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伊春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
發布公告
伊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號)
《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已由伊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8月29日表決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11月3日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7日
條例全文
(2022年8月29日伊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紅松的保護,恢復和培育紅松資源,突出“紅松故鄉”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城鎮規劃區)的紅松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紅松保護應遵循政府主導、全員參與、生態優先、強化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紅松保護工作。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文化旅遊、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務、公安、財政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松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有森工企業、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地方國有林場、村集體組織及其他經營管理紅松的單位(以下統稱森林經營單位)負有保護紅松的責任。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松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紅松保護專項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松保護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 紅松為伊春市市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松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普及保護知識,並可以建立以紅松為主要樹種的紀念林。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獻資金、認領等方式參與紅松保護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紅松認領制度,對可供認領和已被認領的紅松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建設認領信息平台和識別系統。
森林經營單位負責對認領的紅松進行管護。
捐獻的資金應當專款用於紅松保護,定期向社會公開使用情況。
第九條 停止天然紅松商業性採伐。
第十條 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紅松分布及地理環境特點,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在交通不便、人為活動少的遠山區以及相對封閉獨立且具有一定規模的近山區,設立管護站管護;
(二)在交通便利、人為活動頻繁的近山區,實行專業管護;
(三)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景區景點、主要公路兩側等易造成人為損害的區域,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實行重點管護。
第十一條 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推廣先進紅松種植技術,採取天然更新和人工促進相結合的方式,恢復小興安嶺紅松頂極群落。
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紅松種子園和苗圃建設,選育優良品種,培育優良種苗,開展紅松中幼齡林撫育,提高林分質量,最佳化紅松中幼齡林生長環境。
第十二條 市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度紅松種子採集期。
森林經營單位依法組織年度紅松種子的採集工作,科學確定採集強度和採集方式,防止過度採集和掠青行為。
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松種子採集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松的義務。發現紅松遭受危害、損害的,應當向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森林經營單位報告;發現損害紅松資源行為的,應當制止和檢舉控告。
第十四條 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紅松病蟲害監測與防治職責,指導和支持森林經營單位進行紅松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 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監測轄區內紅松資源消長變化情況,並可以採用數位化、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開展紅松資源智慧型化管理,創新紅松保護管理方式。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經營單位未盡到管護責任的,由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的說明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紅松是我市的市樹,伊春素有“中國林都”“紅松故鄉”的美譽。經過60年的採伐,紅松面臨枯竭的風險。為了不讓“紅松故鄉”變成“紅松故事”,2004年,市委、市政府果斷全面停伐境內天然紅松。通過積極探索和不懈努力,我市紅松資源得到有效恢復,在紅松保護工作上積累了大量經驗,也形成了相應的保護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結合我市“生態立市、旅遊強市”發展定位,將這些保護制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在法律層面對紅松保護作出明確規定,使紅松保護行為有章可循,促進紅松保護事業更加健康有序發展,實現我市紅松保護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和法治化,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十九條,採取條款式對紅松保護、恢復和培育紅松林木資源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森林經營單位責任、專項規劃和經費保障、宣傳教育、紅松認領、停伐紅松、分區管護、天然更新和人工促進、種子採集、森林經營單位違法責任等方面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
我市紅松基本分布在小興安嶺的山脈林地,大多在林業施業區內,紅松保護更應側重山地林地內的紅松,因此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明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城鎮規劃區的紅松保護活動,基於分布的實際情況,城鎮內作為景觀樹零星分布的紅松按照《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進行管理。
(二)突出地方特色
結合伊春“生態立市、旅遊強市”發展定位和紅松保護的有益經驗,注重強調從紅松認領、停伐紅松、分區管護、種子採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或者認領紅松;停止天然紅松的商業性採伐;森林經營單位採取“遠封近分”方式開展管護;市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度紅松種子採集期,森林經營單位科學確定採集強度和採集方式,防止過度採集和掠青行為等。
(三)明確治理重點
為確保對紅松資源的有效保護,嚴厲打擊天然紅松商業性採伐行為是紅松保護工作的重點。《條例》規定停止天然紅松商業性採伐,將現有的停止天然紅松商業性採伐相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以法律強化紅松保護,加快紅松資源的恢復和培育,促進小興安嶺生態健康發展。
(四)釐清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上位法已有處罰規定的,《條例》不再作重複規定,側重規定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壓實了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體責任。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該《條例》是市委批轉的2022年正式立法項目,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條例(草案)》起草完成後,通過調研、論證、徵求意見等環節,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專家的意見建議。6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該《條例(草案)》,會後,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了市直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立法工作專班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市人大農林委的審議意見,結合立法調研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7月20日,分別在《伊春日報》和市人大網站發布公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徵求了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諮詢專家,東北林業大學、龍江森工集團、伊春森工集團、伊春林科院的意見,經過30多稿的修改完善,又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後,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8月1日,中共伊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黨組第九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修改稿)》。8月12日,市十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審議了該《條例(草案修改稿)》,8月22日,提請市委十三屆23次會議審議通過。8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該《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2年10月3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何忠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2年10月18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對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農林委,省司法廳、林業和草原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文化和旅遊廳、農業農村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伊春素有“中國林都”“紅松故鄉”的美譽,但經過60年的採伐,紅松面臨枯竭的風險。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紅松資源進行有效恢復,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對紅松認領、停伐紅松、分區管護、種子採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實現紅松保護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和法治化。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2年11月3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何忠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1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1月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合理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會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轉伊春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