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2月18日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

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30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全民參與,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重在養成、獎懲並舉,打造開放包容、時尚活力、誠信敬業、和諧奮進的城市形象。
第四條 市、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推動基層文明建設。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定期召集聯席會議,研究、擬訂文明行為促進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各級文明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鼓勵
第八條 公民應當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嚴守職業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奉獻意識。
弘揚東北抗聯精神、北大荒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傳承忠誠、執著、樸實的英雄模範精神。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遵守公共禮儀,著裝得體,不赤膊、不喧譁、不大聲接打電話,使用電子設備不外放聲音;
(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不在公共座椅上躺臥;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乘坐自動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樓梯靠右側行走;
(四)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尊重演職人員、參賽選手,遵守場館(地)秩序,服從現場管理;
(五)開展廣場舞等露天文體活動,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遵守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居民居住區內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使用音響器材;
(六)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維護市容整潔,按照規定及時清掃冰雪,不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或者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二)維護公共環境,不違反規定排放油煙、露天燒烤食品,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三)維護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廢棄物,不從高空拋撒廢棄物;
(四)保護水體環境,不向河流、湖泊、水庫等水體及其沿岸亂扔廢棄物;
(五)愛護花草樹木,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木;
(六)愛護冰雕、雪雕等冰雪景觀,不損壞、不攀爬、不踩踏;
(七)愛護公共廁所設施,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八)其他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喇叭,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應當按照規定讓行;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
(三)駕駛機動車應當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駛、搶道行駛;
(五)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有序停放,不占用消防、醫療急救等通道及其他車輛通行通道;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及孕婦、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搶座、占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七)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不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在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八)不從機動車內向外拋撒廢棄物;
(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按照信號燈指示通行,遇機動車禮讓時安全、快速通過,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二)在居住小區、居民庭院、樓道等共有區域內不違法搭建、圈占,不亂堆亂放物品;
(三)在居民居住區內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不進行房屋裝修;
(四)按照規定的種類及品種飼養寵物,攜寵物出戶應當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破壞公共環境衛生;
(五)文明上網,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暴力、淫穢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六)文明用餐,合理消費,不講排場,不勸酒、不拼酒、不酗酒;
(七)文明婚嫁,文明殯葬,文明祭奠;
(八)傳承優良家風,孝老愛親,履行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不虐待、不遺棄;
(九)其他文明生活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對患者一視同仁,精心診治,保護患者隱私。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尊重當地民族及風俗習慣、傳統文化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旅遊設施
本市公民應當知曉城市歷史和城市文化,增強城市自豪感和榮耀感,禮貌友善對待外地遊客,主動介紹本市風土人情及優秀特質,耐心熱情回答問詢,展現開放包容的城市形象。
第十五條 市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行業服務規範以及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中應當納入文明行為規範內容。
執法部門和視窗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文明執法,規範服務,使用文明用語,禮貌待人。
第十六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幹細胞或者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依法享有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對現場緊急救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參加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個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時,應當優先給予幫助。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加入依法設立的志願服務組織。
有關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對表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制定關愛扶持辦法,對生活有困難的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由市、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創城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和文明單位考評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下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地域民俗文化,規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加強文明旅遊宣傳;
(二)教育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及城市歷史、城市文化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四)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客運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五)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志願服務指導,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
(六)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動文明鄉風、淳樸民風、良好家風建設,提升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七)住房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對損害市政基礎設施、市容環境、生態環境、城鄉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有效制止;
(八)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改善醫療服務,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九)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誠信宣傳,引導公民誠實守信,推進全社會誠信建設;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重諾守約、公平競爭、文明經營的市場環境;
(十一)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工具、交通信號燈和標誌標線、交通監控系統等交通設施;
(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輪椅通道、緣石坡道、無障礙扶手等無障礙設施
(四)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青少年活動中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五)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六)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標誌設施;
(七)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八)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設施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管理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關標準的機場、車站、碼頭、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和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機場、車站應當設定更衣室。
公園、廣場、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商場、餐飲服務場所、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體育活動場所、居住小區等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設定無障礙廁位,並保證正常開放、整潔衛生。鼓勵單位將廁所對外開放,外來使用人員應當保持廁所衛生,不得影響開放單位正常工作秩序。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便利服務。鼓勵在冬季利用營業場所設立愛心候車室,為候車人員提供溫暖和便利。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表現突出的文明行為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將記錄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單位或者個人評選先進典型、獲得政府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視窗、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在創建工作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設立榮譽牆等展示設施,宣傳文明行為模範人物和先進事跡。
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服務文明創建活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鄉風民風宣傳教育,推進移風易俗,抵制陳規陋習。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並將辦理結果告知建議人、投訴人。
鼓勵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開展廣場舞等露天文體活動,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二)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或者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以每處五百元罰款。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阻的,由有關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禁止吸菸場所。
(四)隨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廢棄物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五)從高空拋撒廢棄物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六)踐踏草坪、攀折花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一百元罰款。
(七)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的,處以五十元罰款;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時不按照規定讓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八)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有關規定避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未按照規定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九)駕駛非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機動車。
(十)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
(十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十二)飼養人未及時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不文明行為實施人對勸阻者進行侮辱、威脅、推搡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怠於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哈爾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18年5月,中央印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強調要加強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範,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生動實踐,是促進社會進步、培育公民文明素養的應有之義。近年來,我市精神文明建設長足發展,市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有了明顯提升,為更好地實現文明城市創建的常態化、規範化和法治化,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將我市文明城市創建的成功經驗加以固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相關法規。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基本原則。為貫徹中央精神,法規在總則中明確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重在養成、獎懲並舉的基本原則以及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同時,明確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指導和協調,並對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分別作出規定。
(二)關於文明行為的規範與鼓勵。法規秉承正面倡導、重在養成的原則,對需要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從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就醫、文明旅遊等六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對執法部門、視窗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的執法、服務行為以及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提出了規範要求,並對無償獻血、見義勇為、緊急救助、志願服務等行為予以鼓勵。同時規定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制定關愛扶持辦法,對生活有困難的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三)關於我市地方特色。法規在對普遍存在、亟需改進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規範的同時,注重突出城市特色,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體現哈爾濱市城市精神,提出“打造開放包容、時尚活力、誠信敬業、和諧奮進的城市形象”;二是弘揚我省特有的東北抗聯精神、北大荒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傳承英雄模範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三是突出冰城特色,保護冰雪景觀,規定不損壞、不攀爬、不踩踏冰雕、雪雕;四是展現城市文明形象,倡導市民知曉城市歷史和城市文化,禮貌友善對待外地遊客,耐心熱情回答問詢;五是針對我市氣候特點,鼓勵在冬季利用營業場所設立愛心候車室,為候車人員提供便利。
(四)關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與保障。為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效開展,法規從五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從制度層面提供保障;二是明確教育、公安等相關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三是加強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四是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評選先進典型或者獲得政府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五是在宣傳和弘揚文明行為方面,對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媒體提出明確要求。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哈爾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正式立法項目。2019年7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9年8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初審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各方面意見,形成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一步研究修改。2019年10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12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精神文明辦、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民政廳、省文旅廳、省教育廳、省衛健委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促進社會進步、培育公民文明素養,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注重弘揚我省特有的東北抗聯精神、北大荒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傳承英雄模範品格,突出哈爾濱城市特色,著力打造開放包容、時尚活力、誠信敬業、和諧奮進的城市形象,對普遍存在、亟需改進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規範。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同時,法制委員會在審議中提出,為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規範力度,建議條例中增加鼓勵、提倡對不文明行為先行進行教育、引導、勸阻、說服的內容。對不文明行為,行為發生地管理單位負有法定義務,應依法承擔責任。該建議會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轉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