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
(2023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
發布公告
七台河市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經七台河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5月25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6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綠色美麗宜居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綠化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城市綠化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民眾性綠化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建、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七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廣城市綠化先進技術。優先選用適合本市自然條件、經濟適用、節水耐旱的植物種類,利用生態方法預防和減少病蟲害。最佳化市樹、市花種植,突出地方特色。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明確受理職責,及時處理舉報信息,並對舉報人信息保密。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對城市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
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綠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綠地規劃指標並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應當推行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相結合,城市主要街道推行通透式綠化。鼓勵臨街單位敞開庭院實現綠地共享,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庭院開展綠化,鼓勵建設生態停車場。
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鋪裝,應當採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建設海綿型、節約型、低碳型城市綠地。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倭肯河、撓力河等流域城區段綠化帶建設,突出自然特點,打造濱水景觀,增加城市景觀親水性。
公園、廣場綠地建設應當與沿河(湖)風光帶、山體風光帶等自然銜接,與城市周邊的山林、水體、濕地、田園等自然環境融為一體,建設具有北方山水園林城市特色的綠化景觀廊帶。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和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附屬綠化工程完成時間不得晚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承擔養護責任。養護期滿後,按照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養護責任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管交接。
建管交接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設計檔案完成全部項目建設;
(二)植物長勢良好,成活率達到國家、行業標準和其他強制性規定;
(三)附屬設施和建築小品保持完好;
(四)竣工驗收合格,竣工資料齊全,竣工決算已由有關部門審定。
其他城市綠化工程的建管交接條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中的公共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自建公園,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共同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並且沒有業主管理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綠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綠化保護和管理的原則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
經同意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綠地。對審批範圍外的其他城市綠地及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對養護標準和樹木修剪標準進行規範。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制定防災減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及時補種缺損苗木,保持綠化設施完好和樹木花草繁茂。
第二十四條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兼顧安全、採光、通風、通行等問題進行常規修剪。
因建設需要或者常規修剪無法解決問題的,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在所在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可以適度進行回縮修剪。
禁止截除樹木主幹、去除樹冠等過度修剪樹木。確有排除安全隱患等特殊情形除外。
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修剪樹木需要技術指導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新建市政、通信、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避讓現有樹木,堅持最小干擾。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修剪。
修剪費用承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確需砍伐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樹木。確因城市建設、綠地更新改造或者公共設施維護等需要遷移樹木的,應當按有關技術規範遷移,並履行三年管護責任。嚴格限制反季節遷移樹木。遷移造成樹木死亡的,應當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對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
嚴禁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確需遷移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踐踏草坪、折損花草、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挖沙取土、種植作物、飼養家禽家畜等損害綠地的;
(二)攀折、刻劃、纏繞、剝皮、挖根、吊掛物品等損害樹木的;
(三)利用樹木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四)損毀樹木支架、護欄、標識標牌等綠化附屬設施的;
(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逾期未完成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處以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按照綠地使用補償費標準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未盡到養護管理責任致使綠化設施損毀或者樹木花草死亡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處以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樹木基準價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處以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踐踏草坪、折損花草、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挖沙取土損害綠地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種植作物損害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飼養家禽家畜損害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隻五十元的罰款;
(四)攀折、刻劃、纏繞損害樹木的,處以每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剝皮、挖根損害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吊掛物品損害樹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七)損毀樹木支架、護欄、標識標牌等綠化附屬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可按其造價二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功能,有一定遊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
(二)防護綠地,是指用地獨立,具有衛生、隔離、安全、生態防護功能的綠地。
(三)廣場用地,是指以遊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四)附屬綠地,是指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除“綠地與廣場用地”)的綠化用地。
(五)區域綠地,是指位於城市建設用地之外,具有城鄉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保護、遊憩健身、安全防護隔離、物種保護、園林苗木生產等功能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說明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綠化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重要方面。七台河是全國煤炭資源型城市中為數不多的國家級園林城市,目前正在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多年來,全市相繼建設了一批公園、綠地,城市綠化量持續增長、綠化覆蓋率穩步提高,市民滿意度逐年提升。但同時,擠占損毀綠地、破壞花草樹木等現象還時有發生。為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鞏固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成果,保障推動創建國家森林城市,依法解決城市綠化中的問題,制定《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非常必要。
二、條例制定過程
年初市委常委會批准“城市綠化條例”為2023年立法項目,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園林等多部門共同推進,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3月24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之後,常委會法工委通過報紙、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廣泛徵求意見,並多次到基層立法聯繫點調研,還邀請法律、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語言邏輯等方面專家進行論證,數易其稿,於5月25日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
三、條例主要內容及特點
條例共五章三十九條,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主要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綠地分類標準》、《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黑龍江省城市樹木保護移植砍伐行政行為暫行規定》等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借鑑了其他城市的立法經驗,注重根據我市實際,突出以下重點:
一是加大城市綠地保護力度。為解決破壞城市綠地處罰較輕、違法成本過低、管控手段偏弱的問題,條例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的行為,明確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按照綠地使用補償費標準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二是明確綠化工程相關要求。鼓勵優先選用適合本市自然條件、經濟適用、節水耐旱的植物種類,最佳化市樹、市花種植,突出地方特色;明確將城市周邊的山林、水體、濕地、田園等自然要素引入城市,建設具有北方特色的山水園林城市;條例還對綠化工程的設計資質、審批施工、質量監督、配套綠化工程建設、竣工驗收等問題作了相應規定,建立完善綠化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三是明確綠地養護管理責任。為解決綠地管護責任相互推諉問題,條例明確了各類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主體,並對各類主體的養護責任、管理要求等作了相應規定,確保實現全覆蓋無死角。(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四是規範樹木修剪遷移砍伐。針對過去這方面出現的爭議和問題,條例明確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樹木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鼓勵適時常規修剪,因建設需要等可在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適度回縮修剪,禁止嚴重影響樹木生長的“截冠留乾”等過度修剪。條例嚴格控制城市樹木砍伐和遷移,砍伐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確因城市建設、綠地更新改造或者公共設施維護等需要遷移樹木的,應當按有關技術規範遷移,並履行三年管護責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五是合理確定相關處罰。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砍伐和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等行為“可以並處罰款”的規定,我們在條例中按照管理需要、便於操作、過罰相當的原則,明確了處罰額度。起草過程中對新設行政處罰的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等開展了論證,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了專門報告。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關於《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
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相關條款的說明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分別於2023年3月24日和5月25日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八次會議進行了兩次審議。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綜合調研、論證、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等情況多次對條例進行研究修改,最終形成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送審稿。條例法律責任部分對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未盡到養護管理責任致使綠化設施損毀和樹木花草死亡的行為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備案時需要說明有關情況。另外,條例法律責任部分對擅自占用綠地、擅自砍伐城市樹木以及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處罰規定與省政府規章《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處罰規定不一致,按照規定,需要說明理由。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對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未盡到養護管理責任致使綠化設施損毀和樹木花草死亡的行政處罰
(一)必要性
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對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的義務進行了原則規定,但沒有對綠化管理責任人未盡到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將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我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過程中,通過調研、公開徵求意見等反饋情況發現,綠化管理責任人不履行綠化管理責任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由於綠化管理責任人不履行管理義務致使綠化設施損毀、樹木花草死亡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因此,對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不履行管理責任造成綠化設施損毀、樹木花草死亡這一行為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十分必要。
(二)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要求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二條:城市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三)我市實際情況
存在城市綠化管理人不履行管理責任的問題,有的沒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有的雖然有制度,但是制度不健全,有的單位甚至不知道自身是綠化管理責任主體。比較普遍的是物業管理責任人不履行綠化管理責任,有的居民小區內綠化常年無人管理,綠化設施無人維護,樹木花草無人養護,樹木枝葉影響居民採光,綠化設施破舊不堪,樹木花草所剩無幾,嚴重影響城市生態環境,有損市容市貌。
(四)參考省內外關於此類條款立法情況
省內的伊春市以及省外的溫州市、青島市等地均對綠化管理責任人不履行管理責任設定了相關條款及處罰條款。
二、關於對擅自占用綠地、擅自砍伐城市樹木以及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處罰規定與省政府規章《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處罰規定不一致的理由
(一)涉及不一致的有關情況
1、關於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處罰規定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並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用於經營活動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用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三)用於經營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前款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按照綠地使用補償費標準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2、關於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規定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樹木或者違反第二十一條(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處以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樹木基準價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關於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處罰規定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處以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不一致的理由說明
1、《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關於擅自占用綠地的處罰規定是採取固定罰款幅度的方式。分為對用於經營活動的;用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用於經營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三種情形進行處罰。《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採取以綠地使用補償費標準為基準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一至三倍罰款的形式。我市城市綠化條例之所以採取這種處罰形式,主要是考慮到擅自占用城市綠地這種行為危害較大,城市綠地採取綠線管理方式,非必要不得擅自占用,是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綠地是城市綠化的重要載體,必須嚴格進行保護。較之省政府規章採取以擅自占用綠地是否進行經營活動為基準進行處罰,我市採取以綠地使用補償費標準為基準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不同幅度的處罰更合理一些。因為,無論是省政府規章還是我市地方性法規作此規定保護的法益是綠地,達到保護綠地、維持綠地總量的目的。而通過擅自占用綠地是否採取經營活動來判斷給予何種程度處罰,就是說無論擅自占用多少綠地只要不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不予處罰,這樣不利於綠地的保護,我市綠化條例設定的處罰是以綠地使用補償費標準為基準進行不同程度處罰,只要是擅自占用綠地且觸發條例規定的處罰條件就應當按照基準受到處罰,且綠地使用補償費標準一般都是根據綠地的價值、面積等來確定,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這樣更有利於綠地的保護,
2、《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固定在500至1000元,《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採取以樹木基準價值為基準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五至十倍的罰款。鑒於城市樹木的樹齡、樹種、生長狀況、養護管理實際投入等因素,樹木的價值是不同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行為社會危害較大,嚴重影響城市綠化的保護、管理等工作,對此行為除承擔賠償責任外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於理於法均可行,但是,考慮到有些珍貴樹木價值不菲且十分珍貴應當重點保護,擅自砍伐珍貴樹木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不足以彌補此行為帶來的危害。對於一些價值較低廉的樹木,擅自砍伐此類樹木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又會有對相對人處罰過當的可能。因此,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以樹木基準價值為基準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五至十倍的罰款更合理一些,擅自砍伐的城市樹木價值越大、砍伐數量越多受的的處罰就越嚴重。
3、《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罰固定在500至1000元,《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採取以樹木基準價值為基準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五至十倍的罰款。古樹名木及極其珍貴,應當進行特殊保護,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設定了專門的條款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以及養護責任履行不善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明令禁止,並設定了處罰條款,由此可見,國家對古樹名木保護的重視程度,但是,行政法規對上述行為的處罰只規定了處罰種類,沒規定處罰的幅度,這就給地方立法預留了空間,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省政府規章對此行為給予500至1000元罰款,可能不能充分的起到懲戒作用,與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相適應,且此類行為的處罰程度與前款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相同,不能突顯古樹名木的特殊性。而依據樹木基準價值為基準進行處罰,既能考慮到古樹名目的價值,又兼顧古樹名木的數量,相對人破壞的古樹名目價值越高、數量越大受到的處罰就越嚴重,符合過伐相當的原則,也更具合理性。
此外,市人大常委會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針對《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中補充設定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與省政府規章不一致的情況召開了三次論證會。4月10日召開行政相對人層面立法論證會,市人大城環委、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市城管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園林事業發展中心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4月22日,市人大常委會在哈爾濱市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邀請了省內法學、邏輯、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對條例開展論證。5月9日,市人大常委會在基層立法聯繫點市委黨校、萬寶河鎮良種場村委會召開基層民眾層面論證會,立法聯絡員、立法信息收集員、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諮詢專家、居民代表參加了會議。參會人員經過充分的論證,認為《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中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3年6月26日在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李啟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3年6月16日,法制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省司法廳、住建廳、自然資源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鞏固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成果,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加大城市綠地保護力度,明確綠化工程相關要求,落實綠地養護管理責任,從嚴規範樹木修剪砍伐移植行為,為當前一些城市過度修剪、砍伐樹木、不合理遷移的做法,起到了很好的引領示範作用。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3年6月28日在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李啟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七台河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6月27日下午,法制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合理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會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轉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