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延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全民文明觀念,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城鄉文明水平,推進新時代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延安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延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於2022年8月1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2年8月30日。

《延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延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4日通過,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意見徵詢,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延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於公開徵求《延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全民文明觀念,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城鄉文明水平,推進新時代精神文明建設,市人大常委會計畫於2022年制定《延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根據立法程式,為了踐行立法全過程人民民主,現對《延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希望廣大民眾予以支持和關心,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於2022年8月30日前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電子版發至:參考連結;
紙質版傳真至:參考連結或寄送至延安新區為民服務中心5號樓316室;
電話:參考連結。
延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8月1日

草案徵求意見稿

延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職責和管理
第四章 參與和激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全民文明觀念,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城鄉文明水平,推進新時代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於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工作機制】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政府主導和社會共治相結合的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建立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主導推動、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協同推進、公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社會責任】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共產黨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五條【基本要求】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推進文明建設,塑造和展現新時代延安人的精神風貌。
公民應當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傳承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紀、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
第六條【社會正氣】 公民應當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免受損害;
(二)對搶險救災、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技術、設備和人力支持等便利條件;
(三)參加文化教育、生態環保、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捐資捐物,用於扶老、助殘、紓困、助學、賑災、優撫和醫療救助、鄉村支教等慈善事業;
(五)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七條【公共秩序文明】 促進公共秩序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公共場合言行舉止文明禮貌,不說髒話穢語,不大聲喧譁,不爭吵謾罵,不在街道公共座椅躺臥;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乘坐電梯先下後上;
(三)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時,尊重演職人員、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文明喝彩,離席時不遺留垃圾;
(四)愛護公共財產,不侵占、損毀公共設施設備;
(五)愛護園林、綠地,不隨意採摘花果,不踐踏草坪;
(六)舉行廣場舞、行銷、慶典等活動,不違反環境噪聲管理規定,避免影響他人;
(七)遵守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規定,保持安靜,不干擾他人;
(八)遇到突發事件,聽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九)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公共衛生文明】 促進公共衛生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亂扔廢棄物,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保持社交距離;
(三)遵守控煙規定,不在公共場所吸菸;
(四)在規定地點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五)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公共運輸文明】 促進公共運輸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跨越隔離設施;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各行其道,不違反規定載客載物,不亂停亂放;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劃定地點停放,不占用、不堵塞應急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車區域和殘障車位;
(四)乘坐公車依次上下車,不搶占座位,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妨礙司機安全駕駛;
(五)駕駛機動車禮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優先通行,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違規超車,不加塞搶道,不追逐飆車,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機動車經過幼稚園、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場所門口以及路口、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通過時主動停車讓行;
(七)公車、計程車、網約車駕駛人用語文明、規範服務,不甩客,不繞道,不亂收費,撿到乘客遺失物品主動交還或者交失物認領中心;
(八)文明出行,乘坐高鐵等交通工具不得霸占座位;
(九)其他公共運輸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旅遊文明】 促進旅遊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愛護革命舊址、英烈塑像和紀念設施,不得有損毀、不雅行為;
(二)愛護文物古蹟,不在文物古蹟上刻畫、塗抹、張貼,不違規拍照、錄像;
(三)遵守景區、景點、公園管理規定,不攀折樹木花草,不污損公共設施,不違規用火;
(四)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市場文明】 促進市場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明碼實價,買賣公平,信守承諾,不以次充好、缺斤少兩,不虛假宣傳,不制假售假;
(二)公示服務標準或者服務承諾制度;
(三)抵制捆綁消費、最低消費等行業陋規;
(四)集市貿易市場布局合理,設施齊全,經營規範,並設有管理機構或者投訴電話提示牌;
(五)快遞、外賣從業人員愛護呈送的物品,不得有不文明遞送行為;
(六)其他市場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餐飲文明】 促進餐飲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餐飲經營場所、單位食堂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示理性消費、節約用餐;?? ?(二)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野生動物保護規定,不得提供野生動物製作的食物;
(三)提倡顧客聚餐時使用公筷公勺,不強行勸酒,不划拳行令,不高聲吆喝;??
(四)其他餐飲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社區文明】 促進社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違法搭建,不侵占通道、綠地等公共空間;
(二)愛護公用設施設備,不私拉亂接水、電、氣、通訊等線路;
(三)裝修裝飾作業、播放音響、演奏樂器、健身娛樂等活動,遵守噪聲防治規定,避免妨礙他人生活;
(四)遵守電動車和共享腳踏車管理規定,不在樓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亂停、亂放和充電;
(五)移風易俗,杜絕天價彩禮,倡導厚養薄葬,文明祭掃;
(六)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七)飼養犬只應當盡到管理義務,攜犬出戶採取犬鏈等安全措施,防止危及他人安全,攜犬出入電梯應當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理犬只戶外糞便,不虐待、遺棄犬只;?
(八)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及人員依法、依契約履行職責,負責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綠化、衛生和管護,及時公布物業服務信息,與業主委員會友好合作,為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九)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依法、友善化解矛盾糾紛;
(十)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
(十一)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家庭文明】 促進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孝敬長輩,履行贍養義務,關心照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相互平等、忠誠、尊重、關愛;??
(三)履行未成年人撫養、教育義務,培養子女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生活習慣,不縱容不良行為;??
(四)樹立良好家風,勤儉持家,節約用水、用電、用氣等,不鋪張浪費,不奢侈攀比;
(五)推崇健康生活,抵制黃賭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校園文明】 促進校園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堅持立德樹人,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樹立優良校風、教風、學風,促進文明行為習慣教育養成;??
(二)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三)遵守學生守則,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友善禮貌,不欺凌他人,不沉迷網路,不吸菸、紋身;??
(四)維護校園安寧,不聚眾滋事,不擾亂教學秩序,不干擾他人學習;??
(五)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醫院文明】 促進醫院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尊重患者,精誠醫療,不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二)遵守醫療秩序,尊重醫務人員,依序就診,不妨礙醫療工作;
(三)醫院對需要立即搶救的危重病人、事故傷者,不得拒絕搶救;
(四)其他醫院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生態文明】 促進生態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二)積極參加植樹造林和退耕還林成果保護活動;
(三)依法保護地質遺蹟;
(四)其他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網路文明】 促進網路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傳播正能量,抵制虛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不傳播虛假信息和低級媚俗信息;?
(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抵制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尋、惡意詆毀等網路暴力行為;?
(三)尊重他人隱私,不傳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重點治理】 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不符合文明行為規範的養犬、張貼小廣告、“車不讓人,人不守規”、違規停車等頑症痼疾,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點問題綜合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治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職責和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部署,確定機構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一條【文明委職責】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二條【文明辦職責】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計畫和具體措施;
(二)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
(四)指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
(五)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六)督促相關單位受理和辦理有關文明行為的建議、投訴;
(七)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表彰獎勵;
(八)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對不文明行為加大曝光力度;
(九)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三條【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依法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制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公共設施與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為,促使全社會形成文明交通出行的行為習慣;
(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管理,制止破壞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生態綠化的行為,整治市容市貌,監督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網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實守信的文明意識,加強網路輿情監測,倡導文明上網,淨化網路環境,推進網路文明建設;
(五)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經營的市場環境,制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文明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反食品浪費行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教育、農業農村、城鄉建設、民政、商務、文化旅遊、科學技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分工協同】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促進文明行為制度規範,按照統一部署要求,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新時代文明實踐場所】 設定縣、鄉、村三級新時代文明實踐場所,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
建立健全紅白理事會、道德評議會、禁毒禁賭會、社區居民議事會等民眾組織,推動文明新風,革除陋習。
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文明建設宣傳陣地。
第二十六條【目標責任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
第二十七條【文明引導】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開展延安精神和革命傳統、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全民道德觀念和法治意識,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應當開展文明行為規範教育,設定文明行為規範提示語、示意引導、服務規範、注意事項等標識,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引導公眾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舉報投訴】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向多個部門、組織投訴、舉報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組織受理;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移交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人大監督】 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對城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部門監督】 市、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不文明行為進行監管,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四章 參與和激勵
第三十一條【公眾參與】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信息,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網路徵詢、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聽取社會公眾的建議和意見,並採納合理可行的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二條【社會組織參與】 行業協會參與城鄉文明建設,促進行業成員與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的合作,提供公共服務,並對行業成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鼓勵志願者組織參與城鄉文明創建活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中介組織參與城鄉文明建設工作,在市場準入、監督、公證、糾紛解決等方面提供服務。
發揮慈善組織的作用,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慈善捐贈和慈善服務,推動慈善事業與基層治理相結合,幫扶弱勢群體,助力公益事業,形成人人關注慈善事業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三條【基層參與】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城鄉文明建設工作,承擔事務性管理工作,承接政府委託的公共服務項目,發現、報告轄區內城鄉文明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調處矛盾糾紛,動員、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民、村民參與相關城鄉文明建設活動。
第三十四條【參與保障】 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參與城鄉文明建設活動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適當救助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文體引導】 文藝團體、文化館、民眾藝術館、圖書館、體育訓練中心等應當豐富民眾文體活動,組織指導民眾性歌詠比賽、書畫攝影作品展等,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全民健身活動,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用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引導文明行為。
第三十六條【獎勵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獎勵制度。
獲得縣級以上道德模範等榮譽稱號的,記入個人人事檔案。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工作人員進行表彰。
第三十七條【禮遇志願者】 對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者服務建立禮遇制度。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志願服務組織依照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志願服務時,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行為人違法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違規在公共場所吸菸,亂貼、亂塗或者亂髮小廣告,違規養犬,不遵守公共運輸秩序,隨地吐痰、便溺,破壞正常醫療秩序,在公共場所活動造成的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工作,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物或者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破壞公共設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阻礙執法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情形。
對於前款規定的情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報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第四十條【減免責任情節】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工作人員責任】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該設施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其他違法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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