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美麗鄉村條例

臨沂市美麗鄉村條例

臨沂市美麗鄉村條例於2020年7月10日臨沂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臨沂市美麗鄉村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9/2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美麗鄉村,推動鄉村全面振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美麗鄉村建設應當以政府為主導、村民為主體,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建管並重、注重長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美麗鄉村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美麗鄉村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美麗鄉村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美麗鄉村建設的相關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美麗鄉村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工作,依法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鼓勵和引導村民參與美麗鄉村建設,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
村民應當積極參與美麗鄉村建設,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規定的義務,共享美麗鄉村建設成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採取獎勵、補助等措施,支持農村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助等形式,支持、參與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開展美麗鄉村建設關鍵技術、工藝和設備研發等活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美麗鄉村建設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經驗做法,推廣先進典型,提高全社會參與美麗鄉村建設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美麗鄉村建設的公益性宣傳,營造全社會支持美麗鄉村建設的氛圍。
第二章 科學規劃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美麗鄉村建設規劃,對美麗鄉村建設的布局、重點、特色等作出安排,最佳化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利、文化和旅遊、林業等部門在編制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的有關內容。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根據村莊的資源條件,統籌各類生產生活要素,最佳化生態空間格局,保護村莊自然歷史風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點和時代特徵。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進行公示,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和完善工作計畫,嚴格按照村莊規劃有序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村莊應當開展村莊設計,統籌考慮基礎設施布局、公共空間節點、建築布點和景觀風貌,明確建築體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內容,體現沂蒙特色。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符合沂蒙地域文化特質的農村住宅設計通用圖集,供村民建房時參考選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農村建築風貌管控引導機制,為村民建房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美麗鄉村示範片區和示範村建設,完善創建標準,強化政策引導,加強組織實施,統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和有關群團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美麗公路、美麗河湖、水利風情村、美麗田園、森林村莊、美在農家等創建活動,多渠道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完善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山體保護和修復治理,保護山體的地質地貌、生態系統、自然景觀和人文遺蹟,合理利用山體資源,維護和改善山體及周邊生態環境。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從事開山、採石、開礦、挖沙、取土等活動。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河流、水庫的保護和管理,推進農村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保護和改善農村水生態環境。
禁止向河道、水庫、汪塘、溝渠等水體排放糞便、污水,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推進優質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可降解地膜的套用,建立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用薄膜回收處置體系。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妥善處置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支持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
從事種植業的農民、農業種植大戶、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按照綜合利用的要求,對農產品採收後的秸稈、落葉等進行妥善處理。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加快宜林荒山、荒坡、荒地、荒灘國土綠化,推進綠滿沂蒙行動。
鼓勵使用鄉土樹種、林木良種和營造混交林進行造林綠化,最佳化林種、樹種結構,提高造林綠化質量。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統籌對造林綠化工作表現突出的縣(區)人民政府給予一定補償、獎勵。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莊綠化美化,組織引導村民在村莊周邊、河邊、道路兩側和庭院植樹護綠,建設綠色生態村莊。
在村莊內適宜位置應當建設公共綠地或者休閒公園。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地區濕地保護,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完善生態修復機制,科學開展退化濕地修復,維護和改善濕地生態功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重要濕地區域,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提高濕地保護水平。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採取植被修復、水源涵養和改善動植物棲息地等措施,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入侵,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維護生態安全。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組織制定年度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計畫,最佳化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以小流域為重點進行水土流失治理,推進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
第二十五條 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地區轉移、傾倒、填埋。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農村生態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動態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聯合巡查機制,組織人員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美麗家園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保護農村的特色風貌,突出地域文化特質,加大對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等特色村莊的保護力度,加強對古居、古井、古橋、古樹等歷史文化要素的保護利用,保持和延續村莊的傳統格局。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村莊可以穩步推進農村新型社區建設。農村新型社區的供水、供電、通信、供暖、供氣、垃圾處理、污水治理等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推進便民服務、體育健身、教育醫療、養老、公共安全、文化中心以及通信、快遞等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鼓勵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閒置住宅等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倡相鄰村莊共建共享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鄉快速路網建設,推進農村道路和村內街巷硬化,改善農村路網狀況,提升農村道路通行水平。
進行農村道路和村內街巷硬化時,應當充分利用本地資源,因地制宜選擇路面材料。鼓勵根據地形地貌、農業生產方式和風俗習慣等進行生態化鋪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點,建設農村公共停車場。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運輸建設,最佳化公共運輸線網布局,提高公共運輸覆蓋率,為村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條件。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莊主要街巷和學校、廣場、村民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安裝照明設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促進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
第三十四條 電力、電視、通信等各類管線運營單位應當在村莊內規範設定管線,及時對影響村容村貌的管線進行整理、清理。
新建農村新型社區或者對村莊進行改造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制定合理的管線設定方案。
有條件的村莊應當逐步推進各類管線落地敷設。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對廢舊物資、殘破或者倒塌牆體進行清理,規範各類宣傳欄、廣告牌、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的設定和安裝,保持道路和建築物外立面整潔,保持村莊公共空間有序、美觀。
第三十六條 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探索適合農村特點的垃圾分類處理方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科學配置農村生活垃圾轉運站,配備密閉的垃圾轉運車輛,提高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能力。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集,協助做好生活垃圾運輸、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合理確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布局、規模,科學安排年度建設任務,明確建設規模、投資預算、資金來源和保障措施等。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已經覆蓋的區域,應當將生活污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網進行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未覆蓋的區域,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環境。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選擇改廁模式,推進廁所革命。有條件的村莊應當同步進行廁所改造和污水處理,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處理;條件不具備的村莊,可以選擇使用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模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設農村公共衛生廁所,並將公共衛生廁所保潔納入村莊保潔範圍。
第三十九條 村民應當對住宅庭院及周邊進行清潔美化,整齊擺放生產工具、生活用品、農用物資等,有序晾曬衣物,保持庭院內外整潔美觀。
第四十條 村民零星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及時對污水和畜禽糞便、屍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處理,不得污染環境或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村容村貌,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在農村村莊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壞和擅自關閉、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污水處理和公共衛生廁所設施、設備;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三)在公共區域隨意堆放秸稈、樹枝、糞便以及其他雜物;
(四)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牆或者公共設施上噴塗、張貼經營性廣告;
(五)擅自在村莊規劃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其他影響村容村貌和清潔衛生的行為。
第五章 生態經濟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制定鄉村產業振興方案,立足區位優勢和資源條件,最佳化產業布局,發展特色產業。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生態農業、生態旅遊、生態服務業等生態經濟發展,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發展現代生態循環農業,建立和推行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綜合循環生產模式,推廣和發展新型種養模式和技術,促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進農業全程標準化,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監測預警體系、安全追溯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扶持開發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培育提升綠色農業品牌。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產業發展現狀,推廣套用清潔生產技術,引導農村工業企業進入園區,推進企業轉型升級和工業集聚循環發展,減少環境污染。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地紅色文化、沂蒙民俗風情、農耕文化、山水田園等各種資源,推動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教育文化、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和智慧型化,加強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等技術在農業領域的套用,發展智慧農業。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和平台建設,推進農村電子商務綜合示範,發展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農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路,實現城鄉生產與消費多層次對接。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村集體自我發展和經濟保障能力。
鼓勵農村探索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經濟聯合體,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開展家庭農場示範場、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等創建活動,示範引領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規範發展,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措施,最佳化利企惠民的營商環境,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投資興業。
第五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農村的產業發展提供融資、保險產品和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出台具體措施,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融資擔保、保險補貼等金融激勵機制,支持利用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等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培養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的新型職業農民。
鼓勵通過校地合作、城鄉交流、村企結對等方式,培養引進農業生產、經營和管理人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通過視察、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美麗鄉村管理維護機制,確保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成並長期穩定運行。
鼓勵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對村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管理維護,對村莊公共區域進行衛生保潔、綠化美化。
第五十九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依法將美麗鄉村建設工作的有關行為規範、權利義務、評價獎懲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鼓勵村民委員會通過與村民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村民的環境衛生保潔責任。
鼓勵開展星級農戶、美麗庭院等評選活動,提高村民參與美麗鄉村建設的積極性。
第六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公開美麗鄉村建設活動開展、資金使用等情況,接受村民的查詢和監督。
第六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公布投訴電話、舉報信箱或者其他聯繫方式,受理對破壞美麗鄉村建設行為的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和擅自關閉、拆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和擅自關閉、拆除農村公共衛生廁所設施、設備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農村村莊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公共區域隨意堆放秸稈、樹枝、糞便以及其他雜物的;
(二)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牆或者公共設施上噴塗、張貼經營性廣告的。
第六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美麗鄉村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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