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亳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亳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8月14日亳州市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亳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0/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規範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辦事機構負責宣傳教育、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要求,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文明執法、文明辦公、文明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依法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倡導和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生態環保、法律服務、法治宣傳等慈善公益和志願服務活動;
(二)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四)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五)文明用餐,適量點餐,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六)優先選擇步行、使用腳踏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七)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祭賀等事宜;
(八)出入公共場所不赤膊光膀,不穿著睡衣,衣著整潔得體;
(九)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九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在公共座椅上躺臥;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在行銷宣傳、裝飾裝修、辦理喜事喪事、娛樂健身等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不影響他人工作、學習和生活;
(四)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音響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五)文明上網,理性表達,拒絕網路暴力,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信謠、不傳謠;
(六)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保護生態環境、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七)文明就醫,尊重醫護人員,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八)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指示通行,服從交警指揮;
(二)駕駛車輛自覺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在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不占應急通道,主動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駕乘人員不向車外拋物、吐痰;
(三)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時靠道路右側行駛,在道路路口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逆向行駛、亂穿馬路、違規載人載物,不違規加裝車篷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施,按規定佩戴頭盔;
(四)行人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通過路口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隔離設施;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秩序,不占殘疾人、孕婦、老年人座椅,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六)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和無障礙設施,臨時停放車輛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不在車行道內兜售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
(八)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愛護公共衛生設施,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傾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時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遇有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五)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排放油煙、傾倒油污剩菜飯;
(六)不違反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景觀河道等水域內游泳、洗滌、捕魚、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
(七)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八)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維護社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不亂貼亂畫、私搭亂建、私拉亂接管線,不侵占、損毀公共綠地;
(二)規範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三)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四)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五)其他維護社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農村居民應當自覺遵守村規民約,維護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不占用公路晾曬、堆放物品。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攜帶犬只出戶應當使用束犬鏈(繩)等安全裝置,及時清除糞便;不攜帶犬只(導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城區內不飼養烈性、大型犬只。
養犬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十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等方式,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健全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優待等保障制度,對文明行為先進模範人物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需要幫助的優先給予幫扶。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記錄製度。
鼓勵用人單位在選調、招聘錄用工作中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參考。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規範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長應當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兒童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各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綜合治理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協會章程。
物業、保全、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對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美化人居環境,建設文明家園。
發揮村民議事會、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組織的作用,革除陳規陋習,褒揚文明新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和無障礙設施,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傾倒污水,占用公共設施、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私拉亂接管線,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亳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所規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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