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
徵求意見
《商洛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已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作了相應修改。現將修改形成的《商洛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4月7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商洛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4年3月8日
徵求意見稿
商洛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規範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商洛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原則與機制】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協同推進、全民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領導機構】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政府及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創建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要求,負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共同促進】市、縣(區)各級國家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和管理規約,積極參與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監督執行文明行為規範。
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自覺規範著裝、約束言行,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都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實踐活動,並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宣傳引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全社會增強文明行為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社會文明行為,弘揚先進模範事跡,刊播公益廣告,監督和譴責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第八條【基本文明規範】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堅守公序良俗,自覺遵規守紀,維護他人合法權益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九條【公共秩序文明】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有禮,提倡講國語;(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文明禮讓;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機)車,使用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扶)梯或通過天橋、人行橫道、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側通行;(三)尊重他人,關愛和禮讓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人員;(四)愛護花草樹木和公共設施,不攀折樹木、採摘花果、踩踏草坪,不得侵占、損毀或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五)觀看演出、體育賽事等公共文體活動時,尊重參演、參賽人員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拍照、錄音、錄像,閃光燈和電子設備音量使用等規定,服從現場管理,保持場館整潔,文明喝彩助威;(六)在公共場所不得大聲喧譁,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產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擾他人;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時間,遵守噪聲管理有關規定,防止噪聲擾民;(七)不得占用、阻斷、損壞盲道;(八)操控無人機等智慧型設備設施時遵守相關規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隱私等合法權益;(九)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起鬨;(十)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第十條【公共環境衛生文明】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文明如廁;(二)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隨意丟棄瓜果皮、包裝物、紙屑、口香糖等廢棄物;(三)不得在樹木、地面、建(構)築物或者樓道、樓梯、電梯、電線桿、戶外管線等處隨意張貼、塗寫、刻畫、噴塗;(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或者在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間應佩戴口罩;(五)自覺遵守有關控制吸菸的規定,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公共電梯間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內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或區域吸菸時應當合理避讓他人,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六)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一條【公共運輸文明】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亂穿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瀏覽手持電子設備;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通過擁擠路段時自覺排隊,不嬉戲打鬧、推擠他人;(二)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通過積水、泥濘或揚塵路段應減速慢行,避免妨礙他人;停車和下車時應注意觀察,不得妨礙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實施追逐競駛、違規鳴笛、隨意調頭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四)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按規定禮讓校車;(五)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時,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六)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臨時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自覺在車輛明顯位置保留聯繫方式;(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自覺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人、小孩、孕婦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得妨礙司機安全駕駛;(八)公車、計程車和網約車等營運客車駕駛員應當模範遵守交通規則、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載;(九)文明使用、規範停放公共腳踏車等共享交通工具;(十)其他應當遵守的交通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二條【生態文明】公民應當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保護秦嶺生態環境,嚴格執行《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當好秦嶺生態衛士,築牢國家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二)保護大氣環境,不得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和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不得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三)保護水資源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重點水源涵養區,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排放排泄物、廢棄物以及未達排放標準的污染物;不得在禁止區域內從事游泳、洗滌、垂釣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四)保護林木資源,積極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等;不得違法砍伐、遷移林木;(五)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生長環境,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禁止非法採集野生植物;不得隨意引入、丟棄或放生外來物種;(六)保護牛背梁、金絲峽、木王等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濕地公園;(七)其他應當遵守的生態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三條【綠色健康生活文明】公民應當積極踐行健康環保生活、綠色發展理念,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健康活動,鼓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愛國衛生等活動;(二)綠色出行,鼓勵低碳行為,倡導優先選擇步行、環保騎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方式出行,家庭用車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或節能型汽車;(三)文明就餐,珍惜糧食,倡導按需點餐,踐行“光碟行動”和食物打包;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過度勸酒,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四)源頭控制,節約水電氣等資源,購買使用節能電器,合理設定空調溫度,及時關閉電器電源;推行無紙化辦公,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抵制消費過度包裝產品,減少或避免使用一次性消費品;多用清潔能源,少燒散煤;(五)垃圾分類,減少垃圾產生,按標識單獨投放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其他垃圾,不得亂扔、亂放、露天焚燒垃圾;(六)禁塑限塑,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相關活動,鼓勵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及其他替代製品;(七)建設美麗中國先行區,堅持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與工作方式,自覺做生態文明理念的模範踐行者,共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八)其他應當遵守的綠色健康生活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四條【旅遊文明】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尊重本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二)愛護英烈紀念設施和革命舊址等紅色文化資源,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三)愛護文物古蹟及其他歷史文化遺產,不在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及其保護設施上刻劃、塗寫、張貼、踩踏,不攀爬、觸摸文物古蹟,拍照攝像應遵守規定;(四)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愛護景區設施和自然生態,不實施危及他人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不得傷害、毀損景區動植物及生態植被;到無人管理的自然景觀處休閒遊玩,自覺帶走產生的生活垃圾;(五)其他應當遵守的旅遊秩序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五條【移風易俗】公民應當積極破舊立新、移風易俗,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婚事新辦,樹立新型婚戀觀,反對天價彩禮、大操大辦、攀比禮金;反對惡俗鬧婚;(二)喪事簡辦,厚養薄葬,文明治喪,簡化儀式,鼓勵火葬,縮短治喪時間,不修建豪華大墓,提倡綠色節地生態安葬,不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住小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灑喪葬祭奠物品;(三)餘事不辦,除婚喪事宜外,反對請客操辦滿月、慶生祝壽、升學入伍、建房喬遷、商鋪開業、百日周年等事宜,如需操辦僅限於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範圍,並反對收受禮金;反對低俗慶生祝壽、炫富攀比、鋪張浪費、隨禮泛濫等陳規陋習;(四)文明祭奠,鼓勵採用家庭追思、鮮花祭奠、清掃墓碑、網上祭奠等新形式祭祀祭拜;不得在街頭路口、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綠化帶、人行道兩側和公共廣場焚燒紙錢及其他祭祀用品;(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移風易俗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六條【校園文明】校園文明建設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堅持立德樹人、尊師重教,樹立優良校風、教風、學風;(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綠色教育、安全教育,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三)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不歧視、體罰、侮辱學生;(四)學生遵守學生守則,尊敬師長,友愛互助,不得欺凌同學,不得沉迷網路遊戲;(五)家長和社會關心支持教育,關愛師生,不得擾亂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平安校園;(七)其他應當遵守的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七條【社區公共文明】居民應當共同維護社區公共文明,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一)文明飼養寵物,做好衛生、安全、防噪等措施,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傷害、遺棄寵物,不得虐待、傷害無主動物;(二)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占用公共空間,不亂搭亂建,不私拉電線、纜線、管線,不在公共綠地開墾私人菜地、養殖家禽家畜;(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附屬物、懸掛物、擱置物掉落造成損害,不高空拋物,不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四)在室內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採取噪聲控制措施,減輕對周圍居民的干擾;室內健身、娛樂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五)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車位,不得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六)規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不得在建築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連廊、樓梯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腳踏車或為電動腳踏車充電;電動腳踏車及蓄電池不得上樓入戶,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七)其他應當遵守的社區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八條【鄉村公共文明】村民應當遵守村規民約,培育文明鄉風,傳承優秀鄉土文化,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勤儉持家,反對鋪張浪費,革除陳規陋習;(二)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三)保持街道和庭院乾淨整潔,不隨意堆放雜物;(四)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五)遵守道路安全規定,不在公路打場曬糧;(六)不亂丟棄農藥、化肥、獸藥等包裝物及農用塑膠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七)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鄉村行為規範。第十九條【家庭文明】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傳承良好家風,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孝敬父母長輩,尊重、關心和體貼照料老年人,不忽視、冷落、虐待、遺棄老年人;(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家訓,拒絕家庭暴力;(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養成文明行為習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四)其他應當遵守的家庭文明行為規範。第二十條【醫療文明】公民應當文明就醫行醫,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遵守醫療機構有關就診、治療、檢查的規定,文明候診、有序排隊,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二)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三)尊重和理解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不得擾亂醫療秩序;(四)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規範,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五)其他應當遵守的醫療文明行為規範。第二十一條【網路文明】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路,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遵守網路安全規則,文明使用網路,理性表達,尊重他人權益;(二)不在網路上攻擊、侮辱、誹謗、謾罵、威脅他人或者虛構事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三)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編造、散布和傳播具有迷信、色情、庸俗、暴力等內容的不良信息及歪曲事實;(四)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或同意,不隨意公開或使用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網路文明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倡導文明行為】本市倡導下列文明行為:(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緊急救助,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二)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關懷、尊重軍人軍屬烈屬,積極參與軍民共建活動;(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四)崇尚科學,尊重知識,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積極支持和參與科學技術創新、普及活動;(五)組織或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科學普及等各類志願服務活動;(六)組織或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救濟、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七)主動歸還遺失物、傳播失物認領信息等拾金不昧行為;(八)向博物館、文物館或者有關部門提供、捐贈文史資料、文物;(九)其他有益於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促進保障機制】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治理工作機制,應當組織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衛生城市、文明城市等精神文明示範創建活動,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和考核考評制度,統籌協調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和促進社會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促進設施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和維修:
(一)道路、橋樑、公交站亭、停車泊位、交通標誌等公共運輸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停車場、充電樁、公益宣傳廣告、路標等市政設施;
(四)盲道、坡道、電梯、輪椅通道、無障礙停車位等公共無障礙設施;
(五)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六)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市等生活設施,合理規劃售貨、擺攤設點的時間節點和場所;
(七)公園、廣場、應急避難等場所及休閒健身、應急避難設施;
(八)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等環衛設施;
(九)公共服務設施的引導標識標牌和法治、精神文明宣傳欄等設施及標誌;
(十)其他有關促進文明行為的公共設施。
第二十五條【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建立和公布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部門及行業治理】市、縣(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協同促進文明行為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強化師德師風建設,鼓勵和表彰校園文明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與家庭、社會的文明共建活動,預防校園欺凌事件,營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
(二)公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交通管理、文明出行宣傳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務工作,規範交通工具牌照管理,加強對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開展交通不文明行為治理。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秦嶺生態環境,及時制止污染水質、大氣、土壤等破壞生態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文明執法、加強監管,依法制止破壞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園林綠化等公共設施的行為,整治市容市貌,監督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五)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行業監管,規範旅行社、景區管理機構等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指導景區加強文明設施、設備的建設和養護,完善管理制度,促進文明旅遊;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誠信市場和文明誠信經營戶創建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文明、誠信經營;
(七)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制定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管;
(八)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醫療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規範醫療服務行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九)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內部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管理制度,加強文明交通行為教育和培訓,監督本單位從業人員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文明出行。
第二十七條【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機制】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網信等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治理相關領域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視窗單位服務】視窗單位、服務行業應當加強服務領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設施建設,落實便民措施,合理布設服務網點或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行網路(線上)服務和線下適老服務,為服務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二十九條【公共場所服務】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醫療機構、旅遊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設定顯著的文明提示,按照有關規定配置無障礙通道及引導標識,合理規劃母嬰室、第三衛生間以及衛生間男女廁位比例,配備公共飲水設備、愛心座椅、輪椅、急救藥品等物品,並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設備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潔有序。
第三十條【文明宣傳引導】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和道德觀念。
第三十一條【社會監督】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採用適當方式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曝光不文明行為時,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對不文明行為治理可以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懲戒機制,實施“黑名單”懲戒。
第三十二條【獎勵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示範創建活動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褒獎。
第三十三條【倡導行為激勵】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建立志願者禮遇表彰制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單位和個人應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實踐活動提供便利和幫助。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批評教育情形】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處罰的,可以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六條【妨礙執法責任】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聽從勸阻,拒不配合或者以辱罵、威脅、侮辱、推搡、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或投訴人、舉報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作人員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