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於2014年10月29日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於2015年1月1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5日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的決定
(2015年1月19日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
條例
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
(2014年10月29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衛作業人員,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橋樑等公共場所從事清掃、保潔、糞便清掏和垃圾收集、運輸等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人員。
第四條 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衛部門)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和計畫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環衛作業專項經費。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大機械化作業設施、設備的投入,減輕環衛作業人員勞動強度,提高作業效率和安全係數。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倡導公眾尊重環衛作業人員的勞動成果。對車輛沿街撒落、隨意傾卸垃圾、向外拋棄廢棄物,行人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
環衛、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監控手段,依法獲取破壞城市環境衛生行為的違法證據材料,並通過媒體曝光。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作業人員勞動成果,不得妨礙環衛作業安全,對危害環衛作業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第九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我市實際,制定環衛作業安全規範並組織實施。
區、縣(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據環衛作業安全規範,制定環衛作業安全保障的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環衛作業安全規範應當包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作業的教育培訓、防護、組織、管理等內容。
第十條 環衛作業實行安全培訓制度。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制定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計畫,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定期組織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應當包括作業安全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衛部門,定期對環衛作業人員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把保障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列入駕駛員培訓內容,開展相關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法為環衛作業人員辦理保險,足額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保證環衛作業人員工間休息,根據有關規定設定環衛作業人員休息用房,為環衛作業人員工間休息及車輛停放提供條件。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棚戶區改造、新區建設時,應當優先安排環衛作業人員休息用房。
第十三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環衛作業健康的宣傳教育,為環衛作業人員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定期組織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具備警示作用的我市環衛作業人員專業標誌服裝以及環衛作業設施、設備的標準。
區、縣(市)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誌服裝和作業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提高安全防護技能,依法享有作業安全保障的權利,並履行相關作業安全的義務。
第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統一穿著環衛專業標誌服裝,使用符合標準的環衛作業安全防護器材和作業車輛。
專業標誌、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出現破損、故障時,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環衛作業人員在日常人工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警示標誌。大面積人工作業或者環衛作業車輛在彎道作業、停放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安全錐、警示牌等。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主動避開清掃作業區域,避讓環衛作業人員及環衛作業車輛。
第十八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不得安排年齡或者身體健康狀況等不適合的人員,在車行道、橋樑上從事環衛作業。
第十九條 遇下列天氣,應當停止車行道、橋樑上的人工保潔作業:
(一)能見度小於一百米;
(二)六級以上風力;
(三)其他嚴重影響作業安全的天氣。
第二十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任何單位不得因環衛作業人員有本條前款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一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遵守環衛作業安全規範和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參加作業安全培訓;
(二)隨意翻越護欄、亂穿道路;
(三)作業車輛逆向行駛、隨意變更車道或者隨意停放;
(四)作業車輛擅自改變作業路線、時間;
(五)人工清掃作業行為粗放、不文明,妨礙他人:
(六)事業單位環衛職工將自己承擔的工作委託給他人;
(七)其他違反作業安全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事故多發區域、路段的監管,並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 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清冰雪作業需要,依法採取臨時限制車輛通行等措施,保證清冰雪作業安全進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快速路、主幹路和高架橋的環衛作業,應當採用機械化方式。
因突發事件等確需批量組織人工作業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道路作業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環衛安全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行政問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部門行政問責機構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問責。
第二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環衛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環衛作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作業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誌服裝和作業用具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修復或者更換出現破損、故障的專業標誌、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確定作業方式、安排作業人員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環境衛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係城市文明程度、關乎民生的基礎性工作。環衛工人承擔著城市日常清掃保潔任務,這些“城市美容師”用辛勤的勞動創造了整潔美好的城市容貌。然而,目前大量一線環衛工人工作和生活狀況堪憂,不僅工資待遇低,工作條件差,而且在作業期間被撞事故屢有發生。據統計,2011年我市共發生涉及一線環衛工人的道路交通事故51起,死亡10人,受傷45人,其中因傷致殘8人。2012年,此類道路交通事故9起,死亡3人,受傷6人。2013年達17起,死亡4人,受傷15人。今年,又已發生15起,死亡3人,受傷12人。一線環衛工人的安全作業權和生命健康權得不到保障,已經在社會上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對環衛隊伍穩定、環衛事業發展、城市管理正常運行以及人居環境質量的提高都十分不利。近年來,我市政府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和設備更新力度,改善環衛作業條件,提高一線人員福利待遇,並制定了相關辦法和措施,為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條例》的制定體現了地方立法在破解社會難題、切實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發揮的引導和推動作用,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條例》共二十八條,圍繞政府職責、作業路權、勞動保護等方面,對我市城市環衛工人安全保障進行了全面規範。
(一)政府職責。《條例》確定了“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規定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條例,市、區、縣(市)政府提供經費保障;環衛部門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制定規範、培訓教育等工作;公安交管、財政、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
(二)社會氛圍。通過對我市實發案例的考證分析發現,多起慘案的直接誘因是向車窗外拋物等不文明行為。公眾對城市環境的保護意識、對環衛工人職業的尊重意識有待加強。《條例》規定,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宣傳,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環衛、公安交管等部門採取多種監控手段,獲取違法證據材料,並通過媒體曝光。
(三)作業路權。《條例》規定,大面積人工作業及環衛車輛在彎道作業或停放時,應當設定安全錐、警示牌等,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主動避開清掃作業區域,避讓環衛工人和作業車輛,以減少事故發生率,提高作業安全係數。
(四)勞動保護。《條例》主要從四方面進行了規範。一是服裝用具。規定應當制定我市環衛作業專業服裝、設施、設備的標準,並根據季節變化配發。二是休息制度。應當保證環衛工人工間休息,設定休息用房,並為工間休息及車輛停放提供條件。三是健康檢查。規定為環衛工人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定期組織健康檢查。四是保險保障。要求環衛作業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保險費。 (五)培訓教育。《條例》強調了“三類”培訓,即:加強環衛工人安全作業培訓,增強其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護技能;加強機動車駕駛員的相關培訓,提高駕駛員尊重環衛勞動成果、保障環衛作業安全的意識;加強全社會教育宣傳,倡導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六)作業限定。《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具有實際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措施,如:遇能見度小於一百米,或六級以上風力等嚴重影響作業安全的天氣,應當停止車行道、橋樑上的人工保潔作業;不得安排年齡或者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的人員,在車行道、橋樑上從事環衛作業等等。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2年,市人大常委會領導親自帶隊,多次深入環衛作業一線,實地調查,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總結作業安全交通事故多發原因,形成該草案的初稿,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保障措施,積累實踐經驗,夯實立法基礎。2013年,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期間,魏華亮等14名代表提出制定《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的議案。近一年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不斷跟蹤、研究環衛作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大量相關部門的協調及有關條款的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並經市十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九次全體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通過《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5年1月6日召開會議,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會前,法工委徵求了省人大各專委會及常委會工作機構、省政府法制辦、省住建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各方面沒有修改意見。同時,就該條例所規範的內容,法工委與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交換了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加強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哈爾濱市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該條例的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沒有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月1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哈爾濱市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審議中沒有提出合法性意見。1月19日上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同時,組成人員在審議中還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主要是:
一、增加對辱罵、毆打環衛工人的行為依法從嚴懲處的規定。
二、增加環衛工人冬季作業在工資福利上特殊待遇的規定。
三、規範環衛作業時間,避免造成交通擁堵。
四、增加對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進行環衛作業的規定。
法制委員會對上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與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交換了意見。考慮到組成人員提出的上述意見均屬於合理性問題,建議交由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