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1年12月28日經榆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3月24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內容解讀
問:《條例》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條例》制定的背景是怎樣的?對促進城市發展有何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
答:文明是城市進步的標誌,是城市發展的靈魂。為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2021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納入立法規劃。《條例》起草完成後,於2021年12月28日經榆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3月24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決定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作為我市首部規範和約束個人行為,提升城市整體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規,彌補了我市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立法方面的空白,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推進階段。通過文明行為立法,可以把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成功經驗做法加以固化,有利於鞏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長效機制,推動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使文明行為規範成為人們的自覺意識和行為習慣,實現文明城市創建常態化、長效化推進,促進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進一步提升,為實現我市文明城市創建法治化、規範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問:《條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條例》共五章三十七條,依次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範與倡導、第三章實施與保障、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關於總則: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工作機制等。明確了文明行為的定義,即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明確了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工作機構、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相關主體和個人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明確了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範與倡導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從而構建起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關於規範和倡導:明確了公民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從愛黨愛國、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維護公共場所基本秩序、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旅遊、維護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建設、家庭文明建設、餐桌文明、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新風等方面,規定了文明行為的基本規範並引導公民自覺遵守。倡導公民文明就醫,遵守網路信息管理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倡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
關於實施與保障:規定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工作機構、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場所、服務視窗、企業、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新聞媒體,應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加強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積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建設完善相關交通、市政、環衛、公共場所、休閒娛樂等的設施和標識,整治亂停亂放,加強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和保護,完善村規民約,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等,從落實主體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舉措等方面,保障和促進《條例》的有效實施。
關於法律責任:為確保對違反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和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又可能違法的行為予以處罰,概括表述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的規定;同時明確,違反《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體現了《條例》“以人為本”的理念。但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條例》規定將給予責令改正、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條例》的法治權威,確保了《條例》的可執行性。
關於附則:規定了《條例》正式施行日期為今年6月1日。
問:《條例》有何特色和亮點?
答:《條例》具有彰顯時代特徵、突出問題導向、體現榆林特色、務求有效管用等特色和亮點。
《條例》的制定、出台和施行,既是對習近平總書記“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把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範,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的貫徹落實,也是推動文明城市創建常態化、長效化的有力舉措。
近年來,隨著榆林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深入開展,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的文明素質有了顯著提高。但是,亂停車、亂扔垃圾、亂穿馬路、亂擺攤設點、亂貼亂畫等不文明行為仍然存在,成為城市整治的頑疾,嚴重影響城市形象。《條例》突出問題導向,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現象,進行立法規範,為我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為提升城市品位和塑造城市形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核心和靈魂,是地方立法質量的重要支撐。為了體現立法的特色,我市《條例》結構同其他地方出台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所區別。重點規定了規範與倡導、實施與保障、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體現了榆林特色。如第二章第八條“公民應當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踐行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弘揚榆林治沙精神,積極參與文明榆林建設,做文明有禮榆林人”,還有第三章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慈善公益、扶貧助困、無償獻血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文明行為記錄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給予激勵”等等,讓《條例》中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更接地氣。
《條例》貫徹了社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理念,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政府及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責任,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對於反映比較強烈的一些不文明行為,設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成為民眾學習法律知識、了解法律精神、接受法律觀念、認可法律規範的過程,有效遏制了不文明行為的發生,讓《條例》有了很強的操作性,更加有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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