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2021年8月31日亳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業態發展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最佳化旅遊環境,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的規劃建設、業態發展、服務保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並重,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驅動、產業融合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旅遊業發展的投入和支持,建立健全促進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考核激勵機制,統籌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統籌協調、指導服務、產業發展、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遊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工作。
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加強旅遊人才隊伍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機構和志願者開展旅遊公益活動,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要求,依法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跨縣(區)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共同協商編制。
縣(區)人民政府的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旅遊發展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促進旅遊發展需要,合理預留旅遊發展空間。
旅遊資源豐富、旅遊項目集中的區域,應當優先規劃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生態環境、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範圍對亳州老街、曹操地下運兵道、曹操宗族墓群、湯王古墓遺址、八角台遺址、花戲樓、華祖庵、古井貢酒釀造遺址、天靜宮、尉遲寺遺址、萬佛塔、莊子祠以及其他適宜整體保護和利用的旅遊資源,統籌組織編制旅遊發展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用地計畫,依法優先保障旅遊重點項目等建設用地。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廢河道(溝、塘)、空置房產等開發旅遊項目。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旅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旅遊業發展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將旅遊業發展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應全域旅遊發展的信貸產品,加強信貸支持。
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參與旅遊資源開發、旅遊項目建設,鼓勵各類資本通過參股、兼併、收購等方式組建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旅遊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第三章 業態發展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全域旅遊,制定有利於全域旅遊發展的產業政策,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本地歷史人文資源發展文化旅遊,依託紅色文化、中醫藥文化、道家文化、曹魏文化、白酒文化等文化資源,培育文化旅遊品牌。
鼓勵利用歷史文化街區、古鎮名村、傳統古村落、名人故居故里、博物館、紀念館和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資源,開發具有亳州特色的文化旅遊項目和產品。
鼓勵依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民間藝術、手工藝、傳統節日等開展民俗旅遊。
鼓勵開發和培育具有影響力的文化創意、影視製作、文化會展、學術研討、動漫遊戲、演出演藝和節慶活動等旅遊品牌,豐富旅遊產品供給。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國防教育綜合基地、皖北烈士陵園、新四軍第四師紀念館、輝山紅色景區和板橋集戰鬥紀念館等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發展紅色旅遊。
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以及培訓機構利用紅色旅遊景區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利用優質中醫藥資源和生態資源,發展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示範基地和示範項目。
鼓勵依託中醫藥資源、華佗五禽戲和亳州藥膳等醫養資源,發展旅遊觀光、休閒養生、醫療保健、運動康體、健康膳食等康養旅遊,開發康養旅遊產品。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亳州特色名吃製作技藝,鼓勵和支持創新、推廣亳州美食產品,開發具有亳州特色的餐飲項目和產品。
鼓勵和支持各類餐飲業態融合發展,豐富亳州美食內涵。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地特色餐飲食品品牌推薦名錄。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鄉村旅遊發展納入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關規劃,結合本地資源特點、生態環境優勢,制定有利於鄉村旅遊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鄉村旅遊公共服務體系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打造特色旅遊小鎮。
鼓勵和支持利用自有資源、鄉村特色資源依法從事鄉村旅遊經營活動,注重挖掘鄉土文化內涵,創新鄉村旅遊開發模式,引導鄉村旅遊經營者開發田園觀光、休閒健身、農事體驗等特色鄉村旅遊產品,帶動鄉村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藥、食品等工業遺產資源的普查、認定、保護。
鼓勵和支持依託亳州中藥、白酒等工業資源開發特色工藝流程展示、工業觀光、工業文化體驗等工業旅遊項目和產品。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組織學生開展研學旅行活動。
鼓勵和支持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公共設施、傳統古村落、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大中專院校、工商企業、科研機構等,建設研學旅行基地,創新開發研學旅行產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依託人文歷史、自然景觀、傳統文化、體育賽事、特色美食、田園風光等資源,舉辦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節慶活動,開發和培育特色節慶旅遊品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夜間旅遊發展促進機制,加強夜間交通服務和城市夜景照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城市夜間景觀、商業設施、劇院書場、特色餐飲等優勢要素,發展夜間旅遊。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要求,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合理布局旅遊交通路線,統籌建設連通景區、景點、鄉村旅遊服務基地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車場、腳踏車停放點、旅遊集散與換乘中心、遊客服務中心、休閒驛站、旅遊廁所、通信等旅遊公共設施。
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酒店、景區(點)等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設和維護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促進賓館、飯店、旅行社等旅遊服務業的發展。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住宿業,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開發自駕游產品,建設房車營地、自駕游基地、露營基地等,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
第二十五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政府投資主辦的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展覽館、科技館等公共場館,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點)應當明示優惠政策,對軍人、勞動模範、未成年人、全日制學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旅遊者按照規定實行門票費用減免。
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旅遊景區(點)逐步擴大享受門票費用減免的旅遊者範圍。
鼓勵旅遊景區(點)設立公眾免費開放日。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根據本地資源優勢,研發旅遊產品,培育體現亳州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遊商品品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商業區旅遊服務功能,支持規劃建設特色美食街區、特色商品購物街區、文旅休閒街區,豐富產品供給。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旅遊建設,建立旅遊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食宿、安全、醫療急救等信息服務。
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和利用旅遊電子商務平台,開發網上線上宣傳、信息查詢、預訂、支付和評價等服務功能,推廣和銷售旅遊產品。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旅遊形象和旅遊品牌宣傳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宣傳推廣協調機制,加強與長三角地區以及其他地區旅遊合作,開展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線路設計、市場聯合推廣等交流,實現資源共享,推進區域旅遊一體化。
鼓勵媒體提高公益廣告投入比例,加強旅遊形象、旅遊產品、文明旅遊等宣傳推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旅遊安全綜合監管機制和旅遊安全工作責任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開展旅遊安全檢查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及時向社會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安全風險防範和應急救助技能培訓。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市場聯合執法、投訴統一受理等監管機制,加強對旅遊市場和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處理工作機制,向社會公布旅遊投訴方式,依法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第三十一條 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遊者。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並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宣傳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文明旅遊行為規範,服從景區管理,不得攀樹折枝、踐踏草坪、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景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 年 1月1 日起施行。
內容簡介
《條例》共六章三十三條,從規劃建設、業態發展、服務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亳州市旅遊業發展作了明確規定。《條例》突出頂層設計,強化旅遊規劃引領。突出改革創新,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突出民本思想,完善旅遊服務舉措。突出旅遊環境,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內容解讀
《亳州市旅遊促進條例》是該市獲得立法權以來第五部實體性地方法規。作為亳州市第一部關於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地方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亳州最佳化旅遊環境、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打造文化旅遊強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一步,亳州市將從加大宣傳、開展培訓、建章立制、強化規劃和規範執法等方面貫徹落實《條例》,全方位、立體化宣傳報導《條例》的舉措、成就和亮點,多角度對《條例》進行解讀,提升《條例》民眾知曉率;組織旅遊相關部門、執法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引導依法從業、規範管理;編制“十四五”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引領全域旅遊發展;完善旅遊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健全相應的旅遊人才培養、旅遊標準化、旅遊志願者組織、旅遊工作考核激勵等機制,完善綜合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