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經2021年6月28日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查批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1年8月20日 
批准決定,發布信息,條例全文,條例審議情況,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發布信息

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號)
《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1年6月28日表決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23日

條例全文

(2021年6月28日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查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建設文明伊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範與倡導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重點治理與統籌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森工集團及其林業局公司等單位應當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嚴守職業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奉獻意識。
第八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家鄉,宣傳家鄉,做文明有禮伊春人;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風,互相尊重,孝老愛親,鄰里和睦;
(三)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四)全民閱讀,文明閱讀,終身學習;
(五)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維護和諧醫療秩序;
(六)文明辦網、文明上網、誠信用網,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抵制不良信息和網路暴力;
(七)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貨真價實,禮貌待客;
(八)遵守公共禮儀,舉止得當,著裝得體;
(九)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不爭吵謾罵,不說髒話;
(十)移風易俗,破除婚喪祭賀等方面的陳規陋習;
(十一)鼓勵分餐,使用公勺公筷,文明用餐,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
(十二)不吸菸、不勸煙,不酗酒、不勸酒;
(十三)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少生活垃圾生成;
(十四)踐行健康環保生活方式,低碳出行,減少污染,節約資源;
(十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讓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十六)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十七)其他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樹立良好的生態價值觀,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維護小興安嶺生態平衡。
不得違法捕捉、傷害、獵殺依法保護的野生動物。不掠青,合理採摘藍莓、松塔、榛子、五味子等林、藥產品,不得在非採集期用割折枝條的方法採集興安杜鵑和刺嫩芽等植物。
自覺遵守森林防火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健康旅遊,遵守景區秩序,保持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
本市公民應當增強城市自豪感,禮貌友善對待外地遊客,主動介紹本市風土人情及優秀旅遊資源,耐心熱情回答問詢。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增強國家領土意識、國家安全意識,樹立國防觀念,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秩序。
第十二條 各民族同胞應當手足相親、守望相助,共同維護民族團結、國家統一。
重視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尊重鄂倫春族、朝鮮族、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禮儀禁忌。
第十三條 弘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優良傳統,尊重、關愛軍人及其家屬。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志願服務活動、見義勇為行為、拾金不昧行為。
鼓勵無償獻血和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第十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立愛心服務站(點),向社會免費開放停車場所。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統籌協調和推動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大聲喧譁、使用高音喇叭等產生噪聲干擾他人;
(二)不按順序排隊;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四)在禁菸場所吸菸;
(五)毀壞公共設施,損壞樹木花草,踩踏公共綠地;
(六)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或者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七)占用公共空間亂設攤、亂搭建、亂吊掛、亂堆放;
(八)高空拋物;
(九)亂埋亂葬;
(十)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不禮讓行人,行經積水路段不低速通行,向車外拋擲物品,違規停放;
(十一)計程車拒載、抬價、搶行;
(十二)非機動車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逆行、闖紅燈、越線停車,亂停亂放;
(十三)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交通護欄;
(十四)使用網路傳播暴力、淫穢信息,編造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
(十五)攜犬出戶不系犬繩、不即時清理排泄物、乘坐公共汽車。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檢查考核,適時調整重點治理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制定治理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涉及多部門執法的,可以開展聯合執法。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九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弘揚地域民俗文化,規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加強文明旅遊宣傳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
教育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制止不文明交通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客運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文明素養,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志願服務指導,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開展弘揚文明鄉風宣傳教育,倡導移風易俗,破除陳規陋習。
住房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對損害市政基礎設施、市容環境、生態環境、城鄉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和制止。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改善醫療服務,暢通醫患溝通渠道,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經營的市場環境,制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文明經營行為。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其他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培育精神文明建設特色品牌。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加強市政、交通、文體、治安、環衛、公益廣告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衛生間,設定無障礙廁位;有條件的應當設定第三衛生間。鼓勵沿街單位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衛生間。
第二十四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文明禮儀,報導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建立健全道德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表彰獎勵職工文明行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將文明行為內容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應當建設三級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及時改正不文明行為,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查處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的,由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伊春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審議情況

條例說明

關於《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說明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伊春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提升公民文明素養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市精神文明建設長足發展,社會文明程度明顯提升,為了更好地實現文明城市創建的常態化、規範化和法治化,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將我市文明城市創建的成功經驗加以固化。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三條,分別從總則、規範與倡導、重點治理、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一)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條例》明確了各相關主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一是確定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主體責任;二是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三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森工集團及其林業局公司等單位應當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明確公民倡導行為和實行重點治理清單制度。《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倡導的“十六項”文明行為。第十七條對市民關注度高、反映集中的“高空拋物”“計程車拒載、抬價、搶行”“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交通護欄”等“十五項”常見不文明行為納入重點治理清單,實行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同時,授權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檢查考核,對重點治理清單適時予以調整。
(三)突出地方特色。結合我市“生態立市、旅遊強市”的發展定位,突出了“生態文明”“旅遊文明”“邊境文明”“民族團結”“雙擁文明”等條款內容。
一是《條例》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得違法捕捉、傷害、獵殺依法保護的野生動物。不掠青,合理採摘藍莓、松塔、榛子、五味子等林、藥產品,不得在非採集期用割折枝條的方法採集興安杜鵑和刺嫩芽等植物,體現了伊春的地域特色。
二是《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應當文明健康旅遊,遵守景區秩序,保持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市民應當增強城市自豪感,禮貌友善對待外地遊客,主動介紹本市風土人情及優秀旅遊資源,耐心熱情回答問詢,增強市民熱愛家鄉、宣傳家鄉、建設家鄉的自豪感、責任感。
三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應當增強國家領土意識、國家安全意識,樹立國防觀念,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秩序等,提升公民的愛國情懷。
四是《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要重視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尊重鄂倫春族、朝鮮族、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禮儀禁忌,體現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五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弘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優良傳統,尊重、關愛軍人及家屬,體現雙擁工作的時代要求。
(四)明確政府部門職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加強市政、交通、文體、治安、環衛、公益廣告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對無障礙環境、便民設施、表彰獎勵制度、不文明行為查處等方面作了細化。
(五)突出對不文明行為的教育引導。鑒於上位法對常見不文明行為都有處罰規定,《條例》沒有重複表述,通過第三十條作了“轉致規定”。同時,為了教育違法行為人認識錯誤,改正錯誤,鼓勵公民參加社會服務,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參加社會服務的相關內容。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該《條例》是市委批轉的2021年度正式立法項目,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由相關人員組成的立法工作專班。《條例(草案)》起草完成後,通過發布公告、傳送調查問卷和徵求意見函,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會、專家論證會,調研交流等形式,廣泛徵求吸納社會各界和專家的意見建議。4月15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條例(草案)》,在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完善。經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會議研究,報請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6月2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該《條例(草案)》。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8月17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溫 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議意見作如下報告。
2021年8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對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委宣傳部、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結合伊春市“生態立市、旅遊強市”的發展定位,突出了生態文明、旅遊文明、邊境文明、民族團結和雙擁文明等內容。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8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溫 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查結果作如下報告。
8月18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伊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8月1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應該對我省各設區的市制定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文明行為”的概念進行統一的審議意見,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文明行為”的概念作出統一規範。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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