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七台河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是為了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1月2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七台河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的決定,七台河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公布。該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七台河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七台河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七台河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七台河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經七台河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9月20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日

條例全文

七台河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2023年9月20日七台河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規劃和建設、人居環境提升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美麗鄉村建設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農民主體、社會參與,遵循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示範引領、建管並重、注重長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美麗鄉村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包聯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美麗鄉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美麗鄉村建設中履行下列職責: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等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美麗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美麗鄉村建設的監督工作,定期開展執法檢查。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工作,引導村民自覺建設美麗家園。村民應當積極參與美麗鄉村建設,履行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規定的義務,共享美麗鄉村建設成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建立財政補貼、村級組織統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美麗鄉村建設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參與美麗鄉村建設意識,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引導村民健康綠色文明生活。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對美麗鄉村建設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美麗鄉村建設成果,有權對損害、破壞美麗鄉村建設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一條 美麗鄉村建設應當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銜接,最佳化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鼓勵根據區位特點、產業優勢等開展村莊改造。改造應當注重整體風貌協調、體現文化特色,加強對古橋、古宅、古樹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或者地域文化特點的建(構)築物等的保護。
第十二條 鼓勵縣(區)人民政府編制符合鄉村風貌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供村民免費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充分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房屋。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閒置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和登記制度,督促危險房屋所有權人通過修繕、拆除、盤活等方式消除安全隱患。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尊重村民意願和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盤活閒置宅基地和房屋用於返鄉人員創業、人才引進和鄉賢回歸。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建設村史館、文化廣場、農家書屋和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場所等文化設施,豐富鄉村文化生活,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和引導村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加強城鄉公路網路有效銜接。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村道路建設和日常養護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村道路、供排水、電網、通信、物流等設施建設,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務設施,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金等資源,降低運行成本。鼓勵、引導村民使用電能、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託鄉村山水、田園、冰雪等資源,開發鄉土文化游、生態康養游、農耕體驗游、民族文化游、紅色文化游等鄉村休閒旅遊產業。
第十八條 實行鄉村清潔衛生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居住地、畜禽養殖棚圈,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農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村莊範圍內的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區域,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四)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五)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責任人的,由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人;村民委員會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九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實際需要合理布局農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站點,配備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設施設備及運輸車輛等,並做好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及時對生活垃圾進行清運處理。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符合農村實際和農民習慣、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處理模式,減少垃圾出村處理量。推廣農村可回收垃圾資源化利用、易腐爛垃圾和煤渣灰土等就地就近消納方式,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莊公共場所保潔、村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鄉一體化或者市場化保潔機制。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方式,對涉及農村環境衛生等具體事項作出約定,組織開展村莊清潔行動,督促村莊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環境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用廢棄物回收機制。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按照國家規定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傾倒、遺撒、堆放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秸稈禁燒工作責任,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培育秸稈綜合利用企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和支持政策,推廣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綜合利用,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採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推進廁所革命,選擇便捷實用、成本適中、技術成熟、民眾樂於接受、適宜北方寒地的農村改廁模式,並隨著技術發展不斷改進。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發展庭院經濟和綠色農業,積極推動農村廁所糞污就地就農資源化利用。鼓勵和支持建立後續管護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的自然環境、人口規模及分布、污水產生量,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置模式。選擇符合農村實際的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最大限度就地就近利用。優先建設運行費用低、規模適度、管護簡便的治理設施,鼓勵有條件的農村接入城鎮污水管網。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與農村改廁有效銜接。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畜禽養殖方式由分散向集中轉變,有條件的村莊應當將畜禽養殖棚圈與居住區分開設定。鼓勵支持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污集中收集點,實現就地有效處置,促進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 規模畜禽養殖者應當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未達到規模養殖標準的畜禽養殖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防止惡臭氣體和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村民在居住區內以自用為主養殖畜禽的,應當保持養殖場所整潔衛生,及時收集、清運畜禽糞便、污水,不得滲出、泄漏,不得隨意堆放,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周邊環境。不得在村莊內散養畜禽,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水源地保護區、主要道路兩側養殖畜禽。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在村莊道路兩旁、溝渠河道沿岸和鄉村周邊開展綠化、美化,組織、引導村民在其房前屋後、庭院種植花草樹木。村民應當積極參與村莊綠化、美化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村莊公共綠地、損害綠化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家庭院和房前屋後清潔工作:
(一)保持房屋、糧倉、倉房、畜禽養殖棚圈等建(構)築物整潔完好;
(二)整齊放置生產工具、農用物資、生活用品,柴草等堆放要符合防火和衛生要求;
(三)有序停放車輛、農業機械;(四)管護好房前屋後花草樹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損壞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污水處理、公共廁所等公共基礎設施、設備或者改變其用途;
(二)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四)向水體傾倒垃圾、污水、糞污和其他廢棄物;
(五)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轉移、傾倒、填埋;
(六)隨處張貼、噴塗廣告和亂刻亂畫;
(七)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八)其他影響村容村貌和清潔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遵循“首違不罰”原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通過村規民約予以規範;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擅自丟棄、傾倒、遺撒、堆放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款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戶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惡臭氣體或者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將建築垃圾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轉移、傾倒、填埋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予以處罰;對個人處以每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隨處張貼、噴塗廣告或者亂刻亂畫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清除,拒不改正的,處以每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美麗鄉村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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