規定變道、穿插、超車、使用燈光和鳴笛,不得超載和駕駛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載客,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開關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亂穿馬路,不得逆行、搶行,不得多車並行,不得違規載人載物;
(四)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遇機動車禮讓時應當快速通過,不得橫穿道路、翻越交通護欄、闖紅燈,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溜冰鞋、平板車、平衡車等易於誘發危險的滑行工具;
(五)文明停車,不得侵占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在公共場地私設地樁地鎖,不得自行劃占車位;
(六)文明使用、規範停放公共便民交通工具,不得損毀、侵占、丟棄或者擅自改裝相關設施設備;
(七)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停靠應當規範有序,保持車輛整潔衛生,不得拒載,不得隨意漲價,不得在車站、景區等公共場所強行攬客;
(八)其他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規範。
第三十四條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應當共創文明旅遊環境,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旅行社、導遊、領隊等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形象、文明誠信服務,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愛護景區環境設施、花草樹木,不得亂扔垃圾,不得從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動,不得破壞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古樹名木和其他歷史文化遺產;
(三)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不得隨意刻劃、塗畫、張貼,不得損壞景區景觀、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不得攀爬觸摸文物,不得違反規定拍照攝像、野外宿營就餐,不得遺留垃圾,不得污染破壞環境;
(四)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在瞻仰、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文化遺址、歷史文化名人故居時,應當遵守禮儀規範和參觀秩序,不得從事有損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環境、氛圍的活動;
(五)遵守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維護國家形象;
(六)其他文明旅遊的規範。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文明經商,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誠信服務,明碼標價,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欺詐、誤導或者強迫消費者消費;
(二)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建成區道路、廣場、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四)文明宣傳,不得違反規定設定門店招牌、戶外廣告牌、標語牌、櫥窗、顯示螢幕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五)其他文明經商的規範。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良好作業環境和工作秩序,並按照規定採取圍擋、防塵、降噪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二)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定公示標牌,對工程概況、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負責人以及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除搶修、搶險外,午間、夜間不得在居民區、機關、學校、醫院等噪聲敏感區域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連續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連續施工的,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通告附近居民,並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擾民;
(四)因施工影響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應當設定安全通道,並設立警示標識,採取警戒措施;
(五)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施。施工車輛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在駛出工地前,應當採取除泥、沖洗、密閉等保潔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拋、撒、滴、漏;
(六)其他文明施工的規範。
第三十七條 居民應當維護社區和諧,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社區安全,不得在屋頂、陽台外、窗外、平台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不得違反規定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維護鄰里和諧,不得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不得利用住宅、儲藏室、車庫等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愛護小區環境,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不得向建築物外抖物揚塵,不得在禁養區飼養家畜家禽,不得在小區綠地種植瓜果蔬菜;
(四)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規範。
第三十八條 村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不得在公路打場曬糧;
(二)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保持家禽家畜圈舍衛生,不得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三)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不得隨意丟棄病死畜禽、農藥及其包裝物;
(四)其他鄉村文明行為的規範。
第三十九條 保護生態環境,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不得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不得在飲用水源地、主要景觀河道內實施洗滌、垂釣、游泳、傾倒污水等危害水體、妨礙市容的行為。
保護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禁止食用、非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四十條 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因病施治、合理醫療,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職責;關心、愛護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患者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診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不得辱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第四十一條 尊重他人隱私,禁止在旅館客房、集體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場所安裝監控攝像頭。
第四十二條 文明使用網際網路,遵守網路文明公約,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庸俗、色情、迷信、奢侈等不良信息,不得使用網路暴力,不得利用網路從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文明執行公務,著裝整潔規範,平等對待服務對象。使用文明規範用語,語氣平和,態度和藹,按照規定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者其他執行公務證件,亮明身份,不得拒絕、推諉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強交通、市政、無障礙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糾正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和重點整治。
第四十五條 12345政府服務熱線應當及時接受市民反映的不文明現象和文明城市創建難點、焦點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反饋。
第四十六條 本市設立文明實踐周,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全社會文明行為意識。
第四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組織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培養學生文明習慣;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預防和處置校園欺凌事件,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勞動就業、子女入學、法律援助等服務,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得歧視外來務工人員。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並將文明行為列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內容。
第五十條 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交通規則教育,相關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杜絕不文明駕駛行為。
第五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在車站、碼頭、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文明行為監督、引導工作,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和舉報不文明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公開曝光制度,對情節嚴重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曝光,但是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暫停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
第五十五條 對不文明行為引起的糾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第五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被勸阻人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第五十七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糾正不文明行為時,應當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第六十條 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的,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違法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外出不系犬繩,不及時清理犬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物景觀上刻劃、塗畫、擅自張貼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景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露天展銷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小區的公共區域搭設靈棚、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公安、城市管理、物業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五條 對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辱罵、威脅、推搡或者公然侮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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