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2號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3年10月30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4日
條例全文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30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鼓勵與規範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倡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助力怒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和諧幸福美麗新怒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良好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以人民為中心,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結合、倡導與治理並舉、自律與他律統一,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四條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並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範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州、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每年3月為文明行為促進月,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二章 倡導、鼓勵與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遵守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市民公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視窗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制定完善自律章程、服務規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動員公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應當引導村(居)民摒棄不良習俗,破舊立新,嫁娶從簡,反對封建迷信,文明開展祭祀祭奠活動。
鼓勵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按從簡節約原則約定婚(喪)事宜等宴請的對象、範圍、次數、隨禮標準及接送車輛、人數和宴席的規模、標準等,倡導村(居)民自覺抵制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攀比擺闊、低俗婚鬧等不良風氣。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文明服務,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確保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自覺遵守社區、村莊公共管理規定;
(三)文明駕駛,禮讓行人,不隨意鳴笛,車輛停放規範有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電動車在指定區域充電;
(四)鄰里之間應當團結和睦、互謙互讓、互相幫助,相互尊重文化習俗,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侵犯別人隱私和自由;
(五)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積極參與樓院、社區、村莊的綠化、美化活動;
(六)不在城市社區飼養家禽家畜,自覺維護社區公共衛生整潔乾淨,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七)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好所養寵物,保證安全,保持環境衛生,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八)鄉村圈養家畜家禽要規範,不亂排放畜禽糞便,保持村莊、房前屋後和室內整潔有序。
第十一條 倡導、規範下列公共場所文明行為:
(一)愛護公共環境、公共設施、花草樹木,自覺維護公共衛生,不向室外、車外拋撒垃圾,不高空拋物;
(二)遵守秩序,著裝整潔,言行文明,參加公共活動服從現場管理,等候服務時有序排隊,遵守保持安全距離等文明引導標識;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需要幫助的人讓座;
(四)咳嗽、打噴嚏時遮擋口鼻,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自覺佩戴口罩;
(五)在公共場所開展音樂、舞蹈、健身、娛樂等文體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及方式,控制電子設備音量;
(六)不在餐飲、文化、公共運輸工具等公共場所高聲喧譁,監護人要監管孩童,不因玩耍嬉戲而影響他人;
(七)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第十二條 倡導、規範下列家庭文明行為:
(一)公民應當積極踐行男女平等、互相尊重,依法婚育、優生優育,以誠相待、勤儉持家,相互支持、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二)家庭成員應當尊敬長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關心愛護未成年人,重視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狀況,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讓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監護責任,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五)家庭成員應當認真履行對家庭成員中殘疾人的扶養義務,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六)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平等相待,共同勤儉持家;
(七)家庭成員要和睦相處,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第十三條 倡導、規範下列醫療文明行為:
(一)遵守正常的診療秩序和診療服務制度;
(二)恪守醫德,尊重患者,不過度診療;
(三)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四)醫療糾紛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倡導、規範下列校園文明行為:
(一)尊師重教,培育優良的校風、教風、學風;
(二)維護校園及其周邊安寧,不擾亂教學秩序;
(三)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四)遵守學生守則,尊敬師長,不欺凌同學;
(五)強化家校溝通,家校矛盾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第十五條 倡導、規範下列文明旅遊行為:
(一)尊重當地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古樹名木、旅遊設施;
(四)自覺維護國家和個人形象。
第十六條 倡導、規範下列網路文明行為:
(一)文明上網,誠信用網,理性表達;
(二)遵守網路安全秩序,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三)尊重他人合法權益,拒絕網路暴力;
第十七條 倡導、鼓勵下列社會互助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扶弱濟困、緊急救助;
(二)志願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無償獻血;
(三)參與志願服務和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八條 倡導、鼓勵下列綠色環保、健康生活文明行為:
(一)保護山水林田湖草沙,綠化美化家園,共建共享美麗怒江;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油、氣等公共資源,減少使用塑膠袋和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品等;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四)注重衛生,控制吸菸,合理膳食,勤於鍛鍊,崇尚健康、樂觀、積極向上的生活方式;
(五)文明用餐,文明飲酒,珍惜糧食,踐行“光碟行動”;
(六)培養良好閱讀習慣,提升個人文化修養,自覺抵制低俗不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選內容,定期督查,公開監督渠道,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引導民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並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設備,並加強日常管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母嬰室,設定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位等便利設施。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配備公勺公筷,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衛生、環保、便攜的打包服務。
第二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職責,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際,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並向社會公布,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執法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發現的不文明行為,及時進行勸導、制止。
第二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向社會招募志願者和文明勸導員,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教育勸導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共媒體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倡導文明理念,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依法依規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輿論氛圍。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不文明行為,有權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