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

《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經2014年8月14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共28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
  • 通過時間:2014年8月14日
  • 會議: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0月1日
條例內容,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審議意見,內容解讀,相關報導,修改決定,

條例內容

(2014年8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清除冰雪工作,保障道路暢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清除冰雪活動,適用本條例。
清除冰雪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三條 城市清除冰雪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管理、分區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省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條例。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實相關職責。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轄區內清除冰雪工作,負責制定清除冰雪工作實施方案和災害性降雪應急預案。
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的清除冰雪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建立社會動員機制,落實全民義務清除冰雪責任制,實現清除冰雪範圍內責任全覆蓋。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掃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橋樑、公共廣場,以及未確定責任人的人行過街天橋和人行道的冰雪。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支路、巷道和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區內的冰雪;未設街道辦事處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掃。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負責監督落實已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區的清除冰雪責任。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清掃責任人:
(一)臨街的建築物牆體或者圍欄至道路路邊石(綠化帶除外)區域,臨街單位和工商業戶為責任人。
(二)臨街的建築施工現場圍擋至道路路邊石(綠化帶除外)區域,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三)露天集貿市場、封閉式或者收費停車場等公共區域,收費單位為責任人;沒有收費單位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
(五)機場高速等公路,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為責任人。
(六)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軍等單位的自用自管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供排水、供熱等管線滲漏形成的道路積冰區域,管線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清掃冰雪責任區域未確定或者有爭議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確定並書面告知。
第八條 城市清除冰雪可以採取市場化方式。採取市場化方式清除冰雪的,清掃、裝運冰雪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負責加強災害性降雪的預測預報,並向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氣象信息。可以預警的災害性降雪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
第十條 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在應急處置期間,城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動員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
(二)徵用、調度社會清除冰雪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
(三)實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礙清除冰雪作業的占道車輛;
(四)適當調整中國小校以及幼稚園上課時間;
(五)實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上班時間錯峰錯時安排;
(六)其他應急措施。
組織冰雪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當地軍事機關或者駐軍部隊提出救助請求。
第十一條 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的冰雪,應當及時清除,保持道路暢通。
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含其橋樑、坡路車行道)的冰雪清掃,屬於小雪、中雪量級的,應當在降雪停止後24小時以內完成;屬於大雪量級的,應當在降雪停止後48小時以內完成。城市其他道路和區域的冰雪清掃,按照小雪、中雪、大雪的量級,應當分別在降雪停止後24小時、48小時和72小時以內完成。
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含其橋樑、坡路車行道)的冰雪外運,應當在同量級降雪清掃時限後的12小時以內完成;其他道路和區域的冰雪需要外運的,應當在同量級降雪清掃時限後的24小時以內完成。
鼓勵即下即清,連續降雪超過12小時的,清雪責任單位應當進行清雪。
暴雪(災害性降雪)的清掃和外運時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供排水、供熱等管線滲漏形成的道路積冰,應當在管線滲漏修復後3日內,完成清除和外運。
第十二條 清掃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橋樑、坡路車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應當露出原路面;清掃其他道路和區域的冰雪,應當達到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標準。
建築物、構築物的管護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清除因冰雪融化產生的冰溜。無管護單位或者使用人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除。
公園、廣場、風景區、景觀帶等區域,在保證行人安全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觀。具體區域由管理部門確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冰雪清掃裝運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 清掃的冰雪應當堆放到指定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以及公共運輸站台(點)、垃圾容器、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周圍堆放冰雪,不得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不得向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拋灑冰雪、液體。
第十四條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裝運城市公共區域的冰雪。
自用自管區域的冰雪需要外運的,由責任人自行裝運或者委託其他運輸企業裝運。居民區的冰雪需要外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清掃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清掃到指定地點,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組織裝運。
冰雪裝運應當場清雪淨,裝運的冰雪應當運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冰雪消納場地,不得沿途遺撒或者傾卸。
第十五條 鼓勵城市清除冰雪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劑,實行綠色清除冰雪。必要時,城市快速路、主要幹路以及坡路、引橋、環島可以使用融雪劑。使用融雪劑的道路和區域應當在4小時內完成清掃。融雪劑的撒播區域應當設定明顯標誌。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本條例規定的融雪劑使用範圍,並自行確定災害性降雪時融雪劑的使用範圍。
融雪劑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統一採購,統一分發。採購的融雪劑及其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
含有融雪劑的冰雪,應當單獨堆放,並運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集中處理,不得在樹木、花壇、綠地及其周圍堆放。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清除冰雪作業標準定額加大資金投入,提高清除冰雪機械化程度。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清除冰雪機械設備的管理。機械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修保養併入庫管理,提高機械設備的使用效率和壽命。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清除冰雪作業需要,採取臨時交通管控措施,設定禁行、緩行、繞行、禁停等交通標誌。
清除冰雪作業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安全管理,定期對專業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配發安全作業裝備。
行人和車輛應當主動避讓清除冰雪作業車輛以及現場作業人員。夜間實施清除冰雪作業時,作業單位應當設定必要的警示、反游標志。
清除冰雪作業車輛在作業期間,可以在收費停車場免費臨時停放。
第十八條 清除冰雪作業時,不得損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樹木、綠化帶和景觀帶。
第十九條 在街路兩側停放的車輛,不得妨礙清除冰雪作業。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前風擋明顯位置上預留移動車輛電話,並按照清除冰雪作業要求移動車輛。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清除冰雪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清除冰雪監督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社會投訴。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宣傳報導,及時播發、刊登氣象信息,並對清除冰雪工作開展不力、妨礙作業以及破壞作業成果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未制定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實施方案和災害性降雪應急預案的;
(二)災害性降雪發生時,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或者未依法採取應急措施的;
(三)組織、督導、檢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四)未按照規定指定集中處理含有融雪劑冰雪場所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劃分和落實清掃冰雪責任區域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質量標準完成組織清除冰雪任務的;
(三)災害性降雪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照要求落實工作責任的;
(四)督導、檢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五)違反規定採購、分發、使用融雪劑的;
(六)未按照規定管理政府採購的清除冰雪機械設備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或者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時限和標準清掃冰雪的,處以每平方米30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堆放冰雪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
(三)向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拋灑冰雪、液體或者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的,處以500元罰款;
(四)裝運冰雪過程中,沿途遺撒或者傾卸冰雪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線滲漏形成的道路積凍的,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停放車輛妨礙清除冰雪作業,無法聯繫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移動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未按照規定及時清除冰溜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或者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使用融雪劑的,處以每平方米500元罰款;
(二)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運送含有融雪劑冰雪的,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災害性降雪)根據國家氣象部門發布的量級標準確定。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清除冰雪工作,按照本條例執行。
其他建制鎮的清除冰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我省地處高緯度地區,冬季時間長,降雪頻繁,雪量較大,大雪以上級別降雪時常發生。因此,清除冰雪工作已成為地方政府冬季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的重要民生工程,老百姓十分關注。地方政府和民眾代表普遍支持通過立法加強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清除冰雪工作,尤其是省、市兩級政府投入大量資金購買了專業清除冰雪機械設備,提高了全省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但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機械化清除冰雪難以覆蓋城市全部區域,狹窄巷道和人行道等區域無法進行機械化作業。二是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僅靠政府專業隊伍難以應對。三是專業清除冰雪機械設備管理養護有待加強。四是有的地方清除冰雪的責任不明,融雪劑使用管理不嚴格規範等。為解決上述問題,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等情況
省住建廳十分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在多次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會同省住建廳並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開展了相關工作:一是廣泛徵求意見。書面徵求了15個省直相關部門以及13個市(地)、2個省直管縣(市)、62個縣(市)政府(行署)的意見;專門聽取了“門前三包”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代表、小區業主代表等行政管理相對人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二是深入調查研究。先後赴哈爾濱、綏化等地進行調研。三是召開專家論證會,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四是借鑑了吉林、遼寧等省的經驗和做法。《條例(草案)》於2014年7月7日經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27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清除冰雪是公共服務職能,政府應當承擔組織領導和具體工作職責。《條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四方面規定:一是組織領導。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轄區內清除冰雪工作,負責制定清除冰雪工作實施方案和災害性降雪應急預案,建立社會動員機制。二是負責主要區域清雪。第六條規定,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掃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橋樑、公共廣場,以及未確定責任人的人行過街天橋和人行道的冰雪。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支路、巷道和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區內的冰雪;未設街道辦事處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掃。三是裝運冰雪。第十四條規定,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裝運城市公共區域和居民區的冰雪。四是加強設備養護。第十六條規定,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清除冰雪機械設備的管理,定期檢修保養併入庫管理,提高機械設備的使用壽命。
(二)建立城市社會力量清除冰雪機制和應急機制。《條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規定:一是明確社會力量清掃冰雪責任。第七條規定,除由政府負責組織清掃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等公共區域外,其他區域由臨街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等負責清掃。二是確定應急措施。第十條規定,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在應急處置期間,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動員組織轄區內單位、個人和徵用社會清除冰雪物資等措施。組織冰雪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當地軍事機關或者駐軍部隊提出救助請求。
(三)確立綠色清除冰雪基本原則。為減少或者避免使用融雪劑造成的環境污染,《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規定:一是控制使用。規定除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的交叉路口以及坡路、引橋、環島可以使用融雪劑外,其他街路和區域不得使用。二是嚴格管理。規定融雪劑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統一採購,統一分發。採購的融雪劑及其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三是妥善處置。規定含有融雪劑的冰雪,應當單獨堆放,並運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集中處理,不得在樹木、花壇、綠地及其周圍堆放。
(四)明確城市清除冰雪標準和要求。《條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四方面規定:一是明確清除時限。第十一條規定,清掃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橋樑、坡路車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應當在降雪停止後小雪24小時、中雪48小時、大雪72小時以內完成;清掃其他街路和區域的冰雪,應當在同級別降雪清掃時限1.5倍以內完成。裝運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橋樑、坡路車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應當在同級別降雪清掃時限2倍以內完成;其他街路和區域的冰雪需要外運的,應當在同級別降雪清掃時限2.5倍以內完成。二是明確清掃標準。第十二條規定,清掃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橋樑、坡路車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應當露出原路面;清掃其他街路和區域的冰雪,應當達到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標準。橋樑、路燈桿、公共運輸候車亭等公共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因冰雪融化產生的冰溜。三是明確堆放要求。第十三條規定,清掃的冰雪應當堆放到指定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以及公共運輸站台(點)、垃圾容器、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周圍堆放冰雪,不得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不得向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拋灑冰雪、液體。四是明確裝運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自用自管區域的冰雪需要外運的,由責任人自行裝運;居民區內的冰雪需要外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清掃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清掃到指定地點,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裝運。
(五)賦予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門一定自主權。《條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規定:一是自行確定適用範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清除冰雪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二是自行確定冰雪景觀保留區域。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園、廣場、風景區、景觀帶等區域,在保證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觀。具體區域由管理部門確定。三是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8月13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保障冬季城市道路暢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規範清除冰雪工作,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城環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建廳對組成人員和城環委的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分析。8月13日下午,法制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認為,本條例屬於專項立法,內容相對單一且季節需求性較強,對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經認真吸納,條例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據此,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清除冰雪是全社會的責任,應當建立社會動員機制,落實全民義務清除冰雪責任制並強化清除冰雪責任的監督落實。據此,在條例草案第六條中增加有關建立社會動員機制,落實全民義務清除冰雪責任制,實現清除冰雪範圍內責任全覆蓋的規定;同時在該條中還增加了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負責監督落實已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區清除冰雪責任的規定,並設定了法律責任。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五項。表述為:“實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上班時間錯峰錯時安排”。
三、在審議中,組成人員對冰雪清掃時限提出了較多意見。經研究,根據城環委和組成人員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十一條進行了全面修改。其中,第二款表述為:“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含其橋樑、坡路車行道)的冰雪清掃,屬於小雪、中雪量級的,應當在降雪停止後24小時以內完成;屬於大雪量級的,應當在降雪停止後48小時以內完成。城市其他道路和區域的冰雪清掃,按照小雪、中雪、大雪的量級,應當分別在降雪停止後24小時、48小時和72小時以內完成。”第三款表述為:“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含其橋樑、坡路車行道)的冰雪外運,應當在同量級降雪清掃時限後的12小時以內完成;其他道路和區域的冰雪需要外運的,應當在同量級降雪清掃時限後的24小時以內完成。”第四款表述為:“鼓勵即下即清,連續降雪超過12小時的,清雪責任單位應當進行清雪。”第五款表述為:“暴雪(災害性降雪)的清掃和外運時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款表述為:“供排水、供熱等管線滲漏形成的道路積冰,應當在管線滲漏修復後3日內,完成清除和外運。”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冰溜的危害較大,僅對公共設施的冰溜清理問題進行規定,範圍太窄。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築物、構築物的管護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清除因冰雪融化產生的冰溜。無管護單位或者使用人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除。”並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了相應法律責任。同時,為規範冰雪的清掃裝運行為,增加一款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第四款。表述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冰雪清掃裝運技術規範。”
五、在審議中,組成人員對融雪劑的使用問題非常關注。有的認為應當嚴格控制融雪劑的使用,也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我省各地市實際情況不同,應根據各地具體條件合理使用。經研究,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了使用融雪劑的限制性規定,並授權城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關事宜。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城市清除冰雪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劑,實行綠色清除冰雪。必要時,城市快速路、主要幹路以及坡路、引橋、環島可以使用融雪劑。使用融雪劑的道路和區域應當在4小時內完成清掃。融雪劑的撒播區域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本條例規定的融雪劑使用範圍,並自行確定災害性降雪時融雪劑的使用範圍。”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加大對清除冰雪工作的投入力度,提高清除冰雪能力。據此,在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表述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清除冰雪作業標準定額加大資金投入,提高清除冰雪機械化程度。”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保證清除冰雪車輛作業,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表述為:“清除冰雪作業車輛在作業期間,可以在收費停車場免費臨時停放。”
八、為強化對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責任追究,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修改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同時,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三項。表述為:“組織、督導、檢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四項。表述為:“督導、檢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九、根據城環委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停放車輛妨礙清除冰雪作業,無法聯繫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移動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十、根據組成人員和城環委意見,增加一條關於降雪標準劃分的規定,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表述為:“本條例所稱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災害性降雪)根據國家氣象部門發布的量級標準確定。”
十一、建議將法規生效時間確定為2014年10月1日。
此外,在審議中,組成人員還提出了其他意見,如取消清除人行道冰雪的規定;對向路面傾倒污水的行為進行處罰等等。法制委員會對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考慮到有些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且我省各地清除冰雪工作的具體情況不同。因此,不作修改為宜。
同時,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條款和文字表述也進行了調整修改,所有改動之處均用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7月25日,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召開第五次會議,對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 近年來,省及各地政府高度重視清除冰雪工作,把其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到政府的重要日程。同時,採取有力措施,增加資金投入,增加設施設備,增加力量搞好清除冰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省地處高寒地區,冬季降雪量較大,尤其是近年來災害性降雪增加,使冬季清除冰雪工作不僅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清除冰雪不及時、責任劃分不明確、設施不得力等問題,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因此,為了解決好清除冰雪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管理好政府投入的專業機械設備,充分發揮好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制定地方性法規,依法開展清除冰雪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認真總結以往清除冰雪的實踐經驗,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借鑑遼寧和吉林等省市的經驗和做法,反覆修改後形成了《條例(草案)》。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從我省實際出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同時,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1.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七條中的“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清掃責任人”修改為:
城市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清掃冰雪的義務,應當主動清除門前、自有及自管區域的冰雪。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區域,實行清掃冰雪責任制:
2.綜合考慮《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的冰雪清除時限過長,以及未對管線滲漏形成的道路積冰清除時限作出規定等情況,建議將該條修改為:
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含其橋樑、坡路車行道)的冰雪清掃,屬於小雪、中雪量級的,應當最遲在降雪時起二十四時以內完成;屬於大雪量級的,應當最遲在降雪時起四十八時以內完成。城市其他道路和區域的冰雪清掃,按照小雪、中雪、大雪的量級,應當分別在降雪停止後二十四小時、四十八小時和七十二小時以內完成。
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含其橋樑、坡路車行道)的冰雪外運,應當最遲在同量級降雪清掃時限後的十二小時以內完成;其他道路和區域的冰雪需要外運的,應當最遲在同量級降雪清掃時限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完成。
暴雪(災害性降雪)的清掃和外運時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供排水、供熱等管線滲漏形成的道路積冰,應當在管線滲漏修復後3日內完成清除和外運。
3.為了進一步加強融雪劑的管理,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鼓勵城市人民政府綠色清除冰雪。除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的交叉路口以及坡路、引橋、環島可以使用融雪劑外,其他街路不得使用”,修改為“鼓勵城市人民政府綠色清除冰雪。除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以及交叉路口、坡路、引橋、環島可以使用融雪劑外,其他街路不得使用”;建議將第二款中“採購的融雪劑及其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的內容,修改為“採購的融雪劑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撒布融雪劑以及清掃撒布了融雪劑的冰雪,應當嚴格按照融雪劑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國家和省的相關規範以及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門的要求操作,做到適時、適當,不得衍生污染”,原第三款順延為第四款。此外,根據修改後的內容,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違法情形的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4.《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處罰金額過低,與違法行為的危害不相稱,應予提高。因此,建議將該項內容修改為“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線滲漏形成的道路積凍的,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罰款”。另外,考慮到本條第二款與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不完全對應,建議將本條第二款內容修改為“停放車輛妨礙清除冰雪作業,無法聯繫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移動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5.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原第二十五條及其後條文順延。增加的具體內容為: 降雪量級按24小時降雪量確定:
1.小雪:0.1-2.4㎜(觀測時:能見度≥1000米);
2.中雪:2.5-4.9㎜(觀測時:500米≤能見度<1000米);
3.大雪:5.0-9.9㎜(觀測時:能見度<500米);
4.暴雪(災害性降雪):≥10.0㎜。
以上意見,請審議。

內容解讀

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10月1日實施。為了讓工作人員全面深入理解《條例》深刻意義,將條例靈活運用到工作中,保證清除冰雪工作的順利進行,11日下午,我市城管執法局舉行《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宣貫會。
據了解,《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是全國首個省級清冰雪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不僅對城市清冰雪中的政府責任、全民義務進行了重申與細化,還結合我省省情和地域、氣候特色,對融雪劑使用、清掃時限等進行了嚴格規範。
會上,由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對條例的體例結構、條例的適用範圍、政府責任、主管部門職責、關於融雪劑的使用問題、城市的清除冰雪標準和要求、全民動員和組織城市社會力量清除冰雪機制以及應急機制等方面,對參會人員進行了全面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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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城管委環衛辦了解到,五區及高新區的城管部門已經開始劃分臨街商戶的清雪責任範圍,明確臨街商戶清雪區域,同時進行書面或口頭告知。1月5日,臨街商戶清雪責任範圍將劃分完畢。屆時,對沒按規定時限和標準清掃“門前雪”的商家,將進行嚴格的管理和處罰。
今年冬天,我國首個省級清冰雪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開始實施。其中,第7條第1款明確規定:臨街的建築物牆體或者圍欄至道路路邊石(綠化帶除外)區域,清掃的責任人為臨街單位和工商業戶。
“《條例》只明確了前後邊界是從建築物到路牙石,但沒有說清楚左右邊界到哪兒,具體多大面積。”市城管委環衛辦主任徐軍表示,這次劃分臨街商戶清雪責任範圍,首先讓商戶知道自己的“責任區”在哪兒,有多大;其次也為以後依法處罰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條例》中明確規定,城市其他道路和區域的冰雪清掃,按照小雪、中雪、大雪的量級,應當分別在降雪停止後24小時、48小時和72小時以內完成。對於未按照規定時限和標準清掃冰雪的,商戶將處以每平方米3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堆放冰雪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向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拋冰雪、液體或者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的,處以500元罰款。
徐軍說,除了嚴格管理“自掃門前雪”以外,我市還將對裝運冰雪過程中,沿途遺撒或者傾卸冰雪的行為進行檢查,同時,對不按規定使用融雪劑的商戶進行嚴管嚴罰。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五十六)修改《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和國有重點林區、墾區內的小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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