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濰坊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22年8月30日經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樹新時代美德健康生活方式,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和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市民公約、文明行為規範。
  鼓勵行業協會、視窗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將文明行為規範依法納入行業協會章程、服務規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行為準則。
  第八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單位應當大力倡導文明行為規範和禮儀,傳播文明理念和先進事跡。
  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等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展示先進事例。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
  第十一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明實踐、文化教育、生態環保、社會治理、賽會服務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第十二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環境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文明、安全、綠色祭祀,不在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祭奠物品;
  (五)疫情期間或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採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疾病傳播,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主動配合檢驗、隔離、治療等;
  (六)文明飼養寵物;
  (七)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環境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遵守“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三)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四)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五)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六)城市管理區內攜犬出行牽領犬只的繩(鏈)不超過兩米;
  (七)城市管理區內不飼養列入危險犬只名錄的犬只;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危險犬只名錄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交替有序通行;
  (二)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三)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四)駕駛車輛遇學生上下校車時,按規定避讓;
  (五)駕駛車輛遇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時,主動向兩側避讓;
  (六)車輛上下乘客時規範停靠,注意觀察車輛側方和後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讓座;
  (八)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九)愛護網際網路租賃車輛,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十)其他交通出行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和睦、友愛互助,積極參與社區組織的公益活動,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
  (二)維護公共區域整潔、有序,愛護公共設施;
  (三)控制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規範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和諧互助,共建平安鄉村;
  (二)崇尚勤勞致富,抵制好逸惡勞;
  (三)建設美麗庭院,保持房前屋後乾淨整潔,及時清理家禽家畜糞便,做好污水處理;
  (四)傳承鄉村文脈,維護鄉村良俗,抵制惡俗婚鬧、人情攀比、大操大辦等;
  (五)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文物古蹟;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文明觀賞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文化體育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二)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三)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關於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
  (四)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三)傳播先進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色情、低俗、虛假等不良信息;
  (四)防範、抵制電信網路詐欺行為,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電信網路詐欺活動;
  (五)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尊重患者,用語文明,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二)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理性處理醫療爭議,依法表達合理訴求,不採用過激言行妨礙醫務人員正常工作;
  (三)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隨意丟棄醫療廢物;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文明用餐、防止餐飲浪費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個人用餐自覺踐行“光碟行動”;
  (三)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杜絕浪費的標識,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剩餐打包;
  (四)講究餐桌禮儀,文明飲酒;
  (五)集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制止餐飲浪費工作機制,最佳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數採購、配餐,制止浪費行為;
  (六)餐飲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引導餐飲經營者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七)其他文明用餐、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二)低碳生活,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三)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四)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等活動;
  (五)積極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六)抵制黃賭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七)其他有關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生活垃圾處理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自覺進行垃圾分類、分裝,分類投放;
  (二)不隨意傾倒、棄置、焚燒生活垃圾;
  (三)在公共場所活動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四)參與生活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產生;
  (五)其他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倡導使用和推廣國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和政務服務中應當使用國語。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在服務活動中使用國語。
第三章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衛生環境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菸頭、紙屑、果皮、包裝盒(袋)等廢棄物;
  (三)在城市市區內的醫院、影劇院、體育館、機場、港口、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指定地點除外;
  (四)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內吸菸;
  (五)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六)在飲用水水源地和景觀河道等水域內洗滌、游泳、捕(釣)魚;
  (七)違規占用公共綠地。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共場所的具體範圍,由衛生健康部門確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撒物品;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規定造成噪聲污染;
  (三)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四)以謾罵、起鬨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
  (五)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六)占道經營、違規占用公共停車位等公共區域。
  第二十七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插隊、亂鳴笛、亂停靠,以瞬間提速、轟踩油門、轟鳴疾駛等方式製造噪音,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車輛時接打手機或者瀏覽電子設備;
  (三)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從車輛中向外拋物;
  (四)駕駛、乘坐機車或者電動腳踏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五)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逆行,亂穿馬路,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六)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搶占座位;
  (八)在車行道兜售物品、發放廣告製品或者索要財物。
  第二十八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城市建成區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
  (三)電動腳踏車(電瓶)進樓入戶(不含車庫)停放或者充電;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在生活垃圾分類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意傾倒生活垃圾,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第三十條 在城區養犬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攜犬出行不用犬繩(鏈)牽領,任由犬只亂竄,影響市容環境;
  (二)驅使、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或者犬吠影響他人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商場等場所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區域,工作犬、導盲犬等除外;
  (四)不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
  (五)不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立即採取隔離、防控等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
  (六)因不文明養犬多次被投訴、舉報。
  第三十一條 在網路電信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撥打騷擾電話,傳送騷擾簡訊;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配備相應工作力量,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就控煙、養犬管理、反對餐飲浪費、噪聲污染治理等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測評體系。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揚獎勵機制,健全完善濰坊好人、道德模範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揚獎勵等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表揚獎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文明促進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公益宣傳、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可用、整潔有序,在顯著位置設定文明標識。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第三十七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改進智慧型服務,適當保留傳統服務方式,對老年人提供人性化服務,提高適老服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國小圖書館、街道(鎮)及社區(村、居)圖書室、流動站點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第三十九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的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圍繞強化全環境立德樹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制定文明禮儀規範,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可以向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主體對投訴、舉報情況應當進行登記,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留有聯繫方式的投訴人、舉報人。
  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以及亂丟菸頭、紙屑、果皮、包裝盒(袋)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市區內的醫院、影劇院、體育館、機場、港口、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運輸工具內,或者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內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洗、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勸阻無效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駕駛人從車輛中向外拋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乘車人從車輛中向外拋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攜犬出行不用犬繩(鏈)牽領,任由犬只亂竄,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不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不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的,由承擔農業行政處罰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等代為實施免疫接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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