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

《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4月21日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全文,批准決定,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發布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4月2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5日

全文

(2020年11月27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上京遺址的保護,傳承中華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阿城區行政區域內,宋金時期女真族所建的金上京會寧府遺址及其周圍分布的金太祖完顏阿骨打陵址、東環五隊團山子遺址、郊祭壇遺址、孫家屯遺址、寶勝寺遺址等相關遺址(以下統稱遺址)的保護。
遺址保護範圍內的相關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遺址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阿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阿城區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市和阿城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遺址保護納入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協調保障機制,定期聽取遺址保護工作情況報告,協調處理遺址保護中涉及市管許可權等重大事項,督促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落實遺址保護責任,並在遺址保護資金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遺址保護協調機制,並將遺址保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遺址保護工作順利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遺址保護工作責任制度,明確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遺址保護相關職責,定期組織監督考核,督促各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認真履行遺址保護職責。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遺址保護進行捐贈。
捐贈資金應當專項用於遺址保護,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捐贈人的監督。
第八條 市、區文物行政部門,以及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遺址保護宣傳教育,普及遺址保護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推進遺址文化研究。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遺址保護的宣傳,適時發布公益廣告,增強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遺址的義務,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遺址的行為。
區文物、公安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公眾舉報、投訴,並在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實名舉報、投訴人。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遺址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遺址保護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准公布;經批准公布的遺址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履行原報批程式。
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遺址保護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分步推進實施。
第十二條 遺址保護區劃包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包括一般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遺址保護區劃的具體範圍,按照遺址保護規劃確定的範圍執行。
第十三條 在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後實施。建設單位在施工中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確保遺址安全。
在遺址保護區劃內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十四條 在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過四十厘米深層耕作;
(二)將旱田改為水田;
(三)搭建需要地基的溫室、塑膠大棚;
(四)種植深根系樹木、水生作物、深根系農作物;
(五)非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常住居民隨意傾倒垃圾、廢料、污水;
(六)危及遺址安全、破壞遺址地形地貌的其他行為。
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常住居民應當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傾倒垃圾、廢料、污水,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清運、回收。
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種植的深根系樹木和深根系農作物的品種,並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在遺址重點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相關禁止規定。
第十六條 在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對遺址構成危害和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建設項目。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遺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依法報批。
第十七條 在遺址保護區劃內,不得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對已有的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遺址保護規劃要求,組織遺址環境整治,規劃建設遺址保護範圍以外的安置地點;有計畫地依法組織遺址保護範圍內的現有單位和居民搬遷;對經鑑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的應當依法優先搬遷;對危害遺址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予以拆除;經鑑定對遺址造成危害的既有樹木依法進行移植。
因組織搬遷、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移植樹木等給相關單位和居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在遺址保護區劃內進行考古發掘,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告知區文物行政部門。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私自發掘遺址。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與遺址有關的文物及文物遺存,應當立即報告區文物行政部門。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有損毀危險的遺址本體實施搶救和修復,防止損毀的發生和擴大,保持文物遺存的延續性。
實施搶救性保護工程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搶救性保護工程方案應當依法報批。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考古遺址公園、博物館,展示遺址文化。
遺址利用應當以確保遺址安全為前提,控制在遺址可承載的範圍內,不得損害、破壞遺址和影響遺址歷史風貌,避免過度開發。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遺址文化研究、遺址文化旅遊。
第二十三條 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遺址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對遺址保護工作進行巡查。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區文物行政部門的遺址巡查工作進行督察。
區文物行政部門根據保護管理的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遺址保護人員,協助開展遺址巡查、看護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遺址保護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出現可能危及遺址安全情況時,及時啟動預案,保障遺址安全。
第二十五條 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遺址保護監測體系,開展定期監測,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送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落實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等安全防範措施,在古城牆等遺址保護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根據保護需要設定電子監控、護欄等安全防範設施,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做好記錄,發現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遺址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文物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四十厘米深層耕作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旱田改為水田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搭建需要地基的溫室、塑膠大棚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種植深根系樹木、水生作物、深根系農作物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垃圾、廢料、污水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傾倒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在遺址重點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實施前款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上限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遺址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1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

條例說明

關於《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的說明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金上京是我國歷史上女真族的肇興之地,坐落於哈市阿城區境內,是宋金時期女真族所建的首個都城,距今已近千年歷史。留存下來的金上京會寧府遺址以及周邊遺址,體現了金朝時期的經濟、科學技術、營造工藝等方面的發展水平,具有極高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無可替代的考古學價值。金上京會寧府遺址早在1982年就被公布為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5年被列入全國100處重要大遺址,2012年被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2013年列入第二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名單。通過地方立法對金上京遺址加以有效保護,對於傳承中華歷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按照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有關要求,申報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作保障,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遺址保護管理職責。金上京遺址保護管理不僅涉及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涉及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了明確各方遺址保護管理職責,按照《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並結合目前實際保護管理體制構架,條例草案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明確:一是強化市政府職責,市政府應當加強對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保障機制;二是明確條例實施主體,阿城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三是落實監管部門職責,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遺址保護管理工作;四是強調協調配合,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遺址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遺址保護範圍禁止性規定。金上京遺址與國內其他文物遺址情況有所不同。由於歷史的原因,在遺址保護範圍內駐(住)有許多單位和居民,且存有大量的耕地,農民生產和生活均在該區域內進行。由於這種混雜情形的存在,極易對遺址造成損害。因此,條例草案從實際出發,針對區域特點,明確在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實施超過四十厘米深層耕作、旱田改為水田等危及遺址安全的行為,同時注意與上位法相銜接,規定在重點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還應當遵守《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相關禁止規定。
(三)關於遺址保護管理措施。遺址保護工作能否抓出成效,強化各項保護管理措施至關重要。為此,條例根據需要規定了相應的措施:一是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市、區政府要協調解決遺址保護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二是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遺址保護進行巡查和督察;三是建立監測制度,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定期監測,報送監測報告;四是加強安全防範,要求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對遺址保護重點區域、部位設定電子監控設施,安排人員全天候值守監控;五是強化應急管理,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遺址保護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六是建立遺址保護工作責任制,區政府定期組織對相關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督考核。
三、制定條例的工作過程
條例是2020年立法計畫確定的地方性法規正式項目。該條例由阿城區政府起草,市司法局進行了審核修改,2020年10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0年10月29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11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4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4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省文旅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金上京是我國宋金時期女真族建立的首個都城,距今已有千年歷史,留存下來的金上京會寧府遺址具有極高的歷史價值和考古學價值。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通過地方立法對遺址加以有效保護是必要的。條例明確了哈爾濱市政府、阿城區政府、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職責,確定了遺址保護範圍,細化了保護管理措施。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4月2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月2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4月2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對組成人員提出的關於金上京遺址的保護範圍、保護資金、保護主體等合理性問題的建議,會後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轉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