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海東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海東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於2020年8月17日海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海東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美麗鄉村建設行為,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實現鄉村全面發展和有效治理,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美麗鄉村建設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美麗鄉村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村民共建、多方參與、規劃先行、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美麗鄉村建設工作,對全市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各項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工作,並將美麗鄉村建設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覺建設美麗家園。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的統籌協調、村莊建設、監督考核等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的人居環境整治與村莊環境空間改善、鄉村經濟發展等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文體旅遊廣電、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美麗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科協、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美麗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引導村民通過自籌資金、自投勞力等形式參與美麗鄉村建設。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美麗鄉村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宣傳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倡導全民支持和參與美麗鄉村建設。
報刊、廣播、電視、新興媒體等應當加強對美麗鄉村建設工作的宣傳,營造美麗鄉村建設良好氛圍。
第二章 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其他相關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建設規劃。
村莊建設規劃編制應當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莊內公示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遵循多規合一的原則,銜接有關專項規劃,綜合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
具備條件的村莊應當依託古樹、古廟、古寨等要素進行規劃,同步編制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特色景觀旅遊名村等特殊保護類村莊的保護規劃。
美麗鄉村建設規劃圖文應當簡明通俗、便於實施。
第十條 村莊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美麗鄉村建設規劃,保持原有村落格局和傳統建築風貌,注重與村莊生態環境、建築、景觀、公共服務設施等整體風貌的協調統一,維護區域傳統建築文化的完整性、原始性和延續性。
第十一條 村莊道路建設以現有道路為基礎,順應現有村莊格局,合理規劃布局,儘量保留原始形態走向。道路建設應當同步完善防護、供排水、電網、通信、道路交通安全等設施。
村莊主幹道和公共活動區域應當安裝節能照明路燈。村莊應當利用村內道路周邊、空餘場地建設公共停車場(位)服務設施。
村口應當設立地名標識。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築、特色景觀旅遊景點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指示牌。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水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產用水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農業生產、環境綠化等用水供給。
縣(區)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供水管網進行改造和建設,提高村莊自來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保障持續供水。
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設施保護,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急預案,保障村民飲水安全。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村莊實施自來水和集中供給的飲用水有償使用制度,培養村民節約用水意識。
第十三條 加強鄉村電網等架空明線的規劃和建設,與鄉村環境風貌協調統一。
村莊電網建設、電壓等級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供電應當滿足村民基本生產生活需要。
電網管理部門應當實時監測、不定期排查電網運行狀況。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保障村莊廣播、電視、電話、網路、郵政等公共通信設施齊全、信號通暢,線路架設規範、安全有序。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協調、引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網路進村入戶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負責監督和指導村衛生室的業務工作。村衛生室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村民健康檔案,為村民提供常見病診療、計畫免疫、兒童、孕產婦、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健康服務。
第十六條 鄉村幼稚園和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 村莊應當建設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定期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民族歌舞、傳統體育比賽等民眾性文體活動,保護和傳承鄉村文化遺產。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化、體育、科技、衛生等下鄉活動,推動全民閱讀進農村、進農戶。
第十八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服務需求,完善養老機構規劃布局,建設農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養老機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力量興辦農村養老機構,支持農村養老事業。
第十九條 村莊建設應當根據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開展地質災害、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等應急演練。
村莊建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志願消防隊等,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村級綜合治理人員。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農村人口集中居住區和重要地段安裝社會治安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具備綜合服務功能的便民服務機構,提供民政、社保、法律、郵政、快遞等服務,合理設定服務網點。
第三章 人居環境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及時整治、清理存在安全隱患的破損、廢棄建築物,美化村莊的外牆、屋頂、窗戶、欄桿等,規範太陽能熱水器、管線設備等相關設施的安裝。
第二十二條 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房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美麗鄉村建設規劃。
鼓勵村民建設具有傳統特色和地域風格的民居,倡導建設安全實用、綠色節能、經濟美觀的綠色農房。
第二十三條 村莊建設應當實施戶用廁所無害化改造,引導村民因地制宜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供、排水設施完善的村莊,支持村民修建水沖式廁所或者戶內衛生間。
村莊戶用旱廁應當進院,並對簡陋旱廁進行無害化改造。人口集中的村莊應當按標準建設公共衛生廁所。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村莊垃圾收集點和堆放點,配置垃圾箱、垃圾轉運工具等,及時清運生活垃圾。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行戶集、村收、縣(鄉)集中處理的村莊環境管護制度。不具備集中收集、轉運條件的村莊,應當採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垃圾處理措施。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散、流失和滲漏,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鼓勵實行垃圾分類積分制,推廣積分超市,引導村民進行垃圾分類。
第二十五條 加強村莊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已覆蓋的區域,應當將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網進行處理。村莊污水處理設施未覆蓋的區域,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環境,餐廚廢水、廁所糞污、洗滌水等生活污水應當採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六條 村民飼養家畜家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畜禽屍體、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加大農藥、農膜等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利用力度。鼓勵和支持村民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推廣生態環保、清潔安全的農業生產技術,防治面源污染。
鼓勵、引導村民使用電能、天然氣,以及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村莊廣場、村莊道路兩側、溝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區域進行綠化、美化和清潔化管理。
提倡村民在其房前屋後、庭院以及其他閒置空地,以當地花木樹種為主種植綠化,開展美化家園活動。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與村民簽訂清潔美化責任書等方式,引導村民主動清潔美化村莊環境。
村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後以及承包的田地、山林等區域的清潔工作。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村規民約、一事一議等方式向村民收取村莊環境清潔、管護的費用。村莊環境清潔管護各項經費應當用於村莊環境清潔管護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莊實際情況,提出保潔方式和保潔員制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對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進行巡查和養護。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並設定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
第四章 鄉村經濟
第三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莊制定鄉村經濟發展規劃,保障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高素質農牧民,制定相關政策培育發展專業種養大戶、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發展特色經濟。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以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股份合作等方式,開展高原綠色、有機富硒、特色種植養殖等特色產業的適度規模經營。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創業補貼、獎勵、從業者技能培訓、擴大金融服務規模等措施,鼓勵和支持拉麵產業、青稞酒、青繡、民族服飾、民族特色旅遊工藝品等特色產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幫助農畜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與批發市場、超市、餐飲行業等產銷對接,採取便民菜店、農畜產品直通車等多種零售經營方式銷售農產品。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搭建農業信息技術服務平台,建立健全村莊電子商務體系,支持村民發展電子商務農畜特產品網店,促進村莊電商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帶動村民致富增收。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村莊發展休閒觀光農業、鄉村生態旅遊、民俗文化旅遊、農業傳統體驗游、紅色旅遊、田園康養服務等鄉村旅遊新業態;積極開發傳統節日文化用品、旅遊文化節慶品牌和民間藝術、民俗表演項目,推動文化、旅遊與村莊其他產業深度融合。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拉麵產業、青稞酒產業、青繡、有機富硒農產品、沿河湟特色農產品等進行商標註冊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申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品牌農產品的申請、使用、推廣等予以指導,培育農村經營主體的品牌意識。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出台具體措施,支持金融機構在村莊設立網點,完善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向村民宣傳普惠金融、金融扶農政策,開展相關業務;支持保險機構在村莊建立基層服務站點,創新保險扶農機制,發展農業特色保險。鼓勵村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降低農業經營風險。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村民就業技能培訓,收集並發布就業信息,提供就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和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
第五章 鄉村治理
第四十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推動鄉風文明建設。
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農村老黨員、老幹部及鄉賢的作用,弘揚優良家訓、家規和家風,教育和引導村民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鄉村史志修編以及彙編優良家訓、家規和家風的行為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的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為各民族村民共居、共學、共事、共樂提供便利條件。
各民族村民應當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學習、相互幫助。
居住在同一村莊的各民族村民應當共建和睦友好的鄰里關係,共享和諧美好的生活環境。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完善鄉村法治文化廣場等宣傳平台與設施,開展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定期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學習法律知識。
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室、村法律顧問的作用,開展村莊法治宣傳活動,培養村民守法意識,引導村民依法表達訴求。
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普法志願者等參與鄉村法律諮詢、法治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完善民主管理體制,健全村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依法開展鄉村治理。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公開美麗鄉村建設活動的開展、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四條 鄉村旅遊服務經營者應當自覺維護鄉村形象,做到文明規範,熱情服務。
鄉村旅遊景區(點)從事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不得欺詐、強賣。
第四十五條 村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侵占、損毀村莊環境保護基礎設施;
(二)在公共場所、村莊道路、田間通道、溝渠傾倒廢料廢渣、垃圾、生活污水、糞便以及堆放柴草、焚燒秸稈、雜物等;
(三)擅自在村莊建築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塗、張貼廣告、海報等宣傳品;
(四)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和農用薄膜等污染村莊環境衛生的生產廢棄物;
(五)損壞村內環境綠化物及附屬設施;
(六)其他損害村莊公共利益,影響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美麗鄉村建設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形成政府投入、社會支持、村民參與相結合的經費保障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鄉村建設項目資金用於美麗鄉村建設,建立健全美麗鄉村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規範美麗鄉村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提升專項資金使用績效。
項目管理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護工作,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農牧業科技型企業等開展農業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為農業科技聯合攻關與創新提供協助。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服務體系,吸引農牧業科技人才下鄉,鼓勵大學生到農村創業就業;建立健全城鄉專業人才交流掛職制度,鼓勵城鎮醫生、教師、農林牧科技推廣、規劃設計等人員定期下鄉服務,並在學習培訓、職稱職級評定晉升等相關待遇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第五十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財政投資、教師配置等方面向農村傾斜。
鼓勵社會力量支持農村教育事業。
第五十一條 鼓勵對美麗鄉村建設情況委託第三方開展村民滿意度調查,及時公開調查結果。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舉報方式,對所舉報的影響、破壞美麗鄉村建設的有關情況,應當及時查處。
鼓勵、支持村民、新聞媒體、其他組織等對美麗鄉村建設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美麗鄉村建設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違法情節嚴重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移交縣(區)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美麗鄉村建設相關社會服務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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