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

《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經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8月24日表決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2日審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伊春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
(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

發布公告

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已由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8月24日表決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2日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0月28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創建有小興安嶺特色的森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綠化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綠化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城市綠化的需要。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民眾性綠化活動,增強全社會愛綠、植綠、護綠意識。每年4月為“全民綠化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所在地區的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義務勞動、捐資、認養等形式,建設紀念林、種植紀念樹。單位和個人捐資建設的林木,可以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定標識牌。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和培養城市綠化人才,建設綠化專家團隊和人才梯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市、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突出打造綠色城市底色,降低建築密度,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
第十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綠線管理。
已劃定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城市綠線調整後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綠化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綠化計畫應當包括綠化區域、綠地面積、綠化設計、綠化植物選擇、綠化工程招標等內容,並規定上一年度栽種未成活樹木的補植數量和地點。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附屬綠化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得晚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規定和標準。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綠地規劃指標並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因特定用地條件限制,建設項目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確定的地點和範圍異地補建,並承擔建設費用。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城市綠化工程技術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和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綠化工程的養護管理責任,建管交接日前由建設單位負責,建管交接日起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綠化管理責任單位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公園、廣場綠地建設應當打造“森林城市客廳”,優先建設市樹、市花和其他優良樹種、花卉等主題公園,合理搭配宿根花卉和花灌木,實現三季有花,冬季見綠。公園、廣場綠地建設應當與沿河(江、湖)風光帶、山體風光帶等自然銜接,呈現一體化景觀。
居住區外部綠化應當以植樹為主,形成綠色合圍;內部綠化應當突出公共服務和休閒功能,增加居民綠化區域進入性。
道路綠化應當栽種喬木,針闊葉樹種相結合。街角綠化應當與周邊環境和沿線整體風格一致。
綠道建設應當依託自然資源和人文特色,堅持生態化、本土化、多樣化、人性化原則,為公眾提供便捷、舒適的休閒空間。綠道建設應當包括綠廊、慢行道、驛站和指示標牌等設施,並符合省、市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投資和鼓勵社會資本建設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
生產綠地應當培育和馴化適宜城市綠化的小興安嶺特色苗木和花草。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綠地中的樹木和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中的樹木和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中的樹木和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交通、水務管理部門負責;
(五)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和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保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城市綠地和樹木,由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單位。
第二十條綠化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巡查檢查,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及時澆灌、修剪、補植、防治病蟲害等,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發現死亡、存在安全隱患和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樹木,應當經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由綠化管理責任單位及時清理並補植更新。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批准就近規劃補建同等價值和面積的綠化用地,不得減少城市綠地總量。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
經同意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申請人應當向綠化管理責任單位繳納綠地占用、挖掘賠償費。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綠地。對審批範圍外的其他城市綠地及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每次延期時限為六個月,臨時占用總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公園、廣場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公園、廣場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園、廣場綠地和市場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市政、通信、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告知綠化管理責任單位,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管線和交通設施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兼顧管線、交通設施的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和遷移樹木,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砍伐、遷移樹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砍伐城市樹木的,每砍伐一株應當補植兩株以上、胸徑不小於五厘米的樹木。
經批准遷移的樹木,應當遷移至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移植地點,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樹木移植技術規範進行遷移。樹木遷移後未成活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補植。
第二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搶險救災需要,有關單位可以先行占用綠地或者砍伐、遷移、修剪樹木,但是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管理責任單位,並在緊急情況排除後五日內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統一管理,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分別養護。
古樹名木的養護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綠化管理責任單位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確需遷移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綠化管理責任單位定期對城市綠地、樹木進行普查,建立綠化檔案。
第三十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管理責任單位的日常監督,糾正和查處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處理對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
(二)占壓綠地,在綠地內停放車輛;
(三)在樹旁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質;
(四)利用樹木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綠地內取土、用火、燒烤;
(六)占用居住區綠地種菜或者飼養家禽家畜等;
(七)其他損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化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逾期未完成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並按照綠地占用、挖掘賠償費標準處以二至五倍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未達到標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按未達標綠地面積處以所在區域當年基準地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城市綠化工程技術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綠化工程達不到栽植質量要求,又未按照要求補植或者重植的,對施工單位處以施工費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綠化管理責任單位不履行保護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的,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超過批准期限拒不返還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綠地,並按照綠地占用、挖掘賠償費標準處以一至三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園、廣場綠地管理責任單位管理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砍伐、遷移和違規修剪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補植、賠償損失,並按照賠償額的二至三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株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每株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造成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輕微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嚴重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死亡或者綠化設施損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說明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依據和必要性
城市綠化工作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和我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的重要舉措,在改善城市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美化城市景觀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圍繞“生態立市、旅遊強市”發展定位,伊春市先後榮獲了“國家園林城市”、“全國綠化模範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國家文明城市”等稱號,全市綠化水平不斷提高。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建設進程的需要,城市綠化發展不夠均衡,綠地布局不盡合理等問題突顯,毀損、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等情況時有發生。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法規,我市制定了《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對於推動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提升優秀旅遊城市內涵、助力“國家森林城市”創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四十三條,分別從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關於適用範圍的界定
2019年我市行政區劃調整為1市5縣4區,因非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的鎮綠化工作基礎較好,一併納入《條例》“總則”適用範圍中,將有利於我市整體綠化水平的提高和綠化工作的全面開展。
(二)關於明確我市綠化理念的問題
我市綠化工作堅持突出地方特色,打造“綠色城市底色”的理念,為創建有小興安嶺特色的國家森林城市,在《條例》“規劃和建設”中對綠化風格進行了詳細規定,以確保城市綠化風格的統一,強調打造“森林城市客廳,優先建設市樹、市花等主題公園”,並分款對公園綠地、廣場綠地、居住區綠地、道路綠化、綠道建設等方面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同時設定每年4月為我市的“全民綠化月”。
(三)關於制定年度綠化計畫的規定
我市植樹工作受季節性氣候影響,需在上一年度做好綠化計畫,以確保綠化工作如期完成。在《條例》“規劃和建設”中對“年度綠化計畫”的內容進行細化,除規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綠化計畫外,還將上一年度栽種未成活樹木的補植數量和地點一併納入綠化計畫。
(四)關於占綠、毀綠等問題的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對毀損、占用綠地或者改變小區綠地用途,小區綠化面積不足、後續管護不到位以及生產綠地培育和儲備適宜本市生長的優質特色苗木、花草等問題,在《條例》“保護和管理”及“法律責任”中進行了規定。
(五)關於聯合執法協作機制的規定
在《條例》“保護和管理”中規定了城市綠化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即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化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保障全市城市綠化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機統一。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6月9日,市政府十四屆四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了《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6月15日,市委十二屆114次常委會議討論通過。7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進一步明確《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和我市的綠化理念。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結合城建環保委的審議意見,法工委會同法制委、城建環保委和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研討、論證,同時,召開了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在借鑑省內外先進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並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8月24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 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0年10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0年9月29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農林委、城建環保委,省司法廳、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創建小興安嶺腹地國家森林城市,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城市綠化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條例明確了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法定職責、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實現了包括建制鎮在內的城市規劃區全覆蓋,提出了打造“森林城市客廳”“全民綠化月”等具有伊春特色的理念和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0年10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21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伊春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0月2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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