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了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9年10月31日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的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作為目標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宣傳表彰。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的行為
第八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
第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倡導崇德向善,向英雄人物、道德模範、行業楷模學習,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時代精神;
(二)倡導移風易俗,破除陳規陋習,樹立文明新風,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三)倡導家庭文明,注重家風家教家訓,樹立孝老愛親、夫妻和睦、勤儉持家的良好風尚;
(四)倡導鄰里和諧,互幫互助;
(五)倡導慈善公益,鼓勵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賑災、助學、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六)倡導志願服務,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
(七)倡導和鼓勵個人無償獻血、自願捐獻人體組織和器官;
(八)倡導低碳生活,綠色出行,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九)倡導垃圾分類,自覺養成分類投放習慣;
(十)倡導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範,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遵守公共秩序,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和參加公共活動時,相互禮讓、依次排隊;
(三)遵守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文明觀看電影、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
(四)文明旅遊,尊重當地習俗、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公共設施;
(五)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六)文明使用網路,誠信友好交流,傳播健康信息;
(七)在校學生應當遵守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和睦相處、尊敬師長。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管理規範,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設施,愛護花草樹木,合理使(利)用文化體育、道路交通、安全防護、市政環衛等設施設備;
(二)門店招牌(匾)、燈箱、條幅、電子屏標語等廣告使用文字語言規範準確;
(三)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不違規鳴笛,正確使用遠光燈;經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應當停車讓行;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主動讓行;
(二)電動汽車、電動機車和電動腳踏車應當註冊登記,規範行駛,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走人行橫道或其他過街設施;
(四)公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應當遵守行業規範,文明待客、規範服務;
(五)文明使用和規範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條 村民應當踐行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
(二)按照規定做好農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處理;
(三)圈養家禽家畜,及時清理糞便;
(四)遵守道路安全規定,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第三章 禁止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體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
攜犬出戶應當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並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禁止攜帶(工作犬和導盲犬除外)犬只出入托幼機構、中國小校、公園、醫院、商場、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五條 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頭、口香糖、果皮、紙屑、包裝盒(袋)等廢棄物。
禁止亂堆亂倒垃圾、隨處傾倒污水。
第十六條 禁止在托幼機構、中國小校等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吸菸。
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等區域吸菸。
前兩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第十七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燒烤。
禁止在景觀水體內垂釣、洗滌、游泳等。
第十八條 車輛駕駛人或者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高架橋快速通道、人行橫道行駛。
行人不得闖紅燈、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通過沒有信號指示燈的人行橫道,遇機動車禮讓時不得嬉戲、打鬧、滯留。
使用人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九條 禁止私搭亂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禁止違規連線電纜電線、地下管網。
禁止私設門店招牌(匾)、燈箱廣告等,禁止在樓頂和玻璃幕牆設定戶外招牌。
第二十條 禁止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禁止高空拋物。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城鎮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懸掛旗幟,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商業樓宇、住宅小區組織娛樂、廣場舞、商業展銷等活動,應當合理選擇時間、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
第二十三條 趕集、廟會等活動不得占用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主要道路以及國道、省道等主幹道路,妨礙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內,禁止在主次幹道搭設舞台、拱門、餐棚、靈棚,拋撒冥幣紙錢、焚燒祭品。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幫扶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制定單位內部文明行為促進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完善交通、生活、環衛、文化等公共設施,配套公共廁所、停車泊位、無障礙設施等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保持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清晰規範。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監督管理,巡查處理違法養犬行為,處理犬只擾民傷人等案(事)件,捕捉、收留流浪犬只等工作。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提升師生文明素養,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或者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推進移風易俗,遏制陳規陋習。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職責的情況投訴、舉報。對積極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有關部門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並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城區範圍內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城區範圍外由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5日,記者從晉中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晉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10月31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2019年11月29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將於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晉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晉中市第一部綜合性、系統性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對文明行為進行倡導促進,對民眾反映集中、社會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加以處罰,以引導全體市民崇德向善,加速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鄉文明程度,不斷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晉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四十八條,分總則、倡導與規範的行為、禁止的行為、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條例構建了政府主導、文明委統籌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
  同時,注重正面行為規範“入法入規”,明確倡導與規範的行為。在條例第二章主要倡導與規範的基本行為、公共秩序行為、公共環境行為、公共運輸行為和鄉風文明行為五個方面進行了詳細列舉。
  此外,條例注重對不文明行為的懲戒,明確禁止的行為及相應法律責任,規定了條例貫徹落實的保障和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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