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8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1994年7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8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1994年7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8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7日公布並根據1997年11月19日公布的《關於修改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
《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2022年8月哈爾濱市擬制定的條例。內容全文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劃定 (一)主、次幹道、橋樑、公共廣場、人行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衛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二)街巷、居民住宅...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村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開發區、園區、旅遊風景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
《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07年10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公共環境秩序和衛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潔暢通,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辦法〉等六部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推動社會各界參與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設良好城市環境,根據《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哈爾...
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和縣(市)鎮建成區的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本條例所稱居民居住區是指以一幢或者數幢住宅樓...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1修訂)是國務院於2011年01月08日發布,自1992年08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06月2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01月08日發布。城市...
第九條自治縣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責任區劃分按照《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但清雪責任區的劃分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城鎮內清雪責任區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積雪。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1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衛作業人員,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橋樑等公共場所從事清掃、保潔、糞便清掏和垃圾收集、運輸等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人員。第四...
第四條 道路交通主管部門,要對占、挖道路加強管理,維護市容美觀整潔。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對道路的清掃和垃圾的清運加強管理。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道路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不準占用道路從事生產加工或擺攤設點進行經營活動。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減少污染,保持環境整潔,逐步實現環境衛生社會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實施辦法》和《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條例適用 第二...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在1993.11.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
(六)每年定期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檢查評比活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衛生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區和衛生鎮活動。農村應當開展以改水、改廁和搞好環境衛生為...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綜合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最佳化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
六、《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的“規劃土地部門”分別修改為“規劃部門”。 2、在第四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執罰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標誌建設;(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園林綠地、雕塑工程建設;(六)集貿市場、商服網點、測量標誌、交通設施、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七)臨街原有建築物門面裝修...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維護生態平衡,創造優美、整潔、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市區的樹木、綠地、園林設施和城郊風景名勝區、...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建成區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之外的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農村環境衛生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自主、社會參與的方針,遵循...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觀環境,創建生態型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下同)規劃區的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
(四)關於養犬行為規範問題。因養犬引起的擾民、傷人及犬只排泄物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問題,都是由於養犬人不文明的養犬行為造成的。基於“放寬準入,強化管理”的立法理念,《條例》在“養犬行為規範”一章中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養...
(六)每年定期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檢查評比活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衛生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區和衛生鎮活動。農村應當開展以改水、改廁和搞好環境衛生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