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綠化條例

佳木斯市城市綠化條例自2021年12月30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城市綠化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體現北方水城特色的生態宜居園林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城市綠化資金列入預算。
第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鎮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侵占、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對城市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城市綠化工作的宣傳,對侵占、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取得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和培養城市綠化人才,建設綠化專家團隊和人才梯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
市、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綠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非經法定程式,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線不得調整。確需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線致使規劃綠地減少的,應當在相應位置足量補充。
第十一條 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綠地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應當實行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相結合,擴大綠化空間。適宜綠化的城市立交橋、道路隔離帶等市政公用設施和高架道路下用地,應當實施綠化。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當實施通透式綠化。
城市綠地內鋪裝道路、廣場和有行道樹的人行道等應當使用透水、透氣、防滑材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綠地規劃指標並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升松花江城區段及英格吐河、音達木河、王三五河、杏林河、嘩啦溝等城市內河沿岸綠化帶規划水平,建設具有北方水城特色的綠化景觀帶。
第十五條 城市綠地建設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道路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附屬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綠地建設單位不明確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樹木保持距離。因特殊情況需在安全間距內鋪設、維修地下管線的,管線管理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在城市綠化專業人員指導下挖掘。
各種管線和建設公用設施影響城市綠化的,在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所需的綠化植物及其木質支撐物進行檢疫,併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監理。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設計和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公園、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的綠地醒目位置設定綠地平面圖,永久公示。
已建成的公園、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的綠地平面圖由城市綠地養護單位負責設定,並承擔維護責任。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綠地項目竣工後,應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契約約定的期限承擔養護責任。養護期滿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養護責任的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管交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城市綠化工程建管交接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設計檔案完成全部項目建設;
(二)植物長勢良好,成活率達到國家、行業標準和其他強制性規定;
(三)附屬設施和建築小品保持完好;
(四)竣工驗收合格,竣工資料齊全,竣工決算已由有關部門審定。
其他城市綠化工程的建管交接條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發展需要,生產綠地面積應當不低於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投資和鼓勵社會資本建設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培育和馴化適宜北方城市綠化的特色苗木和花草。
第三章 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 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 街道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沿街單位、商戶和居民配合;
(三) 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四) 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五) 居住區附屬綠地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政府負責,居住區內依法屬於業主個人的綠地由業主負責;
(六) 鐵路、公路、水利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等綠地,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對河道防護等綠地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或委託的單位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對養護管理責任人負責的綠地養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履行責任,保持綠地功能完整和設施完好。
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發現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對城市綠地位置、面積、植物種類、數量、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單位、養護管理情況等信息進行採集、整理、分析、更新。
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和草原、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相關信用考核體系,完善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系統,依法公布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在大風、暴雨、暴雪等各種惡劣氣候以及植物疫情預防監測預報網路,健全惡劣氣候和有害生物預警防控體系,編制城市綠化防災應急預案,保障資金、人員、設備、物資充足。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確需砍伐城市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符合砍伐的條件包括:
(一)城市建設需要,且無遷移價值的;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嚴重傾斜阻礙交通或者危及公共安全,且無遷移價值的;
(三)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無遷移價值的;
(四)自然枯死或發生病蟲害確實無法挽救的;
(五)影響其他樹木生長撫育,且無遷移價值的。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城市樹木。確需遷移的,應當經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操作,遷移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加強養護管理。樹木遷移未成活的,應當補植相同數量同種類同規格的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樹木上塗、寫、刻、畫,捆綁樹身,懸掛物品或者張貼廣告;
(二)損壞樹木支架、座椅、園燈、園林小品等城市綠化配套設施;
(三)擅自截除樹木主幹、去除樹冠;
(四)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質,堆放雜物和含有融雪劑的積雪,焚燒物品;
(五)種植蔬菜,採摘花草果實,挖根折枝,剝離樹皮,踩踏草坪,放養家畜家禽;
(六)硬化行道樹的樹穴(樹池);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未達到標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在相應位置補植,並對建設單位按未達標綠地面積處以所在區域當年基準地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公園、小遊園、街道廣場綠地,以及植物園、動物園、特種公園等。
(二)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本條例所稱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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