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於2021年4月29日雲浮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8/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鎮開發邊界外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活動。
第三條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和集約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將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房屋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林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村莊建設的監督管理等工作。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和執法能力建設。
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社會招聘、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選聘專業人員,引導、支持規劃師、建築師和工程師下鄉服務,提高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村民自治組織作用,組織村民依法參與村莊規劃建設管理。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加強村莊規劃建設、村莊公共設施維護等相關信息的收集和套用,促進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村莊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制度,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提供便利。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鼓勵社會資本有序參與,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挖掘、開發與合理利用當地優秀傳統文化等資源,發展特色經濟。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教育引導,運用多種方式宣傳和普及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十一條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堅持“多規合一”,因地制宜,統籌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產業發展空間、住房布局、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明確規劃近期實施項目。
第十二條經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是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各類村莊開發、保護、建設活動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村莊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承擔村莊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村莊規劃以行政村為單元編制。建設用地毗鄰、公共設施需要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實際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連片編制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應當明確自然村的主要進出通道、供水及排污設施、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應當對農村住宅的建築立面、高度、色彩、建築安全等提出管控要求。
第十五條村莊規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預留用於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
第十六條村莊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應當在村內公共場所公告不少於三十日,並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徵求和聽取專家、村民的意見。
對專家和村民意見,應當予以充分考慮,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對公告後的村莊規劃草案進行審議,形成審議意見。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村莊規劃草案及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進行討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並且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已依法設立村民代表會議的,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村莊規劃草案,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鎮人民政府應當於村莊規劃被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村民委員會公告欄、公共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第十九條村莊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村莊規劃總圖、村莊建設項目布局圖、村莊近期建設項目表、村莊規劃管制規則等。
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供規劃成果,供村民查閱。
第二十條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村莊規劃的,應當按照村莊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式執行。
第三章 村莊建設
第二十一條村莊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各項建設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村莊建設行為:
(一)在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用地面積、位置、規模等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四)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等進行村莊設計,村莊設計方案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組織實施對國道、高速公路、高鐵沿線、省際廊道、風景名勝區內村莊的建築風貌和外立面色調等的改造。
對具有保護價值的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傳統民居等,應當予以保護和活化利用。
第二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方特點和鄉村特色編制通用鄉村住宅設計圖件或者鄉村住宅標準設計圖集,並免費向村民提供。
第二十六條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宅基地範圍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土地使用證明、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和主要功能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鎮人民政府提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書面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經依法接受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前應當進行審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批後公告。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村莊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下(含一百萬元)或者建築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含五百平方米)的農村住房,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建築安全生產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村莊建設工程,可以聘用鄉村建築工匠組織施工。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農村建築工匠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鄉村建築工匠技術水平。
第三十一條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權人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向依法接受委託的鎮人民政府申請驗線。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
農村村民在自建住宅建設完工後應當向依法接受委託的鎮人民政府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核實。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現場核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規劃核實檔案。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開工驗線和規劃核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健全宅基地管理有關制度,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
因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通過採取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途徑,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第三十四條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的子女需要分戶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未婚子女已達法定婚齡且原宅基地不能安置需要分戶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避讓地質災害等原因導致原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三)因宅基地或者住房被徵收,或者因政策性搬遷,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實施村莊規劃、村莊公益事業建設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五)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六)已按規定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定,申請易地建房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
(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三)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未經依法確權的;
(四)原有住房被依法徵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五)占用農用地,未辦理轉用審批手續的;
(六)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以戶為單位,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農戶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二)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村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審查;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請書、建設用地審批表、戶口證明材料(不含分戶證明)、村民小組的書面意見,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書面審查意見等有關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
(四)鎮人民政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鎮人民政府。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村民易地建房的,應當在申請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等簽訂對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的處置協定,協定應當明確村民在新住宅建成後六個月內拆除原有建築物並依法交還原宅基地。
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採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的宅基地權益。
第五章 村莊公共建設保障和促進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建設發展需求,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明確用地規模和管控要求,滿足村民住宅、鄉村產業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合理需求。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以及村莊實際編制年度建設計畫,採取典型引領、示範帶動、先進激勵等方式,逐步組織推進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確保財政投入與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目標任務相適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村莊規劃建設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依法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改進、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引導外出鄉賢返鄉投資創業,促進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技術標準逐步建設和改造進村主要道路,改善村莊出行條件。
村莊主要道路應當布局合理,確保人員車輛進出暢通,硬化路面並同步建設排水設施。村莊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應當與道路保持合理距離。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城市供水網或者鎮局域供水網推進村莊集中式供水設施建設;無法進網供水的村莊,應當建設取水設施並採取配置水淨化消毒設備等措施,保證飲用水符合國家標準。
城鎮排污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村莊,應當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排污管網。城鎮排污管網尚未覆蓋的村莊,應當建設農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處理設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難以集中收集處理的村莊,應當採用生態化方式處理生活污水。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和實際需要建設、改造農村公共衛生廁所。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做好戶用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
第四十六條縣(市、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設村莊垃圾分類收集和再生資源回收設施,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合適的地點用於臨時堆放建築垃圾和大件垃圾,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村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和村莊建設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核查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加強現場檢查。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及時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實施和建設管理的日常巡查監管,創新格線化管理機制,及時發現、依法查處或者協助查處違反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為。
第五十條村民委員會發現本村內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等途徑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並應當將促進農村經濟文化建設、改善村莊出行條件、村莊供水及排污設施等的規劃和建設情況作為重點監督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村莊規劃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在辦公場所及相關網站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等,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村莊規劃區內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省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建房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五十五條阻礙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