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秦皇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為了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文明秦皇島和國際一流旅遊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秦皇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該條例於2023年5月31日由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

發布通知

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29 號
《秦皇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經2023年4月28日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31日

全文內容

秦皇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4月28日秦皇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三章 保障與治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文明秦皇島和國際一流旅遊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彰顯時代精神,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引領社會風尚,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個人自律、獎懲並舉和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各方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具體實施,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畫,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明行為規範等宣傳和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推進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
(五)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
(六)辦理涉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評價制度,並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推動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七條 公民應當弘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傳承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維護、展示文明秦皇島形象。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崇尚文明行為,抵制不文明行為,在行使個人權利時,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第九條 本市倡導和支持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展現時代新風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助學、優撫、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四)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依法依規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六)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和科學普及等活動;
(七)移風易俗,文明節慶,喜事儉辦,厚養薄葬;
(八)敬老愛幼,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友愛,勤儉持家,爭創文明家庭;
(九)文明就餐,理性消費,綠色出行,低碳生活,踐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美麗秦皇島建設,保護大氣、海洋、河流、森林、綠地等生態系統,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與大氣污染防治,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二)愛護海岸線、濕地、河流、山體等自然環境,不向岸灘、河道和水體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擅自挖砂取土;
(三)愛護森林植被,主動履行植樹造林義務,遵守森林防火有關規定;
(四)愛護城鎮綠地,不侵占、踐踏綠地,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木;
(五)愛護野生動物,保護候鳥栖息地、遷徙地,遵守禁漁區、禁漁期有關規定,不違規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六)其他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範,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說粗話髒話,不以侮辱性語言、動作挑釁他人;
(二)等候服務時按照安全線、一米線等引導標識依次排隊,不扎堆、不插隊、不推擠,禮讓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等需要幫助的人員;
(三)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使用自動扶梯時靠右側站立,上下樓梯靠右側行走;
(四)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不在醫療服務場所、教學活動場所、辦公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公共電梯間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內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合理避開他人;
(六)控制手機以及其他電子產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擾他人。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合理選擇場地、設備和時間,遵守《秦皇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
(七)觀看電影、演出、展覽和比賽等活動,遵守禮儀規範和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保持場地整潔,有序進場、退場;
(八)不從建(構)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設施拋擲物品;
(九)遇有突發事件,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和安排,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十)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衛生管理規範,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建(構)築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整潔,不在外牆、樓道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上擅自張貼、塗寫、刻畫、噴塗以及掛置宣傳物品,不亂髮廣告、傳單;
(二)依法依規分類投放垃圾,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口香糖、塑膠袋、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不亂倒生活垃圾、污水;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不無故占用無障礙衛生設施和母嬰設施;
(四)擺攤設點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
(五)牌匾、戶外廣告外觀保持完好整潔,使用文字語言規範準確,內容真實、健康;
(六)不隨意在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出行行為規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積極參與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共同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加塞,不手持電話通話,不向車外拋撒物品,規範使用燈光、喇叭;
(三)駕駛機動車禮讓行人,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停車讓行;遇有積水路段低速行駛,防止積水濺起影響他人;
(四)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應急車輛,非緊急情況不占用應急車道;
(五)主動為機車、電動腳踏車上車牌,不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裝置,騎乘出行佩戴頭盔、有序停放;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規則,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七)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看手機,不接打電話,不跨越隔離護欄;
(八)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後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內,不破壞、損毀共享交通工具,不採用隱藏、私自加鎖等方式占用共享交通工具;
(九)其他文明出行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村民應當踐行村規民約,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村莊道路、房前屋後乾淨整潔,不亂堆雜物;
(二)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三)遵守道路安全規定,不占用公路打場曬糧;
(四)科學規範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五)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傳統建築,保持歷史風貌和鄉村特色;
(六)其他村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居民公約,配合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鄰里和睦相處、互敬互助,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三)裝飾裝修遵守作業、作息時間,避免在午間、夜間使用電鑽、電鋸、電刨、衝擊鑽等產生高噪聲的工具;
(四)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私搭亂建,不在樓道、平台等公共區域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占用他人車位,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八)飼養寵物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持環境衛生,不干擾他人生活,不遺棄寵物。飼養犬只遵守《秦皇島市養犬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攜犬出戶時束犬(繩)鏈、清犬便;
(九)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遵守旅遊場所管理規定,保護文物古蹟、自然景觀、旅遊設施,不違規刻畫、塗污、攀爬、採摘,不違規向動物投餵食物,維護旅遊場所秩序和環境衛生;
(三)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在設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莊嚴肅穆景區內嬉戲打鬧,不從事其他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四)開展野外宿營、郊遊踏青等戶外活動,自行清理所產生的垃圾,不違規野外用火,不擅自進入未開放的區域;
(五)遵守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和當地法律法規,展現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六)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網路秩序,維護網路安全;
(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誠信友好交流,拒絕網路暴力;
(三)抵制網路欺詐,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不瀏覽、傳播不良信息;
(五)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泄露、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六)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診療秩序,尊重醫學規律和醫護人員,依法、有序、文明處理醫療糾紛,不以任何理由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第十九條 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章 保障與治理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組織開展道德模範、志願服務先進典型和“秦皇島好人”“新時代好少年”等評選宣傳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和道德領域先進人物困難幫扶制度,對獲得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予以優待。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組織制定市民公約,指導、支持行業、單位、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自治規範,動員公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現象,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站)、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單位,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展示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廣告。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經費保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下列公共設施:
(一)公共運輸場站、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車泊位、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統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
(五)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場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益廣告欄、文明行為指引標識等宣傳設施;
(七)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施;
(八)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等便民設施;
(九)學雷鋒志願服務站等志願服務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公共設施。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重點治理清單的制定應當徵求公眾意見,並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依照前款規定動態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內容,確定實施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協作和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期限以及工作目標等,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不文明行為投訴處置機制,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方式受理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社會公眾對不文明行為可以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反映。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等線上舉報、投訴平台,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準確報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的個人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納入所在單位的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考評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各種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內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建(構)築物內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的,由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建(構)築物的外牆、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噴塗以及掛置宣傳物品的,由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的,由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亂髮廣告、傳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塑膠袋、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責令改正,並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隨意在城區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築物樓道、平台等公共區域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人在行駛的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出戶不束犬(繩)鏈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犬出戶不清犬便的,由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威脅、侮辱、推搡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扶助等救助行為,被救助人及其近親屬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實施不文明行為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被處罰人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設備疏於管理、維護,致使該設施設備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舉報、投訴或者未及時對舉報、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泄露舉報人、投訴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妨礙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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